浅析齐家文化中成年男女合葬墓
2024-05-19周志清
摘要:面对生老病死,古人逐渐演变出了“灵魂不死”的观念。《礼记·祭法》云:“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曰折;人死,曰鬼。”这种“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丧葬观念,使得墓葬不再只是一种简单的埋葬方式,而是成为当时社会风俗理念、家庭形式、社会风尚的一个缩影。因此,对于墓葬的探究可以从多个角度阐述当时的社会面貌,从而更完整、更真实地还原古代历史。文章试以齐家文化为范围,从埋葬形式及埋葬过程简要分析史前成年男女合葬墓所映射的婚姻理念、家庭等级和社会组织。
关键词:齐家文化;家庭等级;婚姻制度;社会组织
齐家文化主要分布于黄河上游,在黄河的支流渭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和西汉水流域也都有分布,其分布范围涵盖了整个甘肃省以及青海东部、宁夏南部,核心分布区在渭河上游、湟水中下游与洮河中下游等地区。这一时期,氏族居民的墓地多见于聚落附近,墓地的空间分布有完整成片的,也有零星散落在居址区的。在历年发掘中,较为重要的墓地有甘肃武威皇娘娘台、乐都柳湾墓地、永靖秦魏家和临潭磨沟墓地等。这些墓地规模宏大、发掘完整,有着极为丰富的成果,对于研究齐家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葬与婚姻理念
成年男女合葬是家庭观念强化最为突出的表现,齐家文化的年代大约为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1600年。此时的婚姻形式“对偶婚”尚未完全消失,而一夫一妻制正处于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合葬墓主要分为三种:成年男女合葬、成年男或女与儿童合葬以及多人合葬。
(一)个体家庭婚姻观念的形成
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过去氏族之间的外族群婚转变为对偶婚。早期的对偶婚是对偶从妻居,即男方随女方所在的氏族生活,而在后期的对偶婚则发展为对偶从夫居。出现这种转变的根源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女社会分工的出现和初步形成,以及男性在社会生产和相关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无论是对偶从妻居还是对偶从夫居组成的家庭都不属于独立的经济生产单位,他们的生产资料仍然归氏族代表的集体所拥有。在当时生产力仍未发展到一定的高度,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还是氏族,生产和消费仍然是建立在集体之上。
而齐家文化在这一时期已经进入了铜石并用时代,出现了铜器。金属器物的使用,提高了农业和畜牧业的生产效率,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男女在生产地位上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犁耕农業和畜牧业的发展、社会大分工以及生产劳动的复杂化和生产技术的专门化,都为个体家庭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以前氏族的食物来源、农业种植都是依靠集体劳动获得的,劳动工具的日渐完善和农业种植经验的积累,使得个人的力量得到充分的体现,生产逐渐趋向个体化,具有独立特点的家庭生产单位由此诞生。在一个家庭里,体力劳动为主要生产因素,男性的地位超越女性,对偶婚从夫居以及一夫一妻制逐渐成为主流。个体家庭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体现,在齐家文化时期男女分工已经较为明显,这一点从墓葬的随葬品中便可窥到一二。例如,青海乐都柳湾墓地M319,女性头部放置一个石纺轮,男性头部放置有石斧、石凿、石锛各一件;M1061为男女合葬墓,在男性的胸部放置石锛,陶纺轮则被放置在女性一侧。根据柳湾墓地中对于男女两性随葬生产工具的统计,在53个男性个体中,有45个随葬了生产工具,如斧、锛、凿等,只有8个随葬了纺轮;在31个女性中,则有28个随葬了纺轮。
从墓葬整体来看,齐家文化时期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形式正在形成,但未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时期墓葬仍以单人葬为主,成年男女合葬墓占比较少,这一现象反映出对偶从夫居的婚姻中已经开始衍生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如武威皇娘娘台和永靖秦魏家墓地,这两个遗址中的成年男女合葬墓,从两性的空间位置、随葬品的摆放到葬式都表现出了较为固定的搭配,足以显示出这一时期夫妻合葬墓渐趋成熟,也意味着个体家庭婚姻观念在齐家文化中已经出现且日趋完善。
(二)家庭内部等级的反映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齐家文化时期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促使社会资源出现剩余,等级观念在西北的土地上逐渐发展。当犁耕农业和畜牧业逐渐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部门,男性的体力优势逐渐显现,再加上社会资源的过剩引发战争,男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父系社会逐渐形成。
从墓葬来看,齐家文化时期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分化,在葬式、陪葬品、葬具等方面都有体现。男女合葬墓中的葬式,男性一般为仰身直肢,女性大多为侧身屈肢,面向男性。例如,武威皇娘娘台墓地的M48男性居中仰身直肢,左右两侧的骨架为侧身屈肢的女性遗骨,而随葬品集中在男性尸骨的身上和身侧。尸骨放置方位也显示出性别的趋向,如在秦魏家墓地的男女合葬墓中,右侧通常是男性,女性多居于左侧;再如M105,男性仰身直肢居右侧,女性侧身屈肢居左侧,面向男性。除此之外,在葬具的使用上也呈现出了“男尊女卑”的现象。在柳湾墓葬中,男女合葬墓出现了男性仰身直肢置于棺内,而女性则屈肢置于棺外的现象。
除了葬式,从随葬品也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男性地位远高于女性。武威皇娘娘台M52随葬的20件石壁全部集中在男性骨架中,在其骨架下还垫有4块粗玉石片,而同葬的女性则无;M38男性随葬有5件石壁,而女性只有3件。这并非个例,在黄河的中下游地区,陪葬品的多寡和优劣与性别、等级都息息相关。晋南地区在仰韶文化晚期时,墓葬内无论男女还尚未有随葬物品。大汶口遗址作为中心区域的遗址,出现了等级分化,其中陪葬品较多的墓葬中,男性墓葬占比较高;而经济较为落后的小遗址随葬品的性别差异则几乎无差别。到了大汶口文化晚期,小型遗址也出现了等级分化且男性墓葬随葬品多于女性的现象。晋南地区则在庙底沟二期时,男女墓葬中的陪葬品显现出了差异,并在龙山文化晚期这种差异达到巅峰。这些现象也表明了等级差异的产生,促进了男女性别不平等的出现与发展。
二、合葬与殉人
男女合葬墓的出现,在社会意义上代表了家庭内部等级与一夫一妻婚姻观念的形成,而在考古学葬式研究中,则涉及殉人与正常埋葬的鉴定。张忠培认为在齐家文化中,成年男女合葬墓内的死者,如果是一次葬便需要同时埋入墓穴内,因而死者应在相近的时间内死亡。然而很难相信在当时女性地位较低的背景下,众多的成年男女合葬墓中,这些女性死者的死因是诸如同时或相继病故而自然死亡的。无疑,一些合葬墓中的女性当是妻妾殉葬制下的牺牲品。如威武皇娘娘台M76中,男性两腿伸直并拢,身首分离,女性则背向男子,两手并拢举于前方,疑似捆绑所致。除此之外,秦魏家墓地的发掘,也有迹象表明女性为男性殉葬的葬俗。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有许多学者对于“妻妾殉葬”的看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埋葬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是合葬还是殉人,在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埋葬方式与埋葬过程进行分析。
(一)一次葬特点下的二次扰乱
在过去,基于埋葬的人处于同一位置空间,于是便根据葬式和陪葬品的多寡,得出“妻妾殉葬”的葬俗,但这种推断可能忽略了埋葬过程的复杂性、墓葬样本的不够多样性以及地区之间的差别性。在墓葬本身普遍存在多次使用过程的情况下,一次葬的形成分为两种可能性:一是将逝者填埋到墓葬中后,立即对墓道进行封锁;二是逝者的埋葬位置和方式并不影响墓道的继续使用,且留下相对的空间,即便墓葬使用过程存在多次使用现象,也不会对其造成扰动现象。因此,简单地把合葬墓放置在一次葬的背景下是不合理的。例如,磨沟墓地中的墓道埋人也让学界了解到在齐家文化时期墓道可能并未完全封死,二次葬中是有可能造成一次葬的部分特点。
秦魏家墓地M52为成年男女合葬墓,位于右侧呈侧身曲肢葬的女性下肢骨,与位于左侧的男性尸骨有明显的堆积间隔,即男性在埋葬时女性的下肢部分已被沉积土掩埋,二者的埋葬时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磨沟墓地M352为偏洞室墓,靠近偏室内部的男性呈仰身直肢葬,偏室靠近口部的女性是有着一次葬特点的仰身直肢葬,但仔细观察男性尸骨的话,可以发现其左侧桡骨错位、右肱骨被压在盆骨下,以及下肢骨有明显向洞室内推搡而留下的扰乱痕迹。
埋葬过程是复杂的,可以推论如果洞室較大,不需要推搡已白骨化的先人,或者先人还未白骨化,且墓道并未完全填埋,可供二次使用,或许可以出现一次葬特点下的正常合葬。磨沟墓地M1188两人合葬,分别为R1、R2,墓室在建好之后先将R2埋入内侧,距墓口1.5米处发现有5厘米左右的黑色印记,根据其他墓葬情况来看,应为当初搭建的棚架炭化之后的印记。将棚架搭建在墓口,待一段时间之后再将R1埋入。为了埋入R1,将之前已白骨化的R2尸骨二次整理,最后填埋墓道。在这一时期人们经常会利用墓的附属设置,例如竖穴土坑墓底的浅坑或是侧龛、搭设棚架进行埋葬。如此一来,就算是墓葬呈现出一次葬的特点与葬式,也不能完全断定该墓葬没有二次使用。
(二)殉葬
对于合葬墓中的殉人身份,也是值得商榷与关注的。在过去,受到齐家文化“男尊女卑”认识的影响,常常会把成年男女合葬墓中的殉人当作女性对于男性的身份认同,为其冠之以妻妾的身份,即“妻妾殉葬”,但在磨沟墓地研究中,在已鉴定性别的183具人骨中,殉人类共有154具,其中女性和儿童合计123具,其余31具则为成年男性。尽管男性殉葬的占比不高,但不能因此否定人殉中有男性存在。在对磨沟墓地人骨的研究中,发现部分人骨中出现了骨折现象,包括颅骨凹陷性骨折、鼻骨骨折、下颌骨粉碎性骨折等。颅骨骨折是最能体现人类互相争斗的证据,因为颅骨几乎没有护具,在争斗中也是最易受伤的部分。而在磨沟墓地样本中,颅骨骨折的比例要远高于其他骨折,例如M181R3、M438R1 颅骨发生凹陷性骨折,应为大型钝器击打所致,这些现象可以推断出当时可能存在着一些小规模的战争。因此,对于殉者的身份,一些学者认为就磨沟墓地而言,无论从性别比抑或年龄比、等级分化都无法解释殉人现象。而最有可能的是战俘,当男性参与战争而被杀害,落败一方的妇女、儿童极有可能成为战俘,这就解释了殉人中性别比差异不突出的问题。
但是,对于殉者身份的探讨与研究应该分具体地区而论,不能绝对定性为战俘或妻妾。在秦魏家墓地,殉人多为女性与儿童,有着较为明显的“男尊女卑”葬俗。在推断殉人身份时,还应与其他方面如骨病理、碳氮同位素分析等研究共同推断。
三、结语
正如《礼记·祭义》所言:“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古人“事死如事生”的观念,让墓葬成为一把打开现在与过去的大门的钥匙。在齐家文化时期,农业已进入发展期,随之带来的产品剩余引发了社会组织的阶段变革,虽然仍是以氏族为大生产单位的社会组织占主导地位,但也开始出现了小家庭式的生产单位。这些变革体现在墓葬中就是成年男女合葬墓的出现:
1.合葬墓体现出男女家庭内部等级的分化,男性因劳动生产逐渐占主导地位,家庭地位也随之转变。齐家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在婚姻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2.婚姻体制的转变。即使在齐家文化中,对偶婚仍占据主导地位,但一夫一妻、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已然开始出现,进入到由史前社会最初的群婚—对偶从妻居—对偶从夫居—一夫一妻、一夫多妻的转变。婚姻制度的改变,从根本上反映出齐家文化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这一时期较前一时期社会大分工的出现。
3.在考古学实践方面,齐家文化中二次扰乱现象较为频繁,当时的先人利用墓葬附属设置进行埋葬,从而造成一次葬特点中的二次扰乱现象。
4.齐家文化中“妻妾殉葬”的说法应该得到重新的认知与更正,从葬式、随葬品的多寡不足以证明这一说法。同时,应该考虑战俘也可能是殉人的主要来源之一,在探究殉人的身份时要多方面、多学科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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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志清(1998—),女,汉族,山西大同人。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研究方向:新石器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