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官僚与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治理制度的初创
2024-05-17肖晓丹
Technocrat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cological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 Industry in France
☉Xiao Xiaodan
In the early 19th century, as France entered the initial stages of industrialization, there was a sharp increase in demand for mineral resources, and mining, ore processing and smelting activities brought seriou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security threats to the surrounding areas. The“Mining Law” promulgated by the First French Empire in 1810 formally confirmed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the way of granting development concessions, which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state to regulate mining and metallurgy activities. The subsequent “Organic Law of the Imperial Mining Engineers” marked the birth of the technocratic group, the Corps impérial des mines. As the mining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and the highest technical authority in mining and metallurgy, the General Council of Mining (CGM) of the Corps impérial des mines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consideration of mining and smelting applications, and formulation, 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safety and health operating regulations. While giving priority to industrial needs, the General Council of Mines also takes into account the public interest, resulting in cooperation and disagreement with other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provincial governments, forestry agencies, the General Council of Roads and Bridges).
[摘 要]19世纪初,随着法国步入工业化的初期阶段,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矿山开采、矿石加工与冶炼活动给周边地区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与安全威胁。法兰西第一帝国于1810年颁布的《矿冶法》正式确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开发特许权的授予方式,为国家规范矿冶活动奠定了基础。随后出台的《帝国矿业工程师团组织法》标志着技术官僚集团——矿业工程师团的诞生。作为矿政主管机关和矿冶业最高技术权威,帝国矿业团的核心中枢——矿务总委员会在环境风险评估,审议开矿和冶炼申请,以及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的制订、执行与监督等方面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优先满足工业需求的同时,矿务总委员会也会兼顾公共利益,因而与其他行政部门如省政府、林业署、路桥总委员会之间既有合作又有分歧。
[关键词]技术官僚;矿务总委员会;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环境史
[作者简介]肖晓丹,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四川成都 6102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国工业环境监管制度的历史考察”(編号:18XSS007)
①Marcel Rouff, Les mines de charbon en France au XVIIIe siècle, 1744-1791, Paris: Rieder, 1922, p. 21.
DOI:10.3969/j.issn.1674-6848.2024.02.011
作为近代工业化的引擎,矿冶业为各种制造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能源动力和基础原材料。法国采矿业和冶金业的崛起始于18世纪中叶,以乱挖滥采为特征的掠夺式开发曾长期盛行,大革命期间的采矿业更是陷入混乱。正如历史学家马塞尔·鲁夫(Marcel Rouff)所指出,小规模个人开采必然带有“盲目的利己主义”和“心胸狭隘的灵魂所无法脱除的蒙昧主义”色彩,因而导致对他人财产和周边环境的损害。①为了规范和监管矿业开发,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兰西第一帝国于1810年4月21日、1810 年11 月 18 日、1813 年1月 3 日相继颁布《矿冶法》、《矿业工程师团组织法》和《矿山开采管制法》,这三部法案奠定了19世纪法国矿业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作为相关制度的执行主体,接受过严格的科学教育、专业背景深厚的技术官僚——矿业工程师团在这一体系的形成与运转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
围绕法国矿业工程师团组织和职能的历史演变,国外学界已经不乏论述,并形成了两条主要研究路径:一是社会史研究路径,聚焦于国家工程师群体的教育培养、身份塑造和职业发展轨迹,从学术和行政两个方面考察矿业工程师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①二是从技术精英团体理论的视角探讨国家工程师与“技术专家治国论”之间的关系,注重考察矿业工程师对于法国经济和工业领域(尤其是以核电为代表的能源政策)的主导作用。②现有研究鲜少将矿业工程师团与矿冶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治理问题相关联。③19世纪初,随着法国开启大规模的工业化进程,矿冶业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与日俱增。矿山开发不仅使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还影响当地的水源和空气。一些矿冶周边的市镇深受其害,经营者与邻近居民、地产业主之间纠纷不断。本文以拿破仑帝国和复辟王朝时期矿务总委员会(Conseil général des Mines,简称 CGM)案卷审议会记录手稿(1811—1830年)为主要史料依据,拟考察矿业工程师团的核心中枢——矿务总委员会在矿冶业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该档案文献详细记载了每一份案卷报告的审议情况,涉及采矿特许权或矿石冶炼厂准许令申请、矿冶活动监督、当事人申诉、安全事故处理等事项,无疑构成了法国技术官僚型治理初步形成阶段的一个缩影。作为矿政主管机关和矿冶业最高技术权威,矿务总委员会如何认识和评估不同类型的环境风险?为尽量避免或减少环境弊害,它在审查特许权和准许令申请以及监督矿山和矿石冶炼厂的运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它与其他行政机构(省政府、路桥工程师团、水林署)如何在互动制约的关系中寻求协作,出具意见背后的深层逻辑和行动的局限性是什么?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矿冶业技术官僚治理体系的初创
1744 年 1 月 14 日,路易十五治下的国王议政会颁布了旨在规范煤炭开采活动的裁定书,明确指出底土及底土中蕴含的自然资源属于国王(国家),奠定了“地表和底土资源所有权相分离”这一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①基于此,国家建立起矿产资源开发特许权授予制度,并对采矿活动实施监管。18 世纪后期,冶金业的发展带动木炭需求量大增,刺激了煤炭产量的大幅增加。1783年,路易十六颁布谕令建立巴黎高等矿业学校,旨在培养杰出的矿业人才,其毕业生逐步形成了矿业工程师团的雏形。大革命时期的法国硝烟弥漫,为了满足内外战争的需要,钢铁和煤炭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1791年7月28日颁布的《矿业法》在宣称底土所有权归属国家的同时,实际上却赋予了土地所有者开发矿产资源的自由。②矿业权属的界定不明使1791年法令不仅未能给采矿业带来秩序,反而开启了一段动荡和混乱的时期。1794年7月,救国委员会颁布法令成立矿业署(Agence des mines),负责监管和促进采矿活动,并下令重建巴黎高等矿业学校。矿业署在向内政部长汇报时,对土地所有者私挖滥采导致的环境破坏作了如下描述:“地表像筛子一样被刺得千疮百孔,这对于农作物和埋藏深浅不一的矿产均危害不浅。无序开采造成的祸害还不止于山体滑坡、洪水和恶浊的空气。”③同年九月,《矿业学刊》首任主编夏尔·科柯贝尔(Charles Coquebert)向矿业署呼吁:“我们需要一个服务于国家的工程师团,为增进公共福祉而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并且传播知识。”④矿业工程师团(Corps des mines)在当年正式成立并出台首部章程,此后每年按照从巴黎综合理工学校(Polytechnique)的相关专业招录10名左右成绩最优秀的毕业生。
1810 年 4 月 21 日,法兰西第一帝国颁布的关于矿山、冶炼厂、盐场和采石场的法令,即1810年《矿冶法》,将矿山的永久开采权授予经行政部门审批后获得特许权的经营商。⑤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由皇家敕令(ordonnance royale)所确认,并附带安全操作规程。遍布各省的矿石加工和冶炼工厂直接影响地方乃至国家的燃料供应格局,牵动铁和有色金属价格的变动,其影响波及到各个制造行业。矿石冶炼工厂也是1810年4月21日法令的适用对象,必须向行政部门申请准许令,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准许令持有者对他人的土地享有地役权。1810 年11 月 10 日 颁布的《帝国矿业工程师团组织法》在法律上承认了矿业工程师团的地位并创建矿务总委员会,明确了其组织架构和职能。⑥作为帝国矿业团的核心中枢和矿冶业的最高管理机构,矿务总委员会隶属于内政部,不再像其前身矿业署那样拥有行政决策权,其性质转为咨询性政府機构,负责向实际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并撰拟相关法规草案。最初的矿务总委员会由总委员会主席、长居巴黎的三名总督察和长居外省的五名分区督察构成。这九名成员均曾在矿业署履职。他们在执行1791年《矿业法》、改进采矿和炼铁技术,以及制定矿冶管理政策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还参与了1810年《矿冶法》的起草工作。总督察受内政部长指派开展特别检查任务,分区督察定期被派遣各地巡回检查矿场和工厂的运作。矿务总委员会成员均有在巴黎高等矿业学校从事教学和研究的经历,多数人曾供职于省级矿业管理处。他们当中既有法兰西科学院院士,也有参事院(Conseil d [é][E]tat)官员;有的身为蒸汽机中央委员会或公共健康和卫生委员会委员,或担任民事法院委任的鉴定专家、企业顾问等等。虽为咨询性行政机关,实际上矿务总委员会无论在科学界、政界还是工商业界都享有极高的威望,树立了一种堪称“技术法官”的权威。
1810 年《矿业工程团组织法》第三章规定,矿务总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例行审议会,就采矿特许权或矿石冶炼准许令、获得特许权或准许令的前提条件、矿业权人有义务实施的工程、开采或冶炼活动的重启、多人共享特许权的利弊、工艺改进等事项出具意见。①省长在向内政部部长呈交审核结果之前,须向矿务总委员会就具体内容征询意见。申请人只能依据参事院颁发的特许证进行开采,未经许可禁止开采矿山。冶炼铁矿石或其他金属矿的熔炉、加工铁和铜的锻炉、需要消耗燃料的和使用洗矿机、碾碎机的工厂,以及加工盐碱和黄铁矿物质的工厂则依照由省长以公共行政条例形式签发的准许令来建立。②从流程上讲,矿务总委员会审议是每一份案卷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得出结论意见之前,矿务总委员会会斟酌和考虑其他行政机构的意见。首先是省长的提议,其次视案件所涉事项选择征求路桥总委员会或林业署的意见。经权衡和商议之后矿务总委员会起草皇家特许状(准许令)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参事院根据矿务总委员会的意见拟定特许证的最终文本,经内政部部长签署后正式生效。
大革命时期,矿冶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的主导权完全被中央政府所控制。拿破仑帝国奠定的技术精英教育模式加速了原有社会阶层格局的重新洗牌。从巴黎综合理工学校“掐尖”式选拔成员的制度传统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紧密联结的关系网络,为矿业工程师团打上了精英群体的烙印。国家工程师培养机制中对“为国效力,以科学知识来改良社会”这一理想信念的塑造有助于强化未来的工程师们投身产业部门管理,使之拥有致力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意识,而正是这一点使其在本质上迥异于旧制度下的特权阶层和利益集团。1810年《礦冶法》和《帝国矿业工程师团组织法》在法律上确认了矿务总委员会的行政咨询职能。一批矿业工程师被正式纳入官僚层级之中,成为矿冶业行政管理的主体官员,体现了专业知识与行政话语权的高度结合,顺应了法国后革命时代重整社会秩序和振兴工业经济的需求。
二、环境风险评估与特许权申请审议
依据1810年《矿冶法》第22—26条和第74条,矿山开采特许权和冶炼厂许可申请应报送给省长,自申请登记日起在该省首府、区首府、矿山范围内所有市镇或拟建工厂所在的市镇,以及申请人居住地张贴公示四个月。如有反对意见,省长应在一个月期限内予以反馈。省长主要参考矿务总委员会的意见来做出裁定。①从会议记录来看,针对申请的反对意见中相当一部分与冶炼厂带来的环境风险有关。随着矿石加工、冶炼行业的兴起,一批炼铁厂相继建立,架设于河道上的洗矿机排放大量含铁废水,引起水质污染,破坏地貌和植被;矿泥沉积淤塞河道、抬高河床,水患风险大大增加,经营者与邻近居民、地产业主之间的纷争日益频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矿务总委员会并不否决项目本身,而是出具同意意见,但附带需要遵守的条件。例如,在科多尔省(C
te-d'Or)的蒂耶河畔马尼市(Magny-sur-Tille),一家高炉炼铁厂厂主意欲在诺尔日河上修建洗矿槽的申请招来42项反对意见。理由是 “河面因矿泥污染而呈铁锈色,水质恶化影响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原本坡度平缓的河床一旦被淤积的矿泥和矿渣抬高,沿河两岸的农田、房屋和果园将很容易被灌进大量裹挟污泥的河水,令洪水风险陡增。”撰写报告的矿业工程师认为,“这是非常严厉的指控,而引发指控的恐惧心理和所述事实或许不乏夸张的成分,但并非毫无根据,因此值得认真研究。”在审议会上,矿务总委员会表示赞成报告人的观点,同意授予该炼铁厂准许令,但要求澄清池的尺寸必须达到“长 100 米,宽 60米,深 1.5米”的标准。当诺尔日河水量不足,或者经沉淀后流出的水变浑浊时,蒂耶河畔马尼市市长有权下令暂停洗矿活动。②同样是在科多尔省,位于昂皮伊勒塞克市(Ampilly-le-Sec)的一家炼铁厂准备重启自1819年以来被暂停使用的洗矿机,这一计划引起了周边造纸厂、地产业主以及塞纳河沿岸居民的强烈反对。矿务总委员会认为,反对者所陈述的“妨害是严重的、真实且没有夸大的”。为防范洗矿机带来的水污染,操作规程中列有以下施工标准尺寸规范:“申请人有义务在洗矿机下方修建两个相互连通的澄清池。其中一个表面形状为正方形,边长40 米、深1.5米。另一个池型呈长方形,长 20 米、宽 11 米、深1.5米。”③
矿务总委员会通常倾向于同意向申请者授予许可,除非出现程序瑕疵、工业家拒不配合、澄清池施工技术难度过高等明显的负面因素。比如,在阿登省(Ardennes)的伊梅库尔市(Imécourt),一家高炉炼铁厂申请在伊梅库尔河上修建洗矿机以替代老旧的洗矿槽。邻近的维贝尔市(Verpel)有居民指控洗矿排放的污泥“将水染成深褐色,污浊不堪以至于无法饮牛,当污泥漫至草地上时,会沉积一层淤泥,损害干草的产量和品质。”矿务总委员会经审议后,不同意颁发准许令。理由在于,“工厂的实地调查报告是由土地测量员而非矿业工程师起草的,而后者才是省长在此类案件中理当咨询的对象”。地方审核程序因而被视为无效。矿务总委员会还指出,居民们“指控的妨害是真实存在的,应该认真考虑如何加以避免。”“洗矿机能否获得准许令取决于洗矿机排放污水的净化设施是否有效”。①位于上索恩省(Haute-Sa
ne)布莱昂埃弗尔市(Bouhans-et-Feurg)的安省冶炼公司(Cie des Fonderies et Forges de l'Ain)于1826年被授予在苏弗洛德河( Soufroide)修造洗矿机的许可,前提条件是要建造一个澄清池。申请人就准许令中的这一强制条款向省长和矿务总委员会主席提起申诉。矿务总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洗矿机)的危害过于严重,不应在异议面前让步”,因此出具了不支持异议的意见,要求准许令持有者立即执行该条款,以防止带铁锈的污泥直接流入苏弗洛德河。②在上索恩省的另外两个市镇欧特雷(Autrey)和南蒂伊(Nantilly),一家业已获准在苏弗洛德河道上架设洗矿槽的炼铁厂要求免除建造澄清池的义务。该请求也被矿务总委员会驳回。③针对该省马朗市(Malans)一家炼铁厂提交的修建洗矿槽的申请,矿务总委员会两度出具了反对意见,第一次是因为该项目没有规划修建澄清池;第二次驳回的原因在于拟修造洗矿槽的场址开挖澄清池的施工难度太高,技术上缺乏可行性。最终该申请未能获得批准。④
相比于河流污染,矿务总委员会对空气污染的容忍度更高。于1821 年获准建立的布维勒矿业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 Anonyme des Mines de Bouxwiller)是当时法国最重要的化工企业之一。1827年,该公司下属的位于下莱茵省(Bas-Rhin)布维勒市的硫酸盐和炼矾厂向省政府提交了改造生产车间、扩大产量的申请,激起周边市镇居民的强烈不满。居民控诉的焦点在于其排放的烟雾和含硫蒸汽。在审议会上,报告人认为,“反对意见要么基于个人利益,要么缺乏充分的理由”。至于蒸汽的臭味,“它不比泥土气味更难闻,何况事实上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的身体健康……在 1820 年以前,这些矿堆释放出的烟雾相当浓烈,因为焙烧是通过快速燃烧完成的。目前,原工艺已改为较缓慢的沸腾焙烧,并且在有气流通过的地方用废旧矿石覆盖,含硫蒸汽不再令人担忧。”“至于烟尘对花园和田地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经济赔偿来解决。”最后,报告人指出,“由于烟囱高度已升至 26 米,烟气落到地面时,几乎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报告人还强调该厂对于当地经济的突出贡献:“虽然布维勒工厂确实产生了一些弊害,但它为民众,特别是布维勒镇带来了极大的益处,这些好处对他们来说不可或缺。工厂雇佣的170名工人均为该镇居民,每年仅劳动力成本这一项就向该镇支付11万法郎。由此便知,取缔工厂损失会有多大”。矿务总委员会在审核结论中对报告人的观点表示赞同。⑤在埃纳省(Aisne)的维勒基耶欧蒙市(Villequier-Aumont),一家炼矾厂的设立申请在公共调查阶段遭到周边农业经营者的强烈反对。矿务总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为,“反对者的动机缺乏依据,炼矾厂非但不会危害附近种植的果树,反而会因消灭开花期间啃噬果树的昆虫,从而有利于水果的出产”。反对意见因此被驳回。①
在矿冶技术官僚看来,烟雾污染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治。在马恩省(Marne)的圣梅内乌尔德市(Sainte-Menehould),一家玻璃厂的设立申请招来邻近的一些地产业主的抗议,因为玻璃熔炼炉喷出的烟雾不仅对葡萄园和果树有害,还有火灾隐患。然而,在审议报告中,矿业工程师认为,“对烟雾的恐惧固然值得关注”,但“烟尘不会造成太大损失,只要把工厂搬迁至政府或专家判定足够远的距离之外,便足以防范火灾”。最终,矿务总委员会通过了该厂的申请,但前提条件是放置熔炼炉的车间大厅达到足够的高度,以防止烟雾飘散到周边,给邻里造成财产损失。②在上莱茵省(Haut-Rhin)的圣玛丽欧米讷镇(Sainte-Marie-aux-Mines),针对一家砷铜冶炼厂设厂申请的公共调查结果显示,340名周边居民联名反对。由若干名医师和药剂师组成的卫生专家组经鉴定得出结论,加工砷矿石释放的砷蒸汽对人体健康极其有害。 矿务总委员会经审议决定,该项目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是:“炼砷焙烧炉应配备冷凝器,以阻止砷蒸汽逸散到空气中,令空气变质。这些冷凝器应合理分布,使含砷烟尘完成冷凝,从而实现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的脱除。”鉴于1810 年颁布的针对高污染高风险工厂的《工业场址分类法》未将砷加工列入分类设施名录,出于公共卫生的考虑, 矿务总委员会建议将砷加工厂归入危险程度最高的第一类工厂中。③
由于矿冶活动给周边区域的河流、空气和土壤带来了累积性和长期性的伤害,冶炼厂建厂或洗矿设备安装申请屡屡遭到民众的反对。在评估环境风险时,矿务总委员会往往对水污染比较重视,对烟尘或烟雾的投诉却大多视之为缺乏依据,甚至是凭空捏造的。即使意识到并且承认水污染所带来的危险,矿务总委员会因此驳回相关申请的案例也是寥寥可数。当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或影响到周边地产所有者的利益时,许可证或准许令往往附带包含详细技术指令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矿务总委员的意见却对操作规程语焉不详。比如,在审议摩泽尔省(Moselle)瓦尔曼斯泰镇(Valmunster)一座褐煤矿的开采申请时,尽管操作规程中缺少矿山剖面图和水准测量图,矿务总委员会仍以“该矿床很大程度上处于未知状态,目前无法尚明确开采方式”“矿脉地质构造简单”为由予以通过,并模糊而笼统地规定“务必以不损害公共安全和矿工人身安全,保障消费者需求,以及有利于矿山保护的方式开采”。④1821年,矿务总委员会对该矿山附属的炼矾厂建厂申请也出具了同意意见,附带条件仅以“(褐煤)焙烧不得对邻里构成妨害”一笔带过。⑤此类含糊笼统的条款显然缺乏强制约束力。作为矿政主管机构,矿务总委员会以促进采矿技术和冶金工业的发展为首要任务。当涉及对工业具有重要价值的矿藏或矿种时,即使开采方式远不能保证公共安全,他们也往往准许甚至鼓励开采。
三、安全卫生监督与事故预防
根据 1810 年《矿冶法》第47—48条,矿业工程师奉内政部长和省长之命监督采矿和矿石冶炼活动,以保护建筑物和土地的安全。他们定期检查矿山开发的方式,告知矿主其不当之处或应改进之处,或警告行政部门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滥采现象或危险情形。1813 年 1 月 3 日颁布的《矿山开采管制法》对上述条例作了进一步细化,第二章第5条写道,当矿业工程师检查矿山时,如发现有迫在眉睫的危险,应评估事故隐患,并向地方当局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立即采取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①
1827 年 3 月 13 日,位于塞纳省(Seine)菲米尼(Firminy)盆地的拉方丹纳(La Fontaine)煤矿发生了氢气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前一周,矿业工程师总监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坑道内有氢气逸出。他向罗歇菲米尼煤矿公司(Roche et Firminy)经理发出了警告,要求矿工使用安全灯。然而矿山经理没有遵照执行这一指示,鉴于其“犯有过失”,矿务工程师总监启动了法律追责和行政干预程序。省长宣布对拉方丹纳煤矿实施监管,并制订了一道采取紧急措施的政令。矿务总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这一政令,认为拉方丹纳煤矿应当 “接受特别监督”,并强调“使用带金属网罩的安全灯(又称戴维灯)是保护矿工免受无处不在的危险威胁的唯一有效手段。”②
圣埃蒂安(Saint-Etienne)煤田是法国第二大煤田,其开采历史可以追溯到14世纪。十八、十九世纪之交,随着当地煤炭使用量的攀升,该煤田的开采量从 1783 年的 15.7 万吨跃升至 1802 年的 30 万吨。③1812 年,身为该矿区主管官员的矿业工程师总监向矿务总委员会提交了旨在规范勃朗峰矿业实践学校所属煤矿开采活动的报告,认为有必要加强矿床勘探和地质测量,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矿务总委员会承认“卢瓦尔省(Loire)长期以来存在的煤炭开采的混乱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纷争、危险和灾难性事故,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持续损害”,在审议结论中同意报告人的提议,强调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重要性,并补充要求矿业权人提供巷道布置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④
位于阿韦龙省(Aveyron)罗德兹(Rodez)盆地的森萨克(Sensac)煤矿自16世纪起步入密集开采期。1812 年初,因地表开裂导致矿洞内部产生大量渗水。 1812 年 8 月 27 日,矿山发生了严重的地面沉降,省长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开采。矿务总委员会审议相关报告之后,将事故原因归于地下水渗入矿床所导致的矿柱底部松动塌陷。矿务总委员会认为此次坍塌事件危及工人的人身安全,要求矿业权人向省长提交重启开采活动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矿业权人只有在其重新编制的施工设计得到矿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①
在德塞夫勒省(Deux-Sèvres)的图尔特奈市(Tourtenay),一座建筑石料采石场经历了长期的无序、野蛮开采,“先来者先得”俨然已成为默认的法则。那里的采掘方式十分粗放,挖损破坏土地资源影响严重,并危及道路和地面安全。此外,缺少对矿工的保护,其人身安全毫无保障。面对这些弊害,市议会请求省长制定相关条例管理采石活动,矿业工程师随后草拟条例草案,省长基本上依照此草案拟定了政令。第 21 条和第 22 条写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长领导,并由该矿区的矿业工程师负责实施。”矿业权人将有义务为矿业工程师的实地检查提供一切便利,并遵守省长下达的保护公共安全的措施。矿务總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省长令。②
19世纪初,一些临河而建的矿石冶炼工厂因污染河流而常年受到周边居民的指控,但这一问题曾长期被忽视搁置。然而,越来越多的此类指控逐渐引起了政府当局的关注和重视。通常由市政府发起请愿,省政府委派矿业工程师调查肇事工厂。矿业工程师赴实地调研之后撰写调查报告,提交矿务总委员会审议。比如,在上索恩省的沃孔库尔-内沃赞(Vauconcourt-Nervezain) 和雷诺库尔市(Renaucourt),五台洗矿机因向古尔若讷河(Gourgeonne)及其支流排放大量的铁质淤泥、淹没沿河草地而被周边居民指控长达四年之久,问题却久拖未决。经路桥工程师证实,溢出的矿泥体量达到12000方米。四年来,弗勒雷(Fleurey)市长 “一而再、再而三地向省长以及路桥工程师提出控诉”。在市长的再三敦促下,省政府于1829年下令工厂主立即在洗矿机下游修造澄清池。矿业工程师总监进行现场检查之后,在呈交矿务总委员会审议的报告中写道:“鉴于各市镇现有洗矿机所造成的无可否认的损害,对这些工厂的一致指控,以及洗矿机将来可能酿成的更大的危害”,他恳请矿务总委员会主席“使用职权范围内的一切手段,迅速执行相关条例并实施工程”“不要让这个四年来严重损害财产所有权和农业生产的案件再拖下去。”矿务总委员会最后出具了同意省长令的意见,并进一步要求工厂主在两个月之内提交澄清池的选址和施工图纸。③
1811—1835年,交由矿务总委员会处理的关于矿山事故和安全措施的案例数量达54起。省长通常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下令关闭作业现场。大多数情况下,矿务总委员会的审议对象是处理安全事故的省长令,极少涉及对已认定的潜在危险采取预防措施。而事故隐患往往与不遵守操作规程所注明的义务、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地质、矿山测量资料档案未能得到妥善的保管和维护有关。矿业工程师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提出整改要求,不具备直接采取行动的职权。有关安全的预防原则几乎没有得到落实。瓦斯爆炸、冒顶、透水、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例如,1823年发生于诺尔省(Nord)省昂赞市(Anzin)谢弗尔煤矿矿井(Chaufour)的坑道起火事故造成22名矿工死亡,而此前该矿井仅配备了两盏戴维灯。①
此外,矿业团还受地方政府委任,负责监督执行皇家特许证或准许令中的规章条例,同时持续地查处相关违规行为。根据1810 年《矿冶法》第 77 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遵守准许令中规定的义务……矿业工程师起草的相关报告将被送呈王家检察官,后者将提起撤销准许令的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②然而,该法案没有包括任何针对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惩戒性措施,这使监督矿冶业条例执行情况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在1811—1830年期间矿务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罕有因矿业工程师报告的安全卫生违规行为而向经营者收回准许令的情况。有矿业工程师在呈交矿务总委员会的报告中直言,对矿山和冶炼厂的监督 “因为近乎无效而变得毫无积极意义,甚至是不可行的”。矿务总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承认1813 年《矿山开发管制法》的实施存在着非常实际的困难:工程师们不懂如何责成经营者遵守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方案;③大多数矿山和冶炼厂经理受教育程度太低,无法理解工程师给出的意见,更遑论照此执行;法院通常也不会对工程师向其通报的不法行为和违规行为做出裁决。
四、矿务总委员会与其他行政机构的关联互动
除矿务总委员会以外,同属咨询性行政机构的林业署和路桥总委员会也参与了矿冶业环境风险的管控,就相关案卷出具意见。如果矿山开采和冶炼活动影响地方环境,矿务总委员会将与省级地方行政官员共同处理问题。
矿务总委员会与林业署的业务关系主要因矿冶燃料而起。在19世纪初的法国,木材仍然是各制造行业的主要燃料,炼铁业更是依赖于持续的木材供应,其对森林的砍伐曾长期陷入无规划的混乱状态。1810 年《矿冶法》第 67 条规定:“如在皇家森林、公共机构或市镇森林中发现矿藏,须在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之后方可允许开采。矿业权人有义务支付植被损害赔偿金,或重新栽种橡子或其他树种幼苗”。此外,第74条规定,林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就冶炼厂以木炭为燃料的喷火口装置发表意见。④林业管理部门干预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避免乱砍滥伐,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新建工厂的木材需求不影响现有工厂的木材供应。考虑到自然资源保护,矿务总委员会往往通过设定木材消耗限额以确保木炭的适度使用。矿务总委员会不赞成林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情况偶有发生。林业署即使表示反对或出具保留意见,也难以阻止政府部门授予采矿特许权或建厂准许令。比如,在上马恩省(Haute-Marne)的布莱苏瓦市(Ville-en-Blaisois),有经营者申请授权开采一座露天铁矿,森林督察员明确表态反对,理由是“此前开采者的肆意妄为和恶性开采模式已然对森林造成了破坏”。矿务总委员会认可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认为应当制定新的开采条件,并要求经营者划定开采区域,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①在涅夫勒省(Nièvre)的圣埃卢瓦镇(Saint-éloi),三名高炉炼铁厂所有人申请在修会皇家森林中开采铁矿,森林管理处主管官员反对授予许可,因为担忧“无序开采会最终导致森林植被的彻底毁损”。矿区工程师总监承认林业官员所揭露的私挖滥采铁矿的现象在国有林确实存在,但他“认为其指控过于严苛, 甚至于与政府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铁矿石对于申请人的炼铁厂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原料。”最后,矿务总委员会采纳了矿业工程师总监建议的旨在保护森林、促使森林管理处主管官撤回指控的诸多条件。如果开矿者不遵守规范, 许可证将被撤销。②
矿务总委员会和路桥总委员会的业务接洽主要体现在河道管理,以及处理采礦业产生的水污染问题上。1810年《矿冶法》第74条规定,倘若事关“可航行或可流送木材的河道”,与帝国矿业团同属国家工程师团的路桥团是不可绕过的征询对象。③洗矿作业造成的损害(水质恶化、洪水、河流淤塞等)及其补救措施(修筑堤坝、澄清池等)均属于路桥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此外,澄清池的施工作业通常是在采矿工程师和路桥工程师的共同监督下进行的。在阿登省的卢韦尔尼(Louvergny),一家炼铁厂附近的径流因含有大量沉积物,导致水位提高,加剧了洪水的破坏力,造成周边地产业主的大片土地被淹。路桥工程师最早对来自炼铁厂周边居民的反复投诉予以关注,路桥总委员会随即制定了一个旨在防范洪水的额径流调节规章,矿务总委员会就此出具了同意意见。④在上索恩省的布莱昂埃弗尔市,一家炼铁厂的洗矿作业导致苏弗洛德河严重淤积。路桥总委员会的意见如下:仅凭疏通河道不足以解决问题,这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最有效的方法是“建造若干座宽阔的澄清池,用以容纳矿渣废料”,条件是“每当沉积物达到一定高度时,须对澄清池进行清淤”。省长决定,“路桥工程师和矿业工程师将共同确定拟在下游修建的澄清池的位置、数量和尺寸。”矿务总委员会通过了这项决议并且指出,此类措施 “由路桥管理部门制定,但有必要让矿业管理部门参与其中,因为澄清池的形状和尺寸需要根据每年待洗选的矿石数量而定,没有任何政府官员比矿业工程师更清楚相关情况,因此矿业工程理应要求与路桥工程师会同协商。”⑤
一般而言,矿务总委员会会认真对待并基本上采纳路桥工程师的意见。然而,前者似乎更倾向于为申请者的许可开绿灯。相比于在此类问题上更为谨慎的路桥总委员会,矿务总委员会更少关注与水污染有关的环境风险。据上文中所述科多尔省昂皮伊勒塞克市一家炼铁厂的申请案卷中记载,路桥工程师总监赴洗矿机所在地调查后,对矿业工程师提议的修建两座联通的澄清池这一方案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他指出:“(该方案)理论上是好的,也就是说,如果得以完全且持续的执行,它们将是有效的,可实际情况却很复杂,往往事与愿违。因为前提是要精心维护且定期清淤(澄清池),(工厂方)做不到這一点……而且由于这一过程缓慢且耗资甚大,很难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定性。”根据路桥工程师的建议,矿务总委员会同意在操作规程中加入以下条款:“任何违反准许令附加规定的行为将被行政起诉,并参照1669 年《水林保护法》规定的堵塞河流罪进行处罚”。①在该省的埃特罗歇市(Etrochey),省长下令拆除一家炼铁厂未经许可擅自安装的数台洗矿机和捣碎机,工厂主对该决定表示不服。路桥工程师审查此案后强调,这些非法洗矿机给塞纳河带来了严重的妨害,并敦促其建造澄清池。矿务总委员会采纳了路桥总委员会的建议,在审议意见中写道:“洗矿废水必须悉数排入澄清池,以沉淀洗矿产生的泥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其流入天然河床。”②针对前文所述的阿登省伊梅库尔镇的一家炼铁厂提交的装设锻造炉和捣碎机的申请,路桥总委员会持保留意见,认为应在操作规程中添加一条关于奥格龙河(Ogron)河坝的清洁和保护的补充条款。矿务总委员会经审议后决定对此不予考虑,因为“相关文件没有附在案卷中,矿业委员会虽无权对此类事务发表意见”,但目前 “没有任何因素能阻止对工厂的申请予以肯定答复。”③
矿务总委员会还需就矿山开采许可问题和污染问题与省长打交道。1810 年《矿冶法》第 27 条规定,在征求矿务总委员会的意见之后,由省长就矿山开采特许权或冶炼厂运营申请形成审核结果并呈至内政部。④省长对矿务总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基本上会予以采纳。不过,作为地方行政官员的市长和省长需要对民众负责,当矿冶业对地方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利构成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向政府或参事院提出诉求或请愿。在涉及环境风险的案件中,省长令有时会受到矿务总委员会的质疑。比如,上索恩省的布莱昂埃弗尔市的市长反复上书索恩省省长,请求清理因洗选铁矿石而严重淤积的苏弗洛德河河道。上索恩省省长裁定,清淤工程费用由洗矿机所有者共同承担,理由如下:“即便是为了贸易而必须对选矿工厂加以鼓励,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对农业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矿务总委员会经审议后未同意省长令,理由是该政令在形式上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条例”。因为它没有确定净化池的位置和尺寸,只能算是一种预备性的文件,缺乏真实有效的目标。而“1810 年《矿冶法》没有包含任何与(已建)洗矿槽和洗矿机造成的损害有关的条款,也无法添加强制要求工厂主修造澄清池以接收洗矿废水这一附款。”本应由负责河流管理的行政部门制订防止损害的具体条款,现由矿务总委员会敦促省政府颁布正式及规范的行政条例。①
当出现针对省长令的抗议和申诉时,矿务总委员会有权驳回或要求修订省长令。例如,在上马恩省的肖蒙市(Chaumont),一家炼铁厂的洗矿机和洗矿槽因排放废水污染河流而多次遭到周边居民的严厉指控。由于该工厂主拒不承认,省长勒令停止运行洗矿设施。工厂主对该禁令提出了异议。矿务总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在诉诸此类极端措施(指禁令)之前,我们再次强调,有必要先确认一点,即除了全部或部分毁掉工厂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消除弊害。”因此,应当任命一个囊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员会,以指出防止危害的方法。如果证明损害非常严重,无法通过任何手段来预防,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无法通过对受害个人的经济赔偿来补偿,才有必要下令暂停洗矿活动。②
当与省级政府在矿务问题上产生职权冲突时,矿务总委员会按照《矿冶法》规定行事。在前文所述的圣玛丽欧米讷镇一家砷铜冶炼厂的申请案中,工厂排放的砷蒸气严重损害公众健康,激起了一片反对声浪。鉴于该项目对于地方经济非常重要,省长提议授予工厂临时性的准许令,矿务总委员会则认为,“这是1810 年《矿冶法》所不允许的”,因为“根据该法案,只要皇家准许令正确无误,其所授予的工厂许可就是最终决定。”当涉及不卫生或危险性的工业场址时,1810 年《矿冶法》和 1810 年《工业设施分类法》③的适用范围偶有交叉并由此产生适用冲突。如遇此情况,矿务总委员会一贯确保优先适用《矿冶法》。塞纳-瓦兹省(Seine-et-Oise)的阿蒂斯蒙斯市(Athis-Mons)和下比利牛斯省(Basses Pyrénées)拉戈斯镇(Lagos)的两个案例比较有代表性。阿蒂斯蒙斯的一家工厂计划将碾磨机改造成渗碳钢工场,省长认为,该工厂仅需遵守关于不卫生工业场址的规定,据此欲直接签发准许令。然而,矿务总委员会认为,该工厂受 1810 年《矿冶法》第 73 条规定的约束,并将其与锻造炉和用于铁加工的弹簧锤相提并论。“由于未遵照该法律框架行事,省长此举已属越权。”④关于在拉戈斯建立玻璃厂的许可申请,下比利牛斯省省长认为更有理由遵循 1810 年《工业场址分类法》,而非 1810 年《矿冶法》所规定的行政审批流程。矿务总委员会的意见则强调,“此类工厂被视同矿物加工厂。必须依照1810 年《矿冶法》第 74 条规定的程序,经授予皇家准许令后方可建立,与此同时,辅助适用1815 年 1 月 14 日复辟王朝颁布的《分类场址补充法》规定的冶炼厂准许令申请审核手续。”⑤
由于矿冶活动可能涉及木材(木炭)消耗或河道事务,矿务总委员会与林业署、路桥总委员会之间不乏沟通协作和联动。相比之下,矿务总委员会与同属国家工程师团的路桥总委员会的关系更为紧密。各个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考量,有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林业署和路桥总委员会天然地具有自然资源保护的倾向,对森林资源破坏问题和水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及加强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敏感性强于矿务总委员会。然而,矿冶事务的主导权被后者所控制,其他部门的意见居于次要位置。矿务总委员会也与省级官员打交道。虽不像省政府那样充当政治当事人,但矿务总委员会的意见对于案卷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后者强调《矿冶法》效力等级高于《工业场址分类法》,折射出矿冶业与其他工商实业部门的差异性,意味着矿业技术官僚在能源领域拥有凌驾于地方之上的行政话语权。
结 语
矿冶部门技术官僚型治理体系的成形,與旧制度末期以来法国矿冶部门管理体制的集中化、专业化和行政化进程是相契合的。为遏止土地所有者盲目无章的采矿行为,1810年《矿冶法》确立了地下矿藏归国家所有的原则,以设置特许权的方式授予个人或企业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从此与土地产权分离开来,相互独立,这为国家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奠定了法理基础。新《矿业法》明文赋予矿务总委员会在遴选特许权持有者、监督矿山和冶炼厂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帝国矿业团的建立和《矿业工程师团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矿冶工程技术类知识精英转化为高级行政官吏,被视为中央政府加强矿政管理所需依靠的中坚力量。作为矿业工程师团组织运行的主轴和国家矿政主管机关,矿务总委员会为国家强化对勘矿、开矿、选矿直至冶炼的全面管控提供了坚实的智囊保障。
就其属性而言,矿务总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评议咨询机构。矿务总委员会评议是矿冶事务实质性审核流程的最后一个必经环节。该委员会综合考量省政府、路桥总委员会和林业署的意见,并在统筹平衡多方权益之后形成最终审议意见。其结论通常被作为中央政令或王室敕令的蓝本呈交内政部长,经事政院核准后正式颁布。因其权威性、专业性和客观性,矿务总委员的意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被参事院和行政机关采纳作为决策依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矿冶业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避免因政局动荡、政权更迭造成的能源供应不稳定。以矿务总委员会为代表的技术官僚集团在环境风险评估、审议开矿和冶炼申请、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安全卫生监督与事故预防等方面均扮演了重要角色。矿务总委员会还参与了对国家自然资源的保护:在1830年之前主要通过设定木材消耗限额来节制木炭的使用,从而保护森林;通过要求修建澄清池来防治洗矿造成的河流污染;一定程度上整顿了19世纪初滥采乱挖煤层和铁矿的乱象。
矿务总委员会具有鼓励和促进生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的双重职能。一方面,它担负着促进采矿和冶金工业发展的任务,同时致力于推进地质学、采矿工程、矿物加工等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另一方面,它全面负责矿山和冶炼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监督,研判和评估风险,制定具体的风险防范及补救措施。然而,科学合理的开采和激励矿冶业发展这两大目标之间有时存在矛盾,而矿务总委员会显然更偏重后者。矿冶界技术官僚与实业界之间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其更偏向于工业家,难以达成对环境风险的客观评估。长期性和隐性的污染(如空气污染)往往被其忽略甚至有意淡化。矿务总委员会一以贯之地将工业利益放在首位,甚至有时将其视为“公共利益”,认为矿山和冶炼厂为民众与市镇创造的财富和就业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对他们造成的弊害。虽然关注到矿工的安全保障问题,但矿务总委员会对潜在的环境风险缺乏事前的源头治理,对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监督乏持续性和有效性。随着特许开发经营者的地位和实力蒸蒸日上,矿务总委员会对其违规行为的干预更加暴露出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技术理性”的驱使下,矿冶技术官僚倾向于相信环境风险的管控存在技术可行性,只要不断开发和完善新技术,最终一定能够找到最优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法国国家工程师培养体系中“服务国家”、“增进公共福祉”的基本理念使矿务总委员会不可能完全漠视“公共利益”。矿务总委员会与地方当局的互动反映了农业与矿冶业之间的矛盾。矿冶业对耕地土壤和水源、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矿务总委员会不得不考虑调和矿业与农业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经营者投资相应设施,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妨害,避免损害民众健康。总之,在优先满足工业需求的同时,矿务总委员会也会兼顾公共利益,因而与其他行政部门(省政府、林业署、路桥总委员会、地方行政官员)之间存在合作与分歧。
七月王朝时期(1830—1848年),国家政权被金融大资产阶级所把持,经济自由主义甚嚣尘上,矿业工程师团的监管职能倍受职责和质疑。拿破仑三世统治期间的法兰西第二帝国极力扩大工商业的规模,许多工矿企业抱怨行政审批手续繁琐,呼吁政府放松甚至取消对冶炼业的监管。1866年5月9日法令废止了1810年《矿冶法》对高炉和锻铁炉实行的事前审批和管控制度,使其仅适用针对所有高风险和不卫生工厂的《工业场址分类法》。尽管如此,矿业团工程师仍以公共卫生理事会成员或省长技术顾问的身份对采矿冶炼业的环境风险开展专业评估。19世纪末,法国的煤矿开采量达到巅峰。随着凿岩爆破技术的应用,矿山规模不断扩大、采掘强度和深度增大。矿务总委员会处理的各类矿井灾害事故数量相比19世纪初明显增加,矿产资源开采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生态与安全问题。
[本文撰写得到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EHESS)托马·勒胡(Thomas Le Roux)研究员的帮助,谨表谢忱。]
责任编辑:徐 颖
环境史研究
①Isabelle Laboula[l] [ǖ]s, La Maison des mines. La genèse révolutionnaire dun corps dingénieurs civils(1794-1814), Rennes: PUR, 2012; André Thépot, Les ingénieurs des mines du XIXème siècle, Editions ESKA, IDHI; A.-F. Gar
on, Bruno Belhoste (dir.), Les ingénieurs des Mines: cultures, pouvoirs, pratiques. Colloque des 7 et 8 octobre 2010, Paris: Comité pour lhistoire économique et financière de la France, 2012; Isabelle Laboula[l] [ǖ]s, Jakob Vogel , “La construction du métier dingénieur des Mines à lépreuve du terrain pendant la Révolution et lEmpire,” Annales historiques de la Révolution fran
3aise, t. 3, n° 385, 2016, p. 47-66.
②Martine Orange, “Le corps des Mines, un[é][E]tat dans l [é][E]tat”, dans Roger Faligot, éd., Histoire secrète de la Ve République. Paris: La Découverte, 2007, pp. 235-238; Antoine Picon,“French Engineers and Social Thought, 18-20th Centuries: An Archeology of Technocratic Ideals,” History and Technology, vol. 23, no. 3, pp. 197-208.
③凱文·特罗奇的博士论文考察了18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比利时和法国的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Kevin Troch, Ne pas grever lavenir au bénéfice du présent. Une histoire environnementale de lextraction du charbon en Belgique et en France de la fin du XVIIIe siècle à lEntre-deux-guerres:un développement non soutenable. Lexemple du Couchant de Mons et du Valenciennois, thèse de doctorat, Université de Lille, 2017. 托马-勒胡侧重于探究从旧制度末年到大革命时期采矿特许权制度的变迁,“公共利益”概念的重新定义及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效应。Thomas Le Roux, “Mines et environnement en France, 1740-1820. Le filon des concessions,” Annales historiques de la Révolution fran
aise, t. 1, 2020, pp. 39-67; Thomas Le Roux. “Les mines en révolution : utilité publique et concessions en débats, 1789-1810, ” dans Les dynamiques économiques de la Révolution fran
aise: Colloque des 7 et 8 juin 2018, Paris: Institut de la gestion publique et du développement économique, 2021, pp. 61-78. 马萨-吉波描述和分析了矿业工程师在19世纪后半叶如何在分类设施许可制度框架下开展对污染工厂的环境评估。G. Massard-Guilbaud, Histoire de la pollution industrielle. France, 1789-1914, Paris: éditions de lEHESS, 2010, pp. 194-196.
技术官僚与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治理制度的初创
①Arrêt du Conseil détat du roi portant règlement pour lexploitation des Mines de houille ou charbon de terre du 14 janvier 1744.
②“Loi relative aux mines, donnée à Paris, le 28 juillet 1791. Décret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 des 27 mars, 15 juin et 12 juillet 1791,” Journal des mines, n° 196, 1813, pp. 299-313.
③Thomas Le Roux,“Mines et environnement en France, 1740-1820. Le filon des concessions,” Annales historiques de la Révolution fran
aise, t. 1, 2020.
④Claude Beaumont, “Le Corps des mines et la géologie, deux siècles de relations,” Travaux du Comité fran
ais d'Histoire de la Géologie, troisième série, t. 24, 2010, p.158.
⑤“21 avril 1810: Loi concernant les mines, les minières et les carrièr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1836, pp. 24-36.
⑥“18 novembre 1810: Décret contenant l'organisation du Corps des Ingénieurs des Min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p. 131-140.
①“18 novembre 1810: Décret contenant l'organisation du Corps des Ingénieurs des Min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 135.
②“21 avril 1810: Loi concernant les mines, les minières et les carrièr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 24, p. 32, p. 34.
技術官僚与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治理制度的初创
①“21 avril 1810: Loi concernant les mines, les minières et les carrièr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 27, 34.
②Séance CGM, le 29 juin, 1829, F/14/17942,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Séance CGM, le 24 septembre, 1827, F/14/17940,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①Séance CGM, le 6 ao[ˇ] [u]t, 1827, F/14/17940,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②Séance CGM, le 27 ao[ˇ] [u]t, 1827, F/14/17940,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Séance CGM, le 12 avril, 1830, F/14/17944,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④Séance CGM, le 11 ao[ˇ] [u]t, 1828, F/14/17941,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séance CGM, le 15 février, 1830, F/14/17943,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⑤Séance CGM, le 22 janvier, 1827, F/14/17939,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技术官僚与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治理制度的初创
①Séance CGM, le 25 octobre, 1820, F/14/17930,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②Séance CGM, le 7 janvier, 1828, F/14/17941,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Séance CGM, le 29 mai, 1826, F/14/17938,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séance CGM, juin 5, 1826, F/14/17939,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④Séance CGM, le 20 octobre, 1813, F/14/17922,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⑤Séance CGM, le 4 juillet, 1821, F/14/17932,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①“3 janvier 1813 : Décret contenant les dispositions de police relatives à l'exploitation des min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1836, pp. 451-455.
②Séance CGM, le 14 mai, 1827, F/14/17940,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Perrin Maxime. Le bassin houiller de la Loire. Annales de Géographie, t. 39, n°220, 1930. pp. 359-375.
④Séance CGM, le 17 février, 1812, F/14/17921,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技术官僚与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治理制度的初创
①Séance CGM, le 24 mars, 1813, F/14/17921,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②Séance CGM, le 10 novembre, 1828, F/14/17942,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Séance CGM, le 16 février, 1829, F/14/17942,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①Séance CGM, le 14 mai, 1823, F/14/17934,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②“21 avril 1810: Loi concernant les mines, les minières et les carrièr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 35.
③Séance CGM, le 5 mars, 1818, F/14/17926,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④“21 avril 1810: Loi concernant les mines, les minières et les carrièr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p. 33-34.
技术官僚与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治理制度的初创
①Séance CGM, le 12 novembre, 1823, F/14/17935,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②Séance CGM, le 31 juillet, 1826, F/14/17939,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21 avril 1810: Loi concernant les mines, les minières et les carrièr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 34.
④Séance CGM, le 4 mai, 1829, F/14/17942,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⑤Séance CGM, le 21 juillet, 1824, F/14/17936,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①Séance CGM, septembre 24, 1827, F/14/17940,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②Séance CGM, le 6 ao[ˇ] [u]t, 1823, F/14/17933,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Séance CGM, le 28 juillet, 1824, F/14/17936,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④“21 avril 1810: Loi concernant les mines, les minières et les carrières,” Bulletin annoté des lois, décrets et ordonnances: depuis le mois de juin 1789 jusqu'au mois d'ao[ˇ] [u]t 1830, vol. 12, Paris: Chez Paul Dupont, p. 27.
技術官僚与法国矿冶业生态安全治理制度的初创
①Séance CGM, le 21 juillet, 1824, F/14/17936,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②Séance CGM, le 15 novembre, 1824, F/14/17936,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③1810年10月15日,法兰西第一帝国颁布了《关于工业场址排放有害健康的气体或异味的法令》(简称《工业场址分类法》),将污染性和危险性工业设施分为三级,并制定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
④Séance CGM, le 6 ao[ˇ] [u]t, 1827, F/14/17940,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
⑤Séance CGM, le 22 janvier, 1818, F/14/17926, Archives nationales de F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