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经济法治保障路径研究
2024-05-11刘峪灼
摘 要: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全面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乡村经济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时期,完善乡村振兴的经济法治保障体系成为提高乡村经济现代化水平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因此,文章立足新时代乡村振兴中经济与法治的价值遵循,分析乡村振兴中经济法治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提高乡村政府部门长期管理意识、凝练彰显乡村经济法治体系特色、构建乡村经济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和推动乡村经济法治服务多元实践的路径建议,为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经济法治保障。
关键词:乡村振兴 经济法治 价值遵循 构建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4-061-02
乡村经济法治保障是全面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基础,更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重要依托。为了更好发挥乡村经济法治的保障性作用,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经济法治研究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依据为指导、可行的实施路径为依托、坚实的保障措施为后盾。准确把握新时代乡村经济法治保障的价值逻辑和实践路径对实现乡村经济民主、稳定乡村经济秩序、维护乡村经济公平、提高乡村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乡村振兴中经济与法治的价值遵循
黨的二十大报告开创性地以单独部分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性,充分表明法治建设进程事关民族复兴的全局,乡村经济法治建设作为重要部分发挥着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维护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为乡村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中国特色乡村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显得极为重要。
(一)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创新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明确提出新发展阶段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确立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整,并涵盖经济法治领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乡村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为指导,同时也为乡村经济法治现代化建设奠定了法治理论基础。在遵循“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战略逻辑的基础上,不断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生成逻辑和创新发展,结合乡村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和基层社会内部的多样性,保证乡村经济法治建设突出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立法特色。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成果深入农民群众过程中增进法治认同感、提升法治自觉性、凝聚法治共识力,筑牢肩负并投身中国特色乡村经济法治建设的思想根基。
(二)明确捍卫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力
在乡村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态势下,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方式的优化升级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这不仅满足了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实际需要,而且契合我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客观实际,最大限度地激发乡村基层经济法治发展活力和智慧潜力,努力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样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贯穿乡村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价值主线,其聚焦蕴含乡村经济法治建设的价值主体、权利指向、依靠力量及评判标准,积极回应农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提升农民群众在物质利益方面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
(三)集聚优化乡村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助推力
乡村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乡村具有的独特竞争优势,是促进乡村产业繁荣发展和乡村经济转型升级的前提基础。乡村振兴作为长期化战略和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乡村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利长远的作用,尽可能避免政策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实现乡村经济法治保障体系从稳定理念向可持续发展理念转变。建立健全符合乡村经济现代化发展需要的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发挥其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中的独特地位和权威作用,并充分给予乡村市场主体公平的发展空间和平等的法律保护,着力营造可预期的乡村法治化营商环境。优良的乡村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够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和经济提质发展,转而反哺乡村经济法治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确保乡村振兴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乡村振兴中经济法治保障工作的现实困境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需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置于新时代经济现代化和国家法治化坐标之下,深层次剖析乡村振兴中经济法治保障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乡村基层经济法治运行机制不畅
关注乡村地区现阶段的发展前景是推动乡村经济与法治保障工作深入开展的必要前提,需把握乡村振兴的前进目标、价值意义及整体内容,准确抓住乡村经济与法治发展的时代机遇。在乡村实际工作中,部分乡村地区的基层法律运行环境较差,法律规范的作用在运行过程中得不到充分发挥,仍存在大量基层执法不彻底、法律服务保障不充分等行为,未能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的效能叠加,这种法律运行机制以及执法行为不规范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同时,也发现部分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缺乏宏观的前期计划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法治管理模式未能在乡村具体的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中得到及时更新与优化,容易导致乡村地区经济环境、社会秩序的紊乱,进而影响乡村振兴整体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乡村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缺乏配套
健全的乡村经济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推动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更是需要系统完善的涉农法律法规提供强大支撑。现行法律与新时代乡村的法治实际需求存在内容不明确、特色不鲜明、重点不突出的问题:第一,地方立法未能实现中央立法与乡村地区发展需要的有效衔接,涉及乡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仅进行笼统规定,具体细化上位法中涉农法律规定的条文内容较少。第二,地方立法缺乏对乡村地区经济特色和地域文化的透彻理解,乡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矛盾难以通过立法形式阐释和表达。第三,乡村法治建设具有相对滞后性,与乡村振兴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地方立法跟进不及时,围绕乡村振兴主题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导致乡村地区经济发展迈向全新阶段缺乏充分的法治保障。
(三)乡村干部经济法治素养存在薄弱
做好乡村振兴工作的关键在于人力和物力支持,只有培养出一批适宜乡村振兴发展工作的法治人才队伍,并给予相应的物力支持,才能够实现乡村经济发展与乡村法治建设的有效衔接,从而使得乡村经济产业良好发展、乡村法治建设行稳致远。但身处乡村振兴工作一线的基层干部因缺乏专业的法学理论学习、系统的法律技能培训以及稳定的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仍存在法治素养较为薄弱的问题,这将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法治化的发展进程,难以在乡村经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有限的乡村干部在乡村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技能缺陷与缺乏经验等问题,难以提升乡村法律服务的层次水平和整体质量,不利于乡村法律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乡村法治建设的人才激励机制有所欠缺、人才培养方案不够健全、人才吸引力度无法均衡,使得乡村难以留住高素质法治人才,乡村法律服务面临着法治人才短缺的困境。
(四)村民经济法治思维意识有待加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乡村建设处于稳步推进的良好态势,广大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法律服务等事业蓬勃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为脱贫攻坚全面胜利[1]和乡村振兴扎实推进提供了强大助力。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开展乡村法治教育和乡村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呈现出村民的法治思维意识有待加强的问题,为培养一批具有新时代法治意识的新型村民,仍有不少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村领导及村民对法治建设不重视,未能意识到开展乡村法治教育和乡村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受自然地理环境和当地经济条件的限制,导致获取经济法律知识的渠道较为狭窄;法治教育未紧密结合乡村地区的地域经济特点,法治宣传的地方经济特色无法彰显;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未能及时关注当前乡村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难以体现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聚焦的核心重点及其实施保障。
三、乡村振兴中经济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路径
新时代乡村振兴工作中仍存在或多或少的经济法治保障问题,成为制约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重要因素。为此,构建乡村振兴中经济法治保障体系需着力从管理意识、特色法治、人才培养、服务实践四个方面探析路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进提供必要保障。
(一)提高乡村政府部门长期管理意识
稳定有序地构建乡村经济与法治建设环境,需要重点关注乡村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尽可能从经济、法治两方面保障工作中获悉乡村地区的经济法治水平,实时跟进不同时期工作的内容进展与发展目标,对于反馈问题进行与乡村振兴工作开展实情相适应的动态整改,最终科学优化乡村地区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方案。一方面,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的良性衔接是法律顺利运行的保障,尤其注意不同制度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不同制度之间潜在矛盾和内在冲突的调和,实现乡村振兴工作赖以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制度之间的优势互补,保证乡村经济与法治建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乡村现有经济管理体制基础上,继续拓展长期有效投入机制和经济解纷机制的建设,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审查及管理,乡村振兴中经济与法治保障工作才能实现高效有序运转,进而把握乡村振兴工作的整体大局。
(二)凝练彰显乡村经济法治体系特色
法律与政策均是推动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要求地方立法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领域,同时在乡村振兴实践中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保证乡村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和中国特色。第一,在地方立法技术方面,深刻理解《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中央一号文件等法规政策对衔接细化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的阐释与指导,实现乡村经济与法治保障工作的优化创新。第二,将乡村振兴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应用于乡村实际时,应在真正理解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从乡村地区发展实际出发,有效融合当地经济文化特色和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彰显地方立法的独立品格与时代特色,构建具有中国乡村特色的经济法治保障。第三,根据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尽快填补新型涉农法律问题的空白领域,制定适合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地方性法规解决阻碍当前乡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使得涉及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和有法保障。
(三)構建乡村经济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轨道上助力乡村振兴,必须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高质量、高效率的乡村法治人才队伍,推动优秀乡村法治人才有序更替,持续服务乡村法治现代化建设。乡村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离不开良好的乡村经济发展环境对乡村内部人才的优势挖掘和对乡村外部人才的吸收聚集,为乡村振兴背景下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顺应农民群众期盼的工作提供基础条件。在乡村内部方面,重视乡村干部法治教育培训体系的健全完善,将乡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学习和培训纳入乡村振兴人才工程,切实提高乡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农问题的能力。在乡村外部方面,培养一批涉农经济与涉农法律交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依托营商环境和政策支持吸引法律人才回流乡村,鼓励专家学者、高校学生、律师顾问等多元协同性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法律服务事业。
(四)推动乡村经济法治服务多元实践
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首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不仅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同时也对法治乡村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采用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多元化、多角度的实践方式,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更优的乡村法治服务对乡村振兴领域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在内容上,系统学习《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与乡村经济治理现代化紧密相联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把握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主体上,带动更多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乡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成为法治乡村建设的有生力量,促使村民自觉将法治观念转化为行动实践。在方法上,立足乡村社会发展实际,聚焦新型涉农经济法律问题,并将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在形式上,依托乡村地域经济文化和优秀传统法治文化[2],搭建线上线下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互动平台,因地制宜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法治服务新模式。
四、结语
乡村现代化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治的涵养和支撑,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符合当今中国乡村社会实际又适当超前的经济法治保障体系,以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确指引下,通过乡村振兴领域科学严谨的立法行为、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高度自觉的守法意识以及创新特色的普法工作,乡村经济法治保障一定能够得到不断强化,从而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莫永成.中国“三农”法治思想的演变和趋势[J].农业经济,2022(05):34-36.
[2] 张代伟.充分发挥乡村振兴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23,44(06):180+192.
[作者简介:刘峪灼,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