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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普惠标准体系研究

2024-05-04邹新强梁建龙姜雪婷王硕

中国标准化 2024年2期
关键词:标准体系标准化

邹新强 梁建龙 姜雪婷 王硕

关键词:标准化,碳普惠,标准体系

1 碳普惠背景现状

1.1 碳普惠概况

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实现“双碳”目标,碳普惠是一种重要手段。

广东省最早于2015年开展了碳普惠制试点建设工作。《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指出,碳普惠制指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個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1]国内碳普惠制建设的特点,一是以积分兑换权益为主要激励方式;二是对象主要是个人,并以ER型个人碳账户为主要呈现形式;三是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并且建立在一定的方法学体系上。[2]目前全国多地开展了各类碳普惠工作。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推出“碳惠天府”绿色公益平台,建设面向公众和企业的“双路径”激励机制,将居民的绿色出行、低碳消费等居民日常生活领域行为及企业节能减排低碳生产和碳普惠机制相连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我的宁夏”小程序中推出“宁夏碳普惠”平台,江苏省无锡市推出“碳时尚”App,江西省抚州市推出“绿宝碳汇”平台等,给予个人低碳行为奖励,对市民的节能减排形成良好的导向作用[3]。浙江开发了“浙江碳普惠”应用;湖州市上线了“碳达人·惠湖州”应用等,均针对碳普惠工作开展了实践。

1.2 碳普惠标准化现状

近年来,我国碳普惠标准化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浙江省、江西省、湖州市等地发布了一些碳普惠地方标准,但相关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相关标准数量仍较少,没有形成标准体系,有关工作仍在起步阶段。国家层面碳普惠标准仍明显欠缺。没有统一的标准、健全的制度,就难以打破个人碳价值实现的各类限制,导致碳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更多是象征性的,不能真正形成可交易的个人碳普惠市场。[4]实现“双碳”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在此情况下,碳普惠标准化工作必须实现高效化。故需尽快将碳普惠实践中的先进经验转化为标准,并构建起符合工作实际的碳普惠标准体系。

2 碳普惠标准体系构建

2.1 构建思路

2.1.1 确定内涵,划定边界

构建碳普惠标准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碳普惠的概念。碳普惠的主要对象是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大中型企业等均不属于碳普惠的对象,故在构建碳普惠标准体系时不宜将小微企业等较难实现的行为纳入进来。

碳普惠有一个涵盖多个环节的完整流程,碳减排量核算仅为其中一环,不应将相关标准局限在各种核算方法中,而应将其覆盖碳普惠全流程。目前,全国多数地区推行的碳普惠流程均如以下所述:首先由碳普惠平台确定碳普惠的具体场景,用户授权平台获取其低碳行为,平台通过既有的核算方法核算用户低碳行为带来的碳减排量,并为碳减排量赋值,给予用户奖励。流程涵盖碳普惠平台构建、碳减排核算方法、碳普惠奖励与交易方法等。此外,为高质量推动碳普惠工作,针对碳普惠的评价必不可少,完善评价方法,可以实现碳普惠工作的完全闭环。

故在构建碳普惠标准体系时,至少应包含核算方法、碳普惠平台、碳普惠激励与交易、评价方法等内容,且应注意其适用场景应符合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行为特征,科学划定碳普惠的边界。

2.1.2 科学布局,开放构建

鉴于碳普惠工作在国内开展不足十年,各地的碳普惠标准化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距离实现碳中和目标仍有三十余年,无法准确预测今后三十年内碳普惠技术的发展情况,故体系构建时仅明确到二级子体系,三级及以下子体系为开放式,可根据有关技术的成熟度随时补充,本体系中涉及的三级子体系均为在当前技术水平下实际可行的内容,但体系并非封闭式。

到二级子体系所涉及的均为较宽泛的内容,且在符合碳普惠定义的前提下不明确涉及某一具体技术。故在二级子体系中要考虑到碳普惠所可能涉及到的所有情景,兼顾不同场景、平台运用与评价方法,整体框架保持稳定,同时,细分领域保持开放,以便今后随时补充具体方法,保持标准体系的灵活性。

2.1.3 突出共性,注重实用

目前国内多地均在推进碳普惠工作,较早开展碳普惠工作的地区例如广东省等,其有关工作虽为后来者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参考,但作为地方性的碳普惠工作,各地市的经验均带有较强的区域性,在构建碳普惠标准体系时,应以碳普惠工作的共性特征为依据,同时与各地的碳普惠实际工作相适应。

考虑到低碳行为种类繁多,但很多行为基于目前的技术水平较难实现其数据的采集,故在构建碳普惠标准体系时应排除较难获取数据的行为。例如普通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出行,符合碳普惠要求,但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数据,共享单车则容易获取数据,在构建碳普惠标准体系时,将骑行共享单车行为列入,同时将骑行个人所拥有自行车暂时排除在外,待技术成熟时可将其补充进来,以增强碳普惠标准体系的实用性。

2.2 体系框架

应确定核算方法涉及的适用领域。碳普惠平台等的搭建与运行、碳普惠奖励与交易方法等也是碳普惠的重要环节。此外,针对碳普惠的评价也是必不可少的。碳普惠标准体系包含核算方法、平台与运用、评价方法三个一级子体系,下含12个二级子体系,具体标准体系框架见图1。

2.3 框架说明

在碳普惠工作中,核算方法是核心。该体系中所涉及的核算方法所包含的五个二级子体系覆盖全面,注重适用场景符合碳普惠要求,准确划定了碳普惠行为的边界。

在实际运用中,核算方法下的每个领域又涉及到多个具体的碳普惠行为,考虑到碳普惠适用对象进行低碳行为的可行性和目前低碳行为减排核算工作的可操作性,确定了涉及的具体碳普惠行为,共57项,具体见表1。

平台与运用体系包含碳普惠平台技术、碳普惠平台管理、第三方平台联动、碳普惠交易管理四个二级子体系。目前国内碳普惠最普遍的推广方式是依托网络平台推进,因此,构建与运营好相关平台是有效推进碳普惠工作的关键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碳普惠平台大多需要与第三方平台联动,才可以获取低碳行为的数据,故针对第三方平台联动制定标准十分必要。

碳普惠交易作为用户参与碳普惠获得收益的重要渠道,通过碳交易,用户可以真正把自身低碳行为所减少的碳排放转化为现金收入。碳普惠交易本身也涉及到交易管理、交易规则制定等,如缺乏统一标准,會导致交易规则不一致,不利于统一推进碳普惠交易工作。

评价方法标准体系覆盖了碳普惠工作的全流程,包含核算评价、认证评价、应用评价三个三级子体系。核算评价主要为针对各种低碳行为的具体核算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进行评价的标准,认证评价主要为针对低碳行为减碳认证工作的评价,应用评价主要为针对碳普惠应用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等进行评价。

3 碳普惠标准化工作相关建议

3.1 对照体系制定标准

目前碳普惠标准数量极少,缺少标准无法有效推进碳普惠标准化工作。对此,需对照碳普惠标准体系下涉及的各子体系制定标准。

在制定碳普惠标准时应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首先针对核算方法制定标准。此类标准直接涉及到具体的碳普惠行为。为尽快推动碳普惠标准化工作,研制标准时可分步骤制定,这样可以尽快补充标准的空缺,降低碳普惠标准研制的滞后性。

拥有碳普惠应用平台的地区应针对平台制定相应标准。目前国内已有一些碳普惠应用标准,例如江西省地方标准《碳普惠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碳普惠平台运营管理规范》分别从平台技术和运营管理两个角度作出了规范。

评价标准的制定可适当延后。标准需在成熟的实践基础上制定,否则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应优先考虑研制核算方法标准与平台运用标准,只有在前期工作成熟的情况下,评价标准才有显著意义。

3.2 推动方法学转化标准

目前国内多地已有一定数量的碳普惠方法学,国内目前已发布的碳普惠标准中,四川省地方标准《森林经营碳普惠方法学》《竹林经营碳普惠方法学》即为碳普惠方法学转化的标准。制定碳普惠方法学相对较低,实践已经证明,碳普惠方法学是可以在科学设置核算方法的基础上转化为操作性强的碳普惠标准的。在制定碳普惠核算标准时,可优先考虑已有的方法学,推动方法学转化标准,可极大提升碳普惠标准研制效率。

3.3 有效落实标准实施

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实施,推动碳普惠标准有效落实实施需要政府与民间双向发力。目前的碳普惠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政府主导的碳普惠机制和企业主导的碳普惠机制。政府主导的碳普惠机制主要依靠地方标准进行规范,这是由于很多地区的地方标准大多由有一定的官方性质的机构制定,但应避免仅为了业绩考核制定标准,后续实施工作应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可将标准实施情况也列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相关工作积极性。

企业主导的碳普惠机制更加注重市场效益,此类标准可为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在后续执行此类标准时也会有较高的积极性。碳普惠标准体系不区分标准的性质,各类标准均可列入本体系,是否应列入本体系的要求为其是否符合碳普惠的定义,实际操作是否可行。

4 结语

构建碳普惠标准体系是推动碳普惠标准化工作的前提,碳普惠工作既有全国范围内的共性,各地区也有其独特性。构建标准体系时,应在保持共性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才能构建有效的碳普惠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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