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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中国式现代化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

2024-04-24成洁赵晖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治理

成洁 赵晖

内容提要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压舱石。协商治理通过激活乡村传统文化、塑造高素养主体、提供技术和载体支撑,从价值共识、行动聚合、保障措施等层面赋能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乡村协商治理是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场域的集中体现,内含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意蕴,并在资源禀赋、乡土民情上形成有别于城市协商治理的独特风格。当前,乡村协商治理赖以实施的乡村社会结构与乡土人文环境有了新的变化,其在目标指向、组织引领行动以及法律制度融合层面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还存在差距。因此,应有效统合价值与目标、主体与行动、技术与制度,聚焦内生引擎打造、过程效能提升、保障体系夯实,加快构筑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乡村治理 协商民主 乡村振兴

成洁,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赵晖,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乡村是国家治理体系最基本的基层地域综合体,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而且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将“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确立为做好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因此,以协商民主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全面构筑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的题中之义和关键路径。

乡村协商治理旨在促进协商民主与乡村治理的联合,既具有协商民主的政治理论属性,又具有基层治理的实践经验属性,对提高乡村治理效能、促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广泛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政策话语的政治表达以及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激发了学界对基层协商治理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概括而言,相关研究主要沿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是从政治价值论视角,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治理是当代治理理论的中国形态[1],农村的协商民主具有“利益协商”下的“道义政治”意涵[2]。二是从结构功能论视角,主张乡村基层协商治理体系应强化系统观念,认为情感式协商[3]、数字化协商[4]是新时代推进乡村善治的有效形式,农民协商能力的提高是协商系统高质量运转的关键要素[5],乡村协商治理机制建设要注重包括制度嵌入、行动嵌入、认知嵌入在内的多维嵌入结构与过程[6]。

既有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借鉴与启示: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讨论乡村协商治理,须重视两者间的互动关系,并关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关系演化态势对乡村协商治理的影响。本文拟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及其对乡村协商治理的新要求,深入分析协商治理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辩证分析乡村协商治理的制度优势以及可能的制约因素,探讨中国式现代化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构筑路径。

二、协商治理赋能中国式乡村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乡村协商治理是以协商民主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范式,是乡村场域中民主与治理的融合,既包括乡村治理主体就公共议题开展平等理性商谈、辩论进而凝聚共识的过程,又包括参与主体以行动者身份通过话语言说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开展商谈的过程。因而,乡村协商治理本质上是乡村协商主体以特定的价值文化为引领,在组织引导下,以合适的方式在制度范围内开展的协商行动。党的二十大吹响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角[7],并且系统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色与九大本质要求,对任务最繁重的乡村场域的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明确了乡村协商治理在新征程上的目标指向。因此,必须对标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要求,科学把握乡村协商治理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逻辑。

1.文化与价值的激活:协商文化传统与现代协商理念的价值资源供给

一方面,协商治理通过激活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治理资源。协商文化不是西方特有,中国传统治理思想中便蕴含协商理念,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为政以德、正己修身”的价值取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礼之用,和为贵”的“和合”文化等。同时,传统乡村社会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有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无诉”甚至“厌讼”文化传统,邻里乡亲的人情关系和“面子”为乡村秩序的建构以及邻里关系的维系注入了稳定的文化基因。因此,乡村协商治理有利于促进乡土传统治理思想与协商文化的激活与再生产。另一方面,协商治理通过彰显现代协商理念为全面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凝聚价值共识。乡村协商治理实践主张以平等、协商、辩论的方式推动关于乡村公共事务的商谈以及共识的达成,这一过程可以培育乡民作为协商治理主体的公共理性思維、商量妥协精神以及追求共识的积极行动理念。这也是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同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协商民主的过程机制能够使得乡村场域的议题商谈与公共决策最大限度地实现乡村民主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从而保障人民整体利益。

2.主体与组织的塑造:协商主体素养培育与协商组织建设的行动资源供给

一方面,协商治理通过塑造高素质主体以及协商共同体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行动主体基础。协商治理可以促进参与主体话语能力与商谈技能的培育以及协商共同体的缔结。“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1],在哈贝马斯那里,公共协商是一个理性对话的过程,其中关键的载体便是语言。言说者希望自己表达的内容得到认真倾听、充分理解以及最终认同,并按照此意见进一步开展行动,从而缔结特定时空的“言说—认同—信任”的同盟关系。协商治理中的话语表达内含知识、态度、情感与信仰等信息,并具有教导、转译、辩护功能,有利于促进具有凝聚共识功能的组织的建构,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协商治理通过优化基层组织效率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行动效率基础。中国式乡村现代化涉及的治理内容纷繁复杂,需要协调不同维度的利益关系,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小农户间关系、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间关系、工商资本与农业资本间关系等,而多元主体平等协商的治理模式显然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上述关系。同时,协商治理具有吸纳功能,可以吸引利益诉求基本相似的多元主体参与协同行动,从而促进组织关系的缔结和组织调适能力的提升。

3.机制与制度的创建:协商技术赋能与协商制度创新的保障资源供给

其一,协商治理通过技术流程创新为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机制基础。乡村协商治理主张协商民主与乡村治理有效结合,以及协商民主内含的程序、技术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应用,这有助于形成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机制。为确保所达成的共识决策的民主性与公平性,协商民主对乡村人口的统合集聚商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大量乡村户籍人口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在乡村开展协商治理必须依赖科技的赋能效应,如不少乡村在特定情况下实行“码上协商”。乡村协商的数字化传播与扩散以及在此基础上推进的协商机制创新,使得公共协商能更便捷、高效地吸纳大多数人的意见与建议并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从而使科技赋能协商机制创新成为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进路。其二,协商治理通过统合国家政策制度与基层乡规民约为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制度基础。乡村协商治理效能的发挥有赖于制度的支撑与保障。然而,乡村社会是以地缘与血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具有基层性、乡土性以及制度变迁的滞后性。乡村协商治理以兼顾国家法律制度与乡民整体利益为目标,能够促进国家制度的在地化以及乡规民约的现代化转换,进而生成整合国家与乡土的制度,为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要求乡村协商治理既具备新时代的制度效能,又充分彰显乡村的独特性,从而明确了构筑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目标指向。一是要突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属性。中国式现代化是十四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的整体性的现代化,追求城乡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强调统筹兼顾物的全面丰富与人的全面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式乡村协商治理除了具有社会治理的实践属性,还具有内含国家意识形态的政治属性,即必须在协商的全过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是要重视乡村协商治理中作为主体要素的人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人的现代化。这就要求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核心要素,即作为乡村协商治理主体的农民,加强主体性塑造以及协商能力训练,将自身锻造为具备现代协商思维、拥有现代协商资源、掌握现代协商技能从而取得现代协商成果的现代化的人。三是要充分利用并强化乡村协商治理场域的资源优势。乡村广袤的大地、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独有的乡土风情是城市协商治理场域极其稀缺的资源。这不仅激发了城市居民回归乡村的意愿,更引发了移居乡村及返乡创业的风潮。无论这种回归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还是一种纾解乡愁的空间找寻,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城乡间的紧密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促进了乡村与城市间治理资源的互补与融合发展。四是要把握乡村协商治理体系赖以运行的乡村治理格局及其乡土性。乡村的最大特点便是模糊性,很多事项的收益要经过长期的发展才能得以展现,付出与回报也需要长期稳定的互动与建设才能得以平衡。然而,与乡村治理和建设并行的资源配置和收益分配却需要明确的依据和标准。这是中国式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构筑中需要通过机制创新予以回应的关键问题。

三、我国乡村协商治理的探索实践与制约因素

我国在乡村协商治理探索实践中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必须看到,当前我国乡村协商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一系列现实挑战和制约因素,对标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要求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乡村协商治理的新实践与新变化

当前,我国乡村协商治理实践的典型样态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以听证会、民主恳谈、网络问政等为主要形式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商治理;另一类是以社区议事、公民评议、居民论坛等为代表形式的民众之间的协商治理。随着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的全面开启,乡村协商治理已成为促进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方式,协商治理形式日益多样,协商治理话语内容日渐丰富。概括而言,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乡村协商治理实践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基于乡村内生资源的激活开展协商治理实践。如贵州台盘村充分利用体育文化资源,在基层党组织的带领下以村民“议事会”为载体,以乡民主体协商为过程,共商探索以“村BA”推动乡村协商治理现代化之路[1]。二是基于国家话语下沉推动协商治理创新。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许家冲村考察时强调指出:“乡村振兴不是坐享其成,等不来、也送不来,要靠广大农民奋斗。村党支部要成为帮助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稳定、推进乡村振兴的坚强战斗堡垒。”[2]许家冲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以党支部为战斗堡垒,组织村民商谈适合村庄发展的事业,推动了乡村协商治理和乡村善治[3]。

同时,乡村协商治理的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乡村协商治理所面临的社会结构发生新变化。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乡村社会结构以及组织形态皆发生了巨变。乡民的收入结构从原先的主要依靠农业收入转变为更多依赖非农收入,半离乡以及全离乡的民众逐渐增多。驻村干部、返乡创业人员、大学生村官、下乡创业者等群体的嵌入,为乡村协商治理注入了思维、理念、知识、人才、资金、组织、行动资源,同时也重塑了乡村社会协商治理结构。二是乡村协商治理所依托的乡村社会文化发生新变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与现代科技快速发展,作为乡村协商治理主体的乡民在参与市场经济和科技生产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强烈的权利意识、法律规则意识、合作意识,建立在血缘、地缘以及经验基础上的传统权威逐渐瓦解,乡村曾经掌事的老人的话语权力与社会地位随之下降。乡民间矛盾的处理不再诉诸原先的乡规民约,或听从乡土族长的“断道理”,而更多地诉诸法治化手段。

2.乡村协商治理的现实挑战与制约因素

第一,乡村协商治理赖以实施的乡村社会生活面临消解危机。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创造了经济高速发展的奇迹,为进城务工人员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变革了农民的收入结构,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然而,與此相伴的人口大规模流动特别是乡村人口的外流,使乡村空心化、老龄化现象逐渐凸显。乡村的空心化,不仅仅体现在人口的空心化上,还包括“农业生产空心化、公共服务空心化、基层民主空心化以及社会心理空虚化等一系列问题”[1],这导致乡村地域系统功能退化,以及农业型村庄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渐被边缘化。乡村的空心化、老龄化不仅会弱化乡村整体的行动能力,而且会使部分乡村在合并规划中解体或消失,从而导致乡村协商治理赖以实施的乡村社会系统逐渐解体。

第二,乡村协商治理目标指向存在偏差。当前,在乡村治理情境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形式主义,诸如“农民上楼”“集中养老”“集中圈养家禽”“粉刷墙面”“打分考核”等现象,这扭曲了乡村协商治理的目标指向。以“城里人”的生活习惯与思维方式对乡村生活进行改造,既是基于他者视角的盲目决策与行为偏差,也反映了当前乡村治理绩效考核的弊端,即基层部门往往为了应对不断增加的考核压力而盲目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与中国式现代化内含的人民主体理念背道而驰。

第三,以组织建设为载体的统合行动有待强化。乡村党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使得乡村协商治理的核心领导力量不足,这是制约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构筑与治理效能发挥的症结所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生代的乡村居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相较于其父辈与祖辈,他们具有更高的知识文化水平、更强的政治权利意识和诉求表达能力,但其并不长期居住在乡村,全面深度参与共商共建乡村公共事务的难度较大。尽管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线上协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协商主体不在场的难题,但这种方式常常面临适用范围有限和成本较大的约束,容易出现悬空协商、协商共识凝聚不力的情况。乡村协商治理集体行动的组织力量建设有待强化以及对乡村主体参与意愿激发不够是乡村治理资源无法得到有效整合的重要原因。

第四,乡村协商治理赖以实施的法律制度规范与本土乡规民约的衔接与融合不够。乡村协商治理过程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以及协商程序开展的言说、行动过程。然而,乡村协商治理实践所赖以开展的乡村场域的特殊性在于,乡土风情以及乡规民约对乡村社会合作的形成与分歧矛盾的处理有深刻影响。乡规民约作为乡土社会运行的制度依据,在乡村生活共同体中有着广泛的认同,反映了共同体中的人们对“权利、权力、责任、义务和管制方法的认识”[2]。可见,乡规民约是乡村民众开展行动的“法律指南”,只是此“法律”具有一定的乡土特色,相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具有“小法”意涵,却为乡村协商治理共同体成员所认同。当前,乡村协商治理实践在兼顾“国法”与“乡规”上还有欠缺,即国家法律制度与乡村的民俗习惯在衔接和融合上尚有提升空间。

四、构筑中国式现代化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科学路径

乡村协商治理旨在以协商民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以及乡村善治,蕴含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理念,并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指向,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价值,关键在于乡村协商治理实践中人的主体性行动。换言之,乡村协商治理是在特定的制度规则中以多主体的协商行动为主要形式与载体的治理模式。本文以价值目标为引导,以主体行动为依托,以技术与制度完善为保障,沿着“价值—主体—制度”的主线,探讨构筑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兼具结构性、过程性、系统性的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科学路径。

1.统合价值与目标:打造构筑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内生引擎

第一,坚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价值。一方面,乡村协商治理体系应充分彰显平等、包容、共识的民主价值。与西方偏重程序与形式的代议型票决民主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更强调全过程充分商讨并保障全体人民权益的共识型决策民主[1]。乡村协商治理可充分激活民主的想象力,创造性地采用合乎乡土风情的协商形式与程序,通过坚守最大范围的参与以及平等、审思、理性讨论原则,取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同并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坚守人民本位的价值旨归。人民群众在经济、环境、民生、安全、公平、正义、民主等方面不断增强的需求,构成了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多维面向[2]。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需求,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牵引力,更是其内生驱动力。因此,在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吸纳乡村居民的意见与建议,统筹兼顾多元个体差异化的需求。

第二,坚持以国家战略实施的目标定位为指南。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构筑应以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以及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指向,在结构设计上要强化赋能目标实现的要素供给,并且优化多元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事实上,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所服务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以及乡村全面振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战略得以推进的重要路径,有其目标达成的时间节点要求,乡村治理现代化以及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实现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构筑,既要坚持协商治理实践的务实品性,又要以建设性的态度、长远的眼光关注乡村发展的本质问题,真正服务乡村政治生活、满足乡民协商需求、引领乡村全面发展,实现乡村协商治理的现代性与至善性。

2.统合主体与行动:提升构筑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过程效能

第一,建构“一核多元”的乡村协商治理主体体系。主体是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中的核心要素,是协商治理行动最具能动性的推进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构建乡村协商治理主体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含党委、政府、社会、乡民等自成系统有序运行的多元主体。在协商行动过程中,他们各自履行职责,发挥相应功能,有着较为明确的行动内容与边界,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乡民主导、社会参与的“一核多元”协商治理主体体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乡村协商治理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没有政府的治理是西方致力于扩散的‘柔性意识形态体系”[3],政府是乡村协商治理中的责任主体,承担着在不同主体之间沟通交流与统筹协调的职能。乡民是乡村协商治理中的当然主体,兼具行动者与受益者的角色,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话语在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具体体现,又是乡村协商治理的内在要求。以知识专家、公益组织为代表的社会主体能为提高乡村协商治理效能提供有益支持与协助。科学建构治理主体体系是协商治理行动高效实施的必要前提,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元主体共同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要件。

第二,规划乡村协商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乡村协商治理过程是作为行动者的各类参与主体就具体公共议题开展平等、包容的讨论、辩论并凝聚形成共识的集体行动过程。“集体行动不是自然而然的,它也不会是无缘无故的,通常它是为战胜自然、解决物质问题而在人们之间进行的联合行动。”[1]同时,“任何集体行动的实施……所有相关的行动者——其中的每一位成员所追求的目标彼此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他们的各种社会行为得以整合”[2]。因此,需要对乡村协商治理行动进行系统规划、设计、组织与整合,这是协商行动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果的前提。利益与责任构成了行动者参与行动的基本动力源。一方面,行动的实施源于议题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任何主体参与乡村协商治理都必然有着趋利的行动意图。另一方面,行动者参与乡村公共议题协商还源自其作为公民的责任。行动者如何行动会对协商过程与结果产生深刻影响。乡村协商治理中的行动者在个人政治素养与行动理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内生性地体现在其所拥有的能力资源条件上。换言之,知识文化水平较高、话语能力较强、资源占有较多的行动者,往往更有能力凝聚对己有利的共识。行動者的情感态度也是影响行动的重要因素,通常在协商行动过程中付诸积极的情感态度,有机会对协商行动结果产生更大影响。然而,无论是积极主动的有能力的行动者,还是消极被动的能力较弱的行动者,每个参与行动的人的意见皆应得到积极的征询,“使每个人的需要和欲望有被记录下来的机会,使其在社会政策的决定上起着作用”[3],这便是担负责任的政府主体应该坚守的原则。“一核多元”主体的集体行动模式,能够推动意见表达在最大范围、最多层面被听到,更有效地促进意见与建议的交换与商讨,从而达成大多数人认同的共识,使得决策最具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3.统合技术与制度:夯实构筑乡村协商治理体系新形态的保障载体

第一,理念的坚守与法律规范的保障。制度是行动的保障与遵循。乡村协商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不仅要能够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村全面振兴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的顺利实现,更要能激发乡村协商治理的内生动力,破解乡村治理的各种难题和瓶颈,从而为乡村高效能治理以及全面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一方面,乡村协商治理制度须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大政方针、战略部署相匹配,既要确保乡村协商治理制度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从而获得必要的合法性基础,又要确保事关国家发展全局的政策举措能够在乡村落地,从而保证乡村发展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要充分汲取风俗习惯、情感记忆、互助传统等乡村协商文化资源,促进乡村协商治理制度的内生激活以及再生产,使得制度更契合本土,更有利于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完备的技术流程设计。乡村协商治理是一项兼具技术性和艺术性的实践活动,其流程设计必须综合考虑协商主题、参与人员规模、协商难度以及协商决策的影响面等因素,充分借鉴公民会议、公民陪审团、愿景工作坊以及协商民意调查等通用协商方式的经验,并有效吸纳民主商谈会、乡村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以及村民评议会等乡村场域独特的协商方式[4],建构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协商治理模式、机制、流程。乡村协商治理流程一般要经历会前准备、会议实施、会后总结三个阶段,包括议题选定、主体遴选、资料准备、会议实施、共识凝聚、决策实践、反馈优化等重要环节(详见图1)。

第三,配套机制的建构。乡村协商治理平稳有序运行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治理主体遴选机制、共识生成机制、反馈机制等。主体遴选机制建设应遵循代表性原则,使得缺乏协商技能的乡民的诉求能够得到关注,从而保障共识的正义性。共识生成机制应坚持反复协商讨论交换意见并取得最大多数人认同的原则,因而是一个“协商—共识—再协商—再共识”的过程。反馈机制是一种整体性的落实过程,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践行过程,有利于共识型决策的落地以及偏差的及时修正,从而确保决策的有效性与公平性。

第四,对科技赋能效应的充分利用以及对科技风险的控制。在科技迅猛发展的网络信息时代,互联网、数字技术为乡村协商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乡村数字协商应运而生,提高了乡村协商治理的效能,推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与权力关系,当技术不为正义的一方所主导之时,往往难以规避其服务邪恶一方的风险。同时,算法、大数据技术也存在被操控的风险,将导致个体诉求被统筹甚至淹没,使得协商失去其应有的共识价值,而流于形式主义。因此,要强化涉及人类公共利益与安全的科技供给能力与掌控能力,并健全配套的长效机制,在充分发挥科技赋能功效的同时,注意规避风险,使科技真正助力乡村协商治理高效开展。

五、结语

乡村协商治理是协商民主赋能乡村治理的重要范式,旨在助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善治。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和归宿在于人的现代化,即人拥有实现现代化的一切意愿、价值、理念、思维、能力,从而创造出现代化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人的现代化与自我善治意味着:驻村乡民(包括本土与迁居)在乡村居住是一种基于乡土情怀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迫无奈的最后退路;从事农业也是一种主动的发展性的职业选择,而不是祖辈遗留的宿命或别无选择的命运安排;乡民具备传统“和合”文化的理念,拥有参加乡村公共事务协商的意愿与能力,以及在乡村公共事务中采用协商方式取得“和合”共识的经验;乡民更加理性地协商处理与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却也不失人文关怀地关注与己无关的人、事、物;乡民关注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从而共享红利,更注重长远的人居环境建设与守护。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民是参与者,也是创造者,在创造中国式现代化的各种文明成果的同时,其自身也將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责任编辑:史拴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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