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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心”理念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的运用

2024-04-24张万里

湖北教育·教育教学 2024年4期
关键词:互学自学个体

张万里

《法律伴我们成长》一课主要由“法律为我护航”和 “我们与法律同行”两部分构成。前者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我国相关的法律内容,知道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理解法律的保护作用,并感受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从而珍惜自己的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后者旨在帮助学生理解依法办事的原因,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和捍卫法律,学会依法办事。教学时,笔者基于学习中心课堂理念,以学生学习问题为导向,借助“个体自学”“小组互学”“全班共学”三个教学环节,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帮助学生树立法治觀念,提升法律意识。

一、个体自学,充分尊重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个体自学是学习中心课堂教学的基础环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过程是学生个体主动构建知识的过程,而不是被动接受知识的过程。因此,教师必须充分尊重学生个体的学习能力,借助个体自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

导入新课后,笔者把导学案中的“学习重点”内容转化成课堂教学的驱动任务“法律与未成年的中学生有什么关系”,并板书在黑板上,要求学生结合各自的生活、学习实际自主研读课文,从生活、学习实际与课文内容的交叉点上解决驱动任务。为尊重学生个体学习能力的差异,笔者鼓励学生不拘于形式、角度畅所欲言。学生在任务驱动下自主研读课文后,纷纷举手回答。有的学生从教材中的法律文件延伸:“法律就在未成年人的身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的学生从教材后的“相关链接”上拓展:“未成年人时时刻刻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我们与法律关系紧密,法律伴随着我们的成长,如果没有法律约束,社会就会混乱,我们就不能安全地坐在教学里学习。”有的学生从自己的生活体验上解读:“法律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还有的学生将教材内容、自己的上网经历和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结合起来回答:“现实生活中,法律与未成年人相伴相随。在网络社会中,法律也没有缺位,今年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我们筑起了一道上网的‘防火墙,我们以后上网更安全了。”这一教学环节强调学习活动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尽量不给学生设置限制条件,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得以发挥,很好地践行了学习中心课堂教学理念。

在这一教学环节中,学生将法律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定位为“密切相关”“息息相关”“相伴相随”和“未成年人时时刻刻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下”等,说明学生已经通过研读教材内容明确了法律与未成年人的紧密联系。这为后续的联系现实内化所学和探究学习、拓展性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小组互学,弥补个体自学的不足

小组互学是教师组织学习小组开展质疑、讨论、交流、探究等互动活动,以促进学生个体学习深入推进的学习方式。个体学习基于学生自身的学习基础和学习能力,因而会在自学活动中生发个体学生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传统的课堂教学中,一般由教师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再予以解决。学习中心课堂教学理念认为,学习必须尊重学生、相信学生、依靠学生,把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因此,在个体自学的基础上组织小组互学,不但可以弥补学生个体学习的不足,而且能体现充分尊重、相信和依靠学生的教育思想。

学生完成个体自学任务后,笔者要求学生将自学中遇到的自己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以及自己虽然能够独立解决但不能确定正误的问题写在导学案“个体学习疑惑”栏中,并将这些问题交由自己所在的学习小组(一般由4~6人组成,人数过少,无法集思广益;人数过多,问题难以集中),请其他成员帮忙解决,如果各学习小组成员经过互动交流、合作探究等学习活动,仍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则由学习小组记录员记录下来。接到学习任务后,各学习小组成员围坐在一起,小组长组织交流活动。小组成员按照既定的先后顺序依次展示自己的“个体学习疑惑”,其他成员则根据课文内容、个性理解对这些疑问进行交流、探究、补充、完善。如第5学习小组中的一名学生根据“我们与法律同行”板块中的内容提交的“《教育法》第44条第三款要求未成年人‘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有的同学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无法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这些同学违法了吗”很有代表性。该小组激烈争论,一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学生不能完成作业任务就是违法;另一部分学生认为这个条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完不成作业的学生就违法了。笔者认为学生通过争论可以更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规定,并没有点拨。激烈争论后,该小组成员重新研读教材,再次进行交流,最终达成共识:《教育法》中的学习任务指未成年人应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任务,与老师布置的作业等学习任务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学生不能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不违法,但是,学生也不能因此而忽视老师布置的作业。如果学生不做作业,怎么能巩固所学内容?又怎么能不断进步呢?

在小组互学活动中,教师尽量不要参与学生讨论,而是做一个旁观者或纪律维持者,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甚至争论中自主解决问题。否则,教师的参与会让学生缩手缩脚,学生会认为教师所点拨的内容就是最终答案。

三、全班共学,促进全体学生学习进阶

全班共学是个体自学、小组互学活动的延伸,是“群体研学”的具体体现,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学习小组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各学习小组集中起来的共性问题。全班共学活动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展开:一是教师选择某一小组在全班展示其不能解决的问题,再组织其他小组帮助解决,教师可适时点拨、补充、完善;二是由教师归纳、梳理出各小组在互学过程中提出的本小组不能解决的共性问题,再组织全班学生集体研讨、共同解决。这两种方式均将学生视为学习活动的主体,将学习置于学生互动活动中。在教学实践中,囿于课堂时长,多采取第二种方式进行全班共学。

小组互学活动结束后,笔者首先要求各小组长将本小组在互学活动中遇到的本小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列举出来,并说明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的理由。笔者认真分析了各小组长提供的问题清单和理由,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整合,列出各小组在互学活动中解决不了的共性问题:①未成年人为什么需要特殊保护?②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③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一一对应的吗?④在遭受不法侵害如校园“霸凌”时,如何保护自己?这几个共性问题既包括抽象的法治观,也包括客观的现实法律问题,还含有辩证理解法治思想的成分。七年级学生的确难以解决。于是,笔者引导学生开展了辩论赛、以案说法、普法现场会等互动学习活动,要求全体学生参与讨论,笔者也加入其中,相机点拨、纠偏。在热烈的互动活动中,学生逐一解决了这些共性问题。比如,在通过“普法现场会活动”解决共性问题②时,一名“法官”从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原因的角度做了具体分析,一名“专家”从特殊群体特殊对待的角度进行了澄清,一名“律师”从法律无情也有情的角度做了解读。从初中生的角度来说,这些解读都很正确,但“专家”和“律师”的解读不够权威,说服力不强。笔者在他们解读后及时参与,予以规范:“我也赞成这名‘专家的观点,如果换一种说法,就是法治平等原则中的‘不同情况,差别对待。这名‘律师辩证地解读了法律,很好,如果我也是‘律师,我会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入手。”通过学生的多次互动与笔者点拨,学生明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符合法治平等原则中的“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思想,而且符合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平衡原则,所以,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

(作者单位:枣阳市太平镇第三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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