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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周时期诚信观念

2024-04-20庄雯

关键词:鬼神诚信学报

摘 要:诚信,作为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它在个人修养、社会教化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被历世所推崇。纵观以往的论述,大多集中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信”思想,忽视在此之前就有的“诚信”观念。实际上,春秋战国时期的"信"思想之所以兴盛,得益于商周时期“诚信”观念的温润。商朝时期,时人崇尚祭祀占卜,对鬼神抱有敬畏之心,诚信观念尚处于萌芽状态。西周时期,社会推崇道德,讲求以德配天,敬德保民。伴随着礼乐制度的确立,诚信观念逐渐孕育发展,延伸到社会交往活动中,从以神为本位到以人为本位。从历史的角度看,探讨“诚信”观念,有助于追溯、梳理先秦伦理道德思想。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诚信;道德;誓;允

中图分类号:K223;K224;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4)02-0010-06

中华诚信精神源远流长,关于诚信的起源问题,综合起来有两家之说。一是春秋说。阎步克认为“信”观念发达始于春秋,具有信用的品德即为“信”,表现形式为信守诺言的责任与义务[1]。徐难于认为春秋时期,才出现“信”的道德伦理概念,春秋以前缺乏培育“信”观念的土壤[2]。上述两位学者提到所谓的“信”观念,实际上就是诚信观念。他们认为商周缺乏诚信观念的生存环境,直到春秋战国之际,才出现适合其生存的土壤。二是商周说。唐贤秋认为商周之际已经出现诚信观念,将诚信拆分为两个层面,一个作为道德活动,另一个为道德概念。“诚信作为一个道德概念的提出和作为道德活动的存在不是同步的。作为一种道德活动的诚信,要远远早于作为道德概念的诚信而存在了”[3]。冯时提出,周人的诚信思想跟商朝的巫卜文化有着很深的渊源。“商人对于神的敬畏使他们不能不怀有诚信之心,而这种心理不仅孕育了真诚待神的朴素诚信观念,而且直接发展出具有人本思想的信”[4]。综上所述,殷商时期的诚信观念,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植根于神权政治,处于萌芽阶段。西周时期,统治者重视道德教化,提倡以刑辅德,诚信逐渐扩展到人与人間的交往关系,诚信开始作为一个道德概念出现。

一、“诚信”的起源

(一)释“诚”和“信”

“诚”字从言成声,本义表示为真实无妄,大多用语言表达。“信”字,从人从言,表示语言的主体是由人发出的。正如《易传·系辞上》中提到的“言出乎身”,其本义表示为言语真实。《说文·言部》释“信”曰:“诚也。从人从言。会意。”段注《说文》曰:“序说会意曰信武是也。人言则无不信者,故从人言”。“诚”与“信”互训还见于《尔雅》《白虎通》等。先秦时期“诚”和“信”单用比较常见,合用较少,而且两者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细微差别。“诚”多讲求个人内心意、行相一致,更多地注重个人品质。而“信”讲求双方交往过程中的互动,言语真诚是双方交流的基础。先秦时期“信”的词义为综合性引申方式,“‘信就开始引申出‘诚信、信用‘相信、信任‘证实、应验‘的确、确实等不同的意义。这些引申义都是从本义直接引申出来的,相互之间是并列关系。其中,‘诚信、信用义引申出‘信约、盟约义和‘按期、准时义”[5]。“诚信”两字最早连用,出现在《管子·枢言》中,“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大意为先王最重视诚信,拥有诚信的人,天下都愿意与他结交。诚信含义可以理解为:诚实守信,不食其言。通俗地讲,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待人接物真诚正直、实事求是;另一部分是指信守承诺,言而有信。

信的古字为 ”,马叙伦释“”为“信”,“本书从言之字与从口之字声义多通,而谋谟之古文皆从口,则此是从口人声,为信之异文。《说文》本作古文信,校者改之,故锴本作古文信省也”[6]。商代晚期母爵铭文中的“”,从字形来看,与信的古文“”极为相似,“”应为“”。西周晚期的胡叔鼎也出现了“”,“弔(叔)(信)姬乍(作)宝鼎”。“”为“信”,信是姬的名字。张亚初亦认为,“金文信氏之信书作,始见于西周”[7]。《史记·伯夷列传》中“不食周粟,隐于首阳山”的伯夷,其名字为“伯夷名允,字公信”[8]。《礼记·檀弓》记载,“幼名,冠字”,孔颖达疏曰:“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9]人出生三月需要取名用以区别,成年后讲究礼仪,不能贸然称其名,所以为了方便称呼,需要冠字。名与字可以互训,即所谓的“闻名即知其字,闻字即知其名,若名赐字,子贡名鲤,字伯鱼”[10]。《颜氏家训》中也提到,“古者,名以正体,字以表德”[11]。由此推测,商周之际,诚信观念已经应用到姓氏方面,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信”字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

(二)传世文献中的诚信观念

关于诚信观念的记载,殷商、西周的传世文献均有所提及。《尚书·汤誓》记载,商汤征讨夏桀时进行的一次誓师动员:“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强调奉天之命,惩治夏朝,达到取信于天的效果,同时命令众人听信于他,遵守誓言,完成对夏桀的讨伐。《尚书》周书篇章,多次出现“信”字。诸如“是信是使”“信。懿!公命我勿敢言”“信之”“天不可信”“厎至齐信”“罔中于信”。涉及诚信之意有,“昔君文武丕平,富不务咎,厎至齐信,用昭明于天下”与“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前者表示先君周文王、周武王公平仁厚而不滥用刑罚,致力于实行中正与诚信之道;后者表示由于政令与法律失去效力,于是苗民互相欺诈作乱,没有中正与诚信之道,以致背叛誓约。《周易》某些卦爻辞里面亦含有诚信思想,《中孚》卦记载:“中孚:豚鱼,吉。利渉大川,利贞。”《周易正义》解释其卦名,“信发于中,谓之中孚”[12]。该卦大致讲,人只要怀有诚信之心,便可以感化小猪和小鱼,从而获得祥瑞。有助于自身跨越大河大川,有助于践行中正与诚信之道。《诗·小雅·巷伯》记载:“缉缉翩翩,谋欲谮人。慎尔言也,谓尔不信。”这句是作诗者对谮人者的告诫之辞,“信”为诚信意。郑笺“女诚心而后言,王将谓女不信而不受欲其诚者,恶其不诚也。”孔颖达疏曰,“若言不诚实,则所言不巧,王将谓汝言为不信而不受也。故须诚实言之”[13]。

综上可见,诚信观念早在春秋时期前,就有相关文献记载。文字作为文化的载体,肩负文化传播的重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社会制度和思想意识的体现。诚信观念在殷商和西周分别扮演着什么角色,将在下文中进一步探讨。

二、诚信观念的演变

(一)人与鬼神之信

商朝时期,诚信观念尚处于萌芽阶段,主要体现在时人对鬼神虔诚敬意之心,以及祭祀占卜过程中的“不欺骗”。“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当时崇尚占卜的环境下,世人对上天怀有敬畏之心,而巫作为人与神交流的“媒介”,拥有着无上的权力。一方面借助龟甲占卜等方式,向世人传递上天的神意,另一方面通过祭祀向上天表达诉求,请求神灵指示。卜辞作为上天下达神旨的载体,分为前辞、命辞、占辞、验辞四部分,其中验辞是记录占卜结果是否应验。商王作为群巫之长,必然会参加占卜,商王能否准确地表达出神灵的意图,代表着商王是否取信于天,将直接影响到群巫对其信任的高低与否,进而影响到王权的统治力。

“允”的甲骨文为,多在验辞、命辞中出现。《尔雅·释诂》记载:“允、孚、亶、展、诚、亮、询,信也。”邢疏释曰,“皆谓诚实不欺也”[14]。《说文·儿部》认为“允”字“从儿声”,为形声字。另一种认为“允”应为象形字,众说纷纭。罗振玉认为,“卜辞允字象人回顾形,殆言行相顾之意与”[15]。徐中舒释允:“象人头顶有标志之形,所象何意不明。”[16]没有明确指出含义。赵平安提出,“允就是手被反剪的侧面人形”[17],并且认为“允”的本义为顺从。杜清雨认为其字形是从侧面来表示一人负手而行,即“夋”之本字,“允”的本义应为闲适舒缓之意,后世典籍中提到的“诚”“信”等应该为假借义。赵诚提出与前人不同的观点,认为“允”字是“象人鞠躬低头双手向后下垂,以表示恭敬,诚信的样子,本义为恭敬、诚信”[18]。

综合各家所述,再结合甲骨文构形来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允”应为象形字,本义为“恭敬、诚信”,但不能由此断定甲骨文中的“允”是用其本义,需要结合语境来判断。允与其、弗等字同属于助动词,其甲骨文为,《说文·箕部》:“,簸也。从竹象形,下其丌也。”本义为簸箕,而在甲骨文中作为语气副词,表示强调句中语气的意思。弗,《说文·丿部》:“挢也。从丿从乀,从韦省。”在甲骨文中作为否定词语出现,甲骨文中存在没有使用其本义的字。验辞中有关“允”字的记载:

王占曰:其雨。九日丁亥允雨。(《合集》9717反)

王占曰:癸其雨。癸丑允雨。(《合集》12972反)

乙未卜:翌丙申王田获。允获鹿九。(《合集》10309)

壬午卜:今日雨。允雨。(《屯南》100)

丁丑卜:翌戊寅不雨。允不雨。(《合集》12974)

可以看出,当占卜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相符时,“允”往往出现在验辞的事实语句前。冯时指出,“当命龟之辞、王占之辞与占验的结果一致的时候,贞人于验辞记以‘允字”[19]。张光直也认为,“在一些甲骨卜辞中,不仅刻有商王的预测,而且还有相应的验辞结果,如卜某日是否降雨,及‘既雨之后,则于此卜辞之后,随记某日允雨”[20]。目前学界普遍将甲骨文中的“允”视为副词,即“果然、确实”之意,加之前文提到“允”字的本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骨文中的“允”实际使用引申义,作为副词表示“果然、确实”之意。当占卜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相符时,“允”字亦出现在个别验辞。如卜辞记载:

丙辰卜:王狩寉,擒。允不擒。(《拼三》648)

贞:今夕雨。之夕允不雨。(《合集》24771)

第一条卜辞大致叙述,丙辰日这天占卜,商王可以狩猎到鹤吗?占卜显示王可以擒获,结果等到王狩猎那天却没有擒获。第二条卜辞讲述,预言今天傍晚会下雨,实际傍晚没有下雨。以上两例卜辞,均显示预言与事实不符,李静丽认为,“这是语言类推作用的结果,开始可能是‘允只用于肯定义验辞中,受这种语言现象的影响,表示否定义的验辞也开始加‘允字”[21]。即受验辞形式的影响,不论占卜之辞是否与事实结果相一致,都可以使用“允”字。实际上,表示否定义的验辞中出现“允”字,并不影响其含义。贞人如实反映记录结果“的确没有发生”,恰恰彰显商人虔诚敬神,讲求实事求是,显示出人与鬼神之信。“允”字在命辞中也多有出现,同样作为副词,表示“果真、确实”之意。卜辞记载:

贞:今乙卯允其雨(《合集》1106正)

贞:不允出。(《合集》1799)

甲午卜,贞:大方允出。十二月。(《合集》10223)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从某种程度上,“允”字在甲骨文中的使用,表达了商人对鬼神的虔诚之心。若是没有做到诚心诚意,势必会引起鬼神不满,不仅得不到鬼神的正确指示,还会受到鬼神的降罪处罚。《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子劝谏齐景公,提到“其祝史荐信,是言罪也。其盖失数美,是矫诬也。进退无辞,则虚以求媚。是以鬼神不飨其国以祸之,祝史与焉”。祝史如果不能向鬼神如实阐述事实,鬼神将会降罪于国家,祝史本人也将受到惩罚。

西周时期延续了商人遇事必占卜的传统,“昔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无非卜筮之用,不敢以其私,亵事上帝”。《尚书·洛诰》记载,周公在营建成周前,曾进行占卜,询问鬼神可否在洛邑建造新都,卜辞显示为吉兆,周公特禀告成王占卜结果。“周公拜手稽首,曰:‘予惟乙卯,朝至于洛师。我卜河朔黎水,我乃卜涧水东、瀍水西,惟洛食。我又卜瀍水东,亦惟洛食。伻来以图,及献卜。”成王不由感叹:“公既定宅,伻来,来视予卜休恒吉,我二人共贞,公其以予万亿年敬天之休。”这就意味着选址符合天意,得到了鬼神保佑。西周蓍草占卜之术多体现在《周易》一书中,里面的《蒙卦》提到“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22]。大意是讲贞人占卜应该对上天保持虔诚之心,不该再三向上天询问指示,对卜辞结果抱有怀疑态度,这种做法是亵渎上天,对上天不敬。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鬼神的崇拜依然存在。《左传》出现多次有关祭祀占卜的记载,《左传·庄公十年》记载:“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鲁庄公在位时期,齐国率军攻打魯国,曹刿拜见庄公,询问鲁国与之对抗的条件。庄公回复道,祭祀时不敢任意增减牛羊玉帛的数量。祝史即掌握祭祀之官向鬼神祷告时,不敢有所隐瞒,一定反映真实情况。《礼记·祭统》记载了贤者之祭,“致其诚信与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礼,安之以乐,参之以时,明荐之而已矣,不求其为”。言下之意,庄公认为,只要做到“弗敢加”,奉之以物就可以获得神灵的庇佑,战胜齐国。

人与鬼神之“信”来源于鬼神崇拜,这种虔诚敬畏的心态,给“诚信”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相较于殷商实行神权政治,一味地崇尚鬼神,西周更加重视道德教化的功能,“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以刑辅德。上文提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曹刿认为庄公的所作所为只是一种小信,不足以获得鬼神的眷顾,恰恰反映了周人转变对鬼神一味崇拜的心态,从“以神为本位”逐渐过渡到“以人为本位”。

(二)人与人之信

西周时期,伴随着礼乐制度确立,神权色彩日渐消退,人们对“诚信”的认识从单纯的敬鬼神向更为复杂的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转变。此时诚信主要通过誓约等形式展现出来,并作为一个道德观念,应运而生。《诗·小雅·巧言》记载,“君子屡盟,乱是用长。”多相盟诅,是不讲信用的行为,所以导致祸乱不断。《礼记·曲礼下》提到,“约信曰誓”,孔颖达疏曰:“约信曰誓者,亦诸侯事也,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若用言相约束以相见,则用誓礼,故曰誓也。”郑注司寇云,“约言语之约束也。”[23]此时诚信观念并不是单纯指人们宣誓时,对鬼神的虔诚敬意,而是指自觉履行誓言内容,做到言而有信。通过宣誓行为,自发形成一种道德准则,不再虚无缥缈,使诚信观念落到实处。

1.西周前期的分封册命

西周建立政权以前,“誓”多出现在战前军事动员中,《尚书·牧誓》记载:

武王戎车三百两,虎贲三百人,与受战于牧野,作《牧誓》。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曰:“逖矣!西土之人。”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

《牧誓》是周武王征伐商纣前,进行的一次誓师活动,参加者有友邦冢君、各级官员和盟国成员。战前宣誓,除了神灵力量的约束,无形间还给参与者束上道德枷锁,一旦他们违背誓言,将会面临惩罚。通过这种集体性的宣誓活动,有利于强化联盟关系,激发战斗热情。

西周早期,为了巩固周王室统治,实行宗法和分封制,通过分封册命等方式,明确周王和诸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封册命中亦有“誓”的存在。康王时期的邢侯簋(《集成》4241),记录康王封周公之子为邢侯时的册命誓言[24]:

隹(唯)三月,王令(命)(荣)眔(暨)内史,曰:“(匄)井(邢)侯服。易(锡)赐臣三品:州人、重人、(鄘)人。”(拜)(稽)首,鲁天子。(周)(厥)濒(频)福,克奔徒(走)上下帝,(抚)令(命)于有周。追考(孝),对,不敢彖(坠)。邵(昭)朕福(盟)。朕臣天子,用(典)王令(命),乍(作)周公彝。

分封盟誓一般先宣读周王的册命之辞,然后由受封诸侯祭神并对神灵宣誓[25]。铭文记载:三月,荣和内史奉康王之命到邢国分封邢侯,邢侯接受任职,对神灵宣誓,不违王命,效忠周王室。“昭朕福盟”是指邢侯接受册命后,举行福祭仪式向鬼神立誓以求福佑,不敢违背誓言。很显然,王与臣之间达成一种默契,臣子应谨遵王上之命,做到诚实不欺,周王凭借立誓的方式来命令臣子,达到统治的目的。在不知不觉中,诚信观念融入册命制度。

2.西周中晚期的诉讼案件

西周中晚期,随着周王室衰落,井田制遭到破坏,贵族、家臣之间的土地、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不断,社会矛盾尖锐。曶鼎(《集成》2838)、五祀卫鼎(《集成》2832)、鬲攸从鼎(《集成》2818)、散氏盘(《集成》10176)、匜(《集成》10285)、气盉等青铜器记载的诉讼事件,均不同程度上体现诚信观念。曶鼎提到两次诉讼案件,以五夫案为例,铭文记载[26]:

舀吏厥小子以限讼于井弔:我既卖女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

此句铭文讲述了上诉方诉讼的原因。大意说,曾经我方与对方达成口头协议,用匹马束丝向对方的效父购买五个奴隶。言下之意,双方就该项买卖达成口头协议,但对方并未履行,所以申请上诉,请求裁决。实际上,口头协议是靠双方自觉维护,其前提是默认双方信守承诺,当一方违反协议,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誓”的功能就是用来约束立誓人信守承诺,并不是简单依靠鬼神力量和王权权威,而是得益于道德的教化功能。五祀卫鼎、鬲攸从鼎和气盉等青铜铭文中均有“誓”一字的记录,本文把讨论相对较少的气盉铭文迻录于此[27]:

气誓曰:“余某弗(称)公命!余自无,则(鞭),身笰(弗-废),传出!”报氒(厥)誓曰:“余既曰余(称)公命,壤(倘)余亦改朕辞,出弃!”對公命,用乍(作)宝般(盘)盉,孙子其迈(万)年用。

气盉铭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宣誓人立的“誓辞”,宣誓自己不敢违背公命,否则就会受到鞭刑,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罚。第二部分是“报誓”之辞,宣誓人曾经有过违誓的行为,如今他要做到信守誓言。第三部分是对扬公命,叙述作器目的及子孙永宝。

关于第二部分的铭文“报厥誓”,白军鹏论证“报”可读为“孚”。沈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匜铭文的“孚其誓”中的“孚”有“信”的意思,“孚其誓”应该是确保自己誓言真实可信。气盉中的“报厥誓”应该是立誓人对所立誓言进行进一步的保证[28]。“孚”在先秦传世文献多作“信”义,《诗·大雅·下武》:“永言配命,成王之孚。”《尚书·君奭》:“厥基永孚于休。”而“孚”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多为俘虏意。

贞我用孚(俘)。(《合集》903正)

克孚(俘)二人。(《甲編》3933)

簋:孚(俘)车马五乘。(《集成2799》)

师同鼎:寽(捋)戎孚(俘)人百又十又四人。(《集成》4322)

这里的孚指的就是战争中被俘的人口,即俘虏。尚久孝提出,“孚”的信义来自神灵馈赠的俘虏抽象而来。“但神所馈报的抽象的信,是要通过战胜获敌这外在的具体直感的事物来体现的,而从爪从子的孚字正能既具俘人的义项,又含有信义于其中”[29]。“孚”,《说文·爪部》记载:“卵孚也,从爪从子。一曰信也。”关于“孚”的信义,段玉裁注曰,“此即卵即孚引伸之义也”。《列女传·母仪传·周室三母》记载:“太任者,文王之母,挚任氏中女也。……及其有娠,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口不出敖言,能以胎教,溲于豕牢而生文王。”[30]文王之母在妊娠时期,极其注重自身言行举止,希望通过言传身教来教育腹中胎儿。后世文献《颜氏家训》亦有所提及胎教,大意胎儿未出生时,就在母亲胎中听取道德信义,这样,一出生就可掌握礼仪的规矩。徐锴认为,“鸟之乳卵,皆如其期,不失信也”[31]。鸟如期孵卵,孕妇进行胎教,均抽象化表达了“孚”的信之意。裘锡圭根据黄组卜辞出现的“兹”,提出孚辞的概念。他将“”释为“厄”,读为“果”,后又将“厄”改称“孚”[32]。姚萱基于此,把“孚”训为“信”,有应验意[33],孚辞中的“孚”与验辞中的“允”有类似之处,皆有应验之意。

由此,可以将气盉的“报厥誓”解读为宣誓人通过再次宣誓的方式来保证原始誓约的可靠性。立誓人反复宣誓,可以联想到后世信符等仪式化的产物,当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举行誓仪再次确认誓言可靠性。可以看出,立誓人一旦违背誓言,则会受到刑罚处置,如气盉提到的鞭刑、匜的墨刑等,通过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强化人们的诚信观念。西周时期的诚信观念,不再局限于对鬼神的虔诚,把目光更多地放在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中的守信,成为孔子口中赞誉的“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三、结语

溯源诚信观念,不难看出,商周时期,诚信观念已经产生,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诚信的萌芽阶段,重视人与神之间的信任机制,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商朝崇尚祭祀龟卜,人们对鬼神虔诚膜拜以求上天福佑,通过借助神的至高无上性,利用时人惧怕神灵惩罚的心理,促使“人与鬼神之信”产生。第二个阶段是诚信观念的产生阶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守信。西周时期,统治者重视德治,推崇道德礼法,注重个人品德的养成,诚信观念延伸到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中。诸如早期的战前军事动员、王室分封册命,晚期贵族间的诉讼契约,均能捕捉到诚信观念的身影。殷商、西周时期的诚信转型,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从依附鬼神,缺乏自我反思到实现自我意识觉醒的人本位,实现了诚信观念人格化的转变。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盟誓兴起,社会上的道德观念备受推崇,先秦儒家学说引经据典,宣扬道德观念,对后世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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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M].北京:线装书局,2006.

(责任编辑 王大奎)

On the Concept of Honesty in Shang and Zhou Dynasties

ZHUANG Wen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Dalian 116081, China)

Abstract: Honesty,as on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virtues,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ersonal cultivation,social education and other aspects,and has been respected by all ages.Throughout the previous discussions, most of them focused on the Confucian "honesty"thought 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ignoring the"honesty"concept that existed before.In fact,the prosperity of the "honesty"thought 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benefited from the warmth of the"honesty"concept in the Shang and Zhou Dynasties.In the Shang Dynasty,people worshipped sacrifice and divination,revered ghosts and gods,and the concept of honesty was still in its infancy.During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the society respected morality,and emphasized that virtue should be used to match heaven,respect morality and protect the people.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tual and music system,the concept of honesty has been gradually developed and extended to social activities,from God centered to people-oriented.From a historical point of view,exploring the concept of "honesty"is helpful to trace back and sort out the ethical and moral thoughts of the Pre-Qin Dynasty.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realizing the unity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Keywords: Honesty; Morality; Oath; Allow

收稿日期:2023-11-02

作者簡介:庄雯(1998-),女,辽宁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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