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与宪法学课程的关系
——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的展开
2024-04-15苏艺
苏 艺
(江苏警官学院 法律系,南京 210031)
引言
自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后,2021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17号),随即对《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进行了修订,明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纳入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各门课程教学都具有总体性、普遍性、根本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第四个坚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更是对宪法学课程教学具有针对性、指向性、直接性的指导意义。作为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与其他课程的关系类似“总论”与“分论”的关系,既互为一体,又各有分工:讲授“总论”让学生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掌握科学方法,具体观点和方法则留给“分论”讲授,二者需要建立起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资源、考核方式、师资配备等方面有效衔接机制[1]。在这一基调下,探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与宪法学课程的关系,以期推动两门课程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重要论述之解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主要讲了三个方面:第一,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前半部分关于宪法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标记为a,下文依次标记,以便于分析比较),对作为长期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提出领导、实施、遵守宪法法律的更高要求(b),重申《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部分和第五条第四、五款关于国内一般主体的守宪、护宪、行宪职责(c);第二,指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d),重申《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党的领导、第一条第一款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第二条第二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条款(e);第三,重申《宪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关于维护国家法治(制)统一和尊严的规定(f),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g)、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h)、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i)[2]。
在随后召开的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栗战书委员长将这一部分定位为“对涉及宪法的重大政治原则和重大问题作出深刻论述”,并进一步归纳为七个方面:深刻论述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政治原则(j)、宪法至上的法制地位(a/b/c)、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属性(k)、我国宪法的独特优势(l)、宪法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大作用(m)、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g)以及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具体又包括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n),坚定宪法自信、维护宪法权威(o)、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g)、维护国家法治统一(f)、加强宪法制度和实践宣传(p)等[3]。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将这一部分概括为三句话:第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重申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来的一贯表述;第二,“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的最重要方面(e);第三,“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4],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及,栗战书委员长予以重点阐释的几个方面(g/m/o)。可以说,这段文字是这一部分目前最为经典和简洁的表述。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将“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上升为“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之一,作出“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的重要论断:一方面,首次提出“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必须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g);另一方面,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b)”,一是“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b),二是“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q),进而首次提出“要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确保决策施策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r)[5]。这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版本在内容上的重要拓展,也是对这一部分的重大理论创新。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与教材课程的对应衔接关系
1.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与概论教材的对应关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第八章“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共分四节十个部分,与以上各方面的对应关系如下:
第一节“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第一部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逻辑理据”(a/e/m/b/k),第二部分“我国宪法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j/e),第三部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d)。第二节“不折不扣贯彻以我国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第一部分“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m/c),第二部分“坚持把宪法制度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强大效能”(l/m)。第三节“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的第一部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e/f/j/b),第二部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g/f/i/h)。第四节“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的第一部分“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o),第二部分“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p),第三部分“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n)。
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第八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各个子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关照,正是这些内容构成了对宪法学课程教学“针对性、指向性、直接性的指导意义”。尽管如此,由于该教材出版于2021年9月,显然无法将党的二十大后这一部分的理论新发展(q/r)收录其中。因此,任课教师一定要第一时间认真学习领会、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将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带着热气”进大纲、进教案、进课堂。教材命名为“概论”,每个子部分也就不可能论述得过于详尽深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一些对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创新需要在宪法学课程教学中进行集中阐释。
2.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与宪法学课程的衔接关系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教高厅函〔2021〕33号),这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门由官方发文明确教学重点指南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足见宪法学课程的重要性。其中,知识点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存在的衔接关系主要体现在基础理论、国家制度、宪法实施这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在基础理论部分,涉及中国宪法的历史(j),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a),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m),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国家治理现代化(d/m),“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范内涵(b/e/j/q/r),《宪法》序言的效力(a/c),国家根本任务的内容(l),基本国策的内容与效力(l),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k)等知识点。
在国家制度部分,涉及“人民民主专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范内涵(e),“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范内涵(b/e/j/q/r),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e),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e),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系(e)等知识点。
在宪法实施部分,涉及我国宪法实施的特殊性、一般原理和制度运行机制(g/o),国家宪法日(p),宪法宣誓(p),宪法监督的体制机制(g),宪法解释的主体(h),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设(h),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治统一(f)等知识点。
可以看出,宪法学课程在以上知识点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存在高度重合,需要进行一定教学分工: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有必要将涉及法治价值引导和法治理论先导的教学内容剥离出来,宪法学课程应回归规范性问题本身,使课程体系更加专门化、精细化[6]。例如,2018年修宪在第一条第二款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时,官方媒体是着重从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制度依据三个方面分别予以论证的[7],还原到这两门课程的教学分工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应从理论依据引出实践依据,而宪法学课程则应从实践依据落脚于从实践依据引出制度依据,才更符合“规范内涵”这一知识点的要求。
当然,还有一部分的知识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第八章中并未直接体现,因此需要任课教师适当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论述使学生加深理解。例如,关于宪法的功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第八章第一节“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分论点下未有相关阐述,《宪法学》(第二版)教材也仅提及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8]。因此,任课教师可以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三次讲话来加深学生对宪法功能的理解:第一次是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时,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总结归纳为“五个有力”[9];第二次是2018年2月24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必然要求”[10];第三次是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40周年的文章,在宪法发挥的六个方面作用前又增加了“两个确保”[5]。这三段话言简意赅、高屋建瓴,能够使学生在了解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功能后,对现行宪法实施40年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重大作用,有更加全面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任课教师还可以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对宪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将要发挥的根本性和基础性作用形成一定程度的展望。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与宪法学课程教学之分工——以宪法实施教学单元为例
无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对宪法实施教学单元均着墨甚多。在承认二者存在一体性的前提下,如何在有限的课时中实现知识点的明确分工,就成为教学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选取该教学单元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第八章第三节中:第一部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四项基本要求,主要源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第二部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内容,主要源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其中例证部分源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举的立法“放水”例子。因此,任课教师要充分了解教材内容的原文出处,正确认识讲话提出的时间背景,准确把握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懂悟透语句背后的原意原理,并积极引导学生通过研读教材进而转向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从而达到“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掌握科学方法”的境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课堂教学成为枯燥的政治学习,任课教师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例证丰富课堂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听课兴趣。
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念念不忘的立法“放水”问题,指的是《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国家规定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十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三类活动,历经三次修正,始终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曾组成中央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并予以严肃通报[11]。又如,关于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实施和典型案例,《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教材第139页是以脚注的形式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两个工作报告,其中涉及一些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数字,以及对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民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一致等合宪性审查案例。对此,任课教师也应在课堂上向学生作简要介绍或者引导学生课后阅读,使学生了解在以上三件合宪性审查案例中,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民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同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的审查结果。以此为线索,任课教师应注重收集每年这两个工作报告中的合宪性审查案例,及时补充到教学资源库中。
由于《宪法学》(第二版)教材恰好定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之前,尽管书中对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也有一定引用,但尚未形成体系,加之《普通高等学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指南》并非完全按照该书的体例结构进行编排,因此需要任课教师在备课时进行必要的知识点增补。具体到该教材第九章“宪法实施和监督”来说:第一节“宪法实施”在前两部分介绍完宪法实施的概念、特点、条件、功能、方式等具体知识点后,第三部分“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就要与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讲话相衔接,在略作回顾后,将教学重点放在近年来具体制度的实践上。第二节“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宪法监督概述、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三个部分,属于宪法学的传统知识范畴。第三节“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宪法监督的结果,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讲授传统知识点的同时,适时引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注重对典型案例展开法理分析。
例如,同样是甘肃立法“放水”的案例,宪法课堂上的讲授要将重点锁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为何甘肃条例没有写全,成为立法‘放水’”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曾专门作出过回应[12]。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着重分析案例政治影响的同时,任课教师在宪法课堂上一定要将法理讲深、讲透、讲活。同理,对于上文所列举的三件合宪性审查案例,也均要在宪法学理论层面重点展开分析与比较。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13]如今,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形成,已然为这一期许增添了生动的注解。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体系,是努力“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和“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在实践逻辑层面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有益探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表现和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理论中的根本反映与深刻思考;在中国宪法中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是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14]。对此,任课教师要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部分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现实意义,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与宪法学课程从一般到特殊的关系,紧扣教材和指南,在课程目标、教学资源、考核方式、师资配备等方面有机统筹,合理地进行教学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