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会商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研究
2024-04-13黄钰婷
[摘要]本案例服务对象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受到严重侵害,本文在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指导下,采用个案管理方法和个案会商手段,经历三个阶段的服务过程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开展评估,最后从个案会商的作用机理及社工介入的实践思考角度进行专业反思,包括个案会商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多方专业和权威力量、服务对象及其家人、个案会商执行和沟通过程五个方面。
[关键词]权益保障;个案会商
[中图分类号]D920.5;G7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3.006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1]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2]精神,广西发布《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本案例来源于广西汉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服务,体现多部门联动保障困境儿童权益。
一、案例背景
柳江区B镇政府和民政局排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时,发现某村一低保户家庭两名儿童疑似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且未正常上学,转介给社工机构进行个案服务。
服务对象系两兄弟,化名小东(12岁,户籍落在福建)和小明(8岁,回柳江区时补办户籍)。服务对象父母在女方老家福建省登记结婚,后来一家四口回柳江区B镇老家生活,期间曾回福建生活并给妻子办理二级残疾证,她还被诊断有癫痫性精神疾病,几乎无语言和生活自理能力,符合且在享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服务对象父亲精神状态和言语异常,不给孩子上学,从不与村民接触,拒绝政府和他人的帮助。服务对象的爷爷奶奶已去世多年,有一个大伯住在同村,生活靠他接济。该家庭有三间房,一家四口挤在内间一张脏乱的小床上,政府和社会爱心人士给的所有物品都不使用,厨房破旧不堪,观察不到家里有洗浴卫生物品。
二、分析预估
儿童基本权益受损预估:生存权受损,服务对象疑似智力残疾但其父亲拒绝带孩子诊断,他们游荡去附近庙里、村民家里或几公里之外的街上找东西吃,家庭生活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受保护权受损,服务对象在高速公路上乱跑,跑到村民家里打开煤气阀门就离开;发展权受损,服务对象从未接受过教育,小东与人交流无眼神反应,小明尚有眼神反应但对他人的话似懂非懂、通过微笑和肢体动作简单回应;参与权受损,服务对象缺乏正常的社会生活技能,没有玩伴、娱乐游戏,没有社会规则、安全和社会角色意识,甚至没有自我意识,更谈不上道德品质。
家庭监护能力预估:观察服务对象父亲有一定的照料监护能力,但难以评估和界定,因为他只是有时煮东西、有时喂妻子吃饭和洗脸、有时去他哥哥家拿米拿菜、去市场买米和面条等。一家四口能保持基本的生命体征且身体没什么疾病,他感觉到危险会“保护一家人”将一家人带离他认为危险的地方,对孩子说“不要跟别人玩,别人会害你”。从儿童权益观、专业角度预估,服务对象父亲监护严重缺失,严重损害儿童合法权益,家庭功能失灵。
需求预估:保障安全和改善生存条件;保障福利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权益。
三、服务计划
总目标为保障服务对象四大基本权益,妥善落实政策福利、监护与安置问题,通过三个阶段服务:一是开展访谈与初步评估,收集完整资料,建立专业关系,保障安全,改善生存条件;二是启动个案会商,联合多部门综合评估服务对象及其父亲的生理和心理情况;三是多部门联合保障基本福利和儿童四大权益。
社会支持网絡理论根据社会系统间的关系,把微观和宏观服务、正式和非正式支持整合在一起,相互影响,建立起反馈机制,通过反馈机制形成协同工作模式。[3]个案管理是指由专业社会工作者评估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需求,并安排、协调、监督、评估和倡导一套包含多种项目的服务,以满足特定服务对象的复杂需求。[4]个案会商是省或县民政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未保办”)为有效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特制定的制度,规定启动个案会商的情形为跨省(省辖市)且需要多部门联合会商或处理的、较严重伤亡事故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尚未覆盖的、未保办请示的复杂问题;规定个案会商工作流程。[5]
四、实施过程
(一)第一阶段:2022年8月至11月
排除安全隐患,改善生活条件,链接到电视机可以通过画面和声音刺激服务对象的语言功能;柳江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社工多次入户走访和关爱,观察服务对象现状,收集相对完整的资料,与服务对象建立关系。
(二)第二阶段:2022年11月-5月
柳江区未保办草拟《服务对象面临问题的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申请发起第一次个案会商,民政局牵头、八个单位参与,会议围绕四个问题开展:一是由于服务对象父亲强烈拒绝就医和帮扶,曾有伤人和自伤史,如何采取妥当方式让夫妻俩接受诊断和就医;二是如将服务对象父母送医,服务对象的监护照料和安置保障问题如何解决;三是服务对象父母的住院医疗费和四人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如何解决;四是服务对象今后的监护与医疗、教育问题如何安排。首次个案会商形成初步处置意向后,相关单位对处置方案做出书面回复并逐一落实。
柳江区民政局联合卫生局精防办入户调查,邀请广西脑科医院精神疾病专家和残联专家对服务对象父亲的精神、智力和身体健康状态做出评估,评残结果为精神类二级残疾,患精神分裂症和被害妄想症,生活部分能自理,但本人不接受自己有病、抗拒吃药,服务对象评残结果均为二级智力残疾。
(三)第三阶段:2023年1月-5月
1.跨省转户籍,为保障福利打基础。柳江区民政局和派出所等单位与福建省相关单位及服务对象外婆家庭成员多次沟通,成功将小东及其母亲的户口转到柳江区,为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打好基础。
2.切实保障福利,确保基本生活和生存权。柳江区民政局发起第二次个案会商,重点商讨服务对象一家的福利保障问题,根据残疾评定结果和现状评估最终确定:服务对象父母纳入特困供养,服务对象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畴。B镇人民政府为该家庭办理临时救助;柳江区乡村振兴局对服务对象一家进行评估,纳入防贫监测范围,给予帮扶支持。
3.疑难问题寻求上级专业支持。因精神障碍群体的监护能力尚未有权威的评估标准,其监护权处置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可依,所以申请柳州市局资源支持,并由柳州市民政发起个案会商。会商专家从法律角度提出为服务对象父母指定监护人,如果指定成功监护人可以申请让其接受强制医疗,先保障就医诊疗后再进行监护能力评估;父母就医期间,指定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将服务对象转移到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教育、康复和生活照料。
4.回归服务对象立场和个案管理目标,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得到上级个案会商结果,柳江区民政局在本地发起第三次个案会商,考虑到法律程序需要较长时间且搜集充分证据存在困难,还出现多重的伦理困境,故暂不启动法律程序,而是由民政局、B镇政府、社工一同与服务对象大伯多次沟通,希望他能主动作为服务对象一家的监护人,最终他也同意签署监护协议。
个案会商达成一致行动计划:首先,服务对象大伯作为家庭监护人,提交特困供养人员入院就医申请书、与医院签定相关委托协议;其次,服务对象大伯提交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寄养到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书;最后,柳州市民政局批复请示,民政局和社工配合市儿童福利院做入院评估检查。
截止2023年6月,运用个案管理方法和个案会商手段,高效解决服务对象问题,达成目标,可以结案。服务对象顺利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社区社工的服务结束。
五、总结评估
个案管理过程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的服务资源,严格遵守个案管理和个案会商的工作程序,服务对象越来越信任服务人员,服务对象父亲对政府关注和爱心帮扶不再强烈拒绝和抵触,服务对象大伯越来越主动配合且乐于承担家庭监护人的角色。
服务目标全部达成,结案后社工两次到市儿童福利院调研和观察,服务对象已适应儿童福利院的生活,得到很好的照料关爱和康复教育,小东正在学习生活技能,小明对基本生活用品、形状、颜色、1-12数字等有认识、会说更多简单生活语言。
六、专业反思:个案会商的作用机理及社工介入的实践思考
(一)会商发起负责人主导
民政局未保办在政府部门系统中既是议事协调枢纽,又直接参与和提供困境儿童服务,熟知政府系统的运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熟知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法,作为会商发起负责人可以与各相关部门直接对话并发挥其责任主导优势。
(二)社会工作者主辅
社会工作者作为个案会商最有力的协助者,为会商提供充分信息和专业评估、决策的依据,在评估中起着重要作用。假如个案会商结果和执行过程产生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会及时提出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的建议和提醒。
(三)多部门协调
疑难个案的个案会商,需要更多专业和权威的力量加入到分析评估中,卫生局、医院和残联都参与,权威的诊断结果有助于解决问题;其他部门为解决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四)其他角色参与
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服务对象和服务对象家人通常容易被个案会商发起负责人遗漏邀请,这正体现行政性与专业性的工作方式处于相磨合期的阶段性问题,如果个案会商负责人本身就是社会工作师,便呈现行政角色与专业角色融合或冲突的情況。服务对象及服务对象家人(或监护人)在会商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才能充分把正式与非正式支持网络整合并协同工作,达成目标。
(五)沟通协调助推
会商负责人多次主动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协商,有了工作团队的情感,除了职能部门间的公事公办之外,情感沟通同样发挥重要作用。个案会商后执行过程的沟通也很关键,会商负责人主动建起会商微信工作群,成为会商后持续的沟通平台,非常履职地将会商决策后的服务进度通报在群里,让会商单位看到服务进度、服务对象状况的改善、看到各个部门联动的成效,也更愿意参与进来。
七、结语
综上所述,精神障碍患者群体具有其特殊性,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面临更大难度和更复杂的情况,个案会商有工作流程并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解决个案问题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目前,疑难个案的个案会商可借鉴经验鲜少,本案例成功尝试为儿童权益保障个案会商提供实务参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6年第18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86312.htm.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2019-4-30.https://xxgk.mca.gov.cn:8445/gdnps/pc/content.jsp?mtype=1&id=116541
[3]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委会.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9.
[4]童敏.社会工作理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159+347.
[5]李经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解读《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试行)》[J].社会福利,2022(5):16-17.
作者简介:黄钰婷(1985.3-),女,汉族,广西南宁人,社会工作硕士,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儿童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