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2024-04-13唐诗黄婧赵晓荷郑妍滢
唐诗 黄婧 赵晓荷 郑妍滢
[摘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回应国家构建“两型社会”之新理念,笔者针对虐待型动物表演中被侵害的动物权利,探寻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并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提出立法建议来解决这一难题,最终提出构建“动物友好型社会”愿景的理念,助力动物权利保障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表演;法律保护;动物友好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3.002
一、主张“动物权利”的背景及正当性
近期,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引发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野象谷景区组织大象表演涉嫌虐待野生动物。此前,类似案例已经进入大众视野,虎鲸家族遭受围捕并被迫表演、新闻中驯兽员训练动物跨省演出的残酷……这些事实倒逼着学界思考:动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
动物长期以来被视为人类的财产资源,但动物也是生命,与人类共享自然。有学者主张:“在法律上赋予动物权利正是人类对自然认识,反映和顺从自然规律的表现。”[1]人类可以从动物身上获得情感慰藉与生命启示,因此动物至少享有伦理道德上的一定限度的权利[1]。随着多个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之动物权利理论体系在学界不断发展,提供了“动物权利”立法借鉴资源,诸如以国际上普遍认可有关动物的五大自由为基础,可构筑动物权利基本框架:生存权、发展权、善待权、自由权[2];“人与动物和谐共处”“动物友好型”等理念也被广泛提出并认可,说明该主张逐步得到社会共识支撑。
综上,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法律领域的趋势,本文将着眼于动物表演领域探讨动物权利法律保护路径。
二、国内动物表演的现状解析
(一)动物表演产业现状
目前,在相关产业中存在表演动物生存饲养环境较差、表演压力过大、健康状况堪忧、相关工作人员的观念较为落后等问题。工作强度过大,致使表演动物健康状态不佳;训练模式过时,大部分动物表演依然采取传统惩戒式训练,使其身心受损;相关工作人员对动物权利的意识较为单薄,仅寻求达到工作目的和盈利效果而未考虑表演动物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动物表演与动物权利的社会意识与相关立法现状
近年来,社会大众对于动物表演与动物权利的认知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法律权利意识的飞速增长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初步实践而不断颠覆、刷新、重塑。为了考察社会大众对动物表演的认知,笔者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75份,对象涵盖各省份民众,分别从社会观念意识、对司法实践的态度等几方面进行问题的设计,对目前社会对动物表演的整体看法进行调查分析。
1.逐步增长的社会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最高教育程度在大学本科、专科及以上的群体对动物表演与动物权利的相關话题有更高认识与关注度,而学生和刚参与工作者参与该话题占比较大,这意味着社会较年轻人群对此类话题有更多关注与更深理解,能预见此领域研究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得到持续发展,相关立法前景光明。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73.68%的人关注过媒体曝光过的环境恶劣的动物园或是动物表演的反面事件,说明大部分民众能够浏览甚至持续关注动物表演的相关新闻话题并作出自身的价值判断。
2.公众对立法、司法实践多保持正面态度
调查发现,关注相关媒体信息的人群比例与关注中国动物产业相关立法的人群比例十分接近,这从侧面体现了新闻报道与媒体推广能够促使民众关注动物表演行业立法现状并对国家的相关立法调整作出响应。大部分民众已能够认识到动物表演与动物权利的关联性,并能对相关立法与动物表演产业的调整保持关注与支持。综上,动物表演的行业规范化与动物权利的相关法律概念在社会意识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土壤。
3.我国相关领域的现行立法依然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暂未出台以动物福利理念为出发点的动物保护基本法,现有相关法律也仅针对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即将动物作为一种经济资源予以保护。关于娱乐动物的规制近乎一片空白,虽曾发布专家意见稿与相关规范文件,皆因缺乏实施基础而不了了之。
三、域外立法实践经验分析
动物表演关系动物的身体权和生命健康权,是动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有关立法较为稚嫩、散见于动物保护的规定中,故要研究相关法律,可从动物保护基本法中窥知一二。
(一)以建构法治体系奠定发展基础
1.英国
现代动物保护法发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后经多项社会改良运动为动物保护提供了土壤。英国议会讨论防止随意虐待动物的议案并通过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对待动物的专门性法律——“马丁法案”;1824年,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成立,在发起人的努力和政府的认可下,协会不断发展并促进动物保护在多国兴起;[3]1911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不同目的的动物;另外,针对动物表演大量存在的现象,制定了《表演动物(管理)法》,还通过《动物园许可证法》以完善动物园许可证标准和体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英国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为他国提供蓝本。
得益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保护协会的尽责,英国法院对侵害动物权利的案例进行审判,并给予严厉处罚,实现对动物的大力保护。
2.美国
动物福利观念的传播促进美国相关民间组织的兴起和相关法律的出台,如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动物福利法》。[4]尽管在实践中,存在法官理念差异导致判决差异大、诉讼主体难以定义造成起诉困难等问题,但因动物侵害的多发性、公益组织的推动和大量司法判例助推着动物福利法得到贯彻落实。
从英美实践来看,动物保护无法一蹴而就,而需总体规制、多措并举。从长期来看,我国可以动物保护为导向针对不同主体、对象进行规制。
(二)以完善相关实践推进长足发展
现今理论界形成以汤姆·睿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派和以卡尔·科亨为代表的动物福利派。[3]理论的成熟发展推动动物保护走向实际,加之早期英美实践的影响,各国各地区对动物保护重视程度提升并成效显著。
1.中国香港与中国台湾
香港地区制定法律和条例,严厉禁止虐待动物行为和动物打斗竞技的行为,特别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规定:任何人对动物进行残酷殴打、不良对待等行为,使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折磨,一经定罪可判罚。
台湾地区则以“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为宗旨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同时鼓励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并参与到相关法律研讨、拟定,还凭借完善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检举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5]。
2.欧盟
凭借着内部丰富的研究经验和逐渐提高标准,欧盟采取可操作性强的做法。[6]从欧盟着手的调查方式来看,其更多基于对经济和生态方面的考量,如保护动物能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进而维持经济效益;遗憾的是,组织特性阻碍后续保护,相比于英美,欧盟的司法主动性有待提升。结合我国现状,宜先从法律层面对亟需禁止的虐待型行为进行规制,是当下的可行和必行之举。
综上,从各国实践看,只有完成观念的转变,多方参与、多管齐下,方能谋求下一步发展。
四、基于动物友好型社会对我国表演动物保护的构想
(一)基于动物友好型社会愿景,提出动物权利保护理念
我国目前尚未针对表演动物权利等问题出台规范性法规予以保护,而较短时间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困难。但我国在动物权利保护相关方面已有良好的群众意识,由此笔者认为可先基于动物友好型社会愿景,在法律层面提出动物权利保护理念的原则倡议。
在动物友好型社会中,动物不再是人类所利用的工具,而是与人类和谐共处,在此愿景基础上提出动物权利保护理念能够促成人类与动物共赢格局。因此,动物权利保护理念的具体内涵可以包括以下三点:
1.以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为指导。尊重自然规律,顺应动物的天性,不以人类视角凝视动物,不诱导动物拟人化行为,不将人类道德观强行施加于动物。
2.因地制宜原则。开展表演动物保护行动,设立动物表演制度,促使动物表演产业特色化本土化发展,推动中国本土动物保护建设。
3.公序良俗原则。虐待表演动物的行为应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包含侵害表演动物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存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强迫动物作出拟人化举动的行为等。
(二)对动物表演相关产业作出具体实践改革
从目前国内动物相关领域的经营状况与社会需求来看,动物表演依然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可满足动物园持续运营与大众娱乐科普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动物表演应自我突破,深入理解动物权利理念,将传统动物表演转变为动物行为展示。
传统的动物表演大多通过惩罚与引诱的方式训练,逼迫动物作出违背自身生理习性的行为。而新型动物展示则以打造沉浸式动物行为展示的目的,以极大丰富饲养园区内丰容物以接近动物生活原生态为手段,给予动物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利,让动物能够在接近原生环境下充分地展示自身自然行为,做到“反对虐待性动物表演,但不阻止动物自己要表演”。
(三)尊重地方特色,鼓励地方制定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暂无表演动物领域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指引,但部分地方曾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动物表演进行严格监督管理,这些基于地方具体实践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展现了一定的动物表演领域中的动物权利元素。调查报告的数据也显示,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文化水平不同而对动物表演的态度存在差异,需综合不同地区作出特色化规范。由此,各地方政府可结合地方动物表演文化特点,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加以体现动物权利;有些地区已经开始针对动物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如《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带动公众参与到条例办法的制定中,由上至下促进“动物权利”逐步立法。
(四)建立监管机构,拓宽保护渠道
目前,相关部门多对关于动物表演的举报热切答复,但因缺乏下设机构、职能分配无门而不了了之,因此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林业、农业部门下设立联合办公机构与线上平台,发挥政务公开、理念宣传作用,增强监管活力;相关部门可开展不定期走访,在实践中明标准、促执行;还可以定期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人士意见,实现联合群众、社团,形成三方监督体制。
五、结语
目前,我国动物相关产业现状仍有待改善,表演动物的生存环境与权利保护问题仍需更多关注。随着动物权利议题被发掘并引发民众思考,“动物友好型”社会的愿景将逐渐成为可能,应从树立理念入手,借鉴吸收域外成功经验进行产业改革实践,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动物权利保护之路终将清晰地铺展在眼前。
参考文献:
[1]尹生.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学思考——兼论中国动物保护法的构建[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125-129.
[2]李梦婷.我国动物权利的法理证成及实践路径[D].山东:烟台大学,2022.
[3]吕冰清.“动物不是物”的法理分析[D].江苏:苏州大学,2020.
[4]陈晞维.动物保护的法伦理学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18.
[5]程新惠,石瑜娇.我国大陆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借鉴[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會科学版),2018,16(8):27-30.
[6]钱枫欧阳.论动物权利[D].浙江:浙江大学,2018.
基金项目:202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市级项目,项目名称:动物权利法律保护路径研究--动物友好型社会愿景之动物表演问题的考量(项目编号:S202310394017)
作者简介:
唐诗(2003.2-),女,汉族,福建福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黄婧(2003.10-),女,汉族,福建泉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赵晓荷(2003.8-),女,汉族,安徽合肥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郑妍滢(2003.10-),女,汉族,福建泉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