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2024-04-13秦常皓
[摘要]在全面推动法治文明和谐社会的时代发展背景下,应当将治安管理与刑事司法作为工作抓手,不断加强两者的衔接,如社会防控方面的衔接、调整同一性质行为的衔接、决定程序方面的衔接,并突出社会价值。鉴于实际的衔接工作存在多种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衔接的全部优势,可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措施,助力两部法律的全方位衔接,如立法模式的改变是解决两法衔接问题的根本方法、注重对法律的实质解释可以对“两可行为”准确定位、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程序加强人权保障等。
[关键词]治安管理;刑事司法;衔接现状;衔接关系;衔接建议;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3.001
引言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在治安管理处罚工作开展时,主要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刑事司法工作开展时,则基于《刑法》,以保证各项工作开展的权威性与严谨性。通过从多个方面入手,推动两部法律的衔接,使得两者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出衔接的作用与价值,为民众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一、衔接现状剖析
(一)社会防控方面的衔接
在对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对应的法律进行分析可知,两部法律从犯罪处罚的视角切入,并在社会防控层面进行有效衔接,即:由治安管理处罚为基础,以刑事司法的相关工作为保障。基于两部法律进行分工明确地配合,有效提升社会防控的工作整体水平[1]。
两部法律进行衔接时,应当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情节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案件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准确界定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罚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我们可以发现,治安管理处罚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一般性原则,使得治安管理处罚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为推进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持;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已经构成犯罪事实的行为,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即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二)调整同一性质行为的衔接
1.调整对象的衔接
通过调整同一性质行为,助力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因为在两部法律条例中,针对公民的行为模式进行了界定,即行为人侵犯法律条规。在《刑法》中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不仅进行定性而且进行定量,最终导致两部法律存在局部的同质性,而差别主要是对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界定。为有效解决两部法律的衔接问题,则应当针对同一性质行为的对象进行调整,避免由于当事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在界定时出现界限不清、认定标准不明确等相关问题,影响对案件当事人的公正审判[2]。
2.惩罚措施严厉程度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法律抓手,为充分发挥出两部法律的现实价值,则应当突出法律的有效衔接;在实际衔接过程中,从惩罚措施的严厉程度入手,以保证两部法律发挥出一定的衔接作用。但通过对当下两部法律的衔接现状进行分析可知,在惩罚力度把控层面衔接工作做得不是很好,比如针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笔者发现刚够轻伤的伤害行为处罚力度与不够轻伤的伤害行为处罚力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尽管两者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产生的侵害性相差并不大,但处罚的力度相差非常大;这个情况充分说明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时出现了明显的断层,不利于法治文明公平公正社会的建设,相关部门应当着手解决相关问题,助力两部法律进行有效衔接。
(三)决定程序方面的衔接
在两部法律进行衔接时,应当将其看成一个整体,进而从决定程序的层面进行衔接。因为合理公开的决定程序,不仅可以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同时能够对社会其他民众产生一定的普法作用,使得民众正确认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能够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产生敬畏之心,同时消除对《刑法》的畏惧之心。个别不懂法的民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秉持轻佻的认知,从而产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给自身与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3]。
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分析可知,由于其中使用了大量规范性语言,进而给后续公安机关的工作开展提供了较大的解释空间。案件负责人员对规范性语言的解释将最终影响到案件审判的结果,而办案人员对相关条例语言进行解释时由于监督工作的缺位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若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审判裁决不服,则只能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将消耗当事人巨大的精力,所以很多当事人在综合权衡后度选择隐忍、放弃了自己合法的权利;该类事件的增多,将使得“选择性执法”问题愈加严重,不利于增强民众对法治条例的支持与维护,影响到依法治国工作的推动。
二、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研究
(一)“定量”维度下的衔接关系
在“定量”维度下对两部法律的衔接关系进行研究时,可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对应的案件情节、后果、次数、数量等,均可以将其作为两部法律进行实质性衔接的定量标准。但所谓的“定量”,也不过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等规范性的语言文字表述,相关案件的认定最终标准更多地掌握在司法机构,也就是拥有司法权力的公职人员手中,这也将导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行为认定出现不同,给案件行为的裁定造成影响。笔者认为,在未来治安管理与刑事司法进行衔接时,应当针对量化不清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采用更多专业、严谨、准确、无歧义的文字进行表述,为后续的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工作开展提供依据[4]。
(二)“罚则”维度下的衔接关系
笔者认为,若将两部法律衔接关系的定量分析視作常规分析,那“罚则”维度下的关系分析,则倾向于带有一定抽象程度的结构化研究。比如,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是法治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强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属于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级别处罚力度。
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当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针对公民最为严厉的处罚,则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过分析可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治安管理处罚还包含强制性的收容教育等措施,相关的举措明显带有一定的惩戒色彩;由此可见,在特定的人权维度下,治安行政管理处罚中剥夺人身自由权的强度,远比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更加严厉。
若从“罚则”维度下,针对刑事犯罪与违返治安管理行为的衔接进行研究,则可以进行逆向思维分析讨论,即根据两部法律惩罚的衔接关系评定“罚则”设定标准的合理性与人性化。逆向思维研究工作的开展,旨在推动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进行更加紧密地衔接,发挥出两者衔接的意义与价值。
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相关建议探讨
(一)立法模式的改变是解决两法衔接问题的根本方法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时,为有效解决两者衔接的相关问题,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真正意义上解决两者衔接的问题,并架构治安管理处罚、轻罪制裁、重罪制裁的三级违法犯罪制裁体系,该套制裁体系又被称为轻罪制度。
在这套制度打造过程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在两部法律中适当增加法律条文的严谨描述语言,避免使用意思相近的规范性语言使得法律条例中的行为模式与危害结果确定性得到增强,如将“损毁”改为“损伤”,明确文字的边界标记,便于对相关行为进行界定。其二,在同一性质的行为进行裁决时,应当保证刑事司法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治安管理处罚力度,便于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越俎代庖的问题,影响到轻罪制度的运行;如治安管理处罚的最高上限,设定为较长时间的行政拘留,在根据当事人的犯罪结果对其进行刑事司法判决时,而最低限度应当超过监禁的管制力度,实现对当事人罚当其责,完成两部法律的有效衔接。
(二)注重对法律的实质解释可以对“两可行为”准确定位
在法治社会背景下,我们应当客观意识到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性,为使得两者进行有效衔接、共同推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则应当针对其中的“两可行为”进行精准的定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将直接影响到具体问题的处理结果,为此相关的刑事司法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则应当客观分析案件,并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于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比如,在部分案件中的当事人,尽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但由于并未完全实施,可不做犯罪处理,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若部分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但是相关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审判时,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将当事人涉及的案件,移交给公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的审判[5]。
(三)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程序加强人权保障
为使得我国的治安管理處罚与刑事司法进行有效地衔接,应当从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同时入手,完成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同,因为在治安管理处罚维度下,能够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进行剥夺,且对案件中当事人的处罚举措,将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示范影响力。为此,在对当事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秉持公正、公开、公平的核心原则,增强民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认同与支持。
笔者认为,在新时代全面推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在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时,应当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处罚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从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在具体条例细化时,可突出以下几点:其一,在相关的案件侦办时,应当由公安机关的不同部门开展侦、控、审,明确案件办理的流程,保证每一步流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均得到有效保障;其二,应当科学合理地增加公安机关的说明义务,即要求相关的刑事司法部门对案件的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其三,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发力,推动治安管理法律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如听证范围的适当扩大、建立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确保相关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与严谨性[6]。
四、结语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全体公民参与其中,共同营造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从而保证每一位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本课题研究中,笔者针对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分析讨论,基于衔接工作现状提出了几点相关建议:在今后治安管理与刑事司法进行衔接时应当从细节入手,明确衔接的具体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具体边界标识等,避免使用大量规范性的文字,影响到两部法律衔接工作的严谨性与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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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秦常皓(2003.10-),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本科,研究方向: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