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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从“犬” 字的归部理据探索

2024-04-08谢聪

今古文创 2024年12期
关键词:说文解字

【摘要】《说文解字》(简称《说文》)中存在由同一义符参构的一组会意字被分散归入各部的现象,这与同义符的形声字(单体)都随义符统归一部的归部原则不符,且许多字由多个义符参构而成,《说文》选择某一义符的归部原则不明。以《说文》从“犬”字为例,分析部内字中纯表意字、亦声字的归部,发现其归部基本遵循“以类相从”的原则,少数例外由于自身字形体特点和《说文》部首制约的字依据“据形系连”的原则归部。

【关键词】《说文解字》;归部;以类相从;据形系连;从“犬”字

【中图分类号】H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标号】2096-8264(2024)12-0122-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12.038

《说文》设立部首,并依据一定原则将所收字归入某部,使每一个字有部可归。经前人考究发现,《说文》系统中某些字的归部明确无疑。包括:(1)附体象形字、加体指事字,依照统一惯例,取其成字构件归部,如附体象形字“覍”的成字部件“皃”是附体,主体部分不能独立,应归入皃部;加体指事字“畺”由“畕”加指事符号“三”构成,指事符号本身不成字,只能归入独体象形字所代表的部首,因此“畺”归入畕部;(2)反体字、变形字依据《说文》体例随正体归部,如反体字“乏”正体为“正”、“?”为“  ”省形、“世”由“卅”变化而来,分别入正体所在的正部、部和卅部;(3)同形复体字若无属字,一般随单体归部,如“兓”“兟”分别归入单体部首兂部和先部;(4)单形形声字,依据《说文》体例,统一按义符归部,如“禁”,从示林声;“玠”,从玉介声,二字依据义符分别应归入示部和玉部[1]109。

上述4类字可以明确归部,但《说文》还有一部分的多义符合体字,如多形形声字、异体会意字、亦声字等,其形体包含多个义符,理论上可取任一义符归部,而具体选择某一义符归部,许慎并未言明其归部原则,因此只有依据《说文》实际归部操作进行探究。

许慎编纂《说文》,以“凡某之属皆从某”标记部首与所辖字的形义关系。然而《说文》中存在这种现象:由同一义符参构的一组会意字并非统归一部,而被分散归入各部,如从“犬”的一组会意字在《说文》中并非同归犬部,而是被零散归入了5个不同部中。该现象若非许慎有意为之,那么必有另外原因。段玉裁、王筠认为会意字归部的依据是“字有所重”[3]390,随着研究深入该说的局限也逐渐暴露,部分会意字其参构义符并无主次之分而归部两可,只是许慎选其中之一归部罢了。“所重”说孤立地从字的内部探究归部规律,有悖于《说文》部内字“以类相从”的编排原则。刘忠华先生提出:“抓住与会意字一起归部的一组字的共同字义特点来考察会意字的归部,而非囿于偏旁与字义的关系”[5]13。经《说文》归部实际验证,刘先生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符合《说文》归部实际,开辟了考察会意字归部的新路径,是研究《说文》会意字归部问题的突破口,但由于《说文》会意字一千余,尚未进行逐一分析,因此该观点尚需详细充分的字例佐证。因此本文将以从“犬”的一组会意字材料为例,对其归部理据依次进行分析,从字于与字之间的关系探索多义符合体字的归部原则。

大徐本《说文》从“犬”字共收字93个,其中按“犬”字归入“犬”部的是88个,包括纯表意字10个、单形形声字73个、亦声字2个、省声字3个;另外5个字归入“茻”“口”“肉”“穴”“人”等诸部,包括纯表意字5个。73个一形一声的形声字,根据《说文》体例其形旁必是部首,因此只能归入犬部,这里不做立部原因讨论,合体会意字、亦声字由多个义符组构,其归部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笔者重点分析:犬部8个纯表意字、犬部2个亦声字和归入“茻”的一个亦声字以及“口”“肉”“穴”“人”诸部的4个纯表意字的归部理据。

一、犬部表意字的归部理據

犬部纯表意字有“尨狊獿狧犮戾臭猋”等8字,其归部理据分析如下。

1.尨(犬之多毛者,从犬从彡——引大徐本《说文解字》解释。下同),指毛多的犬,与“獀?猲獢獫?猈”排列在一起,?(犬惡毛也)、猲(短喙犬也)、獢(猲獢也)、獫(長喙犬)、?(黃犬黑頭)、猈(短脛狗),8字同属于犬类称谓义类。

《说文》与“尨”字同义符的“”“?”“彤”“須”

“耏”“彣”“髟”7字不归彡部,其中“”(聿飾也)归聿部,与“筆”同义类,共同组成一支完整的笔;“?”(新生羽而飛也)归部,与“鳧”(舒鳧,鶩也)共同表示野鸭飞行的状况;“彤”(丹飾也)归丹部,与“雘”(善丹也)构成条件关系,上品丹石可做成饰品;“須”“彣”“髟”3字作为部首字是为了满足部内字的归部需求。“尨”不入彡部,显然是为了与“獀”“?”“猲”“獢”等同义类字类聚,从而系连纳入同一部类。

“尨”不入彡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字与彡部诸字意义关系疏远,由此,“尨”入犬部,是为了让同义类的一组字处于同一部类。

2.狊(犬視皃,从犬、目),指犬注视的样子,与形声字“默猝”排列在一起,默(犬暫逐人也)、猝(犬从艸暴出逐人也),3字同属犬的动作义类。

《说文》与“狊”字同义符的“”“眉”“”“叡”

“冒”“眞”“見”“憲”“直”9字不归目部,其中“”

“眉”“”“見”字作为部首字是为了满足部内字归部的需要;“叡”字归部,与“?”“”“叡”3字在表深邃义上属于同义类;“冒”字归冃部,与“冕”“胄”2字同表表头帽冠类物品属于同义类;“眞”归部,与“”在变化义上属于同义类;“憲”字归心部,与“愼”(謹也)、“忠”(敬也)2字属于同义类,表人的性格特点;“直”字归乚部,若归目部,则乚部无字可归,是为了避免空部首出现。“狊”字不入目部,是为了与“默”“猝”2字同义类字系连,归入犬部。

“狊”字不入目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字与目部诸字字义关系疏远,无法类聚,因此“狊”入犬部是为了让同义类的字归入一个部类。

3.獿(獿?也,从犬、夒),指犬警觉而叫唤,表示犬的吠叫,“獿”字的另一个义符“夒”不是《说文》部首,因此只能归犬部,遵循了“据形系连”的原则。

4.狧(犬食也,从犬从舌),指犬类靠舌头舔舐进食,“狧”与形声字“狎狃猜”排列在一起,狎(犬可習也)、狃(犬性驕也)、猜(恨賊也),4字同属犬的习性义类。

与“狧”同义符的“甛”不归舌部,“甛”入甘部,与同表味道义的“”同义类;按,”狧“字归部两可,归入舌部,与“”“舓”均表舌头舔食义属于同义类,因此“狧”入犬部,只不过许慎选择其中之一归部罢了。

5.犮(走犬皃,从犬而丿之),指犬跑的样子,“犮”与形声字“猌”排列在一起,(犬張耳皃)、猌(犬張齗怒也)3字同属犬的动作状态义类。

《说文》与“犮”同义符的丿部统辖3字,即“乂”(芟艸也)、“弗”(撟也)和“乀”(左戾也)同属人类动作义类,与“犮”字动作主体不同,无法字义类聚,因此,“犮”入犬部,是为了与“”“猌”同属犬动作状态义的一组字字义类聚,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6.戾(曲也,从犬出戶下),指门槛高,抬起身体通过或门掩着,卷曲身体通过,且“戾”字的另一个义符“户”不是《说文》部首,因此只能归入犬部,遵循了“据形系连”的原则。

7.臭(禽走,臭而知其迹者,犬也。从犬从自),指犬能凭借敏锐嗅觉追踪逃跑猎物,与形声字“獵獠狩獲”排列在一起,(秋田也)、獵(放獵逐禽也)、獠(獵也)、狩(犬田也)、獲(獵所獲也),5字在与狩猎相关义上属于同义类。

“臭”字的另一个义符“自”所在的“自”部(鼻也,象鼻形)只辖“”(宮不見也,闕)一字,依据刘忠华先生有关注“阙”字的研究[5]12,我们认为,“自”部的确立是为了给字义或结构不明、构字部件功能不明的注阙字归部从而尽量避免空部首所采用的勉强归部的方法,部内字和部首字并无意义关联,而“臭”字作为犬类的某种追踪机能与“犬”部字意义紧密相关,因此,“臭”字归入犬部。

8.猋(犬走皃,从三犬),指犬奔跑的样子,“猋”为“犬”的同形复体字,依据刘忠华先生有关于“同形复体字立部与归部”的研究[10]96,通过考察《说文》,发现“猋”不是说文部首,且另无属字,因此归入犬部,遵循了“据形系连”的原则。

综上所述,犬部纯表意字中“尨狊狧犮嗅臭”5字的归部依据了“以类相从”的原则,其中“尨”“狊”“犮”“臭”分别系连的义符“彡”“目”“丿”“自”所属的部字义迥异,字义无法类聚;“狧”字归部两可,只是许慎选择犬部归部而已;“戾”“獿”分别系连的义符“户”“夒”2字并非说文部首,只能“据形系连”归入犬部;“猋”为无属字的同形复体字,应依据“据形系连”的原则,随单体“犬”字归部。

二、犬部亦声字的归部理据

《说文》中犬部所辖亦声字有“”“”二字,下文将逐一分析这二字的归部理据。

1.(竇中犬聲,从犬从音,音亦聲),指洞中的犬叫声,部首“音”及部内所辖6字均表示与弹奏乐曲相关的一些概念。“響”(聲也)、“韽”(下徹聲)、“韶”(虞舜樂也)、“章”(樂竟爲一章,從音从十)、“竟”(樂曲盡爲竟,从音从人)、“韻”(和也),可见“”字与“音”部诸字意义迥异,无法类聚,不能据亦声字符归部,因此“”归入犬部。

与“”同义符的“意”“戠”2字不归音部,而是分别归入它部。其中“意”(志也)归心部,与“志”“恉” 2字互训,表志向意愿之义,属于同义类;“戠”是注阙字,其造义不明,因此“据形系连”归入戈部。所以“”入犬部,是为了让同义类的一组字纳入同一部类。

2.(妄彊犬也。从犬从壯,壯亦聲),指健壮而凶悍的犬,且“”字构件中的“壯”字并非《说文》的部首字,不能据亦声字符归部,因此“”字只能“以类相从”归入犬部,遵循了“据形系连”的原则。

总的来说,“”的归部原则是“以类相从”,“”字与系连的“音”字所属部字义迥异,无法类聚;“”字系连的“壯”并非《说文》部首,只能“据形系连”归入犬部。

三、从“犬”而未归入犬部的表意字归部理据

《说文》中有5字既未归入犬部,又非部首字的从“犬”的表意字,分别是亦声字“莽”(茻部)、会意字“吠”(口部)、“肰”(肉部)、“突”(穴部)和“伏”(人部)。下文将逐一分析这5字的归部理据。

1.“莽”(南昌謂犬善逐菟艸中爲莽),指丛生的草,犬擅长在草丛里追猎野兔,该动作发生地点与草丛有关联,“莽”字与“莫”(日且冥也)、“葬”(藏也),三字字义类聚,在涉及草丛的场所义上属同义类。

《说文》与“莽“字同义符的“”不入茻部,“”归丩部,与“糾”在缠绕纠结义上属于同义类,将“莽”归入犬部,犬部诸字无法意义类聚,因此,“莽”取亦声字符归入茻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2.“吠”(犬鳴也),指犬发出吼叫,通过口将吠叫声发出,“吠”与“咆”(噑也)、“嗥”(咆也)两个互训字指野兽嚎叫,三字字义类聚,同属动物嚎叫义类。

按,“吠”归部两可。归入犬部,按照“以类相从”的原则,而与“?”(犬吠不止也)、“?”(小犬吠)诸字类列,亦无不可,但《说文》有一字只入一部的原则,因此“吠”不在犬部重出。

3. “肰”(犬肉也,从犬、肉),指犬的肉,以犬肉为食物,“肰”归入肉部,与“脼”(膎肉也)、“脯”(乾肉也)“肰”(牛脅後髀前合革肉也)等字表动物肉属于同义类。

《说文》与“肰”同义符的“脜”“胞”“能”等11字不归肉部,而是分别归入它部。其中“能”“炙”“龍”“筋”4字作为部首字统辖一组字,是为了满足部内字归部的需要;其中“脜”入部、“脊”入部是为了避免空部首出现;“胞”归包部,与“匏”在表示生命孕育的芽床上属于同义类;“?”入丑部,与“羞”共同构成一个进献祭肉的事件;“”归部两可,入酉部与“醨”(薄酒也)、“酏”(黍酒也)等字共同构成一个饮酒配肉酱的事件,亦可入肉部与“肍”(孰肉醬也)、“脠”(生肉醬也)、“”(豕肉醬也)等字同表肉酱义属同义类,只是许慎选择归入酉部罢了;“胖”入半部,与“叛”(半也)共同构成一个分半体牲畜祭祀的事件;“”入歺部,与“殘”(賊也)、“?”(殺羊出其胎也)2字在杀死义上属于同义类。“肰”入肉类,是为了让同义类的“肰”等字系连纳入同一部内。

“肰”不归犬部的另一个原因是该字与犬部诸字字义关系疏远,犬部诸字无法与动物肉类字义类聚,因此只能归入肉部。

4.“突”(犬从穴中暫出也),指犬从穴中突然而出,犬出于某种原因突然冲出自己的巢穴,与“窣” (从穴中卒出),在离开洞穴义上2字属于同义类。

《说文》与“突”同义符的“泬”“窅”“”3字不入穴部,而是分别归入它部,其中“泬”入水部,与“滕”(水超涌也)、“波”(水涌流也)、“氾”(濫也)等字在水流急行义上属于同义类;“窅”入目部,与“盰”(目多白也)、“矔”(目多精也)、“眊”(目少精也)等字在表示眼睛特征上属于同义类;“”入米部,与“糈”(糧也)、“?”(穀也)等字共同构成偷盗粮食的一个事件。“突”入穴部,是为了与同义类的一组字归入一个部内。

“突”不入犬部,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字与犬部诸字字义关系疏远,因此只能归入穴部。

5.“伏”归部两可,“伏”(守候之义)入犬部,与“狎”(犬可習也)、“狩”(犬田也)2字在助益人类活动上属于同义类;“伏”入人部,与“促”(迫也)、 “例”(比也)2字在靠拢义上属于同义类,只是许慎选人部归字罢了。因《说文》一字只入一部,因此“伏”归入犬部。

与“伏”同义符的“祝”“介”“僕”“矦”“貣”等诸字不入人部,而是分别归入它部,其中“死”“”“臥”等字分别作为部首字统辖一组字,它们单独立部是为了满足部内字归部的需要。其中“祝”入示部,与“”(祝也)、“祓”(除惡祭也)等字共同构成一个祭祀祈咒治病求祥的事件;“介”归部两可,入八部与“”(分也)、“公”(平分也)2字共同构成一个划界平分的事件,入人部,与“作”(起也)、“借”(假也)等同表动作义的字属于同义类,只是许慎选八部归部罢了;“僕”随亦声字符入菐部,与“”(賦事也)共同构成一个派给侍从工作的事件;“矦”归矢部,与“矯”(揉箭箝也)、“矰”(隿?矢也)共同构成弓箭配套物品;“貣”归貝部,与“賂”(遺也)共同构成一个贿赂事件;“?”入彡部,与“修”(飾也)一起构成整理秀发的状况等。

通过将上述5字义符进行分别归部,发现“莽”字据亦声字符归入茻部字义类聚;“吠”“伏”2字字据两个义符归部均可,只是选择口部归部罢了;“突”无法与犬部部内字义类聚,因此分别归入穴部和人部。总的来说,“莽吠肰突伏”5字的归部遵循“以类相从”的原則。

本文分析15个从“犬”字的归部,其中有11个符合“以类相从”的原则,约占比73%,可见“犬”作义符的合体表意字、亦声字是归入犬部还是取另一个义符归部,主要由“以类相从”的原则决定,即把字义关系密切或特点相同的一组字,取共同的义符归部。正因如此,由“犬”与另外义符参构的合体字才会出现或者归入犬部、或者据另一个义符归部的情况。其中“獿”“戾”“”3字其中一个义符并非《说文》部首,只得“据形系连”归入犬部;同形复体字“猋”无属字,依据“据形系连”的原则,随单体归入犬部;个别字如“狧”“吠”“伏”归部两可,深层原因是“以类相从”。总体来说,“以类相从”是许慎选择某个义符对会意字进行归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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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聪,男,四川德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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