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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2024-04-07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24年3期
关键词:同等条件公司章程行使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我手中持有某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去年,一位朋友想购买我部分股权,我考虑后与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部分钱款。

今年,购买我股权的朋友要求我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认为我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请教周律师,我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另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孙先生

孙先生:

您好!

一、股东转让股权,应遵从约定或法定

首先,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看该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若有相应规定,应当从其规定。

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如果您想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您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并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才能进行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可以包含股权受让方的信息、价格、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等内容,以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您也可以将以上内容另行发送通知。

二、征得转让同意的股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征得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主要包括:

1. 主体条件:必须是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 转让标的股权条件:必须是本公司的股权。

3. 期限条件: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之内。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分析,受到书面转让股权事项征询中包含股权转让条件的,则必须在三十天之內提出购买要求。如果股权转让条件另行发送通知的情况下,则从收到股权转让条件的书面通知开始计算三十天。如果公司章程或书面通知中约定回复期限超过三十天的,则从其约定。

4. 限制条件:必须是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购买股权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否相同或相当)。

如果您股权转让的书面征询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也未提出在同等转让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您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如果其他股东提出了在同等转让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您应当将股权转让给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果有多个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那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协商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各自出资比例认定。

三、股权转让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

如果股权转让的书面征询未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该股权则不得对外转让。但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部分股权。如果不同意的股东无意购买该部分股权的,则应当视为同意。

另外,不同意的股东购买未征得同意转让股权的价格,《公司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一般由双方协商或者评估决定。

四、未征得股东同意的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协议

您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属于效力待定。您应当首先书面征询其他股东的同意,如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没有股东提出行使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您们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才属于有效合同,那么,您可以要求其他股东配合您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工商变更登记义务。

如果您们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或者征得同意后其他股东行使了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则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尽管您不用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您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钱款。

综上,建议您尽快依照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履行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应程序。在公司股东不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您应及时通知受让方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退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钱款。

以上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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