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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涉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2024-04-05

当代教研论丛 2024年1期
关键词:俄语培养目标一带

杨 健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1]“一带一路”建设在新形势下不断推进,十余年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历经了早期的理念提出及今天的规则建构这一关键阶段后,[2]“一带一路”建设多年的经验表明,涉外法律人才在充分保障与促进国际投资、贸易方面至关重要。随着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国门,涉外法律人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了解国际环境和通晓涉外法律规则也成了涉外法律人才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众所周知,“一带一路”倡议是国家在新常态下做出的重大举措,“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不仅对我国有积极的意义,在国际社会也产生较大的影响。可以说,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到建设的持续推进,具有极强的国际意义。而“一带一路”建设要持续良性推进,为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是现实所需。由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加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显得非常必要。

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对落实“一带一路”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涉俄法律人才培养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家大力倡导“一带一路”与推进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新背景下,特别是在俄乌冲突以来,俄罗斯积极开发远东地区,这给中国对俄贸易、投资往来、人文交流都带来了新的契机,而这些国际往来都需要法律的保障。不仅是在国际经贸领域,在双边合作安全方面,中国和俄罗斯也有着紧密的关系。[3]因此,具有涉俄法律知识和涉俄法律技能的优秀法律人才,就成为确保“一带一路”在涉俄沿线国家顺利实施及我国企业涉俄纠纷良好解决的重要保障之一。

《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标志着中俄两国关系从政治、军事等领域合作拓展至全行业、全方位的全面战略协作。“一带一路”不仅促进了中国与亚欧各国的往来与交流,而且极大地便利了亚洲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贸易与投资,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往来与发展。自“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作为中国重要的合作伙伴,俄罗斯一直与中国、中亚国家、东欧国家保持着友好往来,共同致力于共商共建共享建设。需要认真关注的是,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概有近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使用或者常用俄语,这从侧面反映了涉俄法律人才的重要性。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俄语+法律”复合型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二、我国涉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的不足与困境

(一)涉俄法律人才培养领域的覆盖面不足,培养数量偏少

我国涉外法律人才,不仅存在着数量不足和经验不足,还存在着能力不足和培养不足的困境。[4]无论是涉外律师人才,还是国际仲裁的法律人才,以及跨国公司的法务人才,总体来说,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面不够宽,而且在数量上难以匹配涉外业务需求,涉外法律人才的缺口较为明显。系统接受国外法律学习或者通晓国际规则的法律人数处于低位,这在涉俄法律人才方面更加明显。比如,2023年开始在全国20所高校招收的国际仲裁项目研究生,要求是以中文及英文撰写硕士毕业论文,俄语是不被允许的,导致既懂俄语也想学习国际仲裁的学生无法参与到国际仲裁项目中。除此,在覆盖面上,相较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等传统国际经济法领域,我国涉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安全、跨境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和法律人才更是相对较少,这也是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弱势之一。

(二)涉俄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目标体系不健全,培养理念相对滞后

传统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规模局限于“精英”层面,其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为满足涉外审判实务和高校国际法教研团队的人才储备,因而未设定具体的、多层次分类培养目标,导致培养目标不够健全,与实践需求可能脱钩。国内一些高校,包括黑龙江大学作为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重镇,其人才培养目标也是在不断摸索和探究的过程中。除了法学院的“俄语+法学”的培养目标,还设有中俄学院的法学专业,研究生阶段还有中俄学院与法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方案,但导师也是由法学院的老师担任,培养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涉俄法律人才培养显然应当着眼于人才储备的长远目光,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培养原则,确立多层次的分类培养目标,树立完全国际化的培养理念,这一点,不仅要从学校突破,也希望国家层面给予支持。

(三)涉俄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实务化特色不明显

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要科学,符合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国际化与实务化是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特色和目标,从当前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进:其一,因没有涉外及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导致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特征不明显;其二,因普遍缺乏既懂俄语,又懂国际法的专业教师,导致涉俄法律人才培养课程的设置无法成体系,很多课程开不出来;其三,在课程体系设置方面,因涉俄实践比较少,对涉俄法律实务重视不够;其四,在俄罗斯外籍教师的聘任与学生接受俄罗斯法律知识方面,存在差异及协调性不足的问题。

(四)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及俄文教材匮乏,教学方法创新不足

以某高校的“俄语+法律”人才培养为例,很多俄籍教师的授课内容因学生对文化等基础问题不了解、学生本身俄语基础薄弱等原因,导致很多学生无法接受,授课效果不好。外籍教师授课方式不同,要么过于基础,要么很多学生无法掌握;一部分学生学了之后又考虑到与国内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关,从而缺乏积极性;还有的因俄罗斯老师的原因,很多课程开在大三学期,影响学生的考研等问题。同时,鉴于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知识基础和知识结构的考虑,很多高校法律院系需要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教材或资料,包括自己组织编写的俄语法律资料、中俄双语的俄文教材、当然还有原文文献。由此,在教材编写、著作撰写以及教学资料的准备方面,常用的是采用中俄双语或全俄文,就成为涉俄法律人才培养在教学资料方面的最基础要求,也是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特色。但是,常常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是,因为缺乏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许多教材、著作及教学资料的编写、撰写及准备过程中,大部分是直接模仿和移植俄文原版教材、著作等资料,转化的程度不够,缺乏与当代我国涉俄法律实践、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衔接,导致教学活动中很多学生无法理解。在此基础上,因教学方法缺乏创新,也很难形成我国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独立的体系,很难在短时期内走出教学困境。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涉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建议

面对以上现实问题,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的大背景,积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内外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熟悉国际规则惯例并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涉俄法律人才,特别需要培育能深入了解国际法律文化、积极参与国际秩序建设、准确掌握国际法律话语的涉外法律人才,[5]建立良好的培养机制已经成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一项急迫任务。

(一)积极拓展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覆盖面,逐步增加人才培养数量

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覆盖面要有针对性的增强,结合现实需要,在涉俄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国际仲裁等领域不断增加精通这方面涉俄法律知识的覆盖面。在逐步增加人才培养数量方面,要循序渐进。此处重点谈一下“俄语+法律”双学位联合培养模式。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中俄联合的双学位培养模式,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质量保证的线上教学。在课程设置和毕业要求方面,既要符合俄罗斯高校的毕业要求,也要符合我国高校的毕业要求,符合授予学位要求的,可以授予学位,这样学生可以获得中俄两国高等教育文凭。在具体的授课模式方面,可以灵活设置,一部分课程在国内学习,一部分课程由俄罗斯法学外教授课;也可以一部分课程在俄罗斯交流、进修学习,保证中俄双方的授课课时,最后由中俄导师联合论文辅导及论文答辩。双学位毕竟要求不高,但可以为涉俄法律人才的培养打下基础,条件成熟的高校可以尝试开设。

(二)健全涉俄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目标体系,更新培养理念

涉俄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目标体系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培养涉俄法律人才的高校必须重视,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培养目标,既不能贪大求全,又不可虚设自己没有能力驾驭的培养目标,比如说没有硕士培养方面的师资则不能开设涉俄方向的法律硕士培养方向。同时,在明确分类培养目标体系的基础上,必须更新培养理念,无论是涉俄法律知识的本土化教学,还是作为项目交换的俄罗斯异地学习和培养,都要注重理念的更新,着眼于有助于提高学生毕业后从事涉俄法律实务方面的竞争能力。涉俄法律人才的稀缺已经成为制约中俄两国经济合作的瓶颈,[6]而进一步加强中俄合作办学机制无疑是个比较好方式,通过适当有计划的中俄双方交叉授课、联合培养,互相承认课程学分,有助于让学生感受俄罗斯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及教学资源,在比较中更好地理解涉俄法律知识,打下良好的俄罗斯法律基础。通过中俄法律课程内容的比较,发现中俄法律知识的异同,进一步激发学习兴趣,引导创新思维,致力于长期和持续的涉俄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能力培养。

(三)优化涉俄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置,突出实务特色

传统的涉外人才培养,采取的是“外语+法律”的模式,但法律和外语的有机结合常常不到位,在涉俄法律人才培养中同样存在这个问题。由此,优化课程体系设置,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尤为重要。“俄语+法律”的教学模式是基础,但如何融会贯通,如何能让涉俄法律课程促进涉俄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才是关键。实践中,可以不断改进和完善高校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除持续优化已有的“俄语+法学”,使二者不断有机融合之外,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涉俄法律专业教学模块,如可增设国际法律相关专题,必要时扩宽俄罗斯文化常识等背景课程设置,开设俄罗斯国内法相关选修课,增强在校学生的涉俄法律意识和知识基础。除此之外,还需要从涉俄实践出发,设置包括涉外诉讼案件、国际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在内的案例课程,增强涉俄法律人才解决具体纠纷的实务能力,突出涉俄实务特色。

(四)健全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俄罗斯法师资及教材,创新教学方法

涉俄法律人才培养,必须有精通俄语及懂俄罗斯法的教师,包括国内的俄罗斯法教学科研人员。有条件的高校可以从国外聘请的俄罗斯法兼职或专职教师,这方面的师资是保证涉俄法律教学顺利展开的前提。除了师资之外,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教材也是值得重视的方面,在教学科研中,使用及参考经典的俄文原文教材是必要和必须的,包括俄罗斯法的译著和教材,如著名的俄罗斯法律研究学者黄道秀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都是重要的参考资料。在教学中,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俄罗斯的民法典与我国的民法典有诸多不同,俄罗斯的民法典中包含了“国际私法编”及“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编”,[7](P550-523)而我国未包括。为了适应国内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还需要一定的转化与改良,比如自己编写符合实际、能更好地被学生接受的俄罗斯法相关教材,包括编写一些相关的涉俄国际经贸方面的案例书籍,以增强涉俄法律人才培养的实效。另外,还要注重涉俄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创新,包括具体教学模式的创新,如在保证把握涉俄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多进行适当的翻转式课堂,增加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动手能力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案例教学,以案释法,既分析案情,也剖析法理,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锤炼,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涉俄法律人才。

四、结语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紧贴国家战略需求,结合新时代兼顾守正与创新。[8]在涉外法治建设的今天,在国家推进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俄罗斯作为一个大国的战略地位更加重要,中俄之间的新时代战略伙伴关系持续稳固也非常重要。中俄之间的合作往来,涉俄的贸易投资等方面都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涉俄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地缘优势及资源优势的高等院校,应积极面对新挑战,要具有前瞻意识和战略眼光,积极培养涉俄法律人才,为“一带一路”建设储备和提供能够解决涉俄贸易投资的高端法律人才,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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