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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的问题探析及改进对策

2024-04-05高明雁

当代教研论丛 2024年1期
关键词:惩戒规则学校

周 颖,高明雁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8)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简称《规则》)这一里程碑式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惩戒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拥有了法律保障,文件界定教育惩戒为“学校或教师以教育为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展开管理、训导或者用规定的方式对其进行矫治,从而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但在事实上,此文件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理论和现实问题都迎刃而解,教育惩戒依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为了教师教育惩戒的合理且正确使用,就必须明晰其理论基础和相关属性,明确实施的具体要求,从而推动教师教育惩戒真正达到育人效果。

一、教育惩戒的理论基础

1.哲学基础:人性善恶混杂

扬雄曾说:“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1]“性善恶混说”即指一个人就其本性而言,既蕴含了善,也蕴含了恶,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从人的本性来看,除了善,也有非善的属性。性恶说的代表人物是荀子,荀子说:“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尽管性为“天之所以然者”,并且必然在生活体验中显现出来,但是“化性起伪”却是在人真实生存过程中得以实现的。荀子认为人性就是指“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股体肤理好愉佚”(《性恶》)。由此可见,荀子在强调人性本恶的同时,也认为每个人的潜能都是可以被开发的,并且充分肯定了后天教育和素养的重要性,即通过教育使人向善,这就是“化性起伪”的意义所在。[2]

人的本性有善有恶,仅仅依靠人的自觉,必然会出现混乱,因为人的天性都是要求生存的,如果想要活得更好,就必须去创造、奋斗,以此来获取更好的资源,这在学校生活中一样也是成立的,这就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所以,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必然需要相应的制度、纪律等来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其将来成人成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2.心理学基础:学生道德发展需要外部力量

近代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具有阶段性的特点,道德认知发展需经历无律、他律、自律三个阶段,他的理论中所蕴含的道德教育思想和方法在当今社会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之后,柯尔伯格将儿童道德发展由低到高划分为三个水平,分别是遵守规范的前习俗水平、认识规范的习俗水平与完全自律的后习俗水平,并形成了著名的道德认知发展的阶段模型。柯尔伯格认为个人的道德发展是按照这三个阶段的顺序进行的,既不会倒退更不会出现跨越式发展,即每个人都要经过一个依赖于惩罚或奖励的前一个阶段。因此,个体的行为如果不加以约束,必然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教育惩戒在中小学生的身心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起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必要的教育惩戒促进了学生从外在行为到内在思维的转化和升华,从认识、理解到内化于心,最终实现知、情、意、行四维一体的全面发展。[3]进而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和是非意识,最终成长为一个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学基础:宽严并济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师对学生的爱,不是姑息纵容、放任自流,而是一种父母亲的温暖,睿智的严厉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爱。”这也就是说,教师既要关心爱护学生,更要对其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尊重热爱”是“严格要求”的前提,“严格要求”是“尊重热爱”的重要表现,所以,从教育学角度来说,两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宽严”二字历史悠久,出自明代《东周列国志》:“众将见绤彀宽严得体,无不悦服”。可见,“宽严并济”经过了漫长历史和实践证明,“宽”与“严”相辅相成。正所谓:“济哉,度也。”在教育领域也是这个道理,教师在管理过程中要在“宽”与“严”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藏爱于严,严中有爱。教师应坚持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切实将真挚的“爱”和严格的“教”有机地结合起来。[4]宽严相济、松紧有度的教育管理,才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发展。所以,如果没有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再多的规则要求都只是一纸空文。

二、教育惩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有很多理论证实了教师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1.惩戒动机:教育惩戒行为缺乏教育性

从动机上来说,由于学生的不恰当行为,教师才会对其实行教育惩戒。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有调查表明,有些教师会忽略甚至无视惩戒对象的性别、年纪、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直接对其不当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还会忽略造成行为结果的事件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关系,[5]只是一成不变地使用罚站、口头批评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戒。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教师实行惩戒时很少会考虑到地点是否合适,大部分都是在教室或者是办公室等,没有考虑到不同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情绪调控能力等的差异,不分场合的实行惩戒,不但达不到教育的效果,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实际上,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度的教育惩戒,目的是让学生从教师对自己当前行为所做出的否定性评价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并加以纠正。总而言之,教育惩戒是为了达到育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动,其核心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师不能只是简单地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应将其限定在“教育”的范围内,施之有因、惩之有度、严管厚爱、宽严并济,这才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有的育人态度。[6]

2.惩戒认同:家长、学生对教育惩戒权缺乏认同性

很多家长和学生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存在理解偏差。在中国传统文化里,“严师出高徒”受到广泛认同和肯定,教育惩戒也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合情合理的正常行为,教师的严厉常常是其负责任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理念的持续更新以及人权思潮的兴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逐渐成为了主要角色,而那些对教育惩戒持有保守意见和消极态度的家长,最大的担忧则是是否会对其子女身心造成伤害。[5]这就使得教师教育惩戒受到了很多怀疑和批判,教育惩戒成为家长和教师的敏感话题,逐渐地使很多教师不敢使用教育惩戒权,只能对学生的不当行为采取无视的态度。与此同时,学生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更是避之不及,他们担心自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对教育惩戒的态度也很消极。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身心尚未成熟,在以奖励为主要教育方式的同时,必要时也需要教育惩戒作为辅助。当前,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角色被弱化,教育惩戒被矫枉过正,甚至产生了“唯学生是从”的极端化教育现象。上述现象的出现,总而言之就是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惩戒缺乏认同性。

3.惩戒尺度:教师对教育惩戒尺度把握不准

《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教师不能逾越的八条底线,以期为教师实行教育惩戒提供更多依据,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部分教师仍然难以掌握教育惩戒的“度”,将体罚与教育惩戒混为一谈,有时候甚至会出现过度惩戒的现象。事实上,从性质上来说,教育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惩戒是建立在对学生身心不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育人。[7]在实践中,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形式和尺度存在着认知偏差,尽管已经有了政策文件对其进行了规定,但在真实的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未知因素的影响和意外情况的发生,所以教师可能会在实行教育惩戒的时候误用手段。还有部分教师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认为体罚就是教育惩戒,体罚对一些学生的管理效果更好,便将其视为一种正常且有效的惩戒方式。所以,教师对教育惩戒尺度的把握也成为了亟待解决和关注的问题。

三、教育惩戒实践问题的归因

1.相关法律依据不足

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们对自由的追逐,更多地是围绕权力地争夺而展开的,追求自由的过程往往体现为挑战原有秩序并试图实现自身权利的扩张。[8]同样,在教育中各方的权利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尽管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比如,在法律上教育惩戒的边界仍然不明确,近期颁布的《规则》中明确规定“对于出现六种情况和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的“确有必要”使得教师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更加难以把握。

我国教育惩戒一直动态变化着的法律条例表明,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它,这对完善我国现代化教育体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当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的是在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法律依然尚不完善,这就使得一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陷入了困境。

2.学校制度不健全

《规则》中的第五条要求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9]校规校纪不仅关系着学生权力的实现和保障,更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的合法性。部分学校在实际的教育管理过程中,没有因地制宜地制定自己学校具体的教师教育惩戒细则,对教育惩戒规则的理解依然停留在表面,没有进行深入研究,造成了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没有一个完整、具体的标准参照,从而增加了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要么不敢惩戒、要么惩戒过度现象的频繁发生。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学校依然存在着对教师教育惩戒监管不严的问题,没有将实施监督当作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在缺乏学校有力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过度惩戒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3.教师专业化程度不足

教师作为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即教师这个职业应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规范和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教师的素养和专业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然而不能将其全部归因于教师本身,这其中还有很多影响因素。首先,缺乏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统一培训及指导,使得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情况,在信息化社会,学生的多样性正在不断提高,就更加难以找到合法合规且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惩戒方式。其次,当今社会,很多学校在对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价时存在“重教学专业知识、轻教师行为管理”的现象,使一些“不胜任”教师走上了讲台。[5]由于教师专业素质和能力的缺乏,加剧了教育惩戒在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落差,使得教育惩戒难以体现出其应有的教育价值。

四、对策及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教育惩戒提供明确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时候存在着诸多顾虑,最终也就难以实现其育人的初衷。《规则》的出台打破了我国当前广大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不当行为不敢管、不愿管的现状,让广大教师有权利管教学生,没有后顾之忧。[10]《规则》中对教师教育惩戒的内容、手段、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却没有对学生不当行为的预防做出规范。从美国实施支持性教育惩戒的经验来看,避免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取预防措施。[10]所以,《规则》存在“重惩戒、轻预防”的缺憾。此外,《规则》中“情节较重”“轻微”等模棱两可的词,也导致教师难以把握度,造成家长和教师之间的严重分歧,从而引发不良的社会舆论。同时,缺少教育相关法律的及时更新与《规则》相呼应。法律法规是教育惩戒得以真正落地的根本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长期且渐进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在借鉴别国优秀成功经验的同时,必须要以我国基本情况为基础,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检验。用整体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才能更好地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11]

2.健全学校治理体制,在运行中动态调整

学校所进行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管理,既是学校的权利也是义务。在教师教育惩戒上,学校应该在正式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足本校实际来完善校纪校规,对教育惩戒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并建立一套制度健全且可操作的惩戒管理和监督机制,这是学校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学校在健全本校教育惩戒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不仅仅局限于规则内容的改变,还要充分考虑到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在运行中动态调整,以发展的眼光和动态的思维模式应对学校治理体系的变革,建立起真正符合学生切身利益的教育惩戒体制,以增强学校的公信力,突出教育惩戒的教育价值。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在当前法制化背景下,中小学教育惩戒迫切需要提高教师的法制素质。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正式颁布之后,学校应开展全覆盖的教师培训活动,建立多层次的教师培训体系,针对《规则》中教育惩戒的定义、原则、具体的实施手段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学习,强化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深度理解,坚持以育人为根本目的,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履行惩戒权。除此之外,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也是重中之重,因为“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强化“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从根本上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

总之,教师的法律素养不仅对自身教育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而且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教师必须要不断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充分展现教育惩戒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和育人精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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