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人权的轮替:教育惩戒权在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2024-04-05崔妍
崔 妍
(杭州师范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0)
惩戒是一种惩治现在以预警将来的方式手段。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特别身份而对学生施加的一种教育措施,其目的在于借助适度惩罚达到戒除、矫正学生不合范的行为,助其完成社会化的进程。[1]教育惩戒的手段有多种,一般主要实施主体为教师和学校,其中教师常用的惩戒方式为言语责备,作业布置等,学校层面常用的手段为警告、处分、记过、开除学籍等。教育惩戒是一种惩罚的手段,但是其目的是达到最佳教育,而合理的惩罚具有教育性。[2]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用来约束、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权力。但是教育惩戒权不等同于体罚权,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能片面地为了达到惩戒的权威性和时效性,而忽略其可能发生的消极影响。教育惩戒权既是教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一种义务。[3]教师作为教育惩戒权的使用主体应该在维护教师权威的同时,将其看做是一种教学任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利益。
一、教育惩戒行为的划分
教育惩戒行为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期间经历着大大小小的兴衰起伏,在每一个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都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不同学者对于教育惩戒持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教育惩戒的划分也有各自的见解。
1.教师惩戒行为的传统划分
教育惩戒主要是以教师惩戒权为焦点,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脉络最早可以追溯到1951年提出的“教育中的惩罚”这一概念。惩罚一直以来是教育手段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不同时期处于不同的地位。[4]据相关研究,在惩罚尚未成为教育惩戒概念之前常被等同于体罚,1951—1996年,有文章指出“体罚”是旧时代的教养方式,是封建遗毒,应该彻底摒弃,批判“体罚”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1997—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规定了教师的惩罚行为是教师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力,严禁体罚与教师惩戒站在两个对立点之上,两者矛盾加剧,许多学者开始采取折中的办法,使用中性词语“惩罚”代替体罚,支持“适度惩罚”;2016—2021年,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为了治理的合法化与常态化,国家首次明确“教育惩戒”概念,相关研究进入蓬勃期。
也有学者指出教师惩戒在我国历史上主要分为三个阶段。[5]第一阶段主要是出现于西周和秦汉时期的“惩教分离”,包括以“官师合一”“学在官府”为主要代表的先教后惩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严教严惩。先教后惩即不论官学私学,先对学生进行教育,长此不听管教,不改正错误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严教严惩则是对师生双方都有严格的要求规定,教师对学生有惩罚教育的权力,对不合规范的学生可以除名但不可以随意笞打、奴役学生,教师如果惩罚权使用不当也会受到相应惩罚。第二阶段主要出现于唐宋时期的“惩趋于教”。教师的惩戒行为被具体细化到方式、程度、条件等,惩罚方式由传统的体罚逐渐扩大到自由罚、财物罚、学业罚。古代讲求“学而优则仕”,学业是很多人入仕的主要途径,教师对学生享有一定的惩戒权,并且明晰惩戒行为,将教育的重心不再局限于“以恶制恶”的体罚而开始转向对学生内心的引导纠正,将惩戒与教育联系起来,不仅强化了教育的主要功能,同时也维护了教师权威,教师地位有了显著提高。第三阶段主要出现于明清时期的惩教“合一”。惩戒与教育并重,两者占比相当,相互融合,弱化了教师的体罚行为,强化了教师的权威,将惩戒行为再度赋予教育特点,惩戒不单单是作为惩罚的手段,更多的演变为一种新式的教育手段。
2.教育惩戒行为的新的划分
前人对于教育惩戒行为的划分或以新中国成立之后为起点,时间跨度略小,或追溯至西周先秦时期,分类过于宏观。教师惩戒行为的发展可以分为兴起、下沉、再抬头三个阶段。
(1)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兴起阶段。中国传统社会自古讲求“尊师重道”“师道尊严”“学而优则仕”,学习则成为了人们改变命运、做官入仕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因此教师的身份地位日益崇高。“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更是能够体现教师在教育中占有绝对权威,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教师权威的角度,还是从保障教育工作顺利展开的角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教育中都占有不可小觑的地位。当学生出现错误时候,教师会依据错误大小、性质进行惩罚,但是由于受到当时时代背景的限制,最常见的方式便是责骂、鞭笞,于是体罚盛行,传统的“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一戏语也反应了支持惩罚胜于教育的情况。而且不仅是中国社会追求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古埃及人和古希伯来人同样主张教师的惩戒作用的重要性,认为教师的一句训斥胜于旁人的鞭打,西方中世纪时期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仅包括对学生训斥责骂,还包括对学生身体上的惩罚,如要求学生下跪、限制学生自由、体罚之后仍开除学籍等。惩戒行为在中西方教育中逐渐变成主要的教育行为,虽然没有得到明文条例的规定,但在大众的默认下,教师被社会赋予了这种惩戒的权力。虽然人们普遍将惩罚与体罚混淆,认为只有在身体上受到了惩罚才达到了教育的目的,但是不论是惩罚还是体罚,都是教育惩戒权兴起的表现。
(2)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下沉阶段。随着文艺复兴在西方的兴起,人们开始强调尊重学生的人权,反对体罚作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的体现手段。西方学者主张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认为教师的惩戒应该是建立在学生的权利之上的教学行为,严苛的教育并不能造就完美的学生。美国著名教育家约翰·杜威提出的民主主义教育理念也主张让学生在自由中生活和学习,促进学生的天性发展,保护学生的尊严和权力;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主张教师的惩戒行为应该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诸多教育家都主张惩戒并不能使教学效果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因此教育惩戒行为开始慢慢从学校的教育行为中淡化。同时,随着中国近代改革开放,西方的民主教育理念传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惩戒观念相碰撞,中国学者也开始对体罚式的教育惩戒有了新的认识,清末新政颁布的法规也明确指出教师不能随意使用体罚,在教育中应该尽可能地引导学生。尽管没有法规明确禁止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但是体罚甚至是教育惩罚在教育教学中的运用已经有所限制,广大民众的思想开始觉醒,新式的教育观慢慢进入中国市场,教育惩戒行为虽然未完全消失,但是已经逐渐开始下沉,不似往日张扬。
(3)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再抬头阶段。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所享有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权力,对于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当教师失去教育惩戒权,教育工作也会陷入两难的局面,因此很难说完全放弃这种权力,只能尽可能地去改变这种权力的使用模式。为了满足教师工作的需要,也为了保障学生的权力,自19世纪中叶开始,很多国家立法规定教育惩戒权的限度,不完全取缔体罚,降低体罚在教育中的占比,划定体罚的界线,力求教育与惩戒达到平衡,降低惩戒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我国在2019年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正式提出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的权力,也划定了体罚的底线,保证了师生双方的共同利益。这一系列的教育改革,一方面确保了教师正常的教育工作行为得到国家执行力的保障,也将惩戒的适量进行了框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学生的基本合法权益,保障了学生的健康发展。此时的教育惩戒权开始有再抬头的趋势,但此时的惩戒权早已不同传统社会中无法可依的状态,而是依法存在、依法使用。
二、教育惩戒权在现实教学中的矛盾
教育惩戒权能够给教师的工作带来一定的便利和保障,但在现实教学中往往不尽如人意,部分教师对于“权”的理解出现偏颇,对于惩戒的使用更偏向于“惩”而不是“戒”,长此以往便会造成教育矛盾,师生之间的关系也开始逐渐失衡。
1.作为教师的权力存在具有强制性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享有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的特殊权力。权力一词的释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或者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因此,权力本身就带有居高临下、压迫服从的强制性意义,不自觉地会令人产生学生应该受惩戒权的影响从而屈从于教师的任何指令的错觉。在这种压迫中,惩戒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单纯地成为了教师施展权力的附属品。因此,教师所拥有的惩戒权和其惩戒行为变成了一种直接面向学生的强制执行力,会不自觉地给学生带来心理上的服从,产生消极性后果。有学者指出,教师惩戒权就是教师外在权威的一种,如果教师惩戒权缺失了,意味着通过外化的方式维护教师内在权威的通路被阻断,只能单纯依靠学生的自觉去遵从教师的权威,教师的权威也就无从得到保障了。[6]所以,在现实教学的大环境中,部分教师为了维护自身的外在权威,也是为了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教育惩戒权便会被牢牢地抓在教师群体手中,可能其本意并非是作为一种权力使用,但是在教学中向学生表露出的强制执行使得这种惩戒权由最初的教育性演变成教师自身的权威性,师生之间产生隔阂,师生关系向不平等化倾斜,不利于教育工作的开展。
2.作为体罚的依据存在具有压迫性
教育惩戒与体罚二者具有明显不同的性质。体罚更诉诸暴力,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而教育惩戒只能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并不能够代替教育过程的本身。[7]此外,变相体罚是通过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者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等形式出现的,如抄作业、罚跑步等惩罚。体罚与变相体罚均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围。[8]由于学生的年龄、性别、性格不同,对其进行教育惩戒的适度问题也是惩戒与体罚的一道分水岭。但是在现实教学中,部分教师无法厘清惩戒、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关系,常常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大肆滥用教育惩戒权,并以此作为“服众”的基石,惩罚的方式早已越界,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并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教师一味关注“惩戒”是否卓有成效而罔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致使教育惩戒走向极端,师生之间埋下不可调和的矛盾的种子,从而使得教师成为了压迫者,学生被迫成为了被压迫者,这种所谓的“教育”早已远离了教育本来的面貌,变得极度扭曲,也可以说这种模式下的教育不能够称得上合格的教育。
三、教育惩戒权在现实中的实施保障
教育惩戒权在教育工作中有其重要性,但只有合理使用才能确保发挥最大作用,达到最优的效果。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要由社会、学校以及教师个人三方面共同协作。
1.社会层面: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加强社会监督管理
教师在社会中是责权主体的存在,一方面,教师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教师有被保障教育工作合法开展的权力。教育工作不是学校与家庭或者教师与学生之间单方面的对接,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工作,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认清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教育与国家发展、民族未来紧密联系起来,才能推动教育的进步。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而我们要厘清方向和目的:教育就是要培养一些关注天空的人。[9]因此,教育并不是单独与学校、与个人挂钩的,它是与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的,尽管目前国家出台了诸多法律条文,如《教育法》《教师法》等来保障师生双方的权力不受侵犯,但是并不能够很好地串联起来形成一个链状保障体系,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会有空白与衔接不到之处,因此国家社会层面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保障体系,进一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教育惩戒权使用的具体细则,不仅为教师工作开展提供详实便利的指南,同时也让社会大众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同时加强社会监督,使得教育惩戒权的使用在阳光下透明化、可视化,消解大众对于教育惩戒权就是体罚的刻板印象,以保障教育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2.家校层面:传统与现代教育观融合,建立家校共育的教育模式
学校是教育最普遍存在的场所之一,也是教育惩戒权最主要的实施场所。但是学校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教学机构,其既承担着教育的责任,也承担着与学生家庭沟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方法也会不自觉地影响到学校工作,一旦家长的教育观与学校的教育观相悖,或者是出现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之时,教育工作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在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之下,部分家长会对教育惩戒权产生误区,简单地将教育惩戒权与过去教育体系中常见的惩罚、体罚画上等号。但是他们忽视了“惩戒”与“惩罚”字面上的差别,也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惩戒的重点在于“戒”,在于这种惩戒行为之后的教育意义,惩罚只是教育的手段之一,而不能“鸠占鹊巢”,成为教育教学手段的全部内容。
惩戒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戒”而非“惩”,惩戒权与体罚、变相体罚等存在显著差别。部分家长将惩戒教育“妖魔化”,只有将传统教育观念和现代赏识教育观念进行有机结合,方能重构平衡、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因此,作为学校层面,应该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向家长们展示教育惩戒权背后的真正含义,体会不同家庭各自的家庭教育观念,积极地促进传统教育观念与现代教育观念的新融合,使得教育工作符合教育性、时代性的特征。作为家庭层面,家长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工作的开展,对于新时代的教育理念表示支持与肯定,努力摈弃“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的惩罚、体罚的教育观念,理性且合理地看待错误、运用惩戒;同时也要放弃“孩子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的溺爱孩子的错误教育观念,将孩子看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要以一种平常的心态去教育孩子,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学校与家庭都是学生受教育的主要场所,不论是哪一个方面,在学生的教育生活中都占据着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二者要携起手来,秉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教育观念,将传统与现代教育观念有机融合,建立家校共育的教育模式,保障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3.教师层面:弱化权力行为,尊重学生人权,共同促进友好和谐师生观
教师是国家赋予权力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人员,为了保障其工作顺利展开,教师同时被赋予了独特的教师权力和教师权威。教师权威通常被分为内在教师权威和外在教师权威,表现为教师在教育中对学生的一种影响力,对学生的控制和影响以及学生对老师的依赖和信服。在长时间的教育中会自然而然形成一种教师掌控教育、学生屈从教师权威的局面,这种过度权威之后会压迫学生的自主性,致使教育走向一种极端化。
作为新时代的教师,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教育惩戒权的同时,首先要淡化自身头脑中的教师权威意识,弱化自身的权力行为,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在权力与人权的轮替中做出最恰当的选择。教师惩戒权是国家规定的教育权,因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不言而喻的,之所以在现实教育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困境,大部分是困于教育惩戒权的适当性的裁决。惩戒行为的适当性是教育惩戒权的一个度量衡,也是最容易产生偏颇的地方。教师在教育中占有主导地位,惩戒行为的是与否大部分都在教师的一念之间,学生的细微错误之处可能会被部分教师忽视,也可能也会被放大从而受到惩罚,因此如果教师无法平衡自身权力行为与学生个人的人权之间的“平衡木”,放任教师惩戒行为的使用、严重情况下使得教师惩戒行为大肆滥用,这种教育无疑是有问题的、这种惩戒行为不仅无效而且错误,同时教师的行为也无疑是应当受到质疑与批判的。因此,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要把握好惩戒行为的度,更要把握好教师权力与学生人权之间的度,在这个过程之中,不是说教师的惩戒权和学生的人权谁占上风或者说是谁落了下风,也不是你来我往的更迭,而是需要尽量做到二者平衡,不能只是为了满足自身权力需要而罔顾这种权力最初赋予的目的。
教育性是教师惩戒行为的本质所在。在现实教育实践中,教师和学生不完全平等,惩戒权力的使用会受到置喙。在教师的惩戒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要保持某种制约与平衡。法律对教师惩戒权力的行使既要有所鼓励,也要有所制约,既要对教师滥用、不用和怠用惩戒权力的现象坚决制止,也要保障教师合理、合法的惩戒权力的有效运行。[10]教育惩戒权更像是人们常常说的双刃剑,在没有适宜的尺度框住的条件之下,如果少用或者是不用教育惩戒权,可能会无法保障教师的基本教学权力,致使教育工作受到阻碍;但是反之,如果频繁使用或者是滥用教育惩戒权,也可能会湮灭惩戒权本身所蕴含的“戒”的意味,将重心转移至“惩”字上面,最后导致对学生的惩罚,甚至会变成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体罚行为,这也是与教育惩戒权存在的最初意义相违背的。教师应该正视自己的身份,将自己与学生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之上,以平视的目光看待学生,摆脱传统教育权力所赋予的高高在上的身份束缚,用平等民主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对待学生,构建一种民主、自由、和谐的师生关系,将教育的视野从教师的权力扩大到学生的人权,打破教师权力与学生人权之间形成的一个“你来我往”的轮替关系,真正做到在现实教学中教师权力得以维护和学生人权得以保障共同并进,共同促进教育的进步和发展。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那些在传统教育中被视为惩罚、体罚的教育手段已经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经过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面的努力,惩罚和体罚开始摇身一变,脱胎换骨成为兼具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等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教育惩戒行为,而作为教育工作最直接负责方的教师们也被依法赋予教育惩戒权,既能够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对学生进行切实有效的、学生身心可以承受的教育惩戒,同时也将惩戒行为的度框定在可视范围之内,教师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慎用可能对学生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惩戒,在确保惩戒行为的有效性的同时也尽量减少惩戒行为可能带来的伤害。教育惩戒权是打破传统教育惩罚“一刀切”的新的教育权力,既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教师的基本权益。传统教育理念总是在教师的权力与学生的人权这个天平上摇摆不定,但是在现代教育理念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能只是单一的去考虑哪一方占据了天平的上风,要注意到这种轮替并非讲求胜负,最佳的方案应该是二者处于平衡的地位,齐头并进,兼顾师生双方共同利益,促进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