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技术背景下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研究

2024-03-30伍艺

科学咨询 2024年1期
关键词:中式规则模板

伍艺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

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全球将国际贸易从传统贸易体系转向以数字贸易为代表的新型国际贸易体系。[1]随着时代的发展,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愈发明显。目前,发展数字贸易并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自20世纪以来,美国和欧盟一直将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作为其主要任务,并将数字贸易规则的相关要求纳入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每一项贸易协定。他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争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话语权。[2]因此,学术界不断对美国和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和发展进行了针对性地跟踪研究,提出了“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两个概念。无论是“美式模板”还是“欧式模板”,都是为了在国际上更大程度地争取自己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显示,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7.1万亿美元,占47个国家总量的18.5%,仅次于美国的15.3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3]中国作为第二大数字贸易大国,更加迫切地需要根据自身国情构建起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从而以更加主动、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数字贸易经济治理环境中。早在2017年就有学者提出“中式模板”的构想,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构建“中式模板”必须回答的三个问题[4],为中国构建“中式模板”提供了很好的方向。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不仅涉及本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也与我国在国际社会当中的话语权、政治地位等息息相关。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建立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可以给全球经济带来正面影响。基于此,本文将从贸易博弈视角,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从两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是分析中国的数字贸易现状以及其不足之处,并针对中国国情提出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不足的原因;二是参考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两大模板即“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发展特点及其优势,对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

一、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及不足

(一)中国数字贸易的概况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2022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5万亿元,比2017年增长了78.6%。跨境电商蓬勃发展,2021年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1万亿元,比2019年增长30.2%[5]。广阔的数字贸易市场、较为成熟的可数字化交付技术,这是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坚实基础。由于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欧式模板”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力,中国以提高自身在国际数字贸易中的话语权为目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1月发布《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快数字贸易发展”,不断提升数字贸易的重要地位,在国家战略层面得到了高度重视[6]。党的二十大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作为建设贸易强国的三个支柱,这使得数字贸易的重要性再次获得了新的提升[6]。2021年9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202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正在以主动开放的姿态,积极参与到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去。

(二)现有数字贸易规则下存在的问题

1.有关数字贸易立法分散、不健全

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立法分散、不健全,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使个人数据跨境流通的总框架基本确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在跨境流动中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数据大类,但其中并未详细将需要安全评估的数据进行分类别、分层级,从而导致在相应的安全评估执行过程中产生不清楚该数据是否应该进行安全评估。与之对应的,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中,监管部分的法条规定未明确,并且其所构建的安全评估制度偏离了《网络安全法》的立法本意[6]。主要弊端:一是进行安全评估人员自由裁判空间过大,标准不一,数据跨境流通困难,数据流通效率低;二是监管不明确,容易产生重要数据流出等重大失误。在国家安全保护方面,我国目前没有规制数字贸易规则的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对注重国内监督审查、危险管控的方面。《对外贸易法》《反外国制裁法》中也未有应对在数字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国家主权”“数据管辖”以及不正当的境外扩张管辖等问题[7]。

2.缺失部分数字贸易规则

2020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这一举动极大地提升和完善了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但对比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仍然有缺失之处。例如,《RCE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相比,缺少了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接入并使用互联网原则、数字身份认证以及开放政府数据等相关规则。这是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所必须要面临的巨大“拦路虎”,其一,在进行对外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时,我国话语权较弱;其二,难以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进而阻碍了我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其三,难以打破目前国际数字贸易正在“边缘化”中国的局面。

3.跨境数据流动发展缓慢

在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生产要素的关键是数据,数字贸易发展的深度与广度的决定性因素就是数据能否流动[8]。因此,跨境数据流动对于数字贸易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我国始终将在数字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放在首位,对跨境数据流通处于保守态度且不认可“美式模板”要求的完全开放性的跨境数据流通。按照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STRI)来测量我国的数字贸易的开放度,2014年至2020年,中国DSTRI分值在50个国家中位居第二[6]。这意味着,我国数字贸易开放度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是过于低的。从上述数据来看,由于中国的数字贸易壁垒一直处于比较高的状态,导致其开放程度在国际标准水平之下。其中跨境数据流动缓慢是造成此原因的主要因素之一。当下,中国的数字贸易规则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确权、执行、监督等都还未完善甚至缺失,这会阻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二、中国数字贸易规则不足的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一)数字贸易经济结构转型较为缓慢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使“数字贸易”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央文档中[9],奠定了“发展数字贸易”的国家战略地位。相较于美国从2012年就开始将数字经济的发展作为战略核心,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起步较晚。对于中国来说,数字转型是十分困难的。例如,近几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数字经济结构转型正在稳步推进。但在企业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等比较落后,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10]。这是由于数字技术与具体业务难以融合造成的,并且大部分企业在数字转型过程中也会遇到投入过高但回报却很低的情况,对企业的资金储备要求较高。我国经济结构转型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带来的;二是体制性摩擦带来的结构性失衡;三是我国人口基数过大,市场广阔,机遇与挑战并存。

(二)数字贸易发展不均衡

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中相关数据来看,数字经济在发展区域上集中于南部经济发达地区,南北两极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差距极大。北京、广东等一线城市较其他省市存在明显的经济基础优势,其数字贸易发展较为成熟,数字经济已成为拉动当地经济的主力。报告中指出珠江三角区和长江三角区成为了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第一梯队,造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这些沿海的省市拥有着数字贸易发展的优越地理位置和雄厚经济基础,对于推动数字经济所需的设施等比内地省市更加完备[11]。综上,经济本来就比较发达的地区,数字贸易发展就更加顺利;经济比较落后的区域数字贸易也难以推进。其原因可能是,数字贸易的发展本身就依赖于科技的发展水平并且以传统经济打下的基础为支撑。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数字鸿沟和数字贸易发展不平衡。

(三)数字贸易规则“美欧模板”下的国际压力

当前国际上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是“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尤其“美式模板”中很多规则与中国的原则相悖。例如,“美式模板”下对于“跨境数据流通”“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处于没有限制的自由状态,而我国对于此一直持有保留态度[12];在关税方面,我国也坚持实行暂时无关税政策,而欧美方主张永久性无关税的政策。从2019年欧盟与日本签订的《欧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就可以看出,欧盟方面想通过“零关税”的方式来快速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综上,目前国际上的主流数字贸易规则针对中国或者说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是具有较强的排他性的,并且各国“数字鸿沟”有逐渐加大的趋势,这加大了中国当前在“美欧模板”带来的巨大压力下破局的难度。

(四)形成“中式模板”的必要性:获取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话语权

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始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数字贸易的形式开始不断地发生改变。即使现在的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还不太成熟,但仍然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构建一个符合国家自身发展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是极其重要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数字贸易拥有极高的全球价值链地位和强大竞争力,吸引着许多国家大力发展并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地位[13]。国际数字贸易竞争已经开始,中国应该及时构建起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并以此为基础,积极参与多边贸易协定中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不断提高在国际数字贸易的地位以及话语权。

三、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建构与完善路径

我国正在积极申请加入《DEPA》《CPTPP》等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在此之前,我国需要做好对接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准备,以便能够更好地在当前国际数字贸易博弈下破局,掌握我国在国际上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与主动权。

(一)完善已有的数字贸易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法律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首先,在知识产权方面,一是可以以欧盟为标杆,坚持“视听例外”原则,保护我国文化产业,提防国外不良文化对我国民众思想的侵蚀。二是规范知识产权有关数字贸易部分的重点条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比如,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增设有关数字产品专利申请板块通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细化数字产品抄袭条款,加大惩罚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数字产品的产出。其次,在国家安全方面,我国应该增添在数字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威胁到国家安全的情形的应对办法或法律法规。比如,在数字贸易过程中有他国有侵犯我国国家主权的行为时,我国依据相关办法作为正当对抗的条款。最后,在数据安全与流动方面,中国应该积极寻求跨境数据流通与信息安全保护的平衡,制定更加完善的跨境数据流通方案:一是在《数据安全法》中增添对数据进行细致的分类,比如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敏感数据和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数据;将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敏感数据又可细致地分为1级敏感数据、2级敏感数据等不同层级的数据。对不同敏感程度的数据进行安全评估所需的时间、方法不同。二是重构一个与《网络安全法》立法本意相符合的安全评估方法,比如在执行程序方面,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数据进行审查,敏感程度高的数据应设有复核程序,对敏感程度较低的数据可采用“抽样检测法”,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防止重要数据流入外国。三是在《评估办法》中增加对安全评估过程中的监督条款以及在安全评估之后的备份和复核检查要求等,以此达到精确、高效的数据流通,设立执行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审查的专门部门,并加强不随机性监督抽查。四是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联合高校开设相应的数字化内容课程,为学生了解相关内容开设平台,扩大社会对数字型人才的需求。

(二)尝试制定目前缺失的数字贸易规则

我国目前的数字贸易规则是不完整的,应该在接下来尝试去制定缺失的数字贸易规则。一是在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方面,WTO下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与目前的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是一致的。中国可以总结和吸取已有的经验,对数字产品进行具体的分类,保障国内数字产品的市场。二是在接入并使用互联网原则方面,坚持以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为首要条件,构建接入并使用互联网原则,规范接入互联网方法。三是在数字身份认证方面,构建数字身份认证的具体办法并可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本意相对应。同时,也需要构建配套的监督措施和监察系统,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进一步构建起双方信任的网络状况。四是在开放政府数据方面,建立起一个可以供各人民群众查阅的数据平台,开设中小企业数字转型板块,群众监督通道等基本功能,促进中国数字贸易经济结构转型。五是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对外贸易政策。“欧式模板”下对外贸易政策的处理十分灵活,这也是其发展迅速的原因之一。对外贸易政策可以决定国家在这场谈判中是否掌握主动权。中国可以在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时,参考欧盟对于对外贸易政策的处理方式,加以中国化处理,形成这个板块的中式方法。

(三)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美国作为数字贸易发展的先锋大国,依靠本国强大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在数字贸易方面构建出一个具有美国自身发展特色和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欧盟也紧跟其后,构建起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显然,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对于一个国家参与到全球数字贸易竞争中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数字经济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其更加迫切地需要构建起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参与争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话语权,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一是我国可以借鉴“美欧模板”下创设的数字贸易专门性章节,使数字贸易规则明确且集中,可以进一步推动“中式模板”的构建。二是我国可以借鉴欧美模板的立法技术,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步伐。三是我国应该建立起自己特色原则,在国际上表明自己的主张。并积极参与国际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比如目前我国坚持的“源代码、商业秘密保护原则”和“暂时无关税”,可以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原则,这样既可以展现我国的态度和立场,也有助于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建立;积极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努力缩小“数字鸿沟”,实现合作共赢;再比如,中国目前数字贸易发展最好的是电子商务方面,可以运用“先富带动后富”的思想,以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我国数字贸易其他方面的发展。

四、结论

美国作为数字贸易发展的先锋大国,依靠本国强大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在数字贸易方面构建出一个具有美国自身发展特色和利益诉求的规则体系。欧盟也紧跟其后,逐步构建起能够在国际数字贸易博弈中占主流之一的数字贸易规则即“欧式模板”。显然,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对于一个国家参与到全球数字贸易竞争中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本文针对“中国如何构建和完善数字贸易规则”这一问题进行了主要研究与讨论。对于此问题,本文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是完善国内已有的数字贸易法律法规;二是尝试制定目前缺失的数字贸易规则;三是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在当前严峻的国际形势下,我国要想打破由美欧主导数字贸易的世界格局,完善的数字贸易规则是必不可少的有力武器。加之我国本就是数字贸易大国,对于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具有迫切需求。“中式模版”使我国拥有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基础和争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话语权的武装,能够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的建设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同时,我们可以根据国际形势的随时变化,调整完善数字贸易规则,以便更好地推进“中式模板”的构建。

猜你喜欢

中式规则模板
新年最美中式穿搭
铝模板在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应用
铝模板在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应用
撑竿跳规则的制定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新·中式生活美学Chinese NewAge
最美中式酒店,你去过几个?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中式烹饪营养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