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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方便老人 指定监护化解难题

2024-03-30吴磊

银潮 2024年2期
关键词:田某证明书监护权

文|吴磊

【基本案情】已86 岁高龄的杨某,因脑梗死等疾病瘫痪在床多年,并伴有失语。自杨某生病后,老伴田某一直不离不弃,悉心照顾。2023 年4 月,当地医疗保障局认定杨某为重度失能人员,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根据政策每月领600 余元的失能补助金。按照政策规定,失能补助金将直接打至杨某社会保障卡绑定的银行卡中。杨某的社会保障卡是其身体健康时办理的,绑定的银行卡很少使用,田某不知道银行卡密码,亦无法提供证明身份关系的材料,多次到银行沟通取款均无功而返。在一次法官进网格活动中,田某了解到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指定监护人诉讼解决取款难题,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杨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法院立案后,第一时间依职权调取了当地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失能鉴定结论公示材料,走访杨某住所地村委会并至杨某家中查看其生活及医疗情况,征询其子女对于监护的意见。因杨某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官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开庭,经审理认为杨某无法正常表达交流,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田某虽年事已高,但身体硬朗,意识清醒,具有监护能力。遂判决:认定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田某为杨某的监护人。判决作出后,法院为田某制作发放了《监护权证明书》,田某持《监护权证明书》顺利领取到了失能补助金。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独、空巢、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监护需求日益增多,值得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行为能力认定特别程序的设置旨在通过认定行为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设置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顺位,配偶系第一顺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

本案中,法院通过能动司法,在综合考虑田某监护能力、监护意愿并熟悉杨某生活及情感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田某为监护人,并积极引导子女协助田某履行监护职责,构建“老人为本、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监护模式,切实保障了失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方便田某后续领取失能补助金,法院还制作发放了《监护权证明书》,解决了老年人面临的监护人身份无法证明的程序堵点问题,体现了为民情怀,彰显了司法的温情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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