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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诈骗侦查信息挖掘与应用的脚本分析

2024-03-23屈方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脚本犯罪分子

许 志,屈方琳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院, 西安 710063)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逐年加深,依照202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公报,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8004万人,占总人口的19.8%(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tats.gov.cn/sj/zxfb/202302/t20230228_1919011.html,2023年6月22日访问。。在数字和信息技术产业革命的浪潮下,众多新事物、新业态井喷式发展,老年人似乎成了犯罪分子最为“钟情”的群体之一,令人眼花缭乱的养老诈骗套路一时甚嚣尘上,是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平稳运行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侦查工作要为后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侦查信息收集的广泛程度和运用的水平,必然会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和效益实现水平产生重要影响。而脱胎于认知心理学的“犯罪脚本”(Crime Script)理论,在选取犯罪每一个阶段中可能的干预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方面,已然被无数实践证实其具有重要意义[1],但有关该理论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研究却较少。本文通过对养老诈骗行为进行脚本化的抽象表达和分析,为后续此类案件侦查信息的挖掘和应用提供新思路。

二、养老诈骗犯罪概述

如今,专门骗取老年人钱财的一类特殊侵财型犯罪频繁进入大众视野。依据2023年1月公安部发布的办案数据,截至2022年年底公安机关在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共破案3.9万余起,追赃挽损300余亿元,在打击犯罪、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成果卓著(2)参见2022年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https://app.mps.gov.cn/gdnps/pc/content.jsp?id=8845908,2023年6月27日访问。。而与专项行动的卓著成果相对的,则是犯罪分子花样不断翻新且隐蔽性越来越强的诈骗手段。

(一) 养老诈骗的概念分析

第一,养老诈骗犯罪并非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而是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和便利实务的代称[2];第二,侵害行为指向老年人这一特定群体是其最为显著的特质;第三,养老诈骗行为实施的核心方法是欺骗;第四,养老诈骗类犯罪与传统诈骗类犯罪相比,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在实践中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这三类罪名定罪处罚。

本文所称养老诈骗犯罪,是以欺骗方法,使用“养老”“助老”“惠老”等名目,取得老年人的信任,进而骗取不特定多数老年人财物的一类犯罪行为。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公开的已决案件判决书进行查询,以“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01-01至2023-01-01”“关键字:老年人”为限定条件,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案由进行筛选检索,其中显示近三年涉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共有3820起,其中涉及养老诈骗行为的案件共有1834起,占总案件数的48%,数量接近半数。本文拟选取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上述三类犯罪中养老诈骗案件的1834篇刑事判决书为数据分析的样本(如图1所示),结合对受害人的访谈进行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图1 近三年涉养老诈骗行为案件数量情况

(二)养老诈骗犯罪的类型分析

通过观察已裁决案件中养老诈骗违法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互动过程发现,这些案件往往遵循系统性的模式,并有明显的模板痕迹[3]。进一步对裁判文书数据进行筛选后,提取出具有明显代表性的案例841起(3)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bf2bf381f8b7051923aeb8487f0ba4d7&s8=02,2023年7月18日访问。,依照犯罪行为方式、手段进一步对其进行筛选、分流,可将养老诈骗案件分为三大类(如图2所示)。

图2 养老诈骗犯罪类型

(1)提供养老服务型。其多半会利用老年人不懂科技、不知晓办事流程、图省事甚至是封建迷信的心理,打着服务老年人的旗号行事,受害人往往既没有办成事情,自己的信息也泄露一空。其中有声称可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可以“做法化灾解难”的、可以“帮子女找工作”的等。以“提供养老保险代办服务”的犯罪类型为例,犯罪分子会假装在不经意间透露自己在某某养老经办中心等政府机构有人脉,可以帮忙运作,在有意展示自己的“能力”,使受害人信以为真后,收取被害人中介费、打点费等,最后找借口稳住受害人,然后从容消失。

(2)推介产品型。其犯罪过程大致会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的准备阶段,犯罪分子多先以免费的噱头吸引和筛选目标客户,并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消除其警惕心理,如举办健康讲座、免费健康咨询、免费试用理疗仪器或产品以及赠送礼品等。二是真正的犯罪实施阶段,犯罪分子在充分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对实际并无价值的伪劣产品进行包装和宣传,然后以超高价格向受害人推销,从中获取暴利。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推介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效果神奇的理疗仪器、包治百病的保健产品、“以房养老”的理财产品等。如犯罪分子会以“惠老”等名义向老年人宣传免费旅游活动,在收集老年人的病史、收入以及是否独居等个人信息后,将老年人骗至外地事先准备好的地点,实施精准诈骗,诱导其进行高消费。

(3)诱导投资养老项目型。其一般会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旗号,对自己及犯罪团伙进行一番“包装”,通过展示自己同当地政府的“友好关系”,自己的投资或者实业“业绩”等,让自己显得专业靠谱、财力雄厚,以取得老年人信任。在这一过程中老年人会自以为从各种渠道获得了犯罪分子很靠谱的“有力证据”,而这些“证据”则完全是犯罪分子事先投放、计划好的“剧本”。在老年人交付信任后,犯罪分子就会以“稳赚不赔”的项目邀请受害人投资,受害人基于前期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往往会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此类“稳赚不赔”的项目比较有名的就有“养老院床位预订”“收藏传世字画、老物件”等[4]。

同样在案例分析中我们也发现,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会使用多元化手段,兼具前述三种犯罪类型的要素,呈现出复合型的表征。如有的犯罪分子会先以提供某种养老服务为噱头吸引老年人,而后以推销高价产品的方式获益等。犯罪分子不断想出新办法从老年人的“钱袋子”里套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都声称自己遇到过养老诈骗,已经或者差一点被骗,且相当一部分受害的老年人都提到他被骗的过程是毫无征兆的。基于此,单纯从组织工作方法角度对其进行治理,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行动等,显然治标不治本。

鉴于案件实际情况所具有的复杂性,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类型显然并非单一的而是可以并存的;第二,要对影响此类犯罪系统鲁棒性的要素进行标定,也可从其所属的更大系统为原点入手。

三、侦查信息作用过程与犯罪脚本理论的契合性

侦查信息是一种由侦查人员获取和控制的(4)卢西亚诺·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认为人类是信息代理,提出是信息在语义的方法中的应用,在该理论中信息被定义为格式良好且真实的数据。参见FLORIDI LUCIANO:Information: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14—18。,反映“犯罪—侦查”系统的动态运行和静态结构状态,增加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减少不确定性(5)近现代意义上的“信息”一词,最早产生于通信领域。1948年克劳德·E·香农( Claude E. Shannon)首次从信息论的角度,从数学层面将“信息”描述为一种可测量的现象。即便香农和弗洛里迪对信息的研究并非是基于同一领域的范畴内的,香农和弗洛里迪仍不约而同地认为,信息是一种多态现象和多语义概念,而对信息进行单一的概念定义,将很难解释信息可能涉及的多种可能应用。参见JAMES GLEICK:The Information: A History, A Theory, A Flood.New York:Pantheon Books,2011:219。,与案件有关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可识别内容。这一概念中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向度:一是犯罪事件系统的运行和结构;二是侦查主体对该系统的认识程度。故侦查信息的作用过程历来都是侦查工作的中心,且往往贯穿侦查全程。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情报信息的主导作用,进而更有利于归纳和总结规律,为构造类案的信息系统模型提供可能,侦查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就需要转型升级。

脚本理论最初借鉴了罗伯特·阿贝尔森(Robert Abelson)有关认知心理学中符号互动主义的观点(6)罗伯特·阿贝尔森(Robert Abelson)于1976年首次提出符号互动主义,其认为语言是认知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人的思维和认知能力都是通过符号系统的使用和学习而形成的。参见ROBERT P ABELSON:Script Processing in Attitude Formation and Decision Making.Cognition and Social Behavior,1976:33—34。,该理论提供了一套概括、组织和系统化犯罪过程的方法,认为脚本是一种“认知结构或框架”,当激活时可以将一个人对典型情况的理解系统化,使人能够“对一系列事件的潜在结果产生一定预期,并得出有关结论”[5]。在阿尔贝森之后,德里克·科尼什(Derek Cornish)首次将犯罪过程引入脚本理论进行研究[6]。科尼什认为脚本不仅是连接事件的组织工具,而且是决定事件演进的程序工具,其理论观点关注犯罪的步骤和程序,且认为这种“脚本”是可学习的,这一过程“存储在内存中,并在存在情境线索时制定”。此外,犯罪的展开涉及行动各要素间的连续依赖关系,但同时也受情境或者意外情况的推动或者阻碍影响[7],如受害者特征、同案犯影响以及环境因素等。

将犯罪脚本程式与侦查信息的作用过程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一是,犯罪脚本分析的方法实质上是一种系统化的表达工具,其视角与侦查信息的系统性特征保持了较好的统一性。二是,脚本起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是信息流在各参与方之间交互、再加工、反馈和学习的作用方式,因此两者在作用方式上存在互相印证的一致性。三是,脚本分析作为一种方法论,其应用场景不应仅限于对犯罪的预防,在侦查阶段,其效益主要在于对侦查信息进行处理和再加工,对“犯罪—侦查”系统中所蕴含的有价值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养老诈骗犯罪脚本化表达及其意义

犯罪脚本作为一种抽象概括的犯罪过程模型,其本质是系统化的,为了研究能涵盖各类犯罪中脚本的结构化组成内容,学者们提出了抽象化脚本框架即“通用脚本”的概念[8],这也是犯罪脚本框架构建的基础。尽管关于犯罪脚本的文章越来越多,但关于脚本编写过程本身的信息却有限[9]。将通用脚本中的场景、角色、行动和工具等基本要素引入上述养老诈骗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包含四个阶段的场景事件序列。

(一)犯罪准备

第一阶段是犯罪准备阶段,其主要内容是对收益和付出进行权衡,寻找犯罪目标[10]。该过程也符合日常活动理论(7)日常活动理论于1978年由科恩(Cohen)和费尔森(Felson)提出,认为能够理性计算的潜在犯罪人会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犯罪机会作案,而这些机会与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日常活动”系统相关。参见GEORGE B VOLD,THOMAS J BERNARD,JEFFREY B SNIPES:《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260页。。第一步,犯罪人会采取利诱的方式,吸引不特定大众,工具包括有形的手套、烧水壶、米、面、油、鸡蛋、优惠券、旅游券或者其他低价礼品,以及无形的买赠活动或者价格优惠等,以筛选出爱贪小便宜的人。第二步,犯罪人会在用小恩小惠拉拢目标对象的同时,通过和这些人的进一步接触了解其家庭基本情况,获取有关个人信息,以便之后进一步筛选。如在S省X市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团伙的头目王某某制定了严格的“三不选原则”,即无经济基础的不选、思路清晰的不选、子女反对的不选。犯罪人经过准备阶段的目标选定后,对目标的个人性格、心理需求、身体情况、家庭存款甚至是子女的工作家庭情况了如指掌。

(二)事前阶段

第二阶段是事前阶段,其场景的结构要素是建立情感联系,并取得目标的信任。这一阶段实际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实施心理控制的阶段[11],犯罪人依照通用脚本传达希望他人感知的印象、情境或者身份,当受害老年人自以为是自己所感知的信息和犯罪分子有意传达的相符时,信任就容易建立。构建情感联系一般有两个大致方向,一是构建类似于亲情的温情链接;二是通过身份包装,构建“有公权力背书”的权威链接。以S省的一例诱导投资养老项目型养老诈骗犯罪为例,笔者在同受害的老年人及其亲属进行访谈的过程中,经常可见如下叙述:“他(业务员)对我比我亲儿子对我还好”“他(犯罪头目)可是XX评选的十大孝子,肯定没问题”“他们那个门口有一墙的奖牌”等。

(三)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的内容是通过构建情境获取被害人财物。以刑法学的角度,本阶段是犯罪分子正式开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阶段,属于犯罪的“着手”。其嵌入的时间节点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第二阶段持续一段时间,完全获得受害人的信任;二是几乎和第二阶段同步展开,即在初始信任建立后直接开始实施。在掌握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取得受害人信任后,犯罪分子开始“按病抓药”,依照老年人的现实需求虚构情境,引诱其支付财物。如身体不好的老年人,犯罪分子就会宣传其产品疗效(其所称的疗效大多实际并不存在);贪小便宜的老年人,犯罪分子则会反复强调其实际并无能力兑现的高息。同时,犯罪分子会穿插讲述一些他人的经历,用虚构故事引发受害人的共鸣和期待。可以用符号互动主义的观点来解释:犯罪分子在和受害人进行互动的过程中,会有意将文字、语言、肢体动作等符号进行模糊化或者进行带有偏向的暗示,令受害老年人误解其行为,并做出偏离其本意而靠近犯罪分子目的的反馈行为。

(四)事后阶段

第四阶段是犯罪活动的延续。这一阶段涵盖了两个具体的场景要素:一是事后处理,即编造理由稳住被害人情绪;二是抽身离开。以提供养老保险代办服务或者帮助子女找高薪、有编制工作等类型的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当然并不如其所言的“神通广大”,在得手后,犯罪分子多会虚构一些阻碍受害者期待实现的紧急情况,如“收钱的人失联了,事情黄了,我现在都自身难保,保不齐你也一样”,将矛盾向外转嫁。当受害人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时,犯罪人早已毁灭痕迹,消失不见。在诱导投资养老项目型的养老诈骗中,“业务员”则以自己已经离职、后面事情和他无关的理由转嫁责任,直接拉黑受害老年人或改头换面从容抽身。同时,基于“沉默成本效应”,犯罪分子也可能利用受害人对自己决策错误可能导致后果的回避心理,在拖住受害人的同时,向其描绘未来更加高额的回报,以诱骗受害人再次追加投入,再一次“收割”受害人的钱财。

(五)应用脚本分析的意义

养老诈骗犯罪行为大多是高度情境化的,且从全国发案的数据来看,其实施方式也是高度类似的。犯罪脚本善于将具体且精确的复杂犯罪事件进行解构和简化,在此基础上逐一对每一部分进行详细、连续的分析,既可观察各部分的特征,也可为各部分如何组成犯罪提供解释。

“犯罪脚本”理论研究的是“犯罪”这一特殊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以此为参照开展侦查工作,收集案件相关的侦查信息,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控制犯罪,防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逃避诉讼;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深挖其上下游犯罪,以国家追诉震慑犯罪,实现侦查的犯罪控制价值。

五、脚本框架下养老诈骗犯罪侦查信息挖掘与应用

通过前述对养老诈骗“犯罪脚本”框架的构建,可知以系统思维对类案多种多样的复杂犯罪过程进行的抽象和归纳,实际上也是对类案犯罪展开的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的认识过程。因此这种对犯罪的认识和掌握过程,必然是包括案件侦查或犯罪预防等在内的所有同犯罪对抗的行为的起点。而具体到侦查阶段,侦查信息的收集,又在整个侦查程序的最前端,且伴随着侦查活动的始终。因而利用“犯罪脚本”,可以在前端“数据收集”环节,以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破解养老诈骗犯罪调查取证难、全面收集信息难的困境。具体来讲,“犯罪脚本”运用于侦查信息的挖掘和应用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寻找犯罪目标阶段

1.侦查信息挖掘方向

在此段时期,犯罪分子实际上还未真正开始实施犯罪,仅仅在“广撒网”,以便之后选取合适犯罪目标。以“犯罪脚本”理论的系统论视角来看,犯罪人寻找犯罪目标的一番“动作”,恰恰是其整个犯罪流程的开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若只因为犯罪此时还没真正开始实施就放弃探究,未免有些可惜。该阶段,犯罪分子惯用利诱的方式,先是在老年人群体中进行广泛宣传,再以低价礼品笼络有“贪小便宜特质”的老年人。可以说,这部分老年人最早进入犯罪分子视线,也是和犯罪分子接触最多的一群人。同样,对于侦查和犯罪的对抗系统而言,犯罪分子的动作也可以从侧面为侦查人员查找案件线索、获取案件有关情报信息指明方向。

鉴于此,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信息的挖掘工作时,就需瞄准易受骗群体,重点获取“有意义的信息”,侦查人员也须注意,有意义却并不等于真实,由于人认识的局限性,天然就决定了人通过认识得到的信息,并不可能完全真实。正如弗洛里迪提出的“人是信息的代理”,事物的存在是客观的,人对事物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性,则是主观的,因而侦查信息虽然追求最大限度的真实,但其是否真实,则需要侦查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筛选和鉴别[12]。具体来讲:

(1)可设置奖励机制,用赠送纪念品、公开表扬等方式,吸引那些最可能了解案件全貌的老年人,以征集线索和证据,广泛收集侦查信息[13]。

(2)可有针对性地采取阵地控制等措施,聚焦老年人经常聚集的重点领域、场所与行业,紧盯“老年人”这一关键少数,即:结合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在老年人居住较多的社区设立固定宣传点,将已经掌握的犯罪脚本改编成宣传册进行预警宣传,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发现类似情况积极反馈;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群众对犯罪的识别能力,从而提高受害群众报案率。

2.侦查信息应用启示

侦查过程是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而侦查认识需要依靠来自各方面与案件相关的信息[14]。更加高效的侦查信息应用机制必将趋向于具有更先进的信息观念,更具整体性、相关性和预测性的高度信息整合能力,以便侦查人员在案件中在获取初始信息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二次发掘,从人、物和现象中提取关联性、可识别性特征,从而掌握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而对数据的二次发掘,犯罪脚本分析的方法正是其中大有可为的方法之一,具体讲:

(1)革新技术观念。侦查信息的形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针对近年以养老诈骗犯罪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新兴犯罪[15],侦查人员应全面革新信息观念,充分认识到信息、数据的物质性及交换性,符合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

(2)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能力。侦查信息应当具有对事物动态运行和静态结构的反映性,且这种反映要务求真实。为了解决犯罪问题,执法部门不仅要收集信息,还要识别个人,并将个人与其积累的数据联系起来。简而言之,数据必须与可识别的人联系起来[16]。

(二)建立情感联系获取目标信任阶段

1.侦查信息挖掘方向

以控制论的视角对此过程进行检视,侦查信息对犯罪系统的反应性必须是可控的,侦查信息的获取、筛选、处理以及分析应用过程的主动权,必须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在该阶段,犯罪分子活动的重点在建立情感或者权威感,取得目标的信任,以达到对目标群体进行心理控制的目的。而经过此阶段后的受害人,大多对犯罪人抱有极大的信任,甚至对其言听计从,沉浸在犯罪人为其编织的“信息茧房”里无法自拔。同样此类受害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时,也会更多地表现出消极逃避、拒绝合作的姿态,从而给侦查信息的获取和控制带来困难。

对此,侦查人员要想最大限度地收集侦查信息,掌握侦查主动权,就必须解决反诈宣传难推进的问题,设法破除犯罪人给受害人打造的思维“牢笼”。即:

(1)优化侦查主体人力资源配置,在基层派出所设置经侦联络员,充分发挥经侦联络员、社区民警等有丰富办案、接触老年群众经验的专职警种的作用,密切同社区、老年群众的交流和联系。

(2)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作战方式,扩充侦查信息收集渠道。线下渠道以定点受理报案、挨家挨户走访和上门受理报案的方式为主;线上渠道则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更易深入群众的特征,以微信小程序、短信以及专门的APP采取“反诈宣传+警情通报+线上报案通道”相结合的一站式报案模式。

(3)重视犯罪人和受害人的思维和语言交互过程,多角度收集侦查信息[17]。同受害人进行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受害人作详细叙述后,侦查人员应再次就有关信息进行补充提问,进而对涉案信息进行梳理,以便摸清犯罪分子行动的思维模式,筛选案件侦破的突破点。

2.侦查信息应用启示

在侦查过程中,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并不一定都会以有形、格式良好的状态展现出来,更多的则表现为犯罪作用的客观结果、物质痕迹等各种现象[18]。无序的现象经过侦查人员的识别、获取后,通过某种媒介,如语言、文字、符号、图像或声音等进行再编码、传递和分析处理,向有利于侦查价值实现的方向优化。无数信息流的传递,就仿佛一根根链条,链接着侦查系统的各个要素。其对侦查信息应用的启示如下:

(1)采取专案专办工作方式。针对养老诈骗案件多涉众、跨区域的特征,要破除各部门间信息共享难的问题,采取专案专办的思路,充分保证人员调配效率,即利用互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网上案件协作平台,提升地区间信息交流水平。

(2)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侦查信息获取和应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降低不确定性,最终目的是利于案件侦破。因此机制优化的重心还应当从侦查主体,即侦查人员入手,一方面,应重视相关信息技术人才培养以及公安机关内外部的技术交流合作;另一方面,应加大对有关技术设备更新的投入,尤其是注重对硬件和软件设备的投入,助力基层办案人员数据应用水平的提升。

(三)虚构情景获取被害人财物阶段

1.侦查信息挖掘方向

该阶段犯罪分子开始正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从符号互动主义理论的赞同者赫伯特·布鲁默(Herbert Blumer)的观点来看,“人类互动是通过使用符号、解释或确定彼此行为的含义来调解的”[19]。前述提及受害人会将之前的“成功”经历作为“模板”存储,在后续遇到类似情境时重复使用,该效应对犯罪分子也同样适用。人的思维总趋向简单而非复杂,同样犯罪分子在初次获益后,内心必然会下意识地将此种可以“赚钱”的模式记录、固定下来,以便之后可以不需要太多思考和权衡而直接适用[20]。因而,从犯罪分子实行行为的特征角度进行分析,其犯罪行为在不断重复的过程中,会使得犯罪分子产生认知性偏差,从而对行为选择失去理性判断。

针对犯罪人基于“脚本化行为”形成的犯罪模式,即其在处理信息时无可避免的系统性思维错误,以及获取受害人钱财的最终目的,侦查人员在收集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时,就必须充分认识到侦查信息的可重复性特征的重要价值,多角度发掘案件相关信息并进行再加工,以提升其应用效益。即:

(1)强化串并案意识,抓住单个案件共性特征信息,交叉验证、多渠道串并线梳理,发现其中的关联线索。如利用公安内部信息系统,或外部的天眼查、谛听大数据系统等专业软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政府网站,对涉案企业的法人、预留手机号、注册地址、股权架构以及企业图谱进行交叉分析,精准发掘犯罪人作案模式及其团伙成员组成和分工信息[21]。

(2)以资金流作为案件侦查工作的主线脉络,掌握犯罪分子及其团伙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资金流转的去向和渠道,拓展线索,强化侦查经营水平。犯罪团伙内部成员的资金分成和外部的洗钱、行贿等上下游犯罪产业链,均离不开资金的运作。侦查人员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切断资金流,及时追赃挽损的同时,也可以线带点,深挖同案犯及利益相关人。总之用好“资金流”这面镜子,犯罪分子的一切“动作”就必然无处遁形。

2.侦查信息应用启示

对任何刑事案件的侦查,都涉及犯罪人自身主客观因素、周围环境要素以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因素等,且种种要素间是有机联系而非孤立存在的。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上述要素进行收集、筛选、处理,从而实现对犯罪的“再现”这一系统过程[22],而“犯罪脚本”正是对这一过程的抽象化再现,在内外联动协同作战方面,其对侦查信息应用的启示如下:

(1)掌握外部的政府智能机构、社会企业相关信息,一方面,可创造性地将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纳入案件工作组,以联席会议的方式,优化信息交流途径;另一方面,要注重借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民间技术力量,为案件侦破提供技术支持。

(2)有意识地整合刑侦、经侦、扫黑、法制、网安等各警种的力量,设立若干侦查组,在分工负责的同时,做到案件信息的即时整合与协同,以便同时发力,相互配合开展侦查工作。

(四)稳住被害人并抽身离开阶段

1.侦查信息挖掘方向

对侦查系统运行效率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侦查信息的时效性特征。一方面侦查工作是一项战机性、紧迫性极强的对抗性活动;另一方面,信息本身也具有随时间维度的延伸而耗散的特性。从已判决案件的裁判文书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在发案前,大多都已经运作了5—10年,而公安机关介入的时机却较晚,且其中合法经营与非法的诈骗活动交织,受害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复现难度大,以致案发时犯罪所得的资金多已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再次投入犯罪、个人挥霍及团伙分赃等,使侦查机关追赃工作的开展变得极为困难。依照养老诈骗的“犯罪脚本”分析,犯罪分子在得手后,对受害的老年人的态度往往会发生从热情殷切到爱搭不理的巨大转变,因为此时犯罪分子的注意力已经转移到如何掩饰或者隐瞒犯罪所得,甚至是下一个目标。而此时犯罪的实行行为又刚刚终结,犯罪人对其犯罪的伪装和对犯罪所得的转移处理尚不完全,正是侦查机关对其实施打击的最佳时机。

在该阶段侦查人员挖掘侦查信息时,需重视其在时间维度上的耗散性特征[23],在对侦查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和分析时必须考虑其时效性,要注意迅速及时,把握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避免遗漏或者错失重要信息而使得侦查破案陷入僵局。即:

(1)综合利用各种手段,确定可以被纳入养老诈骗“犯罪脚本”框架的可疑风险企业,深挖风险线索,重视侦查经营。

(2)鉴于养老诈骗案件的涉众性,任何一个看似微小的案件都有可能链接到一个庞大的诈骗团伙,因而“有案必立”是收集侦查信息、拓展线索的基础,全国一盘棋、协同作战则是案件侦破的关键。

(3)在综合各个渠道获取的犯罪信息、环境信息以及其他情报信息后,更重要的是发现战机、抓住战机,兵贵神速,多线并行,对涉案的资金、场所及人员进行全面打击,对犯罪分子洗钱和销赃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后处理行为尽可能拦截,以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2.侦查信息应用启示

在侦查信息应用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是侦查信息的控制者,也只有这样,侦查系统才能保持在一个有序的状态,才能尽可能迅速地侦破案件,恢复社会秩序。在这一过程中,控制的水平,决定了侦查效益的实现水平。其带来的启示是:需研究侦查中利用信息的规律,进而构建出一种信息控制的模型,以加强双向监管,从而确保侦查信息应用效益的最大化。

应注意的是,此处的“双向监管”是针对侦查部门来讲的,即意为侦查机关在对高风险领域、行业和有关企业依法加强巡查和监管的同时,也要就有关信息技术使用的限度与合理性接受法律的监督。一方面,法律规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监管水平,并进而影响到相关市场的有序程度。以诱导投资养老项目中的“预定养老院床位”类养老诈骗犯罪为例,2013年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明确规定,养老院的设立采用许可制度,而2019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则变更为备案制度,由事前许可到事中事后的监督,必然会产生监管漏洞,也就给一些民办养老机构借服务老年人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带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天然就面临着被公权力挤压的现状,故公安机关在享受信息共享的红利[24]、提高案件侦破效率的同时,也亟待完善有关技术使用规章,建立涉案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为技术这柄“双刃剑”带上剑鞘。

六、结论

养老诈骗犯罪是在我国信息技术产业革命和人口老龄化双重影响的浪潮下衍生出的一类新型犯罪。犯罪人惯于利用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瞄准老年人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金实施诈骗,不但危害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更冲击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和伦理价值观,兼之其具有网络化的特征,更为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犯罪脚本”理论对该犯罪的运转模式和要素结构进行分析,可提升侦查阶段对此类犯罪侦查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分析运用水平,有益于提升侦查主体对案件的认识程度,并最终为优化出更高效的养老诈骗犯罪治理路径提供理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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