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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网毒品犯罪的治理困境及对策

2024-05-29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暗网比特毒品

贾 敏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世界各国对毒品犯罪治理力度持续加大,达到了良好的遏制效果,但是毒品犯罪并没有偃旗息鼓。《2020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2019年世界毒品问题的总体特点是吸食毒品人数不断增加、交易市场日益复杂,毒品交易市场出现了暗网销售这一新兴模式[1]。《2021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2020年地下网络市场完成的毒品销售额至少达到了3.15亿美元。《2022年世界毒品报告》继续对暗网毒品交易予以关注,报告通过数据说明暗网仍以毒品销售为主,销售量最多的是大麻。毒品犯罪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迅速转型升级,犯罪阵地逐渐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暗网空间转移,呈现“深网暗网+虚拟货币+快递物流”的新型化特征。隐匿的暗网给毒品交易提供了便利的平台,由于暗网交易高度的匿名性,加之不断发展创新的网络加密技术,给打击防控毒品犯罪带来了巨大挑战。暗网毒品犯罪已对非传统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也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公民健康[2]。

2013年10月,FBI抓获了当时最大的暗网平台“丝绸之路”(Silk Road)(1)丝绸之路(Silk Road):2011—2013年间活跃在暗网中最大的非法物品交易平台,经营物品以大麻、摇头丸和可卡因等毒品为主。创始人罗斯·乌布利希,他将具有“去中心化”特点的比特币与可匿名的暗网相结合,实现了毒品交易的高度隐匿化,“丝绸之路”平台上各种非法交易泛滥,暗网成为网络非法交易的天堂。2017年7月,FBI联合多国又一次摧毁了当时全球规模最大的非法物品交易暗网平台——“阿尔法湾”(AlphaBay)。这两起打击网络犯罪事件让“暗网”一词逐渐走进了大众视野,也使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了通过暗网平台交易非法物品的问题。在我国,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于2016年3月成功侦破了网络IP位于北京的一起暗网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利用暗网传播儿童色情信息,侦查人员共抓获了8名犯罪嫌疑人[3]。2019年6月,厦门警方破获一起通过暗网进行毒品交易的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暗网发布毒品信息,以比特币作为毒资从事毒品交易,并将毒品伪装成进口零食逃避海关监管。2022年12月,杭州警方公布了通过暗网交易,“异地埋包”的特大跨省贩毒案。

同时,对暗网毒品犯罪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国外侧重于从网络安全角度研究如何识别暗网、破坏Tor的匿名性、开发能够识别网站内容和动机的软件等,比较关注暗网带来的诸如保护个人隐私、减少贸易摩擦等积极方面的问题,涉及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儿童色情制品传播等多种暗网犯罪类型,但在对策方面研究较少,且重点在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国内的研究侧重于犯罪类型及应对措施,主要集中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领域,对毒品犯罪的研究较少,且关注表层网毒品犯罪较多,较少涉及暗网中的毒品犯罪。在当前毒品交易呈现深网化、暗网化的趋势下,亟待找准治理关键点,实施多维度的治理措施,以有效遏制暗网毒品犯罪,消减其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危害。

二、暗网毒品犯罪的独特属性

(一)依托多种加密技术,交易过程隐匿性高

暗网毒品犯罪通过Tor(The Onion Router)系统隐匿身份信息,通过PGP(Pretty Good Privacy)加密软件建立信息联系,通过加密数字货币支付系统进行交易,整个毒品交易过程隐匿性极高,常规网络技术手段无法追踪识别。暗网毒品犯罪与暗网市场紧密相关,主要有三种犯罪形式:一是借助暗网市场贩毒;二是在暗网市场购毒自吸;三是借助暗网市场购毒后转卖牟利[4]。无论哪种形式,都是依托Tor系统、PGP加密软件及加密数字货币实现隐匿无痕交易。Tor系统采用多层加密多次转发的机制,网站域名不与确定的IP地址相对应,使用多节点、分布式的数据方式进入网络,由多个不同的服务器层层加密,像洋葱一样把真正的用户包围在中心,使得用户的IP地址难以被跟踪和破解,也因此被命名为“洋葱路由”。这种特性使服务器和用户的所有通信及交互都被加密,在此系统上发表极端言论、进行违法交易等活动可以轻松避开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的监管。Tor系统使用户匿名的同时,还支持隐藏服务机制,隐藏服务器为Tor用户提供服务时,服务提供商与用户都不能被定位、追踪[5]。PGP软件采用基于两个密钥的非对称加密技术,个人知晓私有密钥,公开密钥发布后,信息发送者使用公开密钥加密信息,信息接收者利用私钥解密消息。这种技术可以确保网络交易者信息沟通的秘密性。为保证信息安全,该软件使用各种加密算法对信息进行加密,并对算法定期更新,以防止密码漏洞。加密数字货币是一套独立的替代货币支付系统,通过匿名的付款方式来保证交易安全[6]。当前,在暗网毒品交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比特币,与普通数字货币相比,这种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免监管等特点。比特币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转账,不透露交易双方真实身份,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在区块链中。在此基础上,利用Tumbler技术对交易过程作进一步处理,形成若干虚假交易轨迹,并建立监督系统使交易支付实现自动托管和审查,最大程度地保障交易的匿名性和安全性。比特币的账户地址中没有参与者的身份标识,支付系统没有中央服务器和服务提供商,缺乏监督机构的监管[7]。在比特币之后,暗网中相继出现了十几种用于交易的加密数字货币,如莱特币、门罗币等,这些交易工具使得暗网中的毒品交易支付结算更加便捷,毒品犯罪不断蔓延[8]。

(二)暗网技术成熟稳定且不断升级,平台再生能力强

从暗网毒品犯罪的交易原理来看,无论是进入暗网的Tor浏览器,“丝绸之路”“阿尔法湾”等暗网平台,还是用于加密信息的PGP软件,去中心化、免监管的虚拟货币,都具有较为成熟稳定的技术支持。暗网技术的发展是违法犯罪分子与执法部门之间技术攻防战的缩影,执法部门通过研究暗网技术漏洞予以打击,而犯罪分子则是通过不断升级技术、填补漏洞来躲避打击[9]。这种博弈促使犯罪分子的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匿名通信技术不断升级。国际组织及各国执法机构持续打击暗网市场,曾实施多项行动打击暗网毒品交易,一些暗网平台上的毒品交易确实受到了影响和限制。但暗网平台有着很强的再生能力,一个平台被查封取缔后,很快就会有新的平台出现以保证交易。同时,很多平台为了逃避打击和惩处,会在平台运营一段时间后主动转移阵地,不断建立新的平台。2013年10月,近乎垄断暗网毒品交易市场的“丝绸之路”平台被关停后,暗网市场反而呈现出了高度的流动性和活力,大量新的暗网平台涌现出来[10]。之后的10个月间,暗网市场的毒品经济总量甚至翻了一番。

(三)借助虚拟货币和现代物流,产业链遍布全球

当前,互联网已覆盖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基于互联网建设的暗网也几乎能够覆盖到全球的各个角落,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具备利用暗网开展毒品交易的条件。各国对毒品的界定存在差异,在法律适用上也有着较大的分歧,如一些毒品在我国被严格界定为毒品,明令禁止,但在有些国家却被列为合法交易。毒品卖家正是利用这种国与国之间的政策差异,通过暗网平台将毒品从允许交易的国家卖到不允许交易的国家,而且是以高出当地市场价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赚取暴利。暗网交易对交易工具的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在匿名性、安全性、可跨境支付等方面,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便成为暗网上唯一可被接受的支付手段。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的兑换服务遍布整个暗网,匿名性和双向兑换性加大了洗钱的便利,使得跨境毒品交易更加便捷。由于比特币交易存在于暗网中,完全脱离了传统金融系统的监管,跨境交易双方及交易过程都很难被追踪、锁定和控制,卖家通过虚假身份实施洗钱活动,可以按一定的兑换率将交易所得的比特币快速变现为法定货币,交易的跨境性十分明显。暗网上交易的毒品借助传统陆运、新开辟的海运和空运路线流通,运输链条较为完善。毒品流转依靠全球寄递渠道,通过将毒品化整为零、将零散少量的毒品混杂在普通物流快递中的方式送至买方手中,实现跨境、跨省伪装寄送。为了防止控制下交付,暗网平台“丝绸之路”为客户提供了详细指南,帮助客户逃避警犬嗅寻、探测等常规手段的检查,同时,供应商还会使用真空密封和拉链袋密封等方式对毒品进行密封处理[11]。正是基于覆盖全球的暗网平台和寄递渠道、能够全球流通的比特币以及国际间对于毒品的政策差异,暗网毒品交易的产业链才得以遍布全球。

三、暗网毒品犯罪的治理困境

近年来,全球暗网毒品交易不论是数量还是销售额都在不断增加[12]。各国在网络技术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网络执法部门也在不断强化对暗网的持续性监管和打击。但是,由于暗网毒品犯罪交易过程高度隐匿、交易平台遭受打击后很快会有其他平台接替补位、产业链遍布全球等特点,在治理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如很难对交易过程精准地追踪和打击;也无法彻底根除暗网交易平台;各国存在利益冲突且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统一,难以联合实施有力打击等。

(一)交易全过程高度隐匿,难以追踪和打击

1.暗网毒品交易的用户信息和网络痕迹难追踪

暗网中进行的毒品交易较表层网中毒品犯罪更棘手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暗网本身难以瓦解的特性,暗网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匿名性、隐藏性等需求。与普通网络“客户端——中央节点——服务器”的访问流程不同,暗网采用分布式、多节点的数据访问方式和多层数据加密技术,由分布全球的志愿者提供路由节点构成覆盖网络。用户运行Tor客户端后,负责管理所有路由节点的权威目录服务器采用加权随机的路由选择算法,给用户分配若干路由节点(默认为入口、中间、出口三个节点),加密的节点形成密不透风的保护层,将Tor用户数据安全地层层包围在最中心,对信息进行多次跳转并层层加密,最终实现用户的匿名访问。针对这种层层加密保护下的匿名访问方式,传统锁定IP地址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打击效果,无法追溯用户身份信息和网络痕迹。在此基础上,Tor系统从2004年起开始支持隐藏服务机制,任何一个节点都无法后置IP地址和数据内容,服务商和用户的上网痕迹得以隐匿,网络安全部门常规的巡查和监管手段更加难以发现暗网毒品交易过程。PGP软件的使用对交易信息进一步加密,犯罪分子还会不定期地更新加密算法解决加密漏洞,以增加传输信息的整体安全性,这也给执法部门的证据收集和案件定性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2.暗网毒品交易的资金流难监管

暗网毒品交易通常使用比特币进行支付结算,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可以使资金流动高度隐匿,不受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或移动设备,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转账,交易记录会保留在区块链中。尽管每笔比特币交易都记录在透明的公共分类账中,但只有交易轨迹被保存,买卖双方的身份无法确认。这种技术上的高度隐匿性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暗网上毒品交易的安全性,也带来了不受实体管控和追踪、监管难度大等难题,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追踪技术手段追查到资金流向,要实现对犯罪的打击更是难上加难。因Tumbler技术的应用,形成了大量虚拟交易轨迹,混淆了真正的交易过程,进一步增加了资金流动的隐匿性,对资金流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二)交易平台再生能力强,根除难度大

暗网毒品交易市场中平台众多,各平台间竞争激烈,对于平台创建者而言,他们除了需要不断地升级技术、填补漏洞外,还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用户体验的舒适性及平台的信用度。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用户的体验感是影响用户去留的关键因素,不仅决定着平台的销售额,也直接决定着平台的生死存亡。一些平台为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设置有用户反馈系统,毒品消费者的评价意见会直接影响到毒品供货商的信用,这也促使供货商不断提升服务,提高毒品纯度质量以维持老用户、发展新用户。为了营造安全、稳定的交易市场,暗网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须不断优化服务,维持市场秩序,同时竭尽全力与监管部门进行持续不断的博弈斗争。暗网平台面向全球供应毒品,市场巨大、利润惊人,“丝绸之路”平台被关停时,其两年的运营盈利就达到了12亿美元。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各类暗网毒品交易平台前赴后继,一个平台被关闭后很快就有同类平台自下而上“接替”其继续发展。“丝绸之路”平台在2012年下半年被FBI强制停业后,仅相隔一个月就出现了2.0版本,被彻底查封后,3.0版本又卷土重来。随后,“阿尔法湾”平台迅速崛起,一度成为继“丝绸之路”后暗网市场最大的赢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倒逼和巨大的利益诱惑推动下,不论是平台创建者、毒品供货商,还是暗网市场经营管理人员,都在不断地提升暗网技术和服务,犯罪群体的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暗网平台的生命力越来越强,通过传统的侦查和打击技术手段,难以彻底根除这些交易平台。

(三)产业链遍布全球,联合打击的法制和监管体系缺失

暗网上毒品交易的产业链遍布全球,往往会涉及很多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在各国之间,对于暗网毒品犯罪存在管辖权冲突;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政策也不统一;随着全球物流寄递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兴物流模式交替出现,对毒品物流的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大;各国对暗网毒品犯罪实施联合打击的合力还未形成。

1.相关立法缺失,各国存在管辖权冲突

在我国,毒品和网络犯罪领域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推进,陆续发布了《刑法》《禁毒法》等涉及毒品犯罪和《网络安全法》等涉及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但针对暗网与毒品结合形成的这一新型犯罪模式,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很好地应对。我国《刑法》有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相关条款,其中也提到了诸如设立销售违禁物品的网站,以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违法行为,上述传统刑法罪名虽然可通过合理解释延伸用于对暗网相关犯罪活动的规制,但由于《刑法》的相关条款中并未直接涉及暗网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行为规制和精准打击受限。2017年1月,工信部出台《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对租用国际VPN违规开展跨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进行了整顿。同年6月,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上网,“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明确了以匿名为基础的暗网在我国是违法的,同时还规定网络服务商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并赋予了有关部门处置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权力,这在我国的网络犯罪治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但与《刑法》的情形类似,《网络安全法》规制了网络上销售违禁品等犯罪活动,但相关条款内容较为笼统,对于暗网上的毒品犯罪活动同样无法实施精准有力的打击。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能够意识到暗网毒品犯罪的危害,各国也在不断完善立法、规范上网行为。除了我国的《网络安全法》,英国发布《调查权力法案》(草案),给予安全部门更大的网络调查权;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将网络威胁指标列入共享范围,通过更加严格的标准保障网络安全;俄罗斯规定网站日均访问量超过3000人须向政府报备,同时禁止匿名访问,否则政府强制关闭。但是各国法律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对于暗网上跨国交易的毒品犯罪,个别国家的努力往往只是打击了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个别环节,处在其他交易环节的组织者可以快速对其进行修补完善,因此,并不能对整个交易体系给予实质性的打击破坏。同时,受限于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世界各国对于暗网毒品犯罪尚未达成治理共识,也未形成统一的治理标准,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管辖权冲突。管辖权冲突一直以来都是跨国网络犯罪治理中的疑难问题,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处理不好甚至会引起国家和地区间的安全稳定问题。由于管辖权的相关立法缺失,依托暗网进行的毒品犯罪的管辖权,确定起来比普通跨国网络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其中的网站设立地、卖家发货地、买家收货地、国际物流渠道等会涉及多个国家的管辖权,现行相关国际规定无法准确诠释管辖范围,传统“以属地为主,以属人、保护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也不适用。针对管辖权冲突问题,世界各国的学者不断探索研究,试图在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能够普遍适用的新型规则。现有的研究成果,典型的如网络管辖权相对论、长臂管辖延伸理论、IP地址管辖理论、服务器所在地理论等,都不能很好地解决管辖权冲突。当前,能够调整约束跨国网络犯罪的公约有2001年出台的《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及2003年出台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但是出台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国际犯罪形势,更不能妥善解决各国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2.各国金融监管政策不一,资金跨国追查难

除了对暗网本身的打击存在管辖权冲突外,各国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政策及立法仍未达成一致,使得暗网毒品的交易过程成为“黑箱”。我国的政策是严厉打击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曾经在国内一度较为活跃的大部分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都转移到了境外监管较松的国家和地区[13]。这些交易所通过收取佣金或提成的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虚拟数字货币的转移和提兑现服务,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流通使用。犯罪分子利用各国间金融监管政策与立法尚未统一的漏洞,能够实现资金的快速跨境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也得以顺利进行。然而,也正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很难通过传统的侦查手段和调查取证方法开展跨境资金追查。

3.国际物流点多面广,毒品运输难识别

与其他暗网犯罪类型相比,暗网毒品犯罪的特殊之处就在于需要依托物流寄递流通。随着全球物流寄递业的快速发展,暗网毒品犯罪更加便利,但也让防控此类犯罪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依托全球寄递业的暗网毒品犯罪存在着多方面的监管漏洞。在国内,实名制寄递等行业制度有时不能严格执行,寄递企业对毒品的识别技术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高,同城急送、快递柜、众包物流等新兴物流模式的出现使得监管工作更加困难,警方与寄递企业间的毒品犯罪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各部门间尚未形成统一有力的联合监管打击机制。国际上,物流快递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覆盖面广、环节多,随着全球寄递业的发展,寄递渠道不断增多,跨境毒品交付更加快速便捷,毒品伪装手段不断创新,监管部门的毒品识别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四、暗网毒品犯罪的治理对策

在深入研究暗网毒品犯罪的独特属性基础上,要结合暗网毒品犯罪的治理难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技术研发,在法制和技术层面强化对暗网毒品犯罪的预防;通过加强对暗网交易、支付结算、货运寄递等环节的监管以及传统侦查手段的运用,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对暗网毒品犯罪给予有力的打击和治理。

(一)预防链条:完善国内外法制体系建设,加强暗网技术反制

1.加快立法进程,奠定法制基础

要有效预防暗网毒品犯罪,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14]。在积极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审慎应对国际暗网毒品犯罪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既要考虑本国利益,积极落实现代化网络强国战略,推进数据和网络安全法制建设,也要坚决避免出现代表区域利益或由个别大国单方面主导的国际规则[15]。推动建立能够兼顾各国利益的新公约,解决好管辖权冲突问题,为有效预防暗网毒品犯罪构建完善的法制体系。

第一,结合暗网特点完善国内立法。暗网毒品犯罪立法需要完善的内容与传统毒品犯罪、新兴涉网毒品犯罪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对以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代表的第三代毒品的属性认定、“运输毒品罪”的扩大适用、司法适用障碍等,但也有其特殊之处,需要结合暗网毒品犯罪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如我国《刑法》,以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和之二为例,应当将利用暗网销售毒品,以及协助指导帮助他人进入暗网、发布传授进入暗网的教程和邀请码、售卖暗网配置工具等为他人进入暗网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明确地纳入规制范围。再如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以第四十六条为例,条款内容涉及了不得设立用于销售违禁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销售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应当将暗网毒品犯罪纳入其中,通过《网络安全法》在法律层面对暗网上的毒品交易犯罪活动予以更加严厉、明确的规制。

第二,明确国家间管辖权。一是各国应当达成共识。暗网毒品犯罪作为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类型,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任何国家都有此类犯罪的管辖权利和义务,要避免因消极管辖权冲突而制约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二是确立优先管辖原则。在传统的属地管辖基础上,以实际危害地法院管辖优先,并且将危害性大小作为管辖权的顺位条件。传统刑事管辖权遵循属地管辖原则,这一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学者所认可,可以减少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各国对毒品的认定有差异,但对于毒品本身的危害以及暗网毒品交易可能带来的隐性威胁是普遍认可的,因此,确定管辖权时应当重点考虑暗网毒品犯罪行为对不同国家造成的实害性大小。三是当多个国家都具有管辖权又无法判断危害性大小时,应当以实际控制作为优先原则。由实际已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继续行使管辖权及司法权,既是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尊重,也能兼顾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第三,推动制定国际公约。我国一贯尊重国家主权、秉持共治立场,要继续为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尊重各国网络空间主权、构建联合国框架下的暗网毒品犯罪治理新格局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推动制定新的国际公约。一是统一“毒品”概念,解决各国对“毒品”概念的界定分歧,为各国联合打击暗网毒品犯罪奠定基础。督促相关国家加强自我约束,对于本国不认为是“毒品”而被其他国家界定为“毒品”的物品和货物,应当禁止其流通出口。二是明确各国负责打击暗网毒品犯罪的司法行政机关,便于国家之间的犯罪信息交流和传递。同时,明确国际刑警组织的权力、义务,建立一个联通各国的暗网毒品犯罪联合打击平台,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率。三是推动制定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国际公约。结合当前暗网毒品犯罪的国际形势,在联合国或者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加快制定能够兼顾各国利益的“暗网毒品犯罪公约”。公约不仅要明确具体的管辖权原则,还应对发生管辖权冲突时的具体解决方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公约中还应包括各国在联合打击犯罪活动中有关合作、追查、抓捕、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内容。

2.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强化暗网反制技术支持

暗网毒品犯罪运用Tor浏览器、PGP加密软件、加密数字货币、Tumbler技术等诸多新型技术手段,且根据市场需求及各国打击情况不断更新升级,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稳定。各国要深入分析暗网中各项技术的特点和最新进展情况,集中力量做好技术研发攻关,相互交流共享研究成果和运用经验,在技术层面为预防暗网毒品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第一,深入开展技术研发。世界各国都在开展针对暗网毒品犯罪的技术研究。如美国曾设立包含虚假违法内容的暗网站点,在其中部署留有“后门”可供监控的节点,当非法购买者访问时可监控网站流量,从中挖掘暗网协议漏洞,存档暗网历史数据并进行关联,通过该方法成功抓获多个知名暗网交易平台的管理者。2015年,美国发布了一款名叫MEMEX的搜索引擎,可以在深度挖掘暗网中各类信息的同时,对深层网络进行项目编程[16]。这种搜索引擎能够帮助政府部门搜集暗网信息。美国联邦调查局还开发出一项网络调查技术(Network Investigative Technique,简称NIT),可以破解“洋葱路由”,识别出隐藏在其中的用户IP,从而达到去匿名化的效果。在国外技术探索的基础上,我国学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重点研究:一是通过研究分析暗网通信原理,从Tor系统及所使用协议中发现技术漏洞,分析通信节点及通信链路薄弱点对暗网进行监管。二是按照攻击暗网时是否需要利用暗网网络协议内部脆弱性,暗网攻击技术分为基于流量分析的攻击技术和基于协议弱点的攻击技术两种类型[17]。利用这两种攻击技术可以获知通信双方的真实身份、IP地址以及通信路径等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地攻击暗网,阻断暗网通信或使其网络瘫痪。三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对暗网站点进行探测和爬取,不断发现更多新的暗网站点。各国应当加大核心技术攻关,利用不断发展的大数据、云平台、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分析暗网数据,找到暗网技术漏洞,加快研发去匿名化技术、追踪定位技术等,监控暗网流量,破译暗网节点用户IP,截取毒品交易信息。同时,各国应利用好已有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在联合国设立普惠性技术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的技术交流机制,促进技术共享,在交流、合作、互助的原则下实现各国暗网反制技术水平的普遍提升。

第二,联合社会技术力量。各国警方在对暗网毒品犯罪实施技术制裁的过程中,要开拓思路,博采众长,整合社会有用资源,广泛寻求其他技术力量支持。一是加强警企联动。大型互联网企业拥有大量顶尖优秀人才和领先的网络开发、维护技术,所掌握的数据无论在体量、类型还是更新速度上均远超警方,技术和数据优势明显,这些都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资源[18]。警企之间合作,可以产生1+1>2的效果。如2009年,我国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推出新一代搜索引擎“阿拉丁计划”,打破了现有Web内容的限制,可以对更多检索体系外的暗网信息进行深度分析研判、碰撞融合和处理分析,进而挖掘出更多暗网上有价值的信息并分类纳入搜索范围。利用这一技术能够帮助警方发现更多深藏在表层网下的“另一个世界”的相关信息。二是寻求高校支持。警方要主动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借助高校研究力量联合开展打击暗网黑色产业链、暗网犯罪等合作项目。斯坦福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助理教授克里斯托弗·雷2015年研发出一款用于分析暗网信息的搜索引擎,能够帮助执法机构搜寻、追踪和追捕暗网中的犯罪网络[19]。英国、日本、欧盟等也都成立了“产—官—学”模式的研究中心,致力于网络安全技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在国内率先筹建了“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中心”,这一研究中心由多家单位跨域协作成立,主要从事网络安全与犯罪问题的研究[20]。同时,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网络技术“高手”,警方要积极寻找有意愿、背景清白且网络技术一流的民间组织和个人加入,将信息搜集的触角延伸至网络世界的各个角落,为实施暗网毒品犯罪技术反制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使用VanetMobiSim去设置网络拓扑以及车辆的运动模型,然后用NS-2去进行网络仿真,验证本文提出的RAR路由协议的性能.

(二)控制链条: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侦查方法相结合,实现精准打击

1.紧盯暗网毒品交易各环节,强化犯罪全过程监管

针对暗网毒品犯罪特点,从暗网平台交易、虚拟货币支付结算、全球货运寄递等主要环节着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暗网平台的网络监管力度,完善虚拟货币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国际寄递物流监管,实现对暗网毒品犯罪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和打击。

第一,加大对暗网平台的网络监管力度。一是加强暗网信息巡查。将暗网巡查工作列入国家网络安全部门日常职责,通过论坛、贴吧等社交网站上的热门搜索词,时刻关注网民接触、使用暗网情况。暗网的操作方法较表层网复杂,使用者要掌握一定的Tor接入技术,无形中会失去很多表层网的受众。暗网市场为了吸引客源保障交易量,会在表层网上,特别是Instagram、Facebook、Twitter、百度论坛等年轻人群体中比较流行的社交网络上留下暗网毒品信息,诱导好奇心强的年轻人、贩毒者和吸毒者进入暗网进行毒品交易,虽然这些信息在表层网发布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伪装,但通过巡查仍能发现。网络安全部门在日常巡查中,要多注意各种社交软件中涉及暗网的各类信息,及时进行屏蔽、清理,对反复散布类似暗示信息、链接的用户要进行锁定和追踪,对点击和阅读该类信息、链接的用户要进一步关注其后续是否在暗网上进行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严格控制“翻墙”工具。为抵御外界非法、不良网络信息,营造干净健康的网络空间,一些国家对网络访问建立了审核和控制机制。如我国建立的防火墙长城(Great Firewall of China),在过滤境外极端言论、防止有害信息对我国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网络防火墙也不是万能的,通过专门的“翻墙”工具就可以跨越。除了网络上的犯罪分子,普通群众也会出于好奇心而使用非法VPN路由器等“翻墙”,再通过Tor浏览器进入暗网,接受暗网混杂、极端的信息和言论,甚至进行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各国应加大对网络上出租、出售非法“翻墙”工具等行为的清查整治力度,加强网购平台准入资格初期审查和后期管理。对于我国而言,还要针对暗网技术的发展,不断加高、加固国家防火墙长城,提升防火墙过滤智能化水平,从源头切断暗网访问路径。

第二,完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金融监管体系。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因具有匿名、免监管、可跨境交易等特点,成为暗网中被广泛使用的交易工具,犯罪风险较高,近年来各国纷纷出台了监管措施。日本出台的《支付服务修订法案》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监管作出了规定,2019年发布的修订案进一步加强了对兑换和交易环节的监管。2017年,新加坡金管局(MBS)通过发布相关指引和出台修订法案对虚拟数字货币业务进行了规范[21]。我国一直以来都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为禁止流通的货币。2017年年初,我国针对比特币及其他数字货币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旨在进一步整治比特币交易市场,规范交易所行为。同年9月,出台政策彻底封杀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所有数字货币,关停了境内所有交易所[22]。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强调要“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将比特币整治工作上升到了国家层面。在明确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政策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式金融监管立法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监管框架。明确数字货币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及内部控制等制度,对于接触过暗网的用户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监管漏洞导致数字货币成为暗网毒品交易的洗钱工具。在技术层面,探索智能监管方式,建立针对数字货币交易的大数据监控平台,将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各种技术转化为监管管家,实现从海量交易中,及时准确识别出暗网中的毒品交易记录,做到检测、预警智能化[23]。为有效应对虚拟数字货币快速便利的跨境支付特点,我国关停了境内所有的交易所,但在监管较弱的国家或地区仍有很多不法分子在用比特币等从事毒品交易、洗钱等犯罪活动。对此,我国在做好国内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与美国、日本等比特币交易盛行国家间的国际监管合作,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探索建立联合监管合作机制。

第三,强化国际寄递物流监管。在国内,一方面,寄递企业应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各环节的监管工作。首先,通过实体身份证件、人脸识别技术、网络安全校验等验证方式,严格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其次,不断升级更新安检设备,提升毒品识别技术,提高从业人员警惕性,在物流运输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过机安检。最后,加强物流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毒品犯罪信息数据库,围绕“人、地、物”三个维度,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毒刑释刑嫌人员、多次指向毒品高发地以及惯用于毒品伪装的收寄物品等数据信息进行深度分析挖掘,提前预判可能包含毒品的快递,为寄递企业识别毒品提供信息化支持。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帮助。邮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寄递企业落实好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警方在做好本职监管工作的同时,要主动为物流行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数据支持,及时共享“人、地、物”等方面的涉毒信息,提供人员背景审查、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24]。联合寄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和警方等监管力量,对普通快递中混杂寄送毒品的犯罪行为予以有力打击。在国际上,一是针对来自“金三角”“金新月”“银三角”等世界大型毒品生产、加工地,以及美国、日本、欧洲等暗网毒品交易高发地的物流快递,各国海关边检要加大查缉力度,将先进的高科技透视技术与缉毒犬相结合,对快递物品中隐藏的毒品做到无遗漏快速识别。二是构建毒品情报信息综合共享平台,各国警方、航空公司、海关边检等部门加强毒品情报信息共享,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可疑寄递物品,及时进行毒情调研分析,将涉毒情报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传至共享平台,供其他国家在毒品查缉中使用。

2.回归毒品犯罪本质属性,重视传统侦查手段运用

暗网中的毒品交易虽然有其独特的属性,但本质上还是毒品的买卖、贩运行为。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等新方法、新技术对其暗网交易、支付结算、货运寄递等环节进行监管和打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以往针对线下毒品交易的传统侦查手段。特勤侦查、制毒原料查缉、控制下交付等传统侦查方法具有适用面广、证据力强等特点,而且能够发挥出警察队伍的组织和团队优势,是控制暗网毒品犯罪链条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第一,做好传统情报收集工作。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毒品犯罪依靠情报开展侦查工作[25],在控制毒品犯罪时情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注重培养暗网特情人员。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中,特情侦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6]。借鉴一般毒品犯罪治理经验,针对暗网上毒品犯罪的治理也可以安排熟悉暗网交易的特情人员开展侦查工作,有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如英国2017年组建的“暗网情报部”。二是注重收集暗网涉毒情报信息。除了网络安全部门在日常巡查中收集暗网毒品信息外,警方在日常吸贩毒案件侦查过程中,也要注意收集有关暗网毒品交易的犯罪信息,线上与线下同步进行,全面收集信息。三是在打击贩毒活动的同时,寻找可以转变、可供警方利用的人员,在保密的前提下采用“拉出来、打进去”的方式获取暗网平台内部交易信息。

第二,加大制毒原料查缉力度。暗网中包括毒品在内的非法药物的原材料供应商多为化工企业,由于各国在化学品管制方面存在漏洞,这些化工企业向暗网市场供应大量制毒化工原料。对于跨境制毒犯罪行为,各国要在行政、司法等领域加强查缉合作,在缴获来源于暗网的毒品时,顺线向上倒查毒品供应商,有力打击跨国团伙作案。同时,相关国家要切实担起责任,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我国的毒品大部分来源于境外,但我国是化工大国,因此,诸如我国这样的化工大国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制定出台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加大对本国化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针对那些生产涉及毒品制造原材料的化工厂,要从源头上切断制毒材料供应。

第三,用好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毒品、走私等案件中常用的侦查方法,对于暗网毒品犯罪同样适用,有助于控制毒品贩运全过程,发现并对所有吸贩毒人员一网打尽。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提前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程序,其间要严密控制毒品流转,确保安全可控,同时注意对证据的固定。针对跨国特点突出的暗网毒品交易,各国要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加强禁毒合作,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实施好跨国、跨境的国际控制下交付。

暗网毒品犯罪作为新兴的犯罪形式,给我国毒品犯罪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我国应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广泛借鉴国外治理暗网犯罪的有益经验,充分发掘社会资源,促进有关技术研发,强化犯罪治理的科技支撑,并积极开展有关的国际司法合作,多措并举,以有效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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