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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4-03-21孙丹丹王丽常珊珊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4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

孙丹丹 王丽 常珊珊

摘   要: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消费模式,互联网金融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公众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目前的市场繁荣与动乱并存,如何在科技发展的同时应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入行条件低、技术要求不规范、信用危机等风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面临的严峻挑战。因此,探究互联网金融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从专门立法层面、监管层面、消费者维权层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层面等方面多角度探索对策,以促进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3.8;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4-0143-06

一、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自互联网金融伴随信息时代出现以来,法律、金融、互联网等基础服务行业各专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衍生概念众说纷纭。第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极具创新性,应当归属于金融学的下沉领域[1]。第二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而生的,互联网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一属性,经济性是让位于互联网属性的其他重要特性[2]。第三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独立行业的蓬勃发展,既不属于互联网行业,也不属于金融行业,而属于第三领域。网络购物、手机银行、移动支付、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均属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子领域[3]。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将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确定下来——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4]。这一定义对于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史中出现的代表项目按照功能大致可分为四类,即融资类、贷款类、支付类和其他类。融资类项目主要指网络上众筹平台,如水滴筹、创业筹、轻松筹等。该类产品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利用率、提高目标用户的精准率。贷款类项目主要指网络贷款平台,如P2P网贷、电商平台推出提前消费的产品等,具有门槛低、周期短、操作灵活性强的特点。支付类项目主要指第三方支付平台、数字货币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银行,数字货币有法律保障,不仅方便快捷,还具有安全程度高的优点。其他类项目包含各种具有金融性质的移动终端软件、大数据金融分析等,可以补充“触网”产品结构,发挥特有优势,提高工作及服务的效率。各种互联网项目的互动有助于产业结构的配置、客户群的扩大、服务水平的提高、新信息管理系统的创建和引入。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金融悄然兴起。虽然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最初几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后期因为其具有的盈利性和新颖性等特点导致了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并成功渗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李俊峰表示,保险监管委员会通过P2P平台运营的管理发现,截至2019年10月末,在全国范围内有427家在线贷款平台,相较于2018年年底减少了60%,且所有平臺都已被纳入监管范围。此外,与2018年末相比,在线贷款平台的贷款余额和贷款人数量分别减少了50%和55%[5]。同时,在专项整治背景下,很多网贷平台“清退转型”,大多数大型平台主要转型为消费金融和助贷,而中小型平台大多采用清退的方式,这也导致网贷平台减少。另外,网络贷款行业的年平均贷款期限也逐渐增加。

(二)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情况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选择,然而,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问题。

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虚假宣传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夸大产品的收益,甚至故意隐瞒风险。比如,某些平台宣称投资某款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但实际上这些产品存在较大风险,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得承诺的收益。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2.个人信息泄露也是互联网金融时代消费者权益侵害的集中表现之一

为了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用户提供大量个人信息。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盗窃等违法行为。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尽管在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金融交易安全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3.互联网金融时代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另一个集中表现是网络诈骗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普及使得网络诈骗活动更加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冒充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发送虚假链接、假冒客服等手段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资金。消费者往往难以分辨真伪,容易上当受骗。网络诈骗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形象。

4.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消费者权益侵害还体现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上

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模式与传统金融机构有所不同,消费者在遭受侵权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一些平台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当,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的过错,使得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很大困难,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消费者权益侵害的集中表现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以及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面对这些方面的问题,我们须要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自律,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真正成为消费者的福音。

(三)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1.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之一是信息不对称

在互联网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通常只能通过商品的图片和文字描述来了解商品的情况,而卖家则可以通过精心挑选的图片和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此外,一些商家还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能的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2.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之权利救济难

由于互联网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往往无法亲自检查商品的质量和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需要通过客服电话或在线客服与卖家联系。然而,一些卖家在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不作为、推诿责任甚至拒绝退换货的情况,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3.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之公平交易难以实现

很多APP在使用时的第一步就会让消费者注册专属账号,甚至要求完善个人信息才能使用商家更优质的服务。而在注册的过程中,不乏商家单方制定的服务条款。尽管这些条款的公平性很难保证,可是用户一旦拒绝就无法继续注册。这就使消费者行使公平交易权利时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6]。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风险、收益、费用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事先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让消费者清楚了解投资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损失。消费者有权知情并能够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决策;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了解合同内容,并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其中的条款和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消费者有权知晓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能够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共享。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是促进互联网金融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除了在这些市场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就是普普通通的人民群众,他们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目前,中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少,一旦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商业平台遇到计算机黑客和系统故障等问题,消费者的实际利益就会受到干扰和损害。但是现在还没有直接和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在线消费者。因此,从树立科学的人类发展观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必须持续关注和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法律视角下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现有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的风险和挑战,其中,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最大问题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被侵犯。目前,我国基本法律层面是保障消费者权利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法》。但归根结底,受中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的公民只是普通消费者,他们大多没有专业的网络知识或金融知识,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不完善的。

从行政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部法规事先没有具体提及互联网金融机构,但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活动时能够适用。另一个是20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内容、互联网企业经营的审批程序,对规范互联网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目前中国唯一规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该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11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标志着政府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立法进展。然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许多行业治理系统的建设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此外,由于不同线路之间的系统协调不足,许多常规文件纷纷出台,这使得从长期以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6]。

1.《民法典》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作为一部维护公平交易、契约自由的法律,我国《民法典》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和格式合同提供者的加重义务等规定,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民法典》更加强调实质公平和私法自治的原则,而非限制权利。

综上所述,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民法法律系统有些松懈,未能完全跟上现实需求。在当前发展阶段,现行法律制度难以妥善且及时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其存在的缺陷之一。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引发了许多新问题。为了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须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存在滞后性。该法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仅提出了传统且有限的保护手段,如调解、仲裁和和解,这些方式更适用于线下消费,而不完全适用于线上消费。在互联网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难以获得有效的实物凭证,大多数证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這种电子形式的证据存在被互联网金融机构销毁或私自篡改的风险,增加了消费者举证的难度。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更加脆弱,后期的权利和证据保护也更加困难。

3.《刑法》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刑法》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交易时,必须遵守刑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有关规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刑法保护,不能因为消费者是少数民族,就忽视他们的个性习惯,不给予他们对等价位的质量服务。

(1)《刑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信息网络犯罪。互联网平台具有虚拟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交易大多都是先付款再收货的模式,此种模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比如,收货时发现产品过期时商家早已闭店跑路,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构造网页发布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上钩,钓鱼网站实施诈骗行为等[7]。

(2)《刑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现如今手机不断迭代更新、软件不断升级,用户下载APP打开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勾选软件附带的隐私条款。这对消费者是极不公正的,承认其条款意味着后果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不承认其条款消费者就直接不被允许使用该软件的任何服务。对应到互联网金融,刑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对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7]。

(3)《刑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强调,经营者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限制对敏感信息的处理、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违法行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个人数据随时可能被泄露,这不但对公民隐私构成威胁,同时对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因此,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是必要的[8]。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存的主要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细致的法律框架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目前仅有零星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部分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其次,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监管规定,导致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有所分散和不足。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受到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而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统一协调和监管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

再次,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违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往往面临法律责任不明确的情况。这给一些不良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至难以追究其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最后,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遇到问题时往往面临维权难、索赔难问题,缺乏快速、有效的民事救济途径,使得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由于互联网技术水平比较高,一旦遇到黑客攻击、系统故障、网络崩溃等危险情况时,谁来为消费者的损失负责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解决,而从目前来看,损失大部分都由消费者自己负担,这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任何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对站在有利一面的经营者的道德水平要求都极高,而实际上在利益面前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打包出售、进行恶意买卖是难以控制的。

2.监管不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资金保管的安全隐患,这一潜在风险很容易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益造成损害。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公司质量的良莠不齐。一些公司存在着很大的运营风险,一旦运营出现问题,就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在实际生活中,也不难见到有关网络借贷平台侵占并挪用投资人资金等恶性事件的新闻报道。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买方和卖方并不采用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因此难以对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进行精准识别。出于安全方面的考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会要求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或者是家人朋友的基本信息等。如果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那么就有可能侵犯到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凸显了用户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现实出现的网络金融领域中用户个人信息被盗用、泄露和滥用等问题也迫切地需要解决。

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救济途径难以实现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往往缺乏快速、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尽管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投诉、申诉、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权益,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些救济途径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不足。

其次,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如果选择诉诸法律救济,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精力成本。而且,一些消费者权益较小的案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再次,目前的权利救济程序往往复杂烦琐,消费者需要面对繁重的证据收集、申请、审理等过程,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和负担,使得他们在救济权益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最后,一些消费者在通过救济途径维护权益之后,往往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一方面,一些平台或机构对救济结果拖延或不配合;另一方面,消费者对救济机构的公正公平性有所质疑,怀疑救济结果是否真正依法实施。

国家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交易和运营进行全面的监管,也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因为各部门之间并未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使得各部门之间经常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从而很难保证消费者的救济权利。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证难”问题使得消费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很难直接获取实物证据,而如果没有这样的重要证据,消费者在申请救济时就很难举证。

此外,互聯网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解决形式的限制,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更难实现司法救济权。在实践中,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设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将管辖权限制在产品供应商所在地以及隐藏协议等方式来限制纠纷解决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纠纷申请法院管辖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一条款为金融消费者司法救济权进行了保护,不仅可以为其寻求法律帮助时在地区选择上提供了便利,也帮助其避免了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管辖地为产品提供方所在地的限制,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

三、建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的思路。第一,明确立法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立法律应体现公正、公平、透明、有效和便捷的原则。第二,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相关平台、产品和服务。同时,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第三,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真实合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和隐私保护等。同时,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界定,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建立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同时,要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风险防控。第五,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透明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风险提示、收益预期、费用等方面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平台公开运营信息、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增加透明度。第六,明确消费者的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建立快速、有效的救济机制,包括投诉、申诉、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违法行为,要建立严厉的追究机制和处罚制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效应。

(二)改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监管机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模式和标准,监督管理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监管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达到全方位监管的目的。因此,可以改变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让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可以互相协作,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小组,便于他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此外,因为互联网金融牵扯到了多个行业,仅仅依靠一个部门很难对它展开监督和管理,所以大多数监管机构在开展监管工作的时候,都会将自身的监管任务放在第一位,这就需要行业组织进行自我约束,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我国应加速建立网络金融协会,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网络金融加以约束,建立起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9]。

(三)拓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带来了各种在线金融平台,为金融产业解决方案带来了便利和可及性。然而,这种快速增长也引发了人们对数字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担忧。随着越来越多消费者参与在线金融活动,解决他们面临的独特挑战并保障他们的权益变得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在宣传高回报、高收益的同时,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潜在风险。

同时,可以利用现有的国家软件——国家反诈中心APP助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目前国家反诈中心主要用其防范电信诈骗,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国家反诈中心操作团队开发针对预防互联网金融诈骗的功能。比如,在身份验证的基础上加入互联网金融公司或企业资质背景、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的验证;开发互联网金融诈骗报案和举报功能;开发互联网金融交易电子凭证保存保护功能;定期推送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相关新闻、事件、官方文件等信息。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的推广使用,做好互联网金融诈骗防范工作、互联网金融侵权事件的维权工作。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识教育

尽管我国对消费者实行倾斜性保护,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消费模式的升级转变,仅仅针对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进行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在经营者层面,主体适格是风险,违约信用也是风险;在消费者层面,技术安全风险、数据信息保护不力风险、违规催收风险、数据安全与隐私风险等都是亟需寻求解决之法的问题。我们的生活面临的问题越专业,说明普通群众对消费金融知识的储备越要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依据现实背景分析,在当前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消费者面临权益保护缺乏专门法律、监管不善、救济难的困境。因此,要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和社会层面点对点提出不同主体的解决措施,从而更好促进网络消费金融产业的规范化发展,为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建立在线金融交易的信任和信心至关重要,持续适应和改进相关措施,对于跟上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变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參考文献:

[1]   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   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2):5-15.

[3]   陈一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状与发展建议[J].金融发展评论,2013(12):126-131.

[4]   牟秉莹.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研究:以美国“PayPal”与中国“支付宝”为例[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5]   冉学东,徐晓梅.P2P行业转型在即 谁将抓住最后的救命稻草[N].华夏时报,2019-12-07.

[6]   孙晋,闵佳凤.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8(1):75-85.

[7]   王溪明.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21.

[8]   郭轩如.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20.

[9]   黄勇,徐会志.论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河北法学,2016,34(9):16-27.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Era

Sun Dandana, Wang Lia, Chang Shanshanb

(a.Law School; b.School of Marxism, Anhui Medical University, Hefei 230032, China)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consumption mode, Internet finance has greatly improved work efficiency and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 to public life. The current market boom and turmoil coexist. How to cope with risks such as low entry conditions, non-standar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credit crisis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ial products while develop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a serious challenge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Internet finance. Therefore, we should explor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et financial era and the main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and explore countermeasures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such as special legislation, supervi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e;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s;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consumer finance

[責任编辑   柯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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