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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字语法意义补证及语法化

2024-03-10刘玉敏

今古文创 2024年6期
关键词:语法化助词

【摘要】结构助词“所”作实词的本义是表处所义的名词,“所”在后来的语言使用中发生词义的隐喻引申,意义更加抽象,当“所”的意义虚化为称代助词时,常称代其后谓语省略的宾语,但在“所+谓词”结构中,当“所+谓词”结构作定语修饰其后的名词中心语时,“所”指示说明谓词本身。通过对“所”历时演变的分析,“所”的语法化过程受到句法结构、认知隐喻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助词“所”;指示意义;语法化

【中图分类号】H1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标号】2096-8264(2024)06-0124-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06.039

一、“所”的意义

许慎《说文解字》:“所,伐木声也。从斤户声,形声字。”《诗》曰:“伐木所所。”[1]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认为伐木声是“所”的本义,处所义是它的假借义[2];还有学者认为“所”是会意字,从斤从户,字义为“手持武器护卫门户”,后来泛化为“处所”义。不管“所”作名词的“处所义”是假借义还是由本义泛化而来的,我们明确“所”作名词的意义是表处所,而“所”的引申义都是从这个名词义语法化而来的。

由于“所”的两个语法特征:一是“所”不单独作句法成分,不单独表意,具有助词的特点,二是构成的“所”字结构有一定的指代性,故“所”的性质学界历来众说纷纭。王力认为“所”是一种特殊的指示代词,当“所”位于动词前面时,指代动词的宾语,宾语往往省略[3]。例如:绿兮丝兮,女所治兮(《诗经·北风·绿衣》),“所治”是转指结构,提取了动作行为的受事,即“所制作的绿丝线”。汉代以后,“所”字用于被动句,“所”字词性虚化了,语法化为被动词的词头。例如:“今不速往,恐为曹操所先”(《资治通鉴·汉纪五十七》)。但是,“所”作被动词词头的看法后来受到很多学者的争议,因为“所”和动词结合以后往往指代动词的宾语,“所+动词”是名词性结构,作“为”的宾语,“为+名+所+动”应该是主动句,“名词”是名词性结构“所+动”的定语修饰语。例如,“今不速往,恐为曹操所先”可分析为“现在如果不快点去,荆州恐怕会被曹操抢先占领的地方”。吕叔湘曾在《中国文法要略》指出“所”字有两个作用:一是指示作用,指示作端语的止词或补词;二是完形,“所”在“所”字结构中作结构助词[4]。朱德熙在《自指和转指》的文章中分析了汉语名化标记“所”的转指意义,“所VP者”指受事、与事、工具等,不指施事,只有个别例外,“所”字提取动词的宾语[5]。王引之在《经传释词》说:“所,指事之词,犹可也、或也、犹若也、语助也。”[6]白兆麟在《文法学及其散论》、李佐丰在《古代汉语语法学》都认为“所”是具有称代性的助词。

二、“所+谓词”的语法意义考证

以上代表性学者都认为“所”的主要语法功能是具有称代动词宾语的助词,但笔者在阅读文献的过程中发现少许“所”字结构中“所”并不指向其后谓词性词语的宾语,而是指向谓词本身,强调说明谓词。例如:

(1)衡不慕当世,所居之官辄积年不徒。(《后汉书·张衡传》)

(2)所赐钱财尽索之于女子。(《史记·东方朔传》)

(3)谨视其所见之国,不可举事用兵。(《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

以上例句中,根据语法分析发现“所+动词+ (之)+名”结构中“所+动词”在句中作定语,修饰“所+动词”结构后的名词中心词,组成定中结构。“所”仅有指示作用,指示动词本身。例1定中结构“所居之官”,“所居”强调张衡担任的官职,若删去“所”则是“居之官辄积年不徒”,是陈述句,则没有强调谓语的意义。例2的“所赐”强调是皇上所赏赐的那些钱财而不是别的钱财用在这些女子身上,因为“赐”是及物动词,如果没有“所”字,“赐钱财”容易误解为动宾短语。例3“所见”指示看到的国家,若删去“所”则是“谨视其见之国”的陈述句。

当“所”字结构后出现“者”字时,“所”字结构作代词“者”的定语,“者”代替中心词,“所+谓词+者”仍是定中结构。例如:

(4)所入者变,其色亦变。(《墨子·所染》)

(5)然则先王以人之所欲者赏,以人之所不欲者罚邪?(《荀子·正论》)

(6)舟之,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刻舟求剑》)

我们再看“所+谓词”后面不带中心词或代词“者”字的例句:

(7)是声也,盖无在无之。而当其所聚,则尤为庞杂沸腾。(《市声说》)

因为句中的谓语“聚”并没有宾语,所以有的学者容易把“所”分析为在主谓结构之间使主谓结构偏正化的结构助词“之”。事实上,这里的“所”应该是指向谓词“聚”本身,“所+谓词”在分句中作谓语,句意是:这些声音无处不在,当它们聚集在一起,则非常吵闹沸腾。我们可以用结构助词“之”来验证,将“所”替換为“之”,则为“当其之聚”,结构助词“之”使主谓结构偏正化,“其之聚”是名词性结构,句子没有主语,不符合语法。类似的例句有:

(8)风雨所漂摇,予微音哓哓。(《诗经·鸱鸮》)

(9)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诗经·鄘风·载驰》)

(10)夫过者,自大贤所不免也。(《教条示龙场诸生》)

例中的“(名)+所+谓词”的结构是主谓结构,“所”都不能替换为“之”,“所”在句中强调说明谓语。

我们再看“(名)+之+所+谓词”句式的例句:

(11)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孟子·告子上》)

因为句中主语和谓语之间已经插入了结构助词“之”构成名词性词组,所以助词“所”的句法功能肯定不与“之”等同。“所息”“所润”在句中是强调树木日夜都在生长,雨露每天都在浸润,而并不是没有青翠的绿芽长出来;如果去掉“所”则没有强调说明树木生长、雨露滋润的意义。我们可以从后半句的句意上得到验证,“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句意为“是因为有人在山上放牧,所以山上的树木光秃秃的”。类似的例句如:

(12)且昔者简主不塞晋阳,以及上党,而襄王兼戎取代,以攘诸胡,此愚知之所明也。(《武平王平昼闲居》)

(13)夫损益之事,贤者所睹,非众之所知也。(《盐铁论·轻重》)

(14)所过之邑,大国守城,小国入保。(《庄子·盗跖》)

我们再看“有/无所+谓词”的句式:

(15)事有所疾,亦有所徐;物有所拘,亦有所据。罔有所数,亦有所疏;人有所贵,亦有所不如。(《史记·龟策列传》)

(16)官治其职,人忧其事,乃无所陵。(《庄子·渔父》)

(17)谨脩而身,谨守其真,还以物与人,则无所累矣。(《庄子·渔父》)

关于“有/无所+谓语”句式,学者认为它们是动宾结构,“所+谓词”是名词性结构,整个短语作动词“有/无”的宾语。本文同意关于“有/无所+谓词”是动宾结构的观点,但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所”并不是指向“谓词”后面的宾语,而是动词、形容词谓语名物化,“所”还是指示“谓词”本身。我们试分析第1例:“事有所疾,亦有所徐”译为:事情有进展快的,也有进展慢的;如果把“所”删去,则为“事有疾,亦有徐”句子的结构也完整,但是和原句相比,没有强调说明谓语“疾”和“徐”的意义了,后面分句的意义也与此类似,句中的谓词都活用为名词,作动词“有/无”的宾语。

综上例句的分析,当“所+谓词”结构作分句中的谓语时,谓词多为不及物动词,如“聚、息、陵、知、过”等,或者是形容词“疾、徐、数、疏、累”等;在“有/无+所+谓词”结构中,谓语多是形容词或动词活用为名词。

因此,对“所”在句中起指示作用,我们要分情况讨论,一种是“所”字结构后面出现中心语或代词“者”时,“所”指代的往往是其后的谓词本身,“所+谓词”结构作其后中心语或代词“者”的定语;一种是“名+所+谓词”结构,“所+谓词”作其前面主语的谓语,“所”强调说明谓词;一种是在“有/无+所+谓词”的句式中,谓词往往活用为名词,“所”指示说明谓词,“所+谓词”作动词“有/无”的宾语。

三、“所”的语法化过程

为了对“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对“所”的语法化过程作详细的探讨。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相结合是语法化研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即讲形式时能得到意义上的验证,讲意义的时候能得到形式上的验证。“所”在语法化的过程中既有语法结构的改变,也有词义的演变。由于“所”的词性和义项比较多,因此其语法化的过程也比较复杂。学者们普遍认同汉语实词虚化通常受到实词的句法位置、语境、组合功能、词义变化等因素的影响[7]。现在我们结合具体的用例来探讨“所”的语法化过程。

隐喻的本质是通过另一事物来理解和体验当前的事物,隐喻的系统性使我们能通过彼概念来理解此概念的一个方面[8]。“所”作代词的意义是通过名词“处所义”的隐喻而来的,例如:

(18)午其众以伐有道,求得当欲,不以其所。(《礼记·哀公问第十七》)

“所”在句中指利用不择手段的方法,是由具体的处所义引申为抽象的表凭借的方法。“所”作名词还可由居住的处所义隐喻为本分、本职义,在句中作宾语,例如:

(19)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史记·秦始皇本纪》)

(20)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

由于实词虚化以后,实词的意义仍会影响新词的意义以及新词分布的句法语义环境[9]。因此,当“所”的词汇意义逐渐虚化,“所”构成的“动+所”结构逐步演变成“所+动”结构时,“所”字就由表示处所义的名词转变为具有称代处所意义的结构助词,名词“所”的处所义仍然影响称代助词“所”出现的句法语义环境。例如:

(21)其所居易者,利也。(《孙子兵法·行军篇》)

“所居”指占据的地形,称代“居”的宾语,这时“所”还处于一种半虚化的状态,因为它仍跟“所”的名词处所义有关。

“所+動”结构中,“所”的称代意义受其后动词意义的影响而进一步虚化。张其昀在《“所”字用法通用考》分析“所+动”结构中“所”又进一步完全虚化为称代动作行为的对象、目的、由来、凭借、交与者等的结构助词[10]。例如:

“所”称代动作的对象:

(22)知变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为乎。(《易经·系辞上》)

“所”称代动作行为的交与:

(23)此天之所与我者。(《孟子·告子上》)

“所”称代事情的凭借:

(24)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易传·系辞上》)

在“为+名+所+动(+者)”的格式中,“为”是表判断关系的动词,“名+所+动(+者)”是“为”的宾语,“所”称代动作行为的受事,作宾语,名词修饰“所+动”结构。例如:“升死,其印为予群从所得,至今保藏。”(《活板》)。当这种结构在频繁使用过程中逐渐凝固,成为一个典型的被动结构,“为”成了介词,相当于“被”,“所”也失去了称代意义,语法化为一个语法记号。

实词虚化的过程,是该词细节义不断消失的过程,因此,实词虚化总是伴随着配价能力的不断减弱直至最后消失[9]。以上例句中,当“所”是名词处所义以及处所义的抽象引申义时“所”是一价名词,如《诗经·小雅·出车》:“自天子所,谓我来矣。”《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为人子者,患不孝,不患无所。”当“所”语法化为在句中表示具有称代义的助词时,“所”称代与动词有关的动作行为或对象;当“所”的语义抽象泛化到一定程度时,“所”必须与介词结合才能表示相应的语法意义,例如:所为,所以,所从;最后当“所”在句中语法化为一个语法标记时,“所”则没有搭配成分,其配价能力最后消失了。

“所”在汉语里还常用作量词计量建筑或机构单位,这一用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这是通过名词处所义转喻引申而来的。转喻是用一个实体指代另一个与之相关的实体,更关注所指事物的某些特定方面,主要是用凸显的部分指代整体[8]。我们可以把“所”表示的处所视为容器,而处所的空间是这个容器的内容,容器内容的空间义凸显度高,因此,“所”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通过对表处所的空间义量化转而计量具体建筑物或机构的单位。

通過以上分析,当“所”作名词处所、位置和抽象名词的意义时,“所”一般位于谓语动词后,作宾语;有时“所”在句中也作指示代词,指代前一分句的内容,这时“所”一般位于后一分句的句首,例如《吕氏春秋·审应览第六》:“齐亡地而加膳置酒,所非兼爱之心也。”当“所”由名词语法化为具有称代意义的助词时,“所”常位于动词或介词前,称代动词或介词的宾语,动词的宾语缺位。有时宾语出现,是为了使句子的表义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史记·刺客列传》:“秦王谓轲曰:‘起,取舞阳所持图。’”当“所”在句中不具有称代意义而成为纯粹的结构助词时,“所”则语法化为一个语法标记。

同时,认知隐喻促进了“所”的语法化过程,而“所”演变为量词则是受到转喻的认知因素影响。

四、余论

当“所”后面的谓词是不及物动词或形容词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是在主谓结构之间的,作用等同于“之”的结构助词,或者认为“所”是指示其后谓语的宾语,而应该联系上下文的语境及句法结构分析“所+谓+(名/者)”中“所”是强调说明其后的谓词,整个“所”字结构是一个定中结构,或者“所+谓词”在句中作谓语或宾语,“所”指示谓词本身。

一个词会因其经常出现的语法位置而引起词义、功能的转变。同样,词义的改变、虚化,也会引起一个词汇语法位置、结构关系的改变[11]。“所”的语法化过程中受到句法位置和认知隐喻两个因素的影响。“所”最初是名词表处所,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从处所义通过认知隐喻,引申出表示凭借、本职的意义,词义进一步抽象泛化为称代助词。由于“所+动”结构的频繁使用使名词性结构经过重新分析,“所”最后语法化为无实义的结构助词。“所”语法化的过程体现了汉语实词虚化过程中语法形式和意义相结合,虚词配价能力的减弱以及句法结构的重新分析,这些都是汉语语法研究应该重视的问题,并希望以此为其他实词的语法分析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63.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3:1254-

1255.

[3]王力.汉语语法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73.

[4]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80.

[5]朱德熙.自指和转指[J].方言,1983,(1):18.

[6]王引之.经传释辞[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

207.

[7]刘坚,曹广顺,吴福祥.论诱发汉语词汇语法化的若干因素[J].中国语文,1995,(03):161-169.

[8]乔治·莱考夫,马克·约翰逊.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M].何文忠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3,33.

[9]储泽祥,谢晓明.汉语语法化研究应重视的若干问题[J].世界汉语教学研究,2002,(2):5-13.

[10]张其昀.“所”字用法通考[J].语文研究,1995,(4):

21.

[11]曹广顺.近代汉语助词[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5.

作者简介:

刘玉敏,宝鸡文理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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