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汉语“之”的词性及用法
2016-11-11金英梅
金英梅
摘 要: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之”的词形、“之”的用法、“之”相关用法/词性间的关系,结合王力《古代汉语》文选(一、二)语料,对“之”的词性、用法进行分析,并统计“之”在文选中出现的次数和所占比例,根据数据探讨“之”的词性、用法之间的关系,简要说明“之”的语法化进程,以期为今后的学习研究奠定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 之 词性 用法 语法化
引言
上古汉语指周朝时期的汉语,周朝分为东周和西周,跨越700多年。“之”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之,出。象草彻,枝茎渐益大,有所之也,一者地也”。因此可得出“之”的本义是表示“到……去,往”之义。古汉语中,“之”作为用得最多、最复杂、使用最广的虚词,对“之”字的用法研究是很必要的。同样作为实词的“之”在古汉语中的用例也是相当之多。王力先生所指的介词,实际上就是助词;郭锡良认为代词“之”表示泛指,泛指代词“之”进一步虚化,变成了连词,指代作用虚化,只起到连接定中关系的作用。本文以李佐丰《古代汉语语法》中划分词类的标准为基准,对王力《古代汉语》文选(一、二)所有有关“之”的用法进行划分。
一、“之”的词性
对“之”的用法不同学者的看法是不同的,由于学者对词类的划分标准不同,在学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现对“之”在文选中出现的个数统计如下:
(一)动词“之”
李佐丰将动词“之”归到了具体动词中的“及物运动动词”一类,这类动词主要表示到某处或经过某处,通常只带处所宾语,不带或很少带处所补语。
“之”用做动词表示“到…去,往”之义。在《文选》中共出现5次,例如:
(1)“庄辛去之赵。”(战国策·庄辛说楚襄王)
(2)“王见之,曰:“牛何之?”(孟子·齐桓晋文之事)
以上两个例子均是由“之”的本义引申而来的用法。例(1)中的“之”用在表示国家的专有名词“赵”(赵国)前,或者用在方位名词前,在句中充当谓语,表现形式为“人称代词+之+方位或地点名词”。例(2)中的“之”虽然在句中充当谓语,但例句中的“之”也作代词,为宾语前置的标记,这时疑问代词置于“之”前,省略宾语。
(二)代词“之”
代词是一种特殊的实词,是封闭的词类。与其他实词相比,一方面比一般实词具有更高的概括性,另一方面在指称现实世界中的事体或属性时,又常是间接的。
李佐丰指出,指称代词是有称代、指示作用的体词性代词,从指称内容上看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人称代词和无定代词通常可以指代人、物等事体,他称代词、指示代词则既可以指代事体,又可以指代事实。
“之”在做人称代词的时候可以指代第一、二、三人称代词。“之”在做指示代词的时候可以近指、远指、泛指。《文选》中,“之”代词用法的用例共有477例。
1.人称代词“之”
“之”指代第一人称时:
(5)“君将何以教之?”(楚辞·卜居)
(6)“动做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韩非子·五蠹)
例(5)的“之”为第一人称代词,指我,“何以”又为“以何”。例(6)中“之”实为第三人称代词,但在此处活用为自称代词,指代自己,是一种较特殊的现象。
“之”指代第二人称时:
(7)“莫之继也。”(左传·晋灵公不君)
此处的“之”指称你,指赵盾。
“之”指代第三人称时:
(8)“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墨子·非攻)
例(8)中的“之”是复数,为第三人称代词,指它们。
2.指示代词“之”
“之”做指示代词充当定语时,可近指或远指。
(9)“学而时习之。”(论语·学而)
上例的“之”作指示代词,指学过的东西。
(10)“之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
例(10)的“之”指“那”。“之”在称代事实时,常有指示作用。
“之”泛指时,不能找到一个确切的对象,但的确是指示代词。例如:
(11)“窈窕淑女,钟鼓乐之。”(诗经·关雎)
例(11)的“之”在句中做指示代词,由于没有确切的对象,泛指女子。
这里出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之”兼用做指示代词和人称代词,在句中做的是兼语成分,例如:
(12)“不入,则子继之。”(同上)
例(12)中的“之”字均为指示代词兼用人称代词,指士季。
“之”还介于谓词性疑问代词的中间,如“奈之何”、“若之何”、“如之何”。“奈之何”、“若之何”、“如之何”中的“之”大都虚化,“奈之何”中的“之”有时仍有指代作用。
(三)助词“之”①
助词是有定性作用的虚词,能改变或确定词语、句子的性质。根据在句子中的不同作用,助词可以区分为语气词、决断词、被动词和结构助词。助词“之”共出现793个。
1.语气助词
语气词是可以表明全句疑问、祈使、感叹语气的助词,常用于句末、句首。例如:
(13)“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左传·烛之武退秦师)
例(13)的“之”为句中语气助词,不表示任何实际意义,也不具有结构作用。
2.结构助词
助词“之”是定中短语的标志,“之”前如果有实词性词语,那么其后无论是名词、兼类词,通常都构成定中结构。
(14)“乃中经首之会。”(庄子·庖丁解牛)
例(14)的“之”置于定语和中心语之间,即使其后是谓词性短语,也会构成定中短语。
如果“之”前后的定语和中心语在语义上具有主语和谓语的关系,这样的定中短语便称为“之字短语”。我们将这种用法称之为“主谓之间取消独立性”。
“之”位于主谓之间,使其词组化,充当句中的成分的用法,但该用法属结构助词范围之内。如主语、宾语,判断句的谓语或时间状语,或者在一个复句中充当不能自足的分句。例如:
(15)“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
例(15)为假设复句,句中的“之”使原主谓句变成复句中的一个分句。
以上例句中“之”字本身并无实在的词汇意义。这一特征则具备了结构助词的属性,更能够显示出和主句的密切关系。
3.衬音助词
衬音助词用来凑足音节,在句子中并无实际意义。
(16)战于长勺,公将鼓之。(曹刿论战)
二、“之”的用法
语料中,“之”做间接宾语的用例很多。宾语“之”共出现448例。
(一)宾语“之”
“之”作间接宾语。间接宾语常表示处所、对象,还可以表示原因目的和与事。可以带间接宾语的动词,首先是可以不带宾语。
(17)“请而见之。”(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
例(17)的“之”做“请”和“见”的共同宾语,为多动共宾形式,指在句中两个(多个)动词共用一个宾语的现象。
(二)复指宾语
代词充当宾语时,常前置。当代词宾语前置时,直接置于动词前。
(18)“我之谓也。”(庄子·百川灌河)
例(18)用代词“之”复指,将宾语“我”提到谓语“谓”的前面,即“谓我”。
“之”在否定句中做宾语前置标志。
(19)“莫之或欺。”(孟子·许行)
例(19)“或”是句中语气词,即“莫或欺之”。
(三)“之”的省略
(20)“以(之)盛水浆。”(庄子·不龟手之药)
例(20)中“之”处于介词“以”后,“之”代指上文中出现的宾语“瓠”。但出现在介词“以”后的“之”在宾语已经出现的情况下是否都可以省略,还有待考察。
三、“之”相关用法/词性间的关系
“之”最早见于甲骨文,“之”在其中写作“●”,表示“止”,即“一只脚在地面上”,在西周中期,虚化为助词,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到春秋战国时期,“之”的发展已基本定型、成熟。在甲骨文中,“之”常为指示代词,常作定语和宾语,具有“此”义。先秦文献中,“之”可用来指示人和事物,“过去的(时间)义”完全消失。根据李佐丰划分词类的标准,把指示人的代词归到了人称代词里,指称物的归到了指示代词里。
“之”的语法化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既有语言内部的原因,又有语言外部的原因。“之”作为指示的意义,均交代了前后的成分,可不必重复出现,于是其指示作用大大弱化,虚化成结构助词,用来表示各种不同的语法意义。
有关“之”的动词的用法,只是在早期的时间出现了而已,而且这种用法在后代汉语还一直被保留。周法高、李圃认为“之”是被假借作为指示代词,这两位学者是认同这个观点的。“之”只是来源于甲骨文中的“之”,与代词的用法的开始使用没有关系,所以它的虚化、语法化关系是从代词开始的。“之”的各种用法之间与“之”的动词用法不存在发展的关系。那么说动词“之”和后面的“之”仅为同音字关系,是读音相同的两个字,只是用了同一个字形记录而已,词义上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
“之”被认为是句子层面上的指示代词,到了西周由指示代词“之”演化出了“此”、“是”,并慢慢替代了“之”的用法,之后与动词相结合,“学而时习之”的“之”指代上文中已出现的事物和人,被译为“学过的知识”。“之”的这一用法在甲骨文中已出现,到了西周时,“之”的位置逐渐被“其”取代,“之”的指示作用是由于上下文语境和它的表意功能导致的,是自然而然产生的。
“之”做宾语的现象在第二章有详细的说明,“之”被提前到宾语之前起助词的作用,成为宾语前置的标志。
“我之谓也”的“之谓”中的“之”是在对上文中已出现的人、事、物进行复指,是“谓”的间接宾语,在这里“之”是作“实词”的。“之”后来进一步虚化,指示作用慢慢消失。也就是说“之”由指示代词向着结构助词发展的趋势是必然的。
“不虞君之涉吾地也”是“之”用作结构助词的“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用法的典型例句,复指作用逐渐虚化,后来变成了用于主谓之间的结构助词。“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的“之”的指代作用虚化,表示各种不同的语法意义,“定语+之+中心语”的结构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之”具有指代作用,“乃中经首之会”的“之”的指示作用被大大弱化,虚化成结构助词,用来表示语法意义。“之”从指示代词发展为结构助词到春秋战国时期已经非常成熟了,结构助词“之”是汉语特定发展阶段的特定产物。表1中的数据表明,上古汉语中“之”作为助词的出现次数是793次,占总出现次数的62.20%,可以说“之”在上古时期主要以副词词性为主。
“之”的用法和词性发展演变见表2:
注释:
①王力《古代汉语》(1999)认为,这里的取消主谓之间独立性的“之”为介词。
参考文献:
[1]李佐丰.古代汉语语法学(第1版)[M].商务印书馆,2004.
[2]许慎.说文解字[M].中华书局,2004.
[3]王力.古代汉语[M](一、二).北京:中华书局,1999.
[4]高明凯.汉语语法论[M].上海开明书店,1948.
[5]郭锡良.试论上古汉语指示代词的体系[A].语文文字学术论集[C].北京知识出版社,1989.
[6]沈家煊,完权.也谈“之字结构”和“之”字的功能[J].语言研究,2009,02:1-12.
[7]王俊.“之”的语法化[D].华中师范大学,2008.
[8]于志荣.《孟子》中“之”字的用法及其作用[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1993,04: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