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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史视野下《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管见

2024-03-10黄姗

今古文创 2024年6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

黄姗

【摘要】跳出限定历史时期的局限性,将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与大陆法系中的近代法律思想放置在全球性语境中进行比较。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发展时期,其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是有相似性的,这种相似性是遵循法律本身成熟规律的,某种程度上是脱离政治经济文化影响的。总结人类社会法律体系发展成熟的共性,又从共性的点出发去研究唐律疏议中体现的法律思想的个性。

【关键词】全球史视野;比较研究;唐律疏议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06-0074-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06.023

一、全球史是什么?

在全球史视野下去研究中国史,必须要充分了解全球史是什么,全球史的研究方法是什么,以及怎样运用全球性视角去研究中国史。

传统的全球史研究一般为两个范式,其一是基于历史对民族的自觉而展开的世界史研究,但此法局限于一般的区域或者国家史的研究。其二是围绕“欧洲中心论”展开,将欧洲的发展模式作为普世的理论语言,着重于欧洲发展的内源性解释。[1]16就上述范式所显现出的全球史研究存在的问题也存在于中国史研究中,现代中国史研究学者也过于突出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将中国历史的进程全都归结是中国社会内生演化的结果。

马克思曾说过“要了解一个限定的历史时期,必须跳出它的局限。把它与其他历史时期相比较。”[2]运用全球史视野去研究中国史实际上是要打破单一的国家因素去解释复杂社会现象的模式。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以克服历史研究中的狭隘性。把所研究的个别事物纳入广阔历史背景中,从而为更好地综合创造前提。

当然“不是所有的议题都需要全球史的视角,也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全球语境都处于核心位置,但同样可以说,几乎没有对象不能用全球史的眼光处理。”[3]运用全球性视角研究中国史有助于我们把研究对象和问题预置于跨区域和全球语境中。真正全球史视角是将人类社会发展历史都放到同一语境中进行研究。“它处理的是一种模式,即把完全不同的现象放置于一个整体的话语中,然后让其变得可控。它指涉的不是世界本身而是制度性模式的条件和影响,借助于此,世界上不同地域和人群可以在同一个框架中被识别。”[1]98在全球史的视野下去研究中国史,不过度放大历史差异性,将中国史的研究与其他区域史、国家史的研究放在同一个框架中去比较研究。寻求发展规律,才能更加明确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二、《唐律疏议》与大陆法系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

历史研究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时间范畴来讲,可以有同期的比较。也有垂直比较与并行比较。从空间范畴来分,可分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大到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比较。小到具体的历史事件、人物等等之间的比较。也可进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比较。

从事中西方法律比较研究,应该“要以中國法制史为主,有选择地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史进行宏观上,总体上的比较,并给予综合评论,但也不排除特定制度上的微观比较。”[6]我们可以立足于宏观层面的社会形态变化,针对微观的法律制度演变对中西方法律思想进行比较研究。

法律是立足于文化土壤滋生出来的产物,会因受到文化的影响从而呈现不一样的法律立意原则,“不同的历史活动依据自己性质与特点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些不同的发展阶段并非都是同步。区、面、层的性质或特点各不相同,其运动亦往往具有各自的具体规律。”[8]83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与大陆法系典型法典的比较研究是从法律发展成熟的路径出发①,跳脱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形态,针对中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变进行微观比较。不再以人类社会形态演变的时间顺序进行比较。通过对比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点,以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了解中西法律文化,促进中西文化的比较研究。

(一)《唐律疏议》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

“历史的比较是有条件和要求的”。[4]在历史的比较研究中,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了解比较事物的事实状况,在尽可能清楚事物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另外,从一定角度来说必须是具有可比性。

“一个民族的法律,是这个民族发展的历史所决定的产物。”[5]189当国家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是必须有一部成熟的制定法。唐代中国与拿破仑时期的法国都是中央集权的国家,作为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二者都需要有由严格的法律解释构成的成熟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及大陆法系的形成时代虽分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然就法律体系本身成熟的路径而言,唐代中国与西方都需要一部成熟的法典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传统观点认为中华法系“刑民不分”[6]40-51,《唐律疏议》只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张晋藩先生提出,“原有的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刑民不分实际是混淆了法律编纂体例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6]53实际上封建法典早已“诸法并存,民刑有分”[7]189-205。《唐律疏议》中法律条文的制定受到了传统儒家价值观念影响,同时借助了律学家的法律注释成果。

大陆法系从其源头罗马法开始就非常注重对法律规范的全面编纂。在罗马法、教会法、商法基础上形成大陆法系,并形成了以刑法、民法、商法等为主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思想及条例构成是罗马法、教会法、社会观念混合的产物。追溯大陆法系的源头,其罗马法的条文制定也借助了法学家的研究成果。

在进行《唐律疏议》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时,要注意“许多现象需要放置于具体的,有明确界定的背景进行研究。”[8]83对比研究需要给比较对象明确定性,以免比较过程中会产生错觉,只关注到表面相似性而忽略实质的不同。

《唐律疏议》为一部典型的等级法和宗法法,维护的是封建等级关系和封建宗法关系,维护的是封建阶级的利益。而以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典—— 《法国民法典》为例,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一部民法法典,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在比较过程中时刻要记住的就是这两部法典是维护不同阶级的利益,是不同性质的法典,把握这个中心再去谈其中法律思想体现的共性与个性。

(二)《唐律疏议》与大陆体系中的法律思想

“现代法律思想有其自己的特征,但尚包含以前各时代的遗产。又法律思想史上一时代的特征,即为对前时代的反动,或为其补充及继续发展。这样的意味可以说现代的法律思想即为过去二千余年人类先觉。”[9]189就此,抛开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形态变化的规律而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成熟度是可以与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相比。

法律思想的形成是离不开当时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影响的。但是这里研究的立足点注重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具备的合理性以及前瞻性作用,而不是单纯以某些固有观念抹杀掉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先进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也不因唐代中国属于等级社会,而以传统的等级观念去给所有的法律思想定性。通过《唐律疏议》中体现的法律思想与大陆法系中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从不同角度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先进性,深刻把握中华法系的精髓与特性。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唐代法律思想应处于庞德所说的第三阶段,“在那种认为法律与morals(亦即大体上被认为与morality同义的那种morals)具有同一性的观念的影响下,则发生了法律全面取代纯粹moral观念的现象。从道德观念演变为一项法律原则。”[10]66-67

传统儒家伦理观念的确对唐代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唐代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就是法律道德化,然而唐代中国并不如汉代中国一样以经义决狱,而是将道德准则引到法律条文中,唐律中疏议这一部分便是著作者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对法律条文的注释。

唐代统治阶层知道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法律也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立法者追求严格的法律解释,以弥补立法司法上的缺陷。同时为避免出现法律正义与实际正义不符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也会采用情理断案,追求道德化与法律实用主义。

在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极力提倡道德法律化,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即指人类普遍的道德原则如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等,都被转化为法律原则。法国编纂《拿破仑法典》以来,各国都起来编制法典,此时的法学者将法律条文过度抽象化,“放大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强化法律术语与道德术语之间的不可互换性,试图摆脱道德原则的影响,而不注重法律条例本身的实际内容。以至于得出“道德上邪恶的规则可以仍是法律”(即“恶法亦法”),陷入了道德虚无主义。

中西方法律思想都经历过法律与道德接合的时期,“中西法律文化均有将道德予以法律化的倾向,只不过西方受基督教文明的影响,偏重将宗教道德予以法律化,而中国由于受儒家伦理文化的影响,注重将世俗道德予以法律化而已。”[7]185

人们可从西方整个法律发展历程中认识到,中国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特殊性。中华法系的生命力体现出与西方不同特点是因为中国道德思想虽以封建的社会生活做背景的,但仁义礼智信这等范畴可以说是永久不变。而西方将法律与道德过度分化,只追求法律条文的完善性,忽视了法律中的实际内容,导致程序正义与实际正义并不契合。“只有将最正确的观念引入到法律的创制之中,让这部法律能与道德相关联符合公平正义才可以被称为好的法律。”[11]坚持道德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法律与道德实现精神层面的契合。

2.刑法制度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重刑轻民,其突出成就也在刑法。《唐律疏议》中大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关于刑法,其立法思想大多也是体现于刑法之上。

(1)“罪刑法定”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人治”社会,法律的存在只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剥削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一切罪行的认定及法律判决取决于统治阶级意愿。事实上,唐代的司法实践遵循“法治思维” ②模式,《唐律疏议》将统治阶级整体利益提升至法律层面,成为国家治理的一般原则。

《唐律·断狱律》云,“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四十。”[12]2063 《职制律》亦云,“诸称律、令、式,不便於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12]908

上述两条足以说明有唐一代对于“罪行法定”的重视。不仅仅是西方社会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实际犯罪。

(2)威慑主义

《唐律疏议》中很多法律条文都体现了威慑主义。立法者采用一般预防立法的形式,详述违法的后果,以此来警戒人民,阻止犯罪。“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未入、未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12]669

大陆法系中典型的几部刑法典都体现了同样的法律思想。即严厉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起到震慑人民,阻止犯罪的作用。

三、结语

“中国史是全球史的重要组成部分。”[3]从全球史视野出发去研究中国史,是我们进一步认知中国史,研究其他区域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的非常重要的切入角度。通过《唐律疏议》与大陆体系的法律思想的对比,可以了解到中西方法律思想和立法精神在一定程度是相似的。同时,《唐律疏议》中体现的法律思想的先进性是足以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中蕴含的法律思想相提并論的。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秩序各有其面貌和命运,但都不乏其自身合理的因素。没有一种普遍的模式可以用来说明所有社会的特征,更不能用一种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法则或者真理去度量和要求形态各异的文化。中国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个性和独特价值的存在,而不是西方话语的对应物或西方发展史上的中间阶段。”[7]280仅仅以封建法典或者等级社会的法典去给《唐律疏议》定性是有失偏颇的,某种程度上,中国法律思想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把握甚至是强于近代西方的。因此我们在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一般性规律的基础上,可以正视中华法系的特殊性及先进性,进一步把握中华法系的精髓。

注释:

①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中将法律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伦理习惯、公众行为习惯、宗教和法律尚未分化的阶段:分析法学家把它称之为前法律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还未从morality中分化出来。第二阶段就是严格法阶段,在这个阶段,对习惯法进行法典化或明确化的努力(这种习惯总是为morality所超越),并不拥有足够的发展力量使之与道德保持同步。第三阶段,是一个把morality注入法律之中并根据morals对法律进行重构的阶段;在另一个场合中,衡平法和自然法的阶段。第四阶段是一个有意识立法的阶段,亦即法律的成熟阶段,在这个阶段,据说morality和Morals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而惟有法律才是法官考虑的事情。

②法治思维是公权力的执掌者依据自身的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和推理并形成结论的整个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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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俊文撰.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669,908,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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