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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悖论与重构

2024-02-26刘俊勇李金达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4年2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独立性

刘俊勇 李金达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长期以来我国独立董事被戏称为“花瓶”, “不懂事”、 不独立、 不尽责。2021年爆出的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天价判罚案, 被学界称为推动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里程碑。通过对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天价处罚事件的分析, 本文认为天价处罚无法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 不尽责的问题。要真正解决上述问题, 应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 从人事任命等方面分离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 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 进而提升其履职效果, 并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关键词】独立董事;康美药业;公司治理;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 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4)03-0100-7

一、 引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 公司治理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文件也逐步得到完善, 股东大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 监事会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等一应俱全。但是这些公司治理多徒有其形, 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实质并未得以实现, 大股东和管理层坑害中小投资者、 债权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从早期的郑百文、 银广夏、 蓝田股份会计造假, 到东盛科技、 永城煤电大股东巨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上市公司退市, 都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作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代表, 应起到维护公平、 公正、透明公司治理环境的作用。然而在近年来的诸多事件中, 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引发了广泛关注, 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提名产生, 其薪酬取决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这种现象导致独立董事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很难保持真正的独立性。也就是说, 由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薪酬都与大股东和管理层密切相关, 他们在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时, 很可能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 无法真正从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立场出发。

长期以来, 行政处罚一直是我国对独立董事履职监管的重要手段。然而, 独立董事不“懂事”、 不独立、 不尽责的现象依然存在, 导致投资者对独立董事的信心丧失。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纷纷要求独立董事对损害投资者、 债权人的事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被天价罚款事件便是典型案例。2023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旨在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 强化独立董事履职监督管理。改革的核心在于促使独立董事保持真正的独立性, 认真勤勉履责, 从而提高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  保证资本市场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 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 才能激发独立董事的活力, 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监督, 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本文对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天价处罚事件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和分析, 深入研究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天价处罚产生的效应, 发现天价处罚虽然引来一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潮, 但是存在独立董事为躲避可能受到的处罚而辞职的可能, 天价处罚的影响也仅限于为防止处罚而离职, 并没有实现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履责的初衷。已有研究证实, 除声誉、 任职经历和兼职情况会影响到独立董事的职能发挥外, 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也是独立董事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 本文首先探究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被天价处罚产生的效应, 然后试图从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寻找天价处罚背后存在的问题, 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希望能够对促进资本市场建设有所裨益。

二、 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研究文献有很多, 多聚焦于如下方面: 独立董事与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 独立董事的界定与任职资格(Goergen等,2020;O'Sullivan,2017)、 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Ramadan,2013)、 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Adams等,2010)、 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 董事会的组成(Lipton和Lorsch,1992; Green和Homroy,2018)、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Salancik和Pfeffer,1978;Anderson等,2004;Masulis和Mobbs,2012)、 独立董事与企业绩效(Luan,2007; Goergen等,2020)、 獨立董事与企业并购等。

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其设计初衷在于防止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在制度中, 独立董事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以及提升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 这些职能的有效发挥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 独立董事制度要想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在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能够客观、 公正地执行职责的前提, 缺乏独立性的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为此, 需要通过一系列治理方法和制度措施来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合理的选举和任命机制, 确保独立董事不受公司内外部利益集团的不当影响; 实施有效的薪酬激励政策, 避免独立董事因经济利益而损害其独立性; 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支持, 提升其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 从而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 积极有效地发挥其职能。通过这些治理手段和制度措施的实施, 可以为独立董事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从而确保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实现。我国于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核心在于“独立”, 这一性质要求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股东和高管没有重要业务往来及联系, 保持实质性独立和形式独立。我国学者结合经济现实, 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独立董事进行了研究。

(一) 关于独立董事职能

谢志华等(2016)指出, 独立董事既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制衡作用, 又在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科层结构中发挥监督作用, 为保证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 必须在董事会中形成决策制衡机制, 而独立董事的引入能更好地使决策制衡机制发挥作用。李慧聪等(2020)认为, 独立董事的职能包括咨询、 资源获取和监督三个方面。独立董事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提供有效的咨询建议, 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避免董事会与管理层合谋, 保护股东权益。许艳(2021)发现, 独立董事监督和咨询职能的发挥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激进程度, 并能够通过降低代理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来减弱税收激进與融资约束之间的正向关系。

(二) 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谭劲松(2003)指出, 对于独立董事制度而言, 只有保持高度独立性才能保证其职能有效发挥,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还是耿慧敏(2004)认为, 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无论是作为个人或群体, 其利益均不能与受聘的上市公司、 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层的利益产生关联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大股东独立; 二是对经营者独立。此外, 还有围绕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问题展开的研究。上市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和台冰(2022)认为, 应综合考虑履职情况、 专业背景等因素来区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责任。

(三)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治理

周泽将等(2021)发现, 对独立董事的薪酬进行激励可以显著抑制企业违规行为, 表现为独立董事薪酬越高, 企业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越低。徐晋等(2021)认为, 公司中拥有薪酬排序较高的独立董事越多, 其履职效应越好。宣杰(2021)的研究表明, 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 较低的薪酬会产生激励不足的问题。张天舒等(2018)指出, 当独立董事的薪酬过低或过高时, 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 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将受到激励程度的影响, 由此导致公司高管变更与经营业绩间敏感性降低及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提高。卢太平和马腾飞(2021)研究发现, 上述影响是通过促使独立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并减少独立董事发出异议的次数实现的。谭燕等(2022)发现, 独立董事通过参加股东大会, 能够直接获取企业真实信息并提高监督效果。何卓静等(2023)研究发现, 交易所问询对被问询公司的独立董事产生了警示效应, 提高了独立董事履职的勤勉性和谨慎独立性, 进而改善其履职行为。李帅琦和李建标(2021)发现, 独立董事风险责任感知和薪酬激励、 声誉激励一样, 可以协同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履行责任。

综上所述, 并结合已有文献来看, 国内外学者对于独立董事这项制度的有效性普遍持认可态度, 肯定了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与管理职能对公司治理具有积极影响。对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程度, 学者们普遍认为, 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的薪酬设定, 都不利于提升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和独立性。近年来, 有越来越多的文献开始关注独立董事辞职的经济后果, 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考量一直是学术界热议的问题, 但对于如何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 不能有效发挥独立董事职能等问题众说纷纭, 缺乏一致的观点和有效的制度建设提议。

三、 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天价判罚案介绍

(一) 独立董事天价处罚事件

康美药业造假案于2021年11月14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 判处结果为被告康美药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对相关人的处罚包括: 原董事长、 总经理等五名直接责任人员、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两名独立董事承担20%的连带责任, 赔偿金额最高可达4.918亿元; 一名独立董事承担10%的连带责任, 赔偿金额最高可达2.459亿元; 还有两名独立董事承担5%的连带责任, 赔偿金额最高可达金额1.2295亿元。在以往的处罚金额中没有超过50万元的, 而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年薪不过7万元, 却要承担上亿元赔偿责任, 一时引起了强烈轰动。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康美药业裁判文书, 对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处罚的原因是: 其独立董事江镇平、 李定安、 张弘三人在康美药业2016、 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上签字, 但未能发现问题或未能表示反对意见, 存在不尽责或合谋造假的问题。

对于年薪几万元的独立董事来说, 履行上亿元赔偿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最终通过的康美药业重整方案中, 广药等多个企业接盘并承诺清偿全部债务, 同时解除了五位独立董事巨额罚款的连带责任。

(二) 独立董事天价处罚的波及效应

本是针对康美药业一家公司独立董事的违规处罚, 却引起了诸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离职潮。许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得知康美药业的判决结果后纷纷选择辞职。独立董事辞职现象在2021年11月19日发布康美药业天价处罚决定的一个月内达到高峰, 有80多家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公告。而且2021年11月19 ~ 23日这5天时间就有21家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公告。如表1所示, 唯有光弘科技的独立董事是因为拟受聘财务总监, 出于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而离职, 其他公司独立董事都是出于个人原因选择离职。进一步挖掘公司历史受罚情况, 发现这些上市公司在以往或多或少都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问询或行政处罚, 具有违规历史。而这些问询情况和违规行政处罚情况会极大地增加独立董事的履职风险, 可能会损害其社会声誉, 给其带来巨额经济损失, 甚至是牢狱之灾。理性的独立董事为了规避这些风险, 自然会选择主动辞职。

(三) 独立董事天价处罚的治理效应

1. 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是否改善。司法部门给康美药业独立董事开出天价罚单的目的在于从严约束独立董事, 加强其法律责任, 促进其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如表2所示, 根据康美药业对外披露的信息可以发现, 2019 ~ 2022年独立董事线上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以及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没有明显变化, 相比之下2020年线上会议的出席较少。根据表3可以发现, 2019 ~ 2022年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发表否定意见的次数均为0。由此可以看出, 天价处罚对于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并没有发挥明显改善作用。

2. 公司治理水平是否提升。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在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约束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查询巨潮资讯网、 上交所和上证路演等, 本文发现截至2021年底, 康美药业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已得到改善。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发布公告承诺偿还占用的资金并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说明已经全部偿还; 在关联方交易和内部控制质量方面, 康美药业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指出公司存在关联方交易不规范等现象, 2019年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但在2022年度報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 此外, 康美药业在2019年和2020年各收到两次问询函, 2021年收到三次, 而2022年没有收到问询函。可见, 康美药业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但天价处罚对独立董事履职状况很难起到有效治理作用。

四、 天价判罚失效的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发现康美药业天价判罚案并未明显促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改善, 也不能显著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却引发了诸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辞职潮。辞职潮的背后恰恰折射出我国现存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所在, 主要问题如下:

(一) 独立董事角色定位悖论

作为企业内部重要的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设立的初衷就是监督管理层、 规范公司治理以及缓解上市公司与外部资本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陈运森,201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指出,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独立董事一般是行业高端人才, 还要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本是来源于外部的兼职董事, 然而现行法律对其要求繁多, 试图将其打造为“全能董事”。对独立董事存在过高的希望, 即试图凭借独立董事一己之力将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所有问题都解决, 这与独立董事设立的初衷不符。在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中, 除了独立性尚能提示其具有外部性, 在其法律地位、 职权、 履职内容及方式与程序方面, 实质上已经完全内部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应当被赋予以下六项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依据;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此外, 独立董事本就是独立于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的外部董事、 兼职董事, 要想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和业务现状, 只能依赖于执行董事和经营管理层。独立董事处于公司信息劣势一方, 但实践中却要求其承担等同行公司内部董事的责任, 因而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 他们无疑是弱势的。如果上市公司内部要求财务人员造假, 并经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那么凭借独立董事获取的信息难以要求其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报告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进行质疑。

(二) 独立董事权责利不匹配

独立董事的权责利不匹配是一个现实的、 在公司治理领域中广泛存在的问题。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的业务、 财务、 治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 并在关键的决策中提供意见和建议。尽管独立董事的职责使其承担着不小的风险, 但在获得相应的报酬方面却很少能够与公司高管和股东得到平等的待遇, 这使得许多独立董事的风险收益比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聘用的独立董事均为兼任, 其中大多数是学院的教授或社会知名人士, 这些独立董事名气大、 头衔多、 职务高、 事务杂。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同时在三至五家上市公司兼职, 而其本身又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等。因此, 他们作为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有限, 很难有足够的时间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现状, 其在会议中所做判断的信息来源完全依靠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然而出于利益考虑, 管理层可能会将信息隐瞒、 歪曲或误导, 又或者公司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导致独立董事所得出的结论非常片面。在独立董事不能得到充分、 有效的信息时, 其判断的公正性就大为降低了。康美药业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在管理不规范和项目资料不全的状况下, 注册会计师并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却默认上市公司对在建工程的处理恰当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王曙光和董洁,2020)。这意味着, 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独立董事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或权力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不匹配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难以发挥作用,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管理层权力的机制, 从而对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产生影响。

根据披露数据不难看出, A股的独立董事在2020年的平均薪酬为8.5万元人民币。尽管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个工资水平也不是很低, 但独立董事薪酬比起内部董事还是明显偏低。这种低薪的情况会使独立董事履职积极性下降, 不少独立董事自然而然地甘愿成为“花瓶”。由于薪酬等也取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通过考虑可获得的薪酬和其他利益, 会增大赞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的可能性。此时独立董事受个人的利益驱使, 难以尽到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责, 也难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权益, 从而导致其履职效果大打折扣。2021年独立董事的平均薪资也能够体现其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等,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显示, 2021年独立董事平均薪资仅扣8.56万元。另外, 超额独立董事薪酬会降低公司高管履职责任与经营业绩的关联性, 从而产生激励不足问题, 并带来更多盈余管理的机会(张天舒等,2018)。在康美药业案中, 独立董事被要求承担与公司内部董监高相同的职责, 风险暴露后对独立董事开出天价罚单, 从而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 但其并未享受相应的权利报酬。这会阻碍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运行, 尤其是会给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的独立董事制度造成负面冲击(昝文华,2022)。

(三) 独立董事独立性悖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具体是指独立董事在做相关决策时, 能够独立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保证决策制定的公平性和公允性。事实表明,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 如果其独立性不足, 则可能导致其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独立董事和股东、 公司高管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往来会侵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导致独立董事的决策不够公平公正, 出现偏差。以下几种因素可能会导致利益交叉的出现: 第一, 共事关系。如果独立董事曾经是公司高管的同事或者就职于与公司高管关联的机构, 那么他们之间可能会产生利益交叉。这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受到高管影响, 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高塬和马连福(2022)发现, 随着管理者权力的增强, 独立董事信息共享对于高管薪酬的约束作用被弱化。第二, 股权关系。独立董事如果持有公司股权, 在决策中就可能会受到股权的影响, 在履行监督权时可能受到利益驱策, 做出缺乏独立性的选择。第三, 业务往来关系。如果公司和独立董事效力的其他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 就可能会干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例如, 公司与某家供应商存在业务往来, 而该供应商的董事正是公司的独立董事之一。尽管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不存在利益关系, 但游离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外的独立董事也很难发现公司内部舞弊或者违规行为的迹象。即便发现了一些公司内部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 也缺少主动干预的能力和动力, 因为独立董事会担心得罪公司管理层或者面临来自大股东的威胁。

此外, 任期也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任期一般为六年, 可以选择连任或不连任。独立董事的任期可能与其独立性表现有关, 因为独立董事在就任以后有足够的时间来熟悉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可以发现潜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然而, 长期担任一个公司的独立董事可能会失去其独立性。研究发现, 独立董事的留任情况与独立性负相关, 即留任时间越短, 独立性表现就越好。独立董事在任期较短时可能还没有充分了解公司的内部运作, 不能发现潜在问题, 而过长的任期则可能会使他们失去制约和监督公司高管的独立性。其原因可能是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之间产生了人情往来关系, 或者成为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利益既得者。不仅如此, 监管机构是否对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披露行为等进行监管、 能否及时提醒独立董事注意独立性问题都是影响独立董事任期安排和独立性表现的可能因素。

综上所述, 利益交叉和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其独立性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公司和监管机构应该重视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 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五、 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措施

(一)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已有研究证实, 通过引入一个公平公正、 无私奉献的职能来缓和经济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是不现实的。由于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 又具有兼职性, 在有效取得公司财务等信息方面与公司董事相比明显不占优势。因此, 公司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充足的资源支持, 包括酬劳、 培训、 配合咨询等, 使独立董事可以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面临的风险, 避免其因缺乏信息而未恰当履行责任, 从而承担莫名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 当上市公司出现类似康美药业这样的失信事件时, 法律应当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 如公司高管、 实际控制人等, 使其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 公司层面应确立相关制度, 建立多重控制和咨询机制, 以降低独立董事的风险。例如: 利用审计、 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以更好地监督公司治理; 引入独立董事轮换机制, 以在多个独立董事之间分摊职责, 减轻个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定期进行独立审计, 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运营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的法律要求。独立审计是指由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专业审计师或审计公司进行的财务报告审核。其目的是评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 准确, 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独立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提供有关被审计实体财务状况的可靠信息, 以帮助投资者、 债权人、 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独立审计团队的评估也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这同时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独立的审计工作不仅可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合规, 还可以减少不当会计行为及其导致的风险。独立董事只需通过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和决策来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和合规, 不用考虑公司是否有财务造假现象。而且独立审计提供了财务相关的可信信息, 能够为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管理和参与战略决策时提供可靠依据。

其次, 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社会化机制, 即社会、 法律机构根据公司及其独立董事所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风险认定, 对公司及其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从上层引入风险责任管理的激励机制(昝文华,2022)。

总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设立和运行越来越重要, 为了解决独立董事现今面临的问题, 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行业标准。在解决独立董事权责利不匹配的问题时, 公司应努力促进公司治理的职业化、 效率化和透明化, 加强公司与独立董事的沟通, 建立公开、 透明的监管体系等。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助力企业创造长期价值。

(二) 重建独立董事监督激励机制

公司和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加强对独立董事权利、 职责、 责任和报酬的规范, 强化监督和制裁机制, 以确保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得到公平报酬和保障。公司还应该为独立董事提供应有的信息等资源并支持其工作, 使他們有积极履职的意愿。为了吸引和留住专业性的优秀独立董事, 公司应考虑采用更灵活、 差异化的激励制度, 适应独立董事市场的需求。在相同的职权下, 独立董事应获得与公司高管和股东平等的报酬, 必要时需要聘请外部机构对独立董事进行薪酬评估和定期披露。

一方面, 在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上, 应包括基础薪资、 履职表现奖励、 股票期权激励、 福利和保险等, 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可以让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 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 企业可以通过稳定的商誉、 成型的市场以及合规的企业文化为独立董事提供更加稳定和长久的合作关系。

公司在实施薪酬等方面激励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过度激励的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不应该受到公司管理层的操纵和控制, 从而避免丧失其独立性。为了降低对独立董事经济方面的约束, 其薪酬可由证监会或第三方设立的独立董事提名机构统筹支付, 他们也可以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公开独立董事的提名过程, 使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脱离上市公司内部的直接控制。公开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也有助于防止大股东与独立董事同流合污。汪青松和罗娜(2022)提出, 关于这方面的费用, 可以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统一管理下设立独立董事行权费用专门账户, 该专门账户的经费应由各上市公司预存(按照公司规模业绩等缴纳的独立董事专用基金), 在上市公司拒绝为独立董事合理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负担费用的情况下, 独立董事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使用专门账户经费。

另一方面, 在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上,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普遍更关心直接薪酬激励, 而忽视了声誉的激励作用。在声誉激励机制方面, 有着较高声望的学者和财务专家更在乎自己的声誉, 因为他们的失职行为更易受到外界关注, 故于他们而言, 声誉激励的作用可能更大。因此, 在完善激励机制的过程中, 公司应当因人而异, 对待每位独立董事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方案, 并且使薪酬激励与声誉激励相辅相成, 以此更好地促进独立董事主动、 勤奋履职。

(三) 优化独立董事履职环境

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高管層和其他股东, 以保持其独立性并有效地履行职责。因此, 公司应该确保独立董事和公司没有任何利益羁绊。为了有效管理这些潜在的利益交叉问题, 公司应该确保独立董事在就任前签署相关条款和协议, 明确他们的职责范围并对其薪资进行披露。市场也应该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任命程序, 并由证监会或第三方设立独立的独立董事委派机构, 由该机构推荐独立董事, 再进行选举。这样首先能促进监管, 使人才选拔流程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更加透明, 从而建立起有效而独立的独立董事监督机制; 其次, 有助于避免一些超越自身能力任职的现象, 例如独立董事因为精力有限或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形。此外, 还应该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评价, 建立评价机制以评估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独立性和职业化水平, 这也有助于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并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质量。独立董事的能力和背景应满足上市公司的需要。为此, 公司在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中应该采用具有公正性、 多样性以及透明度高的标准。通过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组成外部专家等进行考核和筛选, 确保独立董事拥有专业技能和知识。黎来芳等(2022)认为, 当存在高比例的财务或者技术背景的学者独立董事、 高学历学者独立董事时, 独立董事能更好地发挥职能。研究发现, 学者独立董事能通过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有效抑制过度投资行为; 同时, 学者独立董事能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改善投资不足的问题。调查发现, 整个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群体中有将近一半是高校学者专家, 他们与公司股东或高管层的利益牵绊较少, 独立性相对较高(黄辉,2023)。

除了对制度缺陷进行纠正, 相应的举措也应当得到落实。首先, 对于大股东、 内部董事等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进行限制, 从源头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次, 应当使董事会的成员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 以此确保独立董事的表决权能起到重要作用, 进而对董事会所议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 使独立董事的客观判断对于内部人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等行为能够真正产生制约。李娜等(2022)表示, 新《证券法》强化了原有的公共执行机制, 加大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 管理层、 审计师、 独立董事等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同时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促进, 共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制度。

不仅如此, 上市公司还应加强与独立董事和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独立董事也可以与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并通过公司代表的身份与他们进行专业化交流以帮助其理解公司战略和决策, 更好地体现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总之, 要使独立董事专业化并增强其独立性, 公司需要采用公正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选举程序, 使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参与公司决策。

六、 结论

相较于国外,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较晚, 仍有较大改进完善的空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设立, 彰显了我国对于发展独立董事制度、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效用的坚定决心, 但要真正有效改善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还必须从完善独立董事法规制度建设、 改善独立董事履职环境等方面下功夫。本文为改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提出了建议, 为企业优化内部治理、 制定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薪酬方案提供了借鉴, 有助于实现独立董事的个人价值, 并扭转其监督功能弱化的局面。综上, 独立董事制度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都需要一个发展过程。要想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单靠独立董事制度是不够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 加强独立董事激励, 实行独立董事“委派制”, 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和相应的考核制度, 并且完善独立董事保护制度, 无疑会加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 帮助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 加快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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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2CJL013)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北京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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