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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在线庭审运行中的问题及完善

2024-02-14

市场周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出庭证人庭审

王 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6)

1 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技术革命,司法领域也不例外。 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形成“互联网+”的诉讼服务体系,为我国提供了全新的诉讼服务体验,对我国审判质效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 2007 年福建沙县法院首次利用QQ 成功审理跨国离婚案件,引起司法学界关于网络庭审问题的讨论。 同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打造“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普及网上开庭功能,推进了未来网络庭审的发展。2019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承认实施电子诉讼的效力。 在线庭审不仅节约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 2021—2022 年,先后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适用的条件及效力,为在线庭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显示,在线庭审平均用时为45 分钟。 但由于采用在线庭审解决纠纷需要当事人利用网络提交案件的相关材料,因此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反而有所增加。 庭前准备时间的增加使得一些证据资料、诉讼请求的确认等流程更加烦琐,在总体上审判效率提升得并不明显。 审前准备工作的增加也是大部分法官排斥适用在线庭审的一大原因。 此外,互联网司法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家为适应其发展先后发布了《意见》及《在线诉讼规则》,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在线诉讼的等效原则。但在具体的适用中,不同法律规定中的内容存在冲突甚至同一法律中规定的内容也存在不相融洽的情形。 例如,在线庭审所依托的诉讼平台混杂,诉讼平台不统一,且不同诉讼平台的功能、操作流程也不同。 混杂的诉讼平台既阻碍了在线诉讼的推广,又增加了当事人及时行权的难度。 因此,在肯定在线庭审为司法现代化带来优势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在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 以传统诉讼理论为基础,立足我国司法现状,不断丰富相关法律供给,规范在线诉讼平台,完善在线庭审的配套措施,以期推动我国在线庭审的长远发展。

2 在线庭审的理论基础

2.1 在线庭审的概念

当前民事在线庭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在学界存在将在线庭审直接等同于在线诉讼的说法,认为在线庭审就是在线诉讼。 实际上在线庭审仅是在线诉讼的一个阶段,在线诉讼属于上位概念。 只不过在整个在线诉讼的过程中庭审是法官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论辩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因此该阶段被人们更加重视。 有学者曾将在线庭审比喻为皇冠上的明珠,无不证明在线庭审阶段的重要性。 所谓在线庭审就是身处不同地理位置的诉讼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传输技术完成开庭审理的活动。

2.2 在线庭审的价值

2.2.1 正义性价值

在线庭审突破了传统诉讼受地域限制的模式,使不同区域的诉讼当事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可自行选择网络开庭审理,极大地解决了当事人因路程遥远、起诉困难、出庭困难等问题被迫放弃权利的现象。 同时,在线庭审提高了证人的出庭率。传统《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有在路途遥远、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等情形下才可以采用视频作证的方式。 并且证人采用视频作证方式的证据效力较低,法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材料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一方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需要查阅大量的其他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才能做出采信与否的决定;另一方面,不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若无其他证据材料的佐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得到验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无有力的证据做支撑。 而在线庭审这种新的诉讼形式使得证人不必再因为距离、成本、工作的原因拒绝出庭或无法出庭,证人仅需注册账号,登录相应的网站即可按照平台提示的流程完成在线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率的提高对法官查明真相,当事人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2.2 效益性价值

效益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效率,二是诉讼收益。 就诉讼效率而言,在线庭审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确定开庭时间,减少了当事人根据法院的安排确定开庭时间,然后赶往法院的过程。 同时,在线庭审作为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一种手段,提升了案件的审判效率。 从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可知,其主要适用于纷争不大的案件。 将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线下开庭审理的方式解决,其他案件适用线上开庭的方式解决,既优化了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又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在线提交证据材料、起诉书、答辩状等在线庭审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全过程录音录像,降低了书记员的工作量[1]。 最高院发布的《建设智慧法院促进绿色发展成效分析报告》显示,在线庭审使得各方面都更加快捷便利,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就诉讼收益而言,在线庭审极大地节约了纸张的使用。 传统诉讼的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记录等都需要纸张打印、复印然后再送交到相关人员的手中。 而在线庭审不必依赖纸质材料,也无须等待邮寄即可了解案件情形。 不仅节约了诉讼费用,也更加节约资源,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

3 在线庭审运行中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在线庭审的快速发展,展现了诉讼方式变革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在线庭审发展的时间较短,信息网络技术与司法领域结合的并不十分契合。 在线庭审在运行中存在法律供给不足、诉讼平台混杂、与传统的诉讼文化冲突的问题。

3.1 法律供给不足

在线庭审的运行过程中,除了缺少高位阶法律,也存在现有法律条文规定相抵触的问题。 例如,现阶段我国有关在线庭审的规定有《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中仅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进行诉讼活动,除此之外不再涉及且无更高位阶的法律。 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在线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并不流畅。 如第二条规定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五条却又赋予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在线诉讼。 法律条文衔接不畅不利于我国在线诉讼法律权威的树立。

2014 年,习近平主席曾强调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利。 基本法层面的缺失除导致裁判可能无法可依的情形,还导致了各地区法律发生冲突适用难的问题。 以吉林省与浙江省为例。 在两者都为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谁为准目前并无解决的办法。 电子诉讼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是电子网络技术对司法审判制度影响的必然产物和结果,保障司法改革“于法有据”是电子诉讼的合法性难题必须直面的问题[2]。

3.2 诉讼平台混杂

在线庭审依托诉讼平台使得当事人的诉讼场域发生变革,在在线庭审的背景下,当事人无须抵达线下法庭,只需要按照提示注册账号,在指定的时间内登录账号即为出庭。 但是我国的在线诉讼平台建设并不健全,有必要加大技术投入,建立统一的在线诉讼平台。 在线诉讼建设的过程中,许多法院尝试利用网络技术解决纠纷,因各地区的技术发展程度、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及人民群众对在线庭审接受度不同,各地区所依托的在线诉讼平台也大相径庭。 首先,利用浏览器搜索,比如山东省在线诉讼平台为“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内容涵盖立案、上诉、再审、执行等流程。 北京的“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吉林的“吉林电子法院”,各地区的服务平台名称不统一。 同时,同一省内各个地区的法院也并不相同,如四川省的“四川在线诉讼平台(天府智诉)”,而成都辖区内的诉讼平台为“成都法院电子诉讼平台”。 若利用微信搜索在线诉讼服务的小程序则变为“移动微法院”。 并且不同网站的版面不同,当事人使用不同的诉讼服务平台都需要重新适应熟悉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其次,不同诉讼平台之间的相互独立、彼此隔绝,可能会产生系统平台间标准不统一、难以联通兼容的问题[3]。 类似功能的诉讼服务平台的重复开发,严重浪费了开发的资源。此外,对经济发展欠缺的地区由于人才紧缺、技术较为落后的制约,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开发利用程度并不高,容易出现“数字鸿沟”的问题。 最后,在线诉讼平台的开发通常依赖于第三方技术或直接借助第三方开发的平台开展在线庭审。 如何保证第三方技术的安全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司法信息不被轻易篡改泄露也是一大难题。

3.3 冲击了传统诉讼文化

庭审将传统线下诉讼转移到线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当事人不必再因参与诉讼而往返。 在线庭审在发挥其方便快捷优势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诉讼习惯,由此出现一些诉讼不文明现象,进而损害司法权威。 传统的线下庭审,国徽高挂于法庭中,法官等工作人员身着工作服,法警维护庭审秩序,整个环境庄严肃穆。 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相比,诉讼当事人在各自家中或工作地点通过登录平台账号进入庭审现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法院办公。 诉讼场景由传统的现实法庭转至个人熟悉场所的变化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减少。

同时,在传统的线下庭审时,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引导证人在双方辩论时回避,防止证人的证言受到他人言论的影响。 在线庭审证人应当如何“出庭作证”尚未明确规定。 传统的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到实体法庭中陈述事实。 而在有关在线诉讼的规定中,仅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选择权做了规定,并未针对证人的作证场所进行规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理,证人出庭的方式应当以主张者的选择为准,还是证人自己选择采取何种诉讼活动,还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尚不可知。 另外,若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如何确保证人不受他人的干扰呢? 有学者认为,证人在线出庭作证,通过其账号登录诉讼平台,在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并不需要实际进入到诉讼平台中[4],因此不需要过度担心此问题。

4 我国在线庭审运行的完善进路

4.1 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完善的立法是政策持续推进的有力保障。 在线庭审运行中的不足亟须法律的调整。 目前,我国有关在线庭审的相关制度仍处于分散化的状态,且缺少更高位阶的调整。 在线庭审需要统一的、成体系的规范指引,此种局面不利于在线庭审在全国全面推进。 首先,应从立法的精神上明确我国适用在线庭审,一方面是为了繁简分流任务的推进,另一方面是为了人民群众更接近司法。 所以,在立法的制定上不能与传统的诉讼文化相背离,要在传统诉讼文化的基础上适时地调整不适应在线庭审发展的部分。 其次,应制定专门的有关在线诉讼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在线庭审在全国的层面上统一规范引导。

4.2 完善配套设施资源

健全的配套设施是大力开展在线庭审的有利帮手。 当前,我国在线庭审运行中诉讼当事人主要居家通过诉讼平台“在线出庭”,证人也是利用碎片化时间“在线出庭作证”,诉讼场域的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但是过度的便利化可能会带来诉讼“严肃性”的降低。 因此,如何保证适用“在线庭审”且“仪式性”不被降低是司法界应关注的一大问题。 实践中,部分地区利用VR(虚拟技术)模拟线下法庭环境。 当事人戴上特制眼罩仿佛置身于现实法庭中。 还有部分地区的法院采用虚拟背景技术,将屏幕背景设置成国徽等图案。 以提高法庭的“严肃性”,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 当前,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协助作用。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部分办公场所提供给当事人“在线出庭”使用。 证人“在线出庭”可根据自己的住所地或工作地选择登录地点。 这样极大了降低了证人与当事人串通的可能性,有利于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同时,通过基层组织“在线出庭”有助于推广“在线庭审”,部分当事人欲通过“在线出庭”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受制于网络不稳定、不具备通信设备等原因而放弃转而采用传统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基层组织正好可以弥补当事人设备上的不足。

4.3 统一在线诉讼平台

阶段式的推进在线诉讼平台的统一。 现阶段各地法院各自探索本辖区的在线诉讼平台,形成了多元化的模式。 多元化的在线诉讼平台虽然符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应本地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但是长此以往的发展会加剧地区之间的差异。 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诉讼平台建设始终追赶不上经济发达地区。 此外,各地分别使用各自研发的诉讼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的诉讼平台,不利于案件材料的移送,进而不利于提高在线庭审的便利性和效率性。 统一在线诉讼平台可以极大地避免以上问题。 但是由于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并不平衡,因此应分阶段构建。首先应统一全国各省诉讼平台的功能、板块界面,然后再规范各市的诉讼平台。

5 结语

总的来说,在线庭审作为一种信息网络技术与司法审判工作相结合的全新审判模式,在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诉讼成本、帮助当事人接近司法、提高证人出庭率等反面存在显著优势。 但由于我国在线庭审发展尚不成熟,因此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集中于制度与在线庭审实践的发展存在张力。 我们应正确对待上述问题,深入探究,充分挖掘在线庭审在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等方面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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