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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伦理视角下的尊严与健康

2024-01-25牛浩田

现代医院 2023年12期
关键词:权利道德防控

史 军 牛浩田 柳 琴

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广州 510632

什么是尊严?尊严与健康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尊重人的尊严是否能促进和实现公共健康?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1 什么是尊严?

虽然尊严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也一直是西方哲学研究的主题之一,但这一概念的含义却模糊不清。在各类文献中充斥着诸如人的尊严、人类尊严、个人尊严与社会尊严之类的不同用法。但通过对尊严进行历史性考察发现,尊严至少可以简化为“人的尊严”与“社会尊严”两大类。

1.1 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概念强调尊严是人这一物种所具有的一种固有的、内在的价值。尊严是作为人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身份,它意味着人具有区别于动物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等自然本能,并应当受到相应的道德关切,拥有受到尊重与获得自由等社会权利。内在价值指的是事物根据其自身所拥有的价值。对人而言,内在价值是与作为人类一员的绝对尊严有关的内在人类价值,对这种价值的尊重是普遍权利的基础。人的内在价值就是他的内在尊严——仅仅因为是人就有的价值,它是不可剥夺的,不承认程度上的差别。在西方文明史上,将尊严作为人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观念有宗教和哲学两种来源。

1.1.1 在宗教层面,尊严以人类所特有的精神和灵魂为基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精神性存在,而不是纯粹的物质性存在。这种精神性存在使人类成为生物中独一无二的、具有神圣性的物种。古希腊对人的精神层面的思考,为后来斯多葛哲学和基督教哲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基督教尊严观念的直接来源是《圣经》中人与上帝之间的独特关系:人类是上帝按照自己形象所造,所有人类个体的内在价值最终是他们成为“神的形象”和得到耶稣基督的救赎,因此,人类在上帝所造物的等级上高于其他所有生物——仅次于天使。在基督教传统中,人类在上帝创造物中的崇高地位给整个人类生命赋予了神圣性,人类分享了上帝神圣的理性与不朽灵魂,使尊严成为人类这个物种所固有的特质和不可剥夺的价值,也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基本特征。基督教的尊严观念给了人类相对于动物的优越感:人的尊严在于人相对于其他生物的选择自由,因为对人开放的不同可能性包括最高的可能性。这种优越感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导致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地球上的其他物种都是供人类享用的:“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做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蔬菜一样。(《创世纪》9 ∶3)”人是最完美的生物,他站在食物链的顶端——在这个食物链中,每个物种的地位都由其与造物主的距离来界定。人类是上帝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创造的生物。这种尊重人而贬低动物的尊严观似乎鼓励人类捕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从而不利于防控许多源于野生动物的传染病。实际上,基督教给予每个人的终极内在价值是精神性的,而不仅仅是物质性的,人类与上帝的相似性主要在灵魂层面,而不是身体层面,因为上帝是一个纯粹的精神存在。在基督教意义上,尊严是先在的、固有的,能够得到上帝的持久庇护,但却经常会受到世俗社会中人类“恶行”的威胁。伊斯兰教传统也强调人类在地球上的特殊地位。根据伊斯兰教的圣典《古兰经》,上帝给了人类最好的形状和形式,向人类注入了他的灵魂,给了人类智慧、自由和尊严,甚至把他置于天使之上。人们通常认为伊斯兰教的神圣文本赋予了所有人尊严,而不论他的肤色、性别、种族或宗教。尊严源于人类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局限于那些信奉伊斯兰教的人。

1.1.2 在哲学层面,尊严以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动性(自由意志)为基础 在哲学意义上,尊严与权利一样,都被理解为人类所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在出生时就被赋予了“理性和良知”的天赋。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特别强调理性是人的尊严的基础,认为人是唯一能够通过理性过上道德生活的物种。斯多葛学派思想家西塞罗认为,人的尊严更多的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权利。康德在18世纪末发展出了哲学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述——他被许多人认为是“现代人的尊严概念之父”[1]。康德的主要目的是在理性基础上建立普世的人格尊严,以展示道德上的自由和责任在一个受数学物理规律支配的世界里是如何可能的。与斯多葛学派一样,康德也强调尊严是属于所有人的内在价值,而不属于自然世界中的任何其他生命形式。康德强调思想自由和遵循道德规律是人类的一种特殊能力,认为人的内在价值是建立在人的理性能力之上的:“有理性之物是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2]46,如果人不根据理性和自由意志行动,那“我对它始终不会尊重”[2]16。康德认为,只有从道德而不是本体论的角度,才能证明人的尊严是正当的:“只有道德和具有道德的人格是有尊严的[2]53。”哲学式的尊严观念体现在著名的康德式绝对命令中:无论是以你自己的身份,还是以任何其他人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仅仅当作手段。只有按照这条格言行事,你才能同时将它变成一条普遍的规律。正因为人有尊严,而尊严是“高于一切价值”的最高价值,因此,不能“用别的等值的东西替代”[2]52,即不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手段——因为没有其他等价物可与之交换。康德最重要的发现是,规律不仅仅是对自由的限制,它本身也是自由的产物:对道德规律的认识使人相信自己是自由的。人的最终道德目的是德行的完善,德行的最大完善是为了义务而尽自己的义务。康德的尊严概念对应的是人的内在价值——而不是外在的使用价值,表达了对人的非工具化的道德要求。这种尊严观念要求所有人一律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有被尊重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尊重他人的道德义务。

“人的尊严”的宗教和哲学分析都强调尊严的内在属性,认为尊严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缺乏理性的“低级”生命形式所享有的特殊地位,是不会随着人的社会属性变化而改变的,并且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允许有程度上的差异。这种尊严被视为人类的基本特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尊严,不受社会地位和个人美德的影响。即使是最坏的罪犯也不能被剥夺其内在尊严——有权不受到不人道的待遇或有辱人格的处罚。人类尊严概念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人权制度的基石,也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生命医学伦理学的首要原则。

1.2 社会尊严

如果说“人的尊严”强调的是作为集体的人类先天获得的“内在尊严”,那么“社会尊严”概念强调的则是作为个体的人在后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的获得的“外在尊严”——与一个人外在的身份、地位、才能、技艺、权力等密切相关的尊严。社会尊严观念源于古希腊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尊严属于某些在社会结构中占有一定位置或等级的少数个人或群体,他们因某些优秀品质、行为或与贵族或上流社会的关联而得到尊严。现代人的尊严观念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社会中还没有得到明确的体现。古希腊人认为奴隶制、严格的等级社会秩序以及希腊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明显区别是正当的,只有最优秀的人才能够获得公众的认可。在罗马共和国,尊严是那些因社会地位、职位、成就或美德而受到尊重的人的一种属性。传统的社会尊严是一种“身份尊严”或“关系尊严”,这种尊严可能会随着一个人社会身份与社交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尊严可能会受到侵犯、丧失或得到提升。社会尊严的获得是有条件的,它的获得不在于人的存在本身,而在于人的行为与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道德生活的结果。人们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尊严,而在其他情况下则没有。社会尊严成为维护社会规范和社会结构的手段:对某些行为的奖励和对另一些行为的惩罚。人们的社会尊严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例如,诚实的公民就比小偷拥有更高的社会尊严。获得社会尊严后,人们可以获得被尊重的特权。

“社会尊严”概念是建立在传统社会不平等的现实之上的,并不符合“人的尊严”概念对平等的诉求。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试图把曾经只属于少数人的尊严归还给每个人,使尊严不再成为个人或群体因其地位而享有的特权,而成为所有人的一种权利。现代社会尊严概念试图打破人们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现实,要求所有人的尊严平等:所有人都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而不论其年龄、性别、社会经济地位、健康状况、民族、出身、政治思想或宗教信仰。尊严不是某些人的偶然品质,也不是从某些特定的个体处境中获得的价值,例如年轻或年老、男人或女人、健康或生病,而是所有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的东西。尊严要确保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属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所要维护的“首要善物”,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一种不可侵犯性”[3]。在现代社会,尊严也是赋权、约束和制衡的方式,它通过权衡社会其他人的尊严价值来限制权力:如果我们认为尊重人的尊严是我们社会的价值基础,那么那些与尊重人的尊严相违背的个人行为与公共政策就是无法容忍的。对尊严的维护或践踏已经成为判断道德正确与否的标准。所有道德义务的基础是尊重人的内在尊严,并应成为所有社会的制度要求。

1.3 国际人权法中的尊严

“人的尊严”是人权哲学的核心,也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法律制度并不把人的尊严的概念仅仅作为一种理论假设或法律虚构,而是作为人类社会公平运作的不可或缺的基础。尊严是所有人仅仅凭借其人性而拥有的道德权利。把一个人当作一个人,意味着承认他是权利的承担者,因此,他应该受到特殊的对待。人权话语完全植根于人的尊严之中,并在这一理念中找到了完全的正当理由。“尊严”与“权利”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因为没有权利而没有尊严;因为有尊严而有权利;尊严不能被剥夺,权利源于人的尊严。如德沃金所说:任何声称认真对待权利的人,都必须接受人的尊严观念[4]。如果基本权利不是由权威赋予的,而是每个人固有的先在价值,那么它们就不能被政府合法地剥夺。因此,在伦理意义上,尊严是先于权利的。我们之所以尊重他人的权利,是因为我们首先承认了他们的尊严。所有的人权都依赖于人的尊严概念,要把权利说清楚,就必需对人的尊严进行清晰的界定。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下称《宣言》)就试图建构一种人人平等的人的尊严概念与普遍尊重尊严的世界。《宣言》是对纳粹国家所犯暴行的明确回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感到有必要大力强调人的尊严概念,以防止无视和侮辱人类尊严的野蛮行径的再次发生。《宣言》是新的国际人权制度的基石,其基础是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序言)。《宣言》从一开始就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条)。《宣言》的条款在后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中得到了充分表达。尊严也是各国法律中的关键概念,是法律中所规定的自由和责任的隐性原则,例如,一些反歧视和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法律法规就体现了尊严原则。根据国际法,人的尊严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就是平等尊重每个人的基本原则与在社会生活中充实这一原则所需的具体准则之间的关系。人的尊严不是一种超级权利,也不是一个用来表示权利的集体名词,而是所有权利的最终来源。人类尊严的概念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人类有权利?”答案是,他们有权享有权利,正是因为他们拥有内在价值。目前,整个国际人权体系都是建立在人们确实具有不可剥夺的内在尊严的假设之上的。在现代政治思想中,国家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和保障人的尊严。

虽然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可被视为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但在人类历史上,人的尊严却屡屡受到侵犯。即使在当代社会,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仇外心理等侵犯尊严的现象仍广泛存在,反对压迫、不公正和歧视的斗争仍在继续。在这样一个尊严仍然被普遍忽视、漠视与歧视的世界中,如何在成功地防控疫情的同时维护与促进人的尊严,就成为一个公共伦理难题。

2 尊严、健康与生命伦理学

尊严强调人的道德身份与道德地位,要求把人当人看。那么,尊严与健康之间是什么关系,尊严能否成为健康的基础?

2.1 尊严与健康

尊严与健康看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其实却是两个紧密联系且高度协同的概念。在个人健康层面,尊严是个人健康生活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有尊严地活着。尊严是健康生活的前提,在没有尊严的社会环境中生活是难保健康的。健康虽然重要,但不是唯一重要的。对一些人来说,与其在没有尊严的状态下(身体)健康地活着——像奴隶那样,还不如一死了之。健康与尊严之间不是相互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并非只能在“有尊严的病人”和“没有尊严的健康人”之间进行选择。尊严与健康之间的对立是剥削与压迫社会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尊严是不可剥夺的,即使是生病的人、残疾人也享有与健康人相同的尊严。因此,尊严与健康之间的组合只能是:“有尊严的健康人”和“有尊严的病人”。“以保护人权促进健康”理念的倡导者曼恩(Mann)提出,尊严可能是解释增进和保护人权与健康状况之间关系的纽带[5]。

2.2 生命伦理中的尊严

生命伦理学关注人的生死、苦乐、福祉与幸福,十分重视“尊严”概念,要求医护人员在医护过程中考虑患者所具有的人格因素,对患者的生命、权利与尊严给予充分的尊重。人不仅仅是身体性的存在,还是道德性的存在;不仅应治愈人的身体,还应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治疗。病人首先是人,需要考虑如何以维护尊严的方式向脆弱人群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恰如保罗·拉姆西(Paul Ramsey)[6]在1970年出版的书的标题:《病人作为人》。按康德式思想,尊重人意味着始终将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不能像功利主义那样杀死少数以拯救多数,例如,医生不能杀死一个身体健康的人以挽救五个急需器官移植的人。

生命伦理学对人的尊严的日益重视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①第一阶段是二战后对纳粹反人类事件(包括用囚犯进行残酷的医学实验)的反思阶段。这一阶段研究的研究重点是人体医学试验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日本纳粹分子借科学实验之名,进行了大规模、反人类的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二战结束后,这些战犯被交送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其中包括了23名医学背景的战犯。纽伦堡法庭制定了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上进行人体实验的行为规范,并在1964年颁布了《纽伦堡法典》。尽管《纽伦堡法典》中的原则没有明确提到人的尊严,但这些原则明显都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体现了这一阶段对医学研究领域人的尊严问题的重视,其第七条规定,“未经任何人自由同意,不得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②生命伦理学领域强调人的尊严的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对一些边缘医学实践领域的反思。从人的出生(如辅助生殖技术、生前基因诊断、胚胎研究、堕胎等)到死亡(如无效治疗、协助自杀、安乐死等),以及人体商品化(如器官买卖和代孕母亲)等医学领域都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人的尊严问题。《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世界人权与生物伦理学宣言》等这一阶段的重要国际宣言都将保护和促进人的尊严作为生命医学领域的首要原则,坚持尊重人类文化与基因的多样性,防止生物学和医学的滥用危及人的尊严,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因歧视。如果忽视尊严问题,纳粹的优生学理论(种族优劣论)和种族清洗政策难免会死灰复燃。③生命伦理学越来越多地求助于人的尊严概念的第三个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对可能影响整个人类的生物技术发展的关切。这一时期的新兴生物技术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尊严,也关系到人类物种的尊严与完整性问题。如果说前两个阶段的尊严问题还可以牵涉到权利问题(如知情同意的权利、流产的权利、死亡的权利等),那么这一阶段的新挑战则是权利视域所无力应对的。因为权利只由当前的个人所享有,而不能由整个人类或后代享有。在谴责人类生殖性克隆或人类基因工程等做法时,这一阶段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会直接诉诸于人的尊严概念,而不是人权,例如,强调必须将人类基因组作为人类尊严与“人类遗产”加以保护,认为人类生殖性克隆和生殖干预“违背了人的尊严”,可能危及人类这个物种。2005年通过的《联合国克隆人宣言》就呼吁会员国“禁止一切形式的克隆人,因为它们不符合人的尊严和对生命的保护。”

2.3 知情同意与尊严

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之所以普遍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就是出于对尊严与健康之间关系的考量。没有尊严就没有健康,或没有有意义的健康。虽然健康对促进幸福(人生目的)很重要,但健康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尊严也同样重要。尊严视角不仅反对夺走人的生命,还要求人们对生命进程的自主选择和控制。虽然在许多情况下,医生可能比病人更了解一些医疗选项的风险、代价与收益,医生的家长式决策可能比单纯依赖病人的知情同意取得更好的健康后果。但即使如此,仍要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这不是为了推卸医生责任,而是出于对病人的尊重以及这种尊重所带来的健康后果。医生在健康后果的判断上可能更有发言权,但或许病人更关注的是健康之外的价值诉求。例如,假设一位视绘画为生命的艺术家患上了某种绝症,只有通过截去手臂的方法才能拯救他的生命。如果不实施手术,他可能只剩数年的生命。若医生出于对他健康的家长式判断,不经其知情同意而对其实施了截肢手术,术后艺术家发现自己没有了手臂,或许会感觉生命丧失了意义,可能会选择自杀,从而导致更糟的健康后果。如果有知情同意过程,他或许会选择带病继续从事几年他所终爱的艺术创作,而不是在没有手臂的生活中“苟活”。如果他选择了自杀,那么医生的治疗反而在事实上缩短了他的生命;即使他没有自杀而是在抑郁中虚度余生,那么医生也减少了他有意义的生活与健康。再举一例,假设一位追求自然死亡(圆寂)的高僧在病危前被人强行送到了医院的急诊室,被插上了了呼吸机,变成了植物人。这种治疗严重违背了他的意愿,让他“生不如死”。他认为自然死亡才是“有尊严的死亡”,而现在这种做法是对他的尊严的严重侵犯,会造成他生命的贬值。他获得了生命,却丧失了尊严。

2.4 尊严与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

尊严与健康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尊严对维护健康平等和社会正义所发挥的作用上。在传统等级制社会,尊严是与人的社会地位明显相关的东西,是少数人的特权,但在每个人都被视为拥有平等权利的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被给予平等的尊重。尊严的平等性要求,不能根据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给予其治疗的优先权。健康不仅是身体与心理疾病,也与社会疾病有关——所谓“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不同的社会模式会维护或威胁尊严,并损害健康。例如,资本主义将市场经济看作是自由与人类发展的保障,但实际上却是对人类尊严与健康的真正威胁。资本主义通过漠视人的尊严而对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数百次帝国主义战争造成了大量的人口被屠杀;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造成了各种环境破坏与健康危害;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压迫、剥削、有毒物质排放等对劳动者造成了多重伤害;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性别、种族、收入、地位、文化等巨大差异导致了人们健康上的巨大不平等。人们的健康状况成为资本主义市场上理想的交易商品,变成了资本主义医药企业赚取利润的源泉。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生的每个阶段都需要“购买健康”:生育、医疗、保健、食物、运动、休闲、衰老和死亡都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富人可以在这个市场上买到昂贵的药物、血液以及他人的器官;而穷人却只能在这个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健康、器官甚至生命。穷人往往比富人患有更多的疾病、非正常死亡率更高、预期寿命更短。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发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一个人的健康状况与其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个“连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如此缺乏的阶级,不可能保持健康,不可能活得长久”,无产者“不可避免地遭到过早的、非自然的死亡”,这是一种“没有人能够防御的”“隐蔽的、阴险的谋杀”[7]408。虽然“在整个苏格兰,有六分之一的穷人患了热病,这种灾害由流浪的乞丐以惊人的速度从一个地方带到另一个地方,但是并没有影响到社会的中等阶级和上等阶级[7]412。”同时,工人阶级生了病,也“不可能请高明的医生来诊治”,因为“医生收费很高,工人是出不起这笔费用的[7]415。”马克思质问到:“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最贫穷的阶级怎么能够健康和长寿呢?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过高的死亡率,除了不断发生的流行病,除了工人的体质注定越来越衰弱,还能指望些什么呢[7]410?”

3 维护尊严对处理公共卫生问题的意义

2020年初,作为公共卫生突发问题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世界,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对尊严的维护与漠视势必会对疫情防控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是一个14亿人口大国,并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2019年冬临近春运的这个特殊时期,这就给我国进行疫情防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尊严强调人的道德身份与道德地位,要求把人当人看。那么,尊严与疫情防控之间是什么关系,维护人的尊严能否促进疫情的防控?

在疫情防控中,人的尊严常会受到冒犯。

3.1 疫情中的污名化

来自疫区的人容易被污名化而受到歧视。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初期,一些人对湖北人产生了恐惧和排斥。有些国家也对中国人产生了一定的歧视,如美国总统特朗普曾以“中国病毒”称呼新冠肺炎病毒,试图对中国人污名化。其次,医务人员和其他防控人员可能出于对自身健康的担忧而疏远患者;或因患者人数过多而对患者的痛苦反映麻木,通过语言或肢体表达出对患者的不尊重;或像一些国家因医疗资源紧缺而放弃救治老年患者,使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面对这一状况,党和国家在第一时间就做出了应对,以保障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2020年2月,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针对当下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涉及到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作了具体要求,除卫生部门依法授权机构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借疫情防控为由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同时收集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保障数据安全。2020年2月26日上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暴力执法,侵犯公民权利和尊严的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进一步细化了执法、司法的标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我国政府也坚决杜绝对湖北籍和武汉籍以及疫区人员进行歧视和侮辱。可以看出,党和政府面对特殊时期公民尊严受到践踏的事情是非常重视的。

3.2 尊严与疫情防控

尊严视角可以为疫情防控带来什么启示?疫情防控与人的尊严之间并不冲突,而是相互促进的。《柳叶刀》杂志的编辑理查德·霍顿(Richard Horton)认为,尊严应该作为全球卫生运动的指导原则[8]。疫情防控本身就是在保护人的尊严与健康。疫情防控的成功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由于疫情防控是一项需要群防群控的人民战争,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参与,而充分尊重人的尊严的防控措施与政策更能得到个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在疫情防控中,尊严并不是一个空洞的、缺乏实质内容的概念,它不是仅仅喊喊口号或打出一张道德王牌。从实践意义上看,关注尊严问题可以促成有意义的疫情防控政策与措施,促进人们之间的理解与合作。尊严要求人的平等对待,在疫情防控中,这体现为反对歧视和污名化,因为对特殊群体(感染者、康复者、疫区人员、医务人员等)的歧视或污名化会使疫情从地上转到转下,而充分保护他们的尊严(给予尊重、平等待遇、保护隐私、正名等),有助于全民积极配合防控。

作为社会集体义务的道德基础,尊严反映了我们对美好生活所涉及的信念和更广泛意义上的善观念。尊严维护着美好生活与共同善,充当着“指导我们走向共同道德基础的舵”[9],为疫情防控提供着价值保障。在此,尊严统一了权利和义务:尊严不仅意味着不违犯尊严所推导出的普遍人权,也意味着我们应当采取行动去维护人的尊严。对康德来说,一旦我们知道了尊严意味着什么,我们就知道该如何行动。对尊严的尊重导致了绝对命令——我们应当永远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手段。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一绝对命令要求我们把他人首先当人看,不仅应当尊重他人的尊严,也有关怀与帮助他人的义务。尊严要求我们在疫情防控中对个人和集体承担道德义务。在个人层面上,这些义务包括,我们在疫情防控中必须谨慎地对待和尊重他人的要求。在集体层面上,意味着需要一种社会秩序形式,以促进公平地获得确保“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资源。

尊严视角要求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弱势人群给予特殊尊重与关怀。当各类危机来临时,弱势群体总是最先受苦的,也是最需要关怀与帮助的。正如艾里斯·马里昂·杨(Iris Marion Young)[10]指出的那样,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结构与处境决定着人们的脆弱性程度。脆弱性表现为弱者和强者之间的对称性失衡,这种失衡向强者提出了尊重与关怀弱者的伦理要求。正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脆弱性是不平等或不平衡的,人们之间才具有相互尊重与关怀的责任。作为有效防控公共卫生问题的一部分,应当将对人的尊严的诉求融入到防控政策之中。例如,可以向弱势人群和边缘化人群(老年人、穷人、无家可归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等)提供特殊的健康和社会服务。在防控中,要让人活得有尊严——丧失尊严的弱势群体更容易感染疾病并传播给他人,例如让那些因封城而滞留的困难人群得到体面的安置。

3.3 尊严视角可能面临的挑战

公共卫生防控中的尊严视角可能遭遇以下两种质疑:①生命伦理学所强调的尊严与健康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主要针对的是个人健康,这种关系是否适用于防控所指向的公共健康?这一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考虑加以克服:尊严视角强调对人的一种基本道德态度,呼吁将其他个人与人群视为特殊的生命与健康的主体。在防控中,个人的尊严与共同体的尊严是统一的,个人是集体与共同体中的人,如果某个人因为其特定的共同体身份就在防控中受到歧视,那就是冒犯了共同体的尊严,对整个社会的防控也是不利的。②在疫情防控中,有可能对尊严达成共识吗?有人认为尊严概念体现了西方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立场,而与其他文化格格不入,试图将尊严概念强加于非西方国家,无异于文化帝国主义。尽管目前的人的尊严概念是在西方文化中系统地发展出来的,但它与非西方文化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一种文化都用自己的方式表达了人类的内在价值与尊严观念。虽然不同的文化难以对什么是符合的尊严的达成共识,但对于一些做法是否违背尊严却较容易形成共识——如非法杀人、虐待妇女、使用童工、种族隔离等。虽然各国在一些边缘领域的政策与法律并不相同——如堕胎与安乐死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普遍的尊严概念,只是表明对相关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例如,2005年《联合国生物伦理学和人权宣言》虽然承认文化多样性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但明确指出,这种尊重的前提是不“违背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2条)。人的尊严概念指涉人的基本的、平等的道德价值,并在不同文化间起着弥足珍贵的桥梁作用。可以将力求维护与促进所有人的尊严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底线原则,而不论他们的具体文化背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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