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秘本:传播法律知识的神奇教材
2024-01-12宋伟哲
宋伟哲
提起传统中国的法律教育,许多人习惯性地把目光聚焦在官办法律教育上,比如曹魏设置的律学博士,明清法典中的讲读律令等。其实传统中国的法律教育与知识传播,与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法和习惯法相类似,也存在着官办教育与民间私授两套体系。在中国古代,讼师是为数不多的职业法律人。由于长期受到打压,讼师的法律教育往往只能秘密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讼师秘本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传统中国,许多地方健讼成风,统治者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讼师贪财谋利,鼓动百姓诉讼。于是朝廷出台了严厉的法规,用来规制讼师问题。比如《大清律例》“教唆词讼”条规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凡钦差驰审重案,如果审出虚诬,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诬告例治罪外,其有无讼师唆使扛帮情节,原审大臣即就案严行跟究,按例分别问拟失察之地方官,从重议处,如无此种情弊,亦即随案声明。”
然而在传统社会,广大底层人民目不识丁,更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遇到冤屈,想到官府诉讼,首先就要依靠有文化知识的人帮自己写一张诉状,最好是有丰富诉讼经验的讼师。考虑到百姓的实际困难,同时也为了防止讼师代笔引发滥讼诬告,朝廷出台了专门条例来解决这一问题。《大清律例》规定:“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然而立法者的良好初衷,到了法律实践中,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从清朝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这种带有官方性质的“代书”,其基本条件只是“诚实识字”,对法律素养没有太多的要求。然而法律文书的撰写,是一项极为专业的工作。同为如实叙述案情,职业法律人和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笔下所表达出来的含义可能差别巨大,会对裁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加之当时的官府对诉状篇幅有严格限制,大多以二三百字为限,这就对撰写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状词必须言简意赅,直击要害。清代学者王有孚在《一得偶谈》中就曾批评官府代书,“夫安分良民,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大则身家几陷,小则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仅假手于庸碌代书,具词呈诉,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阅者心烦,真情难达”。
也正因为如此,虽然不断遭到打压,讼师行业并未消亡。讼师受到打压,导致讼师的法律教育也只能在民间秘密进行。与经史知识不同,法律知识专业性很强,十分依赖实务经验,因此很难通过传统背诵记忆的方式自学贯通。再加之古代官府不公开司法档案文献,普通老百姓无法通过公开出版物自学法律知识。于是记载着大量办案要诀,教人如何打赢官司的讼师秘本应运而生。
讼师秘本虽然传播隐秘,但是保留至今的种类、数量都十分可观,既有刊刻本,也有大量手抄本。明朝万历年间刊刻的《萧曹遗笔》,就是诞生较早、影响极大的一部讼师秘本,以致后世许多讼师秘本都冠以“萧曹”之名。所谓萧曹,就是汉代名相萧何和曹参。在明万历二十三年刊刻本《萧曹遗笔》的序言中,序者提到萧何、曹参以胥吏终成汉代名相,靠的就是“熟律令,洞民情”,故而以此命名。此外,许多讼师秘本的命名非常怪异,比如《新镌法家透胆寒》《新刻法笔惊天雷》《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法林照天烛》等,作者试图运用惊悚的字眼来吸引读者的目光,为书籍增添几分神秘色彩。
讼师秘本最大的功能,就是教读者如何写状子。由于秘密流传,鲜有当面教导,因此最佳教授方法就是提供撰写范本或模板,供人模仿之用,这是多数讼师秘本的必备篇章。万历本《萧曹遗笔》开篇便讲道:“词状乃胜负之机,必要做得如式,故有十段锦附后,不可不究心也。”所谓十段锦,就是诉状的撰写模板,分为十个步骤或关键点,类似八股文中的八股。在不同的讼师秘本中,十段锦的内容各有不同。在万历本《萧曹遗笔》中,十段锦为“硃书、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十个部分,每个部分作者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比如最后的“事释”,作者解释道,“但言告诉之后,二三四字而已。如剪害安民、超贫杜骗、敦伦正俗、含冤等语。量情用之为妙”,使读者一目了然。
除了诉状范本之外,讼师秘本中也包含了大量法律知识,特别是办案技巧、要诀。在一些讼师秘本中,尤其善于运用朗朗上口的诗歌形式,把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则加以提炼总结,便于读者学习、记忆和运用。比如讼师秘本《三尺定衡法家新春》所载《律法总歌》,“谋挖平人冢,惊魂杖八十。发冢见棺椁,杖百流三千。假若见尸首,绞斩不可避。无头帖与状,问著绞罪拟。畜肉若灌水,与米插沙比。不论物异殊,一体杖八十。损人一牙齿,该问七担米。坏却一眼睛,杖百徒三拟。若还双眼损,杖百流三千。此系成笃疾,家私分半取。”在这些诗句中,不但有国家法的量刑规则,还保留有地方习惯法的内容,这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讼师秘本中资料的真实性、稀缺性和独特价值。
据《清稗类钞》记载,讼师有“三不管”之说,“一,无理不管。理者,讼之元气,理不胜而讼终吉者,未之前闻。二,命案不管。命案之理由,多隐秘繁赜,恒在常情推测之外。死者果冤,理无不报,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偿。此结怨之道也。三,积年健讼者为讼油子,讼油子不管。彼既久称健讼,不得直而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我贪得而助无理,是自取败也。”讼师“三不管”的说法流传甚广,也的确是许多讼师谨守遵行的铁律行规。但是在流传至今的讼师秘本中,随处可见有关命案教学的记述。这也不难理解,命案是所有司法案件中最受官府和民间重视的一类案件,可以给讼师带来巨大的收益,这当然是学讼者不可不学的一门技艺,它自然会作为讼师秘本中的重点教学内容,占据相当篇幅。由此可见所谓讼师“三不管”之说,实践中也并非尽是如此。
清代命案,有很多是因债务纠纷而起,往往是债权人为了索债将债务人杀害。在讼师秘本提供的此类案件模板中,一个显著特征是运用夸张的手法把犯罪人描写为穷凶极恶、为富不仁之徒,同时尽量放大受害人的冤屈与困苦,以期获得官员的同情。如《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中“弟遭枉死”条记载:“怜死剖冤事。痛弟张仲某日经过恶豪李丙之门,被豪喝令家奴某某拽入室,索债捆打,遍体伤痕,匍匐归家,饮恨而死。豪惧,拴临某封银五十两买息。切思钱债情轻,人命律重,因债戕命,贿灭难甘。叩天检明,正法偿命。哀告。”当然,作为讼师教科书,一般都会提供两个不同视角的文书模板。仍以同类索债案件为例,作者也列出了相似的答辩状模板。比如,“乞辩图赖事。丙系开店贸易营生,伢会张孟素鼠掇成仇。伊弟张仲,久沾血疾,病羸身故。悬捏殴伤,拴某硬证,欲图赖命。只得冒死投天,救豁衔恩。上诉。”此外,讼师秘本的作者们根据自己的办案心得,总结提炼了许多宝贵经验,有些涉及心理学、法医学等学科,供学者参考。
讼师秘本对学讼之人来说,可谓价值连城。但与当时政府所推行的“无讼”理念大相违背。乾隆七年,清廷在《大清律例》中制定专门条例,对刊刻流传讼师秘本者施以重刑。“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刊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版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
清廷禁令虽严,却未能阻止讼师秘本在民间的广泛流传。这种旺盛的生命力背后所折射出来的,其实是民间社会对职业法律服务的一种强烈需求。正如清代学者王有孚所言,“得一智能之士,为之代作词状,摘伏发奸,惊心动魄,教令对簿当堂,理直气壮,要言不繁,卒至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是不惟无害于人,实有功于世……不愧讼师之名哉。余谓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实事求是地讲,讼师秘本中的确存在不少糟粕之处。但在传统中国的法律知识传播与法律文化传承过程中,讼师秘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时有志于从事讼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它是难得的学习材料;对今天的法治建设而言,它既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史料,也蕴含着许多深刻的人情与法理,可供后人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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