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费用负担问题研究
2024-01-09缪莹莹
沈 坚 缪莹莹
(湖南省财政厅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湖南 长沙 410015)
一、问题提出
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费用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基金管理费用,而基金管理费用对基金的净收益有重大影响,这是基金日常管理中最主要的一项费用支出。因此,所有的基金投资者都希望能实现管理费用的最小化。与之相反,基金管理人却需谋求管理费用最大化,因为要依靠所提取的基金管理费用来维持公司的运转和发展。所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冲突集中体现在管理费的提取上。因此在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必须通过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给予基金管理人合理的报酬,用以激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服务[1]。对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各国标准均不相同:在美国,基金公司每年提取的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净资产 1%,有的甚至低到0.7%左右;在日本,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基金净资产0.7%的比例提取;在我国台湾地区,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1.5%左右提取。我国新基金的管理费用率大多数为1.5%,比国际上的平均水平高得多[2]。
对于基金管理费对基金业绩的激励作用,不同时期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有所不同。在对美国基金的研究中,Volkman(1996)发现基金激励费与基金的收益呈正相关关系[3];Golec(1996)也认为高额的管理费意味着高的业绩,那些提取高额管理费的基金经理表现出较高的投资能力,并带来较高业绩水平[4];而Hooks(1996)发现低费用的基金其收益显著高于高费用的基金[5];但在Tufano和Sevick(1997)的研究中,基金的投资业绩与其提取的管理费之间并无显著关系[6]。在对我国基金的研究中发现,基金费用主要采用固定的费用制度,刘栋鑫和李豫湘(2009)对基金经营业绩、基金规模与基金管理费三者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基金规模比基金经营业绩,对基金管理费用的影响更大,同时基金规模系数远大于基金经营业绩的系数,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相比提高基金经营业绩,其更愿意扩大基金规模,用以获得更多的基金管理费用[7];曾德明等(2005)主要研究基金管理费用对基金业绩及风险的影响,结果表明,管理费与收益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显著,但与基金的系统风险及总风险呈正相关关系[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过近30年的历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蓬勃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登记13.77万亿元,备案登记管理人14303家。现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考虑避免双重征税,90%以上采用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一般的基金会存在一个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和基金管理公司两个企业,基金企业仅为一个法律主体,其不存在任何员工,其所有事务由基金管理公司代为行使权力。正是这种独特的管理架构,基金企业才不会承担员工费用,除了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基金费用的高低会对投资者的最后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时间不算太长,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到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凭借着税收上的优势才得以迅速推广,但在其飞速发展的同时,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基金企业的费用提取和支付只能各自为政,依靠各方在合伙协议中去约定。而一般投资人作为出资方对有限合伙制企业不熟悉,其条款也就由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做出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有可能只是单方面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从而侵占出资人的利益。本文详细研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项费用及负担者,力求构建对各方公平合理的费用提取分担方式。
二、基金各项费用负担分析
(一)管理费
管理费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向有限合伙人收取的费用,是基金管理人其中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管理费一般用来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开销,诸如人员工资、差旅费用、公司注册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用、寻找项目费用等,对基金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有人可能会问,管理费的收取不是很简单吗?不就是按2%来收取吗?
常见的基金管理费收取公式为:
管理费=管理费计提基数×比例×时间
管理费按年提取,而基金的存续期限少则3、5年,长的达10年以上,管理费无疑是基金费用中最大的一笔开支,其高低将从总体上影响基金的收益。
管理费提取重点应关注的是基数、比例和期限。
以上市公司吉比特(603444)2021年公示的认购苏州优格华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例,其公告中显示管理费提取方式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普通合伙人按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提取管理费。其三个基本要数分别是:基数(认缴出资额)、比例(2%)、期限(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下面就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1.基数
本例中采用的是操作事务中最大的基数,之所以说最大基数,是因为基数的设置有三种可能: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和实际投资净余额。
认缴出资额是指各出资人在合伙协议中承诺出资的资金额。不管资金到没到位,还是投资项目退出后,出资人的出资得到回收,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金规模已缩小。在本例中,吉比特认缴出资1000万,基金总规模1.94亿,基金管理人每年可提取的管理费为388万元,相当于吉比特公司每年应负担20万元。
实缴出资额是指各出资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扣除已分配给各出资人退出本金的余额。一些规模较大的基金,为避免资金闲置,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进度,分次通知出资人缴纳,其实缴出资额在期初处于不断增加状态。在基金存续后期,随着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出资人的本金逐步回收,其实缴出资额在减少。如果本例采用此方式,因吉比特公司是一次性出资到位,在基金设立之初管理费提取的金额不会有区别,也就是说吉比特公司负担的管理费期初是20万/年,但在后期可能随着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其管理费会低于20万/年。
实际投资净余额是指在投项目的投资金额,在基金成立之初,这项金额是逐步增加的,在基金的后期,这项金额又是逐步减少的。这种模式所形成的管理费是最少的,最有利于出资人,而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是种考验,基金管理人要在基金设立之初就拿到更多的基金管理费,必须尽快地把钱投到项目上去,而只有投到项目上去,才有可能为出资人创造效益,钱停留在基金的账上并不能为出资人带来收益。
以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为基数计提管理费实际还存在扩大提取基数的问题,因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集到位后,一般不会要求出资人另外缴付管理费,而是在实缴到位的出资款中直接提取管理费,按一般基金投资期5年、退出期2年计算,管理费可能占比为14%,实际投到项目上金额可能只有出资额的86%,即出资人为86%的投资额负担了100%的管理费,这实际有利于管理人。
2.比例
有人说不是2%吗?好像是个固定的比例吧?在吉比特的投资案例中不也是2%吗?其实在实践过程中,管理费的比例并不是按固定的2%的提取比例,往往是根据基金的规模、期限以及出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相对谈判能力,在谈判的过程中进行确定的,其核心是保证基金管理人能正常开展投资工作,在实践中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可从1%到2.5%不等。往往规模越大的基金,其提取比例越低,或者按照规模的逐步扩大采取超额累退的提取方式。
Preqin(英国咨询公司)统计了从2003年到2011年间,各年份设立的基金固定管理费比例,并按照基金按规模统一划分为5亿美元以下、5亿~10亿美元和10亿美元及以上三类,试图分析基金规模与管理费的关系[9]。从最终结果看出,多数基金还是选择了2%/年的管理费率,同时大型基金费率要比小型基金略低。譬如:某些新设立的小基金年管理费高达2.5%/年,而一些著名管理人新设的巨型基金管理费却低至1%/年。但实际上,由于两者收取管理费的基数不同,后者每年收取的管理费绝对金额远高于前者。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管理费提取比例形成较大的差别:第一,母子基金架构的母基金管理费提取比例。母子基金架构即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再去投项目的架构,在这种架构中母基金并不直接和项目接触,母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工作是考察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和在对子基金投资后的监督考核。直投项目的子基金要负责寻找可投项目,对拟投项目要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包括市场情况、竞争对手情况、公司管理团队情况等,投资后还要帮助被投资企业对接资源、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因此母基金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要远远小于子基金的工作量。而且母基金的管理金额规模一般较大,因此其管理费提取比例应该是小数点级别的差距,应该是百分之零点几,甚至更低。如果没有理解母基金和子基金工作量的区别,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费都按照2%提取,基金的年度成本将高达4%,比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还高。而母基金一般设立期限在10年以上,这也意味着基金可能付出的成本将达40%以上。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但这是针对单个项目而言的,在高成本的拖累下,整个基金要获取好的收益将非常困难。第二,为特定目的设置的差别比例基金。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在设立省重点知识产权投资基金时,采取了差别比例的管理费提取方式,即投资省内企业按照2.5%、省外企业按照1.5%的提取方式,其目的是以经济杠杆的方式激励管理人更多地投资湖南省内企业,以带动省内经济的发展。这改变了以往行政命令方式的做法,取得了不错的激励效果,也逐渐在其他湖南省政府投资基金中推广开来。第三,引入“绩效考核”机制的基金。2015年峰瑞资本在北京设立时就提出了“绩效考核”式的管理费提取机制,即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是按照超额收益GP和LP二八分成,管理人收取2%的年度管理费,峰瑞资本则承诺3倍回报之内退还管理费;3~5倍收益,拿25%的超额收益分成;5倍以上收益,拿30%的超额收益分成。采用这种方式主要是起到提高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减轻募资压力的作用,但这种模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爆发的时间点上提出来,其能否落实还有待时间检验。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也在考虑对所设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绩效考核”的管理费提取方式,但由于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只有十来年时间,对于不同的阶段如何进行评价还处于探索之中,全国仅有湖南、北京、福建等少数几个省刚刚制定并颁布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其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因此将绩效如何与管理费挂钩还需假以时日。同时这样的模式必须在基金设立之初就确定下来,因为在基金运行过程中调整有违契约精神,基金管理人也不会轻易接受,这种模式还在摸索阶段,真正落实的还很少。
3.收费期限
有限合伙基金和有限公司不一样,有限公司是基于永续存在的假设,而有限合伙基金是有存续期限的,一般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对不同的存续期可以采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提取方式,一般来说投资期和退出期的年限是在合伙协议中确定的,而延长期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进行确定,1次延长1年,一般可延长2次。
在投资期内,因投资活动开展比较密集,人员开支及业务开支较大,因此投资期内支付的管理费通常是最多的,相应的管理费,按投资期按约定的比例提取。退出期是基金投资期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基金不会再新增投资,因此必要开支是会有所下降,管理费也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些调整,退出期一般按减半收取或者不收取。延长期就要按照实际延长的是投资期还是退出期,相应进行管理费提取。
如果有限合伙人没有关注到其中的区别,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是存续期内均按照相应比例进行管理费提取,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在管理费的约定中,很容易忽视的是管理费所包含的支出范围,因为管理费的提取方式一旦确认,管理费的使用是由管理人决定,以下费用为基金管理人常见的几大开支:一是管理人的日常开支,包括人事开支及其他必要业务开支;二是与基金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三是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费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差旅费;四是与项目投资相关的业务尽调差旅费等;五是与项目投资相关的中介费用等。
在前述常见用途中,前两项可理解为基金运营的必要开支,后两项可理解为基金投资的必要开支,第三项则同时兼具两者的特征。如果不约定清楚,有些管理人可能会将其中的一些费用以投资相关需要的名义,将本应在管理费中开支的费用转为基金负担,从而侵占出资人的权益。
从以上分析可知,管理费的提取有众多方式,但核心是其高低将对管理人和出资人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提多了,管理人受益但影响出资人收益;提少了,管理人入不敷出,影响其积极性,出资人的利益可能间接受到影响。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发展的时长和现状来看,管理人相比出资人,各方面都更为强势。主要是由于股权投资在国内尚属非常年轻的行业,国内投资人教育程度不足,尤其是现在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出资人地位的政府,虽然出资金额最大,但出资人散布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之中,没有形成合力,专业出资人仍非主流,因专业化的巨大差距使基金管理人拥有异常强势的地位,从而导致诸多与出资人利益并不一致的行为。其中,管理费是体现这种利益不一致的主要载体。
美国的资本市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已较为成熟,而且美国的机构出资人占比以及专业程度均高于中国,所以美国资本市场的出资人相较中国更为强势,在管理人这方面也更具有话语权。
(二)超额收益分成
为了激励管理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一般在基金合同中会约定在达到特定利润基础上,基金应向管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是获得投资利润分成的一种方式,一般按照约定年化收益率以上的收益的固定比例收取(比例一般为20%),或者按照超额累进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实践中以前者居多。如果将管理费比作管理人的工资,那么超额收益分成相当于管理人的奖金。这个费用理所当然由基金承担,也就是出资人承担,而出资人非常乐意承担这项费用,毕竟承担这项费用意味着基金实现了既定的盈利目标,管理人和出资人获得双赢。这个奖金也不是所有管理人都能拿到,虽然软银投资阿里巴巴、高瓴资本投资腾讯等获得成百上千倍的收益的成功案例耳熟能详,但实际上业界也符合二八定律,也就是只有20%左右的基金管理人能拿到这笔奖金,而80%的基金管理人因为最后基金只能持平甚至亏损,拿不到这笔奖金。这些持续盈利能力强的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上的口碑越来越好,资金也就逐步向这些头部基金集中,而收益较差的中小基金的日子却越来越难过。
(三)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费用。这是私募股权投资界争议比较大的一项费用,其源头是基金管理人为避免不托管所带来的麻烦和托管后所带来的收费成本负担与托管方承担的责任不相匹配。
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少数以专注于中后期或成熟期企业外,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纳入以投资“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为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畴。证监会第105号令所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强制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进行托管。但是正因为第二十一条后半部分要求不进行托管的基金应当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这无疑会加大管理人和出资人之间的沟通难度,管理人出于简化考虑会直接采用账户托管方式。
采用托管方式,受托方必然向基金收取托管费。托管费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至每月月末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需另向投资者收取。基金的托管费计入固定成本。基金托管费收取的比例同基金管理费相似,这与基金规模和所在地区有一定关系,通常基金规模越大,基金托管费费率越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托管费收取比例相对要高。托管费费率国际上通常为0.2%左右,美国一般为0.2%,我国内地及台湾地区、香港则为0.25%。
但如果把这种收费方式套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无疑会引起管理人和出资人的不满,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频繁,需要托管方进行大量资金清算、交易结算等业务,按照以上方法收取托管费无可厚非。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年发生业务的笔数屈指可数,同时中银协201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更是重申了银行作为受托方的不兜底责任。再说我国现在执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不是执行基金资产全面托管,而仅仅是基金账户资金的托管,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等,均为“非托管职责”。一般的托管方只是检查基金管理人所发出的拨款指令是否与托管协议相符。因此从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的角度看,托管人执行的工作和一般账户的监管并没有太大区别,何况基金从募资完毕到投资完毕一般要经历几年,趴在账上的钱这么多,为托管人带来这么多存款,这笔费用是坚决不能出的。
(四)税费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所需承担的税费,最大头可能是增值税,其次是在开立实收资本账户需要交纳的印花税和与被投资方签立投资合同需要交纳的契税。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不作为纳税主体,故不需要缴纳基金层面的企业所得税,这也就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增值税和印花税毫无疑义是基金统一承担,契税是基金承担还是被投资企业承担,则要看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间的约定。
IPO和被上市企业并购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最重要退出渠道,因此获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持有的限售股在限售期满后,基金卖出股份就应缴纳增值税。早在营业税时代,买卖股票就被归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差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项政策自然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中再次明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所指买入价并不是指基金投资企业时的价格,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所确定的买入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一般来说IPO或被上市企业并购上市会实现被投资企业的价格大幅度升值,基金承担的增值税是少不了的。
(五)第三方费用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肯定要借助一些第三方的力量提供相应服务,解决基金面临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无疑要向第三方付费,这些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的承担方式。
1.基金年报审计费
这项费用无疑是由基金承担,但在实践过程中,因为会计事务所的聘用是由基金管理人履行,其费用高低值得商榷。会计师事务所收取审计费用的国家标准是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但这是对一般企业而言,基金的特点是总资产规模大而实际发生会计业务的笔数屈指可数,一个基金一年内发生的投资业务只有几笔,最多十几笔,而基金又不存在人员操作,不直接开支人员费用,因此审计所需花费的工作量很小。如果按照一般标准去支付审计费,则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为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美国一般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征求由出资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人咨询委员会(LPAC)的同意,来实现利益一致化。
2.项目尽调费
基金在投资企业时,可能需要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调,这笔费用应该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费中开支,因为管理费是包含了基金管理人寻找项目的费用,寻找项目并不是说你找到这个项目在什么地方,而是对这个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其投资价值,其中就包括了对项目的尽调。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尽调费用的不同处理方式还能帮助区分实力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实力较强的基金管理人倾向于自己建立风控团队对项目开展财务和法律尽调,实力较弱的基金管理人,因为业务量不饱和,为节约开支,则倾向于外聘第三方进行尽调。因此实力较强的基金管理人使用自己的团队进行尽调,不会考虑外聘第三方尽调费用的问题。即便被投项目因为融资金额较大,可能需要引入多家投资机构,为避免重复接待投资机构的尽调,被投项目企业会要求这些投资机构统一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调,费用由各家分担。实力较强的基金管理人因出现这种状况的概率不大,自家企业在管理费中就开支了这笔费用。实力较弱的基金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有限合伙人不太熟悉市场规则,千方百计以“市场惯例”为由,要求由基金会承担此项费用。
3.评估费
这项费用往往是国有基金出于无奈需要承担的。之所以说是无奈,是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国有基金为降低审计风险而支出一笔可以不支出的费用。
法律规定的空白是指根据政府出资或国有企业出资至基金必然形成企业国有资产,其应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但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有投资基金是用于投资一级市场上的企业股权,其和用于投资二级市场上的公募基金一样投资标的都是企业的股权,应该属于同一类企业;其区别仅是在二级市场还是在一级市场投资。但国家对于金融企业的定义却将这同一类企业划入了不同范围,《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也就是说,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前提是获得金融牌照的企业,公募基金是获得金融牌照的企业,所以被记入金融企业,而私募基金因为没有实施金融牌照,虽然私募基金也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才能开展业务,但因为牌照的问题,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没有被纳入金融企业管理。因此,现有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处于比较尴尬的管理状态:具有金融属性,但又没有被纳入金融企业管理;如直接套用一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又会因其金融属性带来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转让重大资产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要进行资产评估,就必然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他们使用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等四种,这几种方法对平稳发展的企业比较适用,对高速发展或创新型企业却可能不太适用,比如互联网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其活跃用户数量进行估值。尤其是创新型企业需要投资人根据市场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估值,然后开展投资和退出操作。最了解市场价格的是投资基金管理人,但因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空白,国有基金管理人不得不花一笔钱去请并不一定了解市场最前沿行情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做一个评估,等于是内行请外行来做评估。这项费用因为是为处理基金资产所花,所以一般由基金来承担。而市场基金不存在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完全不用考虑承担这样的问题,这也导致国有基金在市场上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三、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行业惯例的“220”规则即管理费按照募资额的2%每年提取、超额收益分成按照20%提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各出资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了解越来越多,完全可以对这些规则进行适当调整,更好地将激励和约束原则相结合,推动基金管理人建立起与出资人利益相捆绑的机制,同时对各项费用进行明确划分和分担,以减少双方因费用划分不清带来的摩擦,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在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都熟悉相关规则的基础上,费用的分担将取决于哪方处于强势地位。比如知名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新基金,由于他以往优秀的管理能力,因此能为出资人带来丰厚的回报,其费用分担设置可能有利于管理人;而如果由资本雄厚的出资人发起设立基金,其设置的费用分担机制可能比较理性,从而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吸引优秀管理人来操盘,既可节省一定成本又可带来更好的收益;而如果是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发起设立基金,则有可能设置完全偏向于出资人的费用分担方式,吸引出资人参与基金的设立,以帮助自己在市场上取得实绩,为今后取得更好的管理业绩打下基础。
总之,基金费用的分担涉及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但各方条件不一样,就会形成不同的分担模式,并不会有一个固定的分担模式,最终的结果是各方商谈出来的。一旦方案确定下来,各方应秉承契约精神坚决执行下去,不能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就要求调整,最终不欢而散,使基金无法运行下去,各参与方都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