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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视野下异步审理的适用困境及优化措施

2023-12-29郭宇燕郑一芮

知与行 2023年4期
关键词:庭审审理法官

郭宇燕,郑一芮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太原 030024)

杭州互联网法院(1)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基础上挂牌成立,集中审理杭州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六类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是全世界第一个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挂牌成立)通过制度创新和在线信息技术的应用,逐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建设和完善,在诸多改革性举措中,异步审理无疑是最大亮点。相比于同步审理,异步审理并非简单地将网络技术在传统诉讼中进行植入和改良,而是使司法审理模式产生变革的创新性模式,对传统的诉讼制度和规则既有发展也有抵触,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入研究的新兴审理模式。

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首次明确了非同步审理。(2)《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关于异步审理的定义沿用《规则》的相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异步审理的程序启动条件、适用范围、调解及审判顺序等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但该模式的具体适用和运用规则仍不明确,下文将在论证异步审理模式的合理性基础上,针对亟待完善之处展开探讨。

一、异步审理的性质争议及回应

在传统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审理通常分为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两种方式。直接审理重视审判人员对庭审活动的亲历性,也即离不开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间接审理则不能体现直接性和言词性,如单纯通过阅卷而进行的书面审理就是典型的一种体现。而异步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审理模式,以非同步方式进行在线诉讼为其根本特征,难以体现直接审理的“面对面”,但也需要各方参与审理过程,进行沟通、质证等,并非仅仅依靠案卷材料作出裁决。因此,异步审理一经提出,学界就对其性质产生了诸多争议:

(一)“审理前准备”说

该观点认为:异步审理的本质并非“审理”而是“审理前准备”[1]。因为异步审理的运行方式不能体现直接审理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出庭义务、言词辩论等,且与间接审理相比,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更宽泛,若案情复杂的涉网案件以间接审理的方式进行,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因此可以参考德国民事诉讼的斯图加特模式,将异步审理控制在审前准备阶段。

(二)“混合”说

该观点认为:异步审理综合了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的特点,属于二者的混合模式。[2]因为异步审理一方面保留了法官与诉讼参加人的沟通,保障各方参与,以在线的方式保留了言词辩论环节;另一方面诉讼主体不受时空限制,依靠在线媒介进行诉讼活动,不需要直接接触。等同于异步审理兼顾了直接审理的公平公正与间接审理的高效简洁,相当于对一审案件事实认定的一种风险管控措施,能够更有效地发挥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各自的制度优势。

(三)“第三种模式”说

该观点认为:异步审理从性质定位上讲,因其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所以更接近但不等同于直接言词审判,应当被视作介于间接审理与直接审理之间的第三种模式。[3]显然异步审理的“非同步性”不能视作直接言词审判中各方参与人即时交流、回应的模式;同时,相较于传统间接审理提供纸质材料,异步审理借助信息技术可以传递更多的信息,譬如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递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表达意见的语气、表情乃至动作。由此可见,异步审理是在依托信息网络平台、突破时空限制、节约诉讼时间与金钱成本并提高效率的情形下,使得诉讼参与人尽可能充分表达其诉讼意见的一种全新庭审方式。

除以上三种观点,也有学者以淘宝ODR经验为依托,认为异步审理与可以用职权探知的程序的案件能够天然的契合,其中尤其适合非讼程序审理部分。[4]

(四)回应:异步审理应属于“第三种模式”

现阶段,异步审理已经在全国多地法院开展实践,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适用异步审理后给出的反馈[5]为例,该地运用的异步审理同时体现了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的特征,即法官与当事人用类似线上群聊的方式推进非同步庭审。一方面,异步审理仍然保留了法官与当事人等主体的交互,各方主体实质上仍然参与庭审过程,并未因为形式的改变而抛弃辩论环节,体现了直接审理的特点;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的文字性表述与电子化证据,而非面对面的法官询问,此处体现了间接审理的特质。但是异步审理模式不能因为其实质运作模式就与直接审理画等号,也不能因为形式上的契合就视作间接审理。根据《规则》第二十条(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的规定,异步审理适用于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仅停留在一审审级层面,且其脱胎于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应用,使得审理活动在新技术适用下产生了更适应现代司法裁决和社会特征的综合色彩,因此对于此种创新性的司法审理模式,应严格从概念上区分,即异步审理更类似一种兼顾了以上两种审理模式优点的第三种审理模式,既保留了直接审理对于事实查明诉讼过程的公平正义之追求,又加入了间接审理的高效与简洁。

二、异步审理的合理性考量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法律意识在社会层面上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开始知法懂法用法,由此引发我国司法机关中诉讼案件持续攀升,从而导致“案多人少”,成为司法机构亟待解决的难题,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为此提出许多设想与改革措施以期解决这一难题,2021年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于繁简分流改革的立法便是典型的措施,尽管学界对于改革的争论不断,大致分为效率派与权力派——前者指应当坚持以效率为导向,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后者则坚持要建构正当化的程序。但从整体上来看,关于繁简分流的改革,立法综合了上述观点争论,即以提高效率为追求目标的同时也摒弃了效率派的激进主张,尊重程序正当、维护程序正义。[6]同理,现实层面各种新问题与社会新需求层出不穷,使得异步审理的出现有着必然性和合理性,异步审理作为电子诉讼的创新型审理程序的改革,其本质即对于繁简分流改革的遵循。

(一)诉讼效率的直接体现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异步审理以“群聊”的方式进行,突出体现“非同步性”带来的极高便利性,即当事人无须特地准备PC端以及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在特定时间和较为独立的环境下进行诉讼,只需要通过移动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即可随时随地展开诉讼活动,可以节省当事人诉讼准备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度,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异步审理相对宽松,可以给予当事人更加便利的诉讼体验,还可以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准备诉讼材料及证据的时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另外,《规定》第六条(4)上海高院《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在线异步诉讼的期限自诉讼活动启动起算,一般不超过10日,到期后该次诉讼活动结束。法官、法官助理、经法院授权的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5日。超过15日诉讼活动仍不能结束的,经庭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次,且不超过5日。在线异步诉讼活动总时长不超过20日。将异步审理的审限缩短,也便于当事人的诉求尽快得到处理。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人机交互式庭审,可以有效缓解案件审理压力,有利于缩短审限并提升结案的速度与效率。从司法系统的角度来说,异步审理作为一种同步审理的补充,不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减轻司法系统的运转负担,改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Q陈教授,您好!我女儿快6周岁了,昨晚睡前跟我说,幼儿园的小朋友都信×××说的话,都不信她说的话。我该怎么引导孩子面对这个问题呢?

(二)程序正义的根本契合

1.直接言词原则的新体现

鉴于异步审理运作方式的特殊性,在适用过程中需要考虑其与传统诉讼价值的适配程度,最典型的便是异步审理能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源自德国费尔巴哈的“口头原则”,该原则关键之处在于通过“生动鲜活的语言”,使法官达到足够的感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充分的询问,由此使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形成内心确信。[7]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做的异步审理全流程展示[8]可以得知,大多数情况下诉讼主体是以类似“群聊”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的,有限的视频对话方式一般运用在身份确认环节中,推动诉讼进程的非同步性不可避免地稀释直接言词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但这种程度的稀释在法制日益健全、法官办案水平提升和技术更加先进的当代,并不会从根本上撼动直接言词原则所追求的“查明事实”之终极目的。

首先,“庭审”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不能将当代的“庭审”机械地理解成物理意义上的法庭,应该进一步将虚拟的法庭涵盖在内。技术的社会包容性和科技理念的升级,例如元宇宙的兴起带来对虚拟空间现实性的延伸思考,促使我们进一步承认,就现有技术而言,在传递思想、表达真实意图等方面,网络空间可以达到无限接近现实空间的效果,这样的现实性会使庭审概念更具有应用性,因此用文字的方式非同步地进行庭审完全可行,且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本质。

其次,在官能感知方面,无论是文字还是视频都远不如面对面的交谈更能调动人的各种感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一点,即真正影响事实判定的最核心因素应当是“证据”而非“表现”,“不存在之事实等同于不能证明之事实”,事实密切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证明要件事实,则法官即使情感上认为其陈述似乎是真,也无法判决支持其理由,假如未来元宇宙这一技术的应用能成熟化,也许能够给庭审带来在所有感觉(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和嗅觉等)上接近真实物理世界的效果,但是这一增色对于事实的查明也属于“锦上添花”而非“必不可少”。从对效率和公正的取舍上考虑,诉讼参与人难以表露外在行为不足以推翻异步审理模式带来的便捷优势。[9]

最后,在歧义性产生的可能性上,即便是现实的庭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当事人表述不清的情况,但是实践中法官出于判决准确性、合法性的需要,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再三进行确认,法官对于案情的梳理和审理环节的引导与追问,即便是通过线上的文字表达也不会丢失。

2.尊重司法权威的新方式

传统法庭注重仪式感对诉讼主体的影响,通过庄重的用语、穿法袍正装出席、国徽高悬等方式,营造出庄严肃穆的氛围感。而在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很难在虚拟空间体现出传统法庭背景下决定性的中心权威地位,正如麦克卢汉所言“信息的散播正在创立一个新的权力结构: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远”,如果从传统视角上对于司法权威进行理解,异步审理模式对其稀释是不可避免的。在信息化时代,人人都是自己的表达者,在信息传播媒介本就产生革命性变化的大背景下,固守过去的仪式是一种变相的固步自封,也限制了司法实践的思维转变。过去的环境中,信息传递有限,法官和普通民众都认为法官是最终的裁判者,实际上随着新闻媒介的革新,人人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知识的普及也远非过去可以比拟,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和影响也大大增加,譬如药家鑫案、于欢案、谭松韵之母被撞案等,这些现实案例早就体现了信息技术进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因此,物理意义上的法庭仪式感可能会打折扣,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

然而,构造一个创新的司法体制意味着要从思维根源进行变化,异步审理模式并不能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核心。因为法律的权威性本质体现在足以令当事人信服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而非形式化的表现。尽管非同步审理模式消解了形式上的权威性,但是变相促进了法官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去判断事实、引用法条并作出公正的说理和裁判,从本质上也是在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使得司法权威进一步脱离了表象并直指核心。

三、异步审理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坚持各方当事人同意”造成适用率偏低

(二)诉讼参加人操作不当造成对效率的减损

尽管《规定》对于异步审理各个环节顺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庭审活动细节操作影响诉讼效率的情况。比如,异步审理中要求当事人线上上传书面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法律素养较高的当事人或律师可以较为精准地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发言或答辩意见等,然而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情况是缺乏法律素养的诉讼参加人通常提供大量无效乱序的材料。例如,经年累月的聊天记录、长篇累牍的涉案合同或各种单据证明,有时涉案证据甚至也会因为上传文件的形式问题而显得杂乱无章。根据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推行异步审理的经验来看,这样秩序失衡的审理记录最终生成的电子笔录过于冗长,有时甚至多达上百页,仅是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就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不利于高效便捷地查清案件事实、确定争议焦点,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异步审理的结案效率。

(三)新的技术风险对司法公正的冲击

异步审理在启动和运行的过程中,涉及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认证,需要当事人提供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甚至需要当事人核查人脸信息,在信息化时代这些内容不可避免地给司法机关提出新的防范要求,即需要其考虑个人信息被滥用、冒用从而导致妨碍司法程序正常推进的问题。以换脸APP(如ZAO)为例,其出现给线上非同步审理埋下了隐患。通过换脸技术(6)也被称作Deepfakes,即深度机器学习(deep machine learning)和假照片(fake photo)的简称,2017年源自美国。,用户只需通过手机号注册此类应用,提交面部照片,即可将想要的面部容貌无缝置换到指定身体上,且该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人脸融合效果几乎可以以假乱真,这给司法秩序带来重大威胁[10],尤其异步审理全流程中当事人都以线上群聊方式非同步进行,无须像线上同步诉讼那样全程露脸,这一模式对于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也对当事人身份核查的义务应该由谁来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处理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对地域管辖规则形成新冲击

地域管辖规则在民事诉讼适用过程中,主要突出“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的诉讼、便利法院的审判,因此在现实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因地域空间的障碍和限制,出于节省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维护自身诉讼利益的需要,更倾向于选择与案件有连接点的法院进行诉讼,同时这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真相,节省司法资源。但异步审理时,当事人无须在现实空间出庭,证据的提交和辩论都可以异地异时完成,较之线上同步庭审的环节和要求都更加简便,这对当事人和法官来说,原有案件关联的连接点对管辖选择的影响力会当然削弱。因此,在异步审理背景下,传统地域管辖规则不可避免地面临新形势变革,譬如一般地域管辖,无论是“原告就被告”或者“被告就原告”,曾经基于塑造公平的诉讼平台而考虑的地理空间,在异步审理下都失去了本有的意义。异步审理这一特殊的模式带着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冲破了现实空间的传统管辖规则,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新模式下地域管辖规则可能面临的变革及转变方向,重新确立连接案件与管辖法院的关键因子。

(五)当事人超出合理期限参与诉讼缺乏法律规制

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移动微法庭”模式下的异步审理程序一个重要特征即对诉讼的各个环节设置“合理期限”,其第八条、第九条对于调解和庭审的活动顺序与合理期限都做了清楚明确的限制规定,譬如在整个诉讼流程中,除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这三个环节中当事人被给予48小时的处理回复期限外,其他环节中当事人通常被给予24小时的回复期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当事人申请以及法官决定后,给予每个当事人相应的延长期,通常不超过48小时。尽管有着期限的严格限制和例外性规定,但是实践中若当事人在回复中出现了明显超出合理期限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要如何处理、是否应该区分存在当事人主观恶意或确有正当理由情况等事宜却没有明确法律规制,亟待进一步的讨论与细化。

四、异步审理的优化措施

(一)逐步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规定》第五条明确线上异步审理、线上同步审理与线下审理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在异步审理模式中规定了“法院的主动审查”转换和“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转换两种情形,虽然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但考虑到法官与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和案件审理把控程度的差异,为了推进审理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这种做法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较为薄弱的国情。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异步审理的适用,可将审理程序转换模式类比推广到当事人对于异步审理的程序选择权上。可以考虑有序推进逐步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从有选择权到例外情况下有选择权的演进思路。在异步审理推广适用的初期,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用以缓和新兴技术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更迭对当事人带来的冲击,同时积极收集法官和当事人对于异步审理的体验反馈,进一步完善异步审理制度,直至在实践中有一定的运行基础后,逐步使异步审理在一些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中成为原则性的审理模式,除非例外情况下当事人有合理原因确实不适合自主选择线上同步审理或线下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前期阶段还是后期阶段,都应当遵循《规则》的“便民利民原则”(7)《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第四款: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譬如,在前期的有选择权阶段,若当事人主动适用异步审理模式,法院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解答当事人疑惑并引导当事人顺利完成审理活动。例如,上海的异步审理模式,法官需要及时将相应的诉讼权利告知双方当事人,确保当事人对于程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微法庭”程序中已经提前准备了各种程序告知模版,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实现一键输入,方便快捷,此外,还要告知使用方式,通过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来学习掌握相关操作;而在后期的例外情况下有选择权阶段,如果当事人的确存在客观条件的阻碍,涉及当事人身份确认,或者涉及情感纠纷的婚姻案件等情况,坚持适用异步审理有损查明案件事实的,待当事人提供申请说明合理理由后,法院不得强制其适用异步审理模式。

(二)加入要素化审理以精简审理环节

异步审理这一类似“群聊”的模式提高了诉讼参与人的自主性和机动性,但也对他们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可以借鉴上海新虹桥法庭首创的“异步庭审+要素式审判”方式,充分发挥异步审理的效率优势。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三步走”实现简案快审的。第一步,通过提炼审判要素的方式,总结制作“案件要素表”,以供当事人填写;第二步,将“案件要素表”在异步庭审微法庭对话框中上传给各方当事人,经当事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后回传表格,直接完成法庭调查过程;第三步,法官针对当事人回传的表格内容中产生的争议焦点补充发问,并在异步庭审对话框中进行法庭辩论,完成庭审。同时,应当注重发挥代理律师在异步审理运行中的辅助作用。专业的诉讼代理人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社会影响力,减少普通民众对于异步审理这一新型审理模式的抵触,譬如德国的电子诉讼改革措施中就包括了强制要求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递交电子文件,由此逐步推广了新体系的适用。[11]而在我国,山东等省份也已经开始区分律师通道和当事人通道,为进一步推广异步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三)强化法院的伦理责任感,构建全方位身份认证体系

异步审理中各方主体无须时刻通过视频的方式露出面部,即便露出也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冒充当事人,因此对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应更多地落实在如何确认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真实身份、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上。

根据《规则》规定,在参与线上诉讼时对当事人的身份认证与诉讼专有平台帐号的保管由法院和当事人两方主体共同负责,但过于强调当事人妥善保管专有平台帐号的义务责任,而对法院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泛泛掠过,这其实应视作数字技术在司法活动运用时引发的异化现象,即司法机关内部形成的“组织化的责任缺失”倾向[12],数字时代也在召唤与之相适配的司法责任伦理。因此,在异步审理中,司法机关应主动承担在诉讼全过程中对当事人身份认证的义务,积极主动地承担司法责任。同时,应构建全程、全方位的身份认证程序与当事人的救济通道,法院需要从体系上设置多重关卡以防范专有帐号被冒用的情况出现。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实际运用异步审理时特别强调对当事人身份核验的流程,设置了三重身份验证保险:第一重保险即在当事人登录时需要通过人脸识别与短信认证;第二重保险设置在进入审理活动中,由法官对当事人进行相关验证程序告知并经过当事人线上签字确认;第三重保险则是在异步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随时向当事人发起上传视频的请求,以确认其真实身份。即便如此,也可能存在当事人信息泄露与被人盗用的可能,因此必须健全救济机制,在适用异步审理的过程中乃至审理结束,当事人均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身份认证的异议,考虑到申请人若在裁判文书下达后提出身份真实性的异议,对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司法公正、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等均有影响,因此这类申请需要申请人本人到管辖法院线下提交并进行验证,不能再采用短信验证、身份证照片核对以及人脸验证等线上的身份验证方式,以确保最终验证结果的正确性。

(四)技术爆炸背景下对地域管辖规则的变革设想

针对异步审理对传统地域管辖提出的新挑战,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变革:第一阶段,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之下,改变传统管辖规则,实现与时俱进的渐进式改变。例如,在异步审理模式下,传统协议管辖坚持的“实际联系原则”失去了坚守的意义,可以考虑取消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自由,但也可能会出现法院案件数量分配不均,审理压力加大的问题。想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进入第二阶段,即通过法院组织形式的变革进一步支持异步审理对空间的突破。例如,未来法院设置可以进行这样的设想: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置各级统一机构分管,以普通的基层法院为例,既有的分布于全国各地的普通基层法院都转变为这个统一的基层法院的不同的办工场所。当事人在全国统一的异步审判系统上立案,系统根据案件性质和全国范围内不同法官的专业以及案件负担,自动分配承办法官、组成合议庭,法官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参加庭审、进行合议。

也许异步审理在未来还会有第三阶段的发展样态,比如简单的类型相同的批量案件,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裁判机器直接裁判,具有高度复杂性的案件再留给法官们来处理。尽管当前我国的司法智能化水平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我国司法机关正在以极大地热忱拥抱各类智慧司法项目。由于新兴技术发展势头迅猛,自动化决策系统已经在国内外的司法系统中有了一定的应用基础,ChatGPT的问世与应用虽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依然对艺术、医疗、法律等行业造成了一定冲击,技术奇点(technological singularity)(8)即一个可升级的智能体终将进入一种自我完善循环的失控反应 (runaway reaction),新的、更智能的世代将出现得越来越快,导致智能的“爆炸”,并产生一种在实质上远超所有人类智能的超级智能。到来的前奏已经由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展示出来,由科技量变引起的社会质变也许会超出现有的预测,因此对于管辖规则变革的设想在当时当下来看也许距离我们很远,但是当变革来临时,设想的趋势或许会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转变为现实。例如,元宇宙的技术应用在处理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等问题时也可以发挥其技术优势,从而形成新的司法模式变革。[13]

(五)细化当事人超时的法律后果

关于当事人超过规定的回复时间,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讨论:一种是确有合理理由,另一种是恶意超期、拖延诉讼。前一种情况,通常指当事人面临不可抗力,譬如移动终端出问题且不能及时找到替换设备、囿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连接网络或者非因本人的缘故在收集证据、准备诉讼时遇到了阻碍等,这种情况下,需要法院联系到当事人由当事人及时说明理由,并经法院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拖延、故意不回应等情况,如果当事人超过时长不长,譬如在72小时以内,可以继续异步审理的,法院应当秉着公平原则,裁定对其他当事人延长同等的回应时间;如果超过的时间过长,则应当以当事人超过时间点为准视作诉讼中止,待重新联系到当事人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裁定继续审理或转换为其他审理程序。后一种情况,则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解释超时原因或者给出的理由不成立,经法院审查后发现存在出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诉权的情况,此时可以类比恶意诉讼的方式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予以驳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摩尔定律、吉尔德定律和麦特卡尔夫定律向我们构建了现代信息技术演进的蓝图,三大定律均在强调技术更迭的速度,从而也催生急剧变化的社会需求,导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经常采用实践先行的路径。但是只有实践的勇气对于制度的完善还远远不够,新制度的完善也依赖于顶层设计的指引。在推动异步审理这一新模式的适用方面,也有赖于底层逻辑和顶层设计的融合质变。决策者不仅要有开放包容的态度,也要理性地分析现阶段传统诉讼、同步线上诉讼与异步诉讼的融合调试可能会产生的矛盾,相关部门和学者在伦理、规则、原理解释等总体纲领的层面全面考虑、做好决策、细致准备;同时也需要各地具体落实的机构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形成理论与经验循环互补的良性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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