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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价值、风险及规制

2023-12-29魏健宇

知与行 2023年4期
关键词:司法犯罪人工智能

魏健宇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50)

一、问题的提出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科学及算法领域的新技术,一经面世便引发了学界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2022年11月30日,由美国人工智能开发团队Open AI研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 向社会大众公布,ChatGPT作为一款通过大模型参数预训练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能够同访问者进行拟人化信息交互,并根据访问者发出的指令生成相应内容,目前ChatGPT最新版本已发展至GPT-4版本。ChatGPT的成功不仅证明了人工智能成为通用目的技术的潜在力量,也成为人类有史以来在通用目的技术领域影响范围、变革程度最大的通用目的技术[1],身处重大技术变革时代,我们必须重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已进一步加快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项立法,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项立法的精准手术刀,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可见我国目前趋向于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来进行规制。作为一种通用目的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已经有学者从建设“数字政府”的角度提出了开发应用“GovGPT”提供智能政务服务的构想。[2]笔者认为当今社会已进入数字化时代,若将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尤其是应用于刑事侦查,可有效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在实现犯罪治理的同时,将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并缓解一线司法工作者的办案压力,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司法实践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并非天方夜谭,2023年在哥伦比亚就有法官使用ChatGPT辅助其作出判决。[3]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主要涉及侦查启动程序、侦查程序的运行和侦查程序的终结。例如,在侦查启动程序方面,将经过预训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接入司法系统,可通过预先设计的算法依靠大数据计算分析已经发生,但尚未被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处理突发的编造谣言引发网络舆情的事件中,可以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反应并生成相关事件的时间轴、舆情内容、影响范围等相关信息,根据生成结果为司法机关提供是否立案、侦查方向等行动导向。虽然具有丰富的应用价值,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还存在一定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领域中,有学者指出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类案处理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如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建立司法类案裁判的内在机理,以及如何实现算法与类案处理的有机结合。[4]

前述问题看似只关乎技术层面的开发问题,但实际从本质上反应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作为一种技术与法律规制的矛盾所在。司法实践中,任何社会现实在法律适用中都需要被理解和被解释,这是由语言学规律所决定的,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想要精准把握和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价值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5]生成式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实践必然会面临法律适用的判断问题,受其预训练参数模型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结论,即使具备拟人化的表达能力,但其仍难以精准把握社会现实的动态变化,无法替代人在司法裁决中的价值判断作用,因此若过度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来完成司法工作,则会因缺失价值判断而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甚至产生冤假错案的悲剧。

基于前述问题,为了避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化身“投币售货机”式的简单工具或直接成为替代司法工作人员的“AI法官”,有必要将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规律、技术特性与刑事侦查规则的适用标准、价值判断进行有机结合,以应对潜在风险。本文立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的辅助性角色,从数字化司法实践的发展角度出发,探究该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对策。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价值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更为强劲的能量,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通用目的技术能够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发挥强大作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如百年前的工业革命中出现的蒸汽机一般变革着我们的生活,而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最新产物中的先进代表,作为一种预训练的大型生成式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很有可能成为撬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杠杆。[6]

(一)推动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7]。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征途中法治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实现法治现代化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8]法治现代化的发展离不开新时代新技术的应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9]作为数字技术中的先进代表——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向我们展现了它强大的功能和应用于社会各领域的巨大潜力,数字化时代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离不开数字化技术的辅助。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有效提升法治建设工作的效能,进入数字化时代,我国司法机关借助数字化技术在法治领域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例如,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司法机关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通过一系列数字化技术挽回了被害人的巨大损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进一步提升数字化司法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的关键力量,生成式人工智能若能应用于司法实践,可以在程序文书撰写、司法程序监督、刑事预警和犯罪预测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为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弥补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传统刑事侦查的不足

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侦查程序发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可以将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而追诉犯罪行为。数字技术与犯罪手段结合之后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模式、逻辑和手段,对侦查机关打击犯罪行为提出了更大的挑战[10],为了应对犯罪形势变化,侦查机关必须作出相应调整,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有利于侦查机关补齐传统刑事侦查在数字化时代下的短板。

1.传统侦查程序的启动过于被动

立案作为刑事侦查的启动程序,除监察机关管辖和刑事自诉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只有经过刑事立案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从而实现追诉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实践中侦查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来源于被害人、证人等知情人员的控告和举报,这既有受司法经济成本方面的限制,也有侦查技术方面的原因。

张全涛提出,由于近年来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世界各国刑事侦查都开始利用新型数字技术开展犯罪预测、热点犯罪案件预警等预测性警务措施,进入风险社会后,我国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测、布控,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志。[11]因此,在侦查机关逐步由被动接受信息转变为主动对犯罪行为进行预测、感知、布控的主动侦查模式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成为进一步推动侦查机关发挥主动侦查、积极发现和打击犯罪的辅助工具。

ChatGPT作为大型预训练语言模型可以理解和学习人类的语言表达与行为模式,此类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若与侦查机关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监控系统连接,可通过对所获取信息与预训练中学习的犯罪模式进行分析比对,充分发挥大数据处理、运算优势,及时预测和监控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当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在网络监控系统中发现了异常流动资金和毒品犯罪相关信息后,可以对相关信息源头进行自动追踪并向侦查机关生成相应调查报告,为侦查机关及时发现、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提供帮助。改变传统的被动侦查模式,数字化时代推行“积极主动侦查模式”既与学界主张的“积极法律监督观”[12]相衔接对应,又有利于完善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传统侦查技术不足以应对数字化犯罪

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各类数字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也有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的变化发展,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数据犯罪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面对数字时代的新型犯罪,传统侦查技术必须作出相应革新。传统的侦查模式,侦查行为主要围绕犯罪的物理空间展开,以犯罪现场为侦查核心,但将数字技术引入侦查后,侦查机关可借助数字技术提升侦查工作效率。[13]

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于过去弱人工智能和普通计算机程序,例如ChatGPT就采用了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方法(RLHF)[14],侦查机关可通过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接入各类监管平台,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中学习的犯罪模式对各类监管对象的异常行为进行分析,并生成相应的犯罪预测报告供侦查机关参考。除数据检测、犯罪预测等功能,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拥有拟人化的连续对话能力,若能够将其应用于侦查讯问程序,该项技术可成为侦查人员提高讯问效率的关键技术。传统侦查行为中,侦查讯问一般由具有讯问经验的两名侦查人员负责,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个人背景、反侦查能力等因素都会妨碍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侦查人员的心理学、刑侦学等专门知识提出较高要求,从事讯问工作必须具备较高的讯问水平,但实践中经验丰富的讯问人员有限,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侦查讯问,可使其结合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内容及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及时分析讯问成果并引导侦查人员展开讯问。

(三)推进数字司法建设的契机

我国自2021年进入数字法治发展阶段,数字法治经历了技术应用、智能辅助和重塑再造不断升级进步的过程。我国司法机关在建设数字司法领域积极探索,在智慧警务、智慧检察、智慧司法等战略目标下,实现了“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的司法执法新样态。进入数字化时代后,学界也围绕数字法学及数字法治问题开展了深入研讨,致力于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中推动我国数字司法不断前进。[15]2023年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大众视野,在人工智能愈发成熟的今天,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司法实践领域不可忽视的一股重要力量。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阶段,为案件的起诉、审判奠定了重要基础,刑事侦查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事案件的最终走向,在不断强调数字司法理念的现代社会,刑事侦查也应与数字技术实现融合发展。刑事侦查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融合将会是我国在数字司法领域的一大进步,在数字时代面对大数据犯罪、网络虚拟犯罪等新型犯罪治理问题,发展数字司法,借助数字技术是必然趋势,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能够推动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实践的发展,为促进数字司法发展进而实现数字法治的总体建设目标添砖加瓦。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的风险

埃隆·马斯克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为了防止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应当暂停比GPT-4更为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技术可以造福人类亦可能伤害人类,我们要认识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利,也应当认识到可能面临的弊。笔者认为这类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三类:一是不当使用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二是生成内容质量、真实度影响侦查机关工作效能;三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导致侦查权过度扩张。

(一)构成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

数字化时代,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文化传统的传播方式和形态,使得网络空间和数字领域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重点领域,网络文化安全作为一种非传统国家安全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16]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技术是中立的,但受开发人员算法设计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负面反馈。如果算法设计人员在开发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没有受到应有约束,这类算法技术会对人类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威胁国家安全。[17]

ChatGPT作为一款由美国人工智能实验室Open AI开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开发时不免受到西方社会的文化、价值观甚至意识形态的影响。根据研究显示,ChatGPT可以根据用户的反馈和意愿不断修正自己的答案,在使用不同语言提出统一问题时,ChatGPT的回答内容也会不同,实际使用中ChatGPT存在明显偏见,可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用户,在意识形态层面不断渗透甚至威胁国家安全。[18]司法权的行使若受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底层代码逻辑的不良影响会严重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甚至威胁国家安全。

目前,微软公司已经同Open AI开展合作,将ChatGPT移植于必应搜索引擎,若我国侦查机关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绝不可简单地将ChatGPT这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简单移植,应当严把算法逻辑关和意识形态观,既要开发一个适用于刑事侦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也要使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匹配。

(二)生成内容存在质量风险

目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还处于发展阶段,许多技术还不成熟,可能在生成内容的质量和真实性方面存在瑕疵。受预训练模型、自身生成逻辑影响,ChatGPT是一个数学上的概率预测模型,这种概率预测加上随机择优,构成了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生成逻辑,这就是根据提问的请求、投喂的数据和统计计算得出回应(某种结果)的内容。[19]但是,由于ChatGPT在预训练的学习阶段难以辨别参数模型中数据的真实性,投入使用后会产出无意义内容和不真实内容,即出现人工智能幻觉。[20]

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输出内容方面存在信息来源不明的缺陷,侦查人员难以根据生成内容的信息来源对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验。若人工智能系统依据网络中的虚假信息生成了错误内容会严重影响司法工作的开展,面对实践领域存在的“人工智能幻觉”问题,我们必须正视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质量上还存在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可能会受到网络上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的影响,进而生成错误的犯罪预测报告等侦查信息,若侦查机关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虚假内容开展侦查活动会严重影响侦查效率,甚至会造成贻误战机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侦查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的走向,每一桩案件的办理都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国家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在新技术发展、普及的过程中必须严把风险关,维护刑事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法理问题

刑事侦查是一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升侦查效能的同时也带来了侦查权扩张的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理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缺位带来的正当性缺失问题;二是侦查权隐形扩张直接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1.法律规范缺位带来的正当性缺失

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社会现实,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法律在制定之初就依据类型性理论对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规制,但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显然已经超出了立法者的预测,《刑事诉讼法》目前还缺少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用的规定。在当前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缺少相应法律规制的背景下,无论是侦查机关的主动选择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客观影响,进一步突显了法律规制的不足,并进一步加剧了侦查权扩张导致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风险。[21]

2.侦查权隐形扩张侵犯公民权利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两方面都可能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在信息收集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如果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为了使工作成果满足时效性的要求,必须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接入实时互联网数据库。生成式人工智能拥有大算力能够收集和处理互联网数据库中的海量信息,但即使是互联网中公开的公民信息也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例如个别用户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违规信息,非法“人肉”信息等都有可能被人工智能软件收集并处理,而这类信息都涉及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

数据处理方面,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黑箱效应”,即侦查人员无法知晓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实施侦查行为的运作机制,难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实践中,美国威斯康星州一法院在使用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时受到了被告人的质疑,被告人认为由于该技术算法未向其公开所以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利。[22]生成式人工智能目前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即无法向使用者展示其生成内容的理由和过程。显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黑箱效应”使得侦查在一定程度上秘密进行,并且也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解释,一方面秘密进行的生成过程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由于无法展示运作过程,当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告人也无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既侵犯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产生了证据资格问题。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的风险规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步与发展对于刑事侦查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可以提高侦查效能,克服传统侦查模式的被动性,积极主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尚未发展成熟,技术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同时法律规制的缺位也埋下了侦查权过度扩张侵犯公民权利的隐患。未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和数字司法理念的成熟,生成式人工智能一定会在司法工作中扮演关键角色。面对现存的风险和挑战,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盲目发展,必须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深入研究规避风险和不利影响的措施,以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乃至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适用,促进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

(一)审查层面:实施技术与政治双重审查机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实践必须经过技术与政治的双重审查。一方面从技术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的可靠性和应用价值进行分析审查;另一方面从政治层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包含的意识形态、道德观、价值观和文化内容进行审查。

1.技术审查

据相关研究表明,ChatGPT基于Transformer算法架构的基础进行研发,克服了循环神经网络(RNN)、卷积神经网络(CNN)等NLP模型的局限性,从而具备超大参数处理和创建高效且可拓展语言模型的能力。[23]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处理和算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以ChatGPT为例,在内容输出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是会出现“一本正经的胡说”或输出低质量内容的现象。目前,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领域,ChatGPT引起了一股热潮,2023年3月16日,我国百度公司开发的“文心一言”开放用户测试,4月18日,金山办公发布了名为“WPS AI”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但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还处于发展阶段,各方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对于投入刑事侦查领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必须进行相应的技术审查,严把技术质量关,由专业人员分别从算法逻辑、预训练参数模型、数据处理能力等方面对拟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审查,避免将技术尚未成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入刑事司法系统。

2.政治审查

根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仇恨、歧视、暴力等负面内容,并且要求算法设计、训练参数模型选择等内容都不得出现前述负面内容。该办法还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

前述规范内容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价值观选择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刑事侦查中领域适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于向社会大众提供的产品,在国家司法机关层面必须严把意识形态关,在普通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保密性、政治性内容进行审查和实时监督,优先使用自主开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必须严防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实施意识形态渗透工作,避免我国司法权话语体系受到西方价值观体系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入侵。

(二)理论层面: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的特殊规范

人工智能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但人工智能学习结果的不可控性又使其不同于以往的任何技术,具有更大的未知性和风险,因此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立法回忆。[24]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爆火,国家网信办已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立法层级来看,此办法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进行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方面的缺漏,但是从未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层级不高且缺少特殊性,难以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制。

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程序中的运用作出具体规定,而侦查权事关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公民人权的保障,因此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必须制定相应的特殊规范。由于在侦查程序中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收集犯罪证据会受到“黑箱效应”的影响,且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存在侵犯公民人权,违背正当程序原则的可能,为了确保刑事侦查既能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提高效率又能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有效运行,必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的具体应用标准、方法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的法律规范,首先,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人工智能。其次,细化到公安机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层面,可以明确侦查程序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范围、使用标准,尤其要注意细化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收集犯罪证据的程序要求,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出现证据失权的情形,并明确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必须坚持“以人为主导,以技术为辅助手段”的理念,绝不能出现技术取代人主导地位的情形,实现以法治侦,确保侦查权与生成式人工智能融合后在法治的轨道运行,防止侦查权扩张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三)应用层面:坚持辅助性和有限性原则

1.辅助性原则

司法领域完全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不可能实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的价值判断作用无法被生成式人工智能取代。在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的过程中,无论是支持“技治主义”还是支持“法治主义”,都不能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主导地位。[25]在刑事侦查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结合的过程中,坚持辅助原则指的是,任何侦查活动的展开必须以侦查人员为主导,侦查措施的采取和侦查方案的决定以及执行应当由侦查人员承担。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生成的有关犯罪预测、侦查方案、犯罪证据收集等信息应作为辅助性材料而非由其主导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必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其生成的信息和有关侦查活动的报告应当作为实施侦查的行动参考依据而非绝对真理,要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此基础上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发现、打击犯罪,而不能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来推进侦查活动。

2.有限性原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必须坚持有限性原则,这里的有限性指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侦查领域的应用必须限定在特定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制地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从科学角度出发,人类的思维可以分为逻辑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社会思维等多种方式,其中逻辑思维的研究最为成熟,在逻辑思维方面,数理逻辑构成了人工智能算法的基础,人工智能技术在数理思维方面有着一定优势,但在人的思维中除了逻辑思维外,还包含大量其他类型的思维,这是目前人工智能技术所不具备的思维能力。[26]

侦查程序存在着大量必须由侦查人员执行而无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替代的环节。例如,关于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问题,通常由侦查人员依据所查获的其他证据和类案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经验丰富且专业素质过硬的侦查人员可以从蛛丝马迹中发现证据的漏洞、拆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这些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依靠数理逻辑而无法做到的。如果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提交给生成式人工智能来辨别,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完全具备人的思维能力,单独依靠数理逻辑无法准确完成此类任务。侦查过程中,有时侦查人员一个突然迸发的灵感和直觉就能实现案件的突破,我们既要重视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也要重视发挥人的作用,要认识到人类思维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思维方面的差异性,坚持有限性原则。

结语

在先进的算法和硬件支持下,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社会大众的视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已是大势所趋,进入数字化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既是顺应时代潮流推动刑事司法进步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面对数字时代的网络犯罪、数据犯罪等犯罪治理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成为刑事侦查的重要辅助力量,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技术的两面性,既要看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进步,也要认识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应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风险。刑事侦查与数字技术结合将是数字化时代的必经之路,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实践应用中的潜在风险,从审查层面、理论层面到应用层面,我们都必须严把关、防风险,在数字化浪潮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事业不断发展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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