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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型虚假司法确认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2023-12-21王廷祥马改蓉孙晓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关键词:调查核实案外人

王廷祥 马改蓉 孙晓冰

摘 要:近年来,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虚假司法确认案件频发。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该类案件监督面临着监督线索来源不畅、检察人员调查核实难、合法权益受损的案外人权利救济难、检察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手段等困境。从检察机关视角审视,应通过构建数字模型、提高检察人员调查核实能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共建诚信社会体系等方式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着力维护司法权威。

关键词:恶意串通型虚假司法确认 监督线索 调查核实 案外人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张亮(文中张亮、褚兰、张小、彭思均为化名)与褚兰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二人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张亮名下。张亮与前妻育有一子张小,张小与彭思于2016年结婚。2021年,褚兰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簡称“崂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张亮委托林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2022年3月,崂山法院判令二人离婚,房屋归张亮所有,张亮支付房屋折价款115万元。张亮上诉。

2022年4月,彭思委托林瑶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亮偿还借款100万元。起诉当天,张亮与彭思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张亮每个月偿还6万元,并申请司法确认。李沧法院审核了借条和银行流水。起诉当天,李沧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2022年5月,彭思申请执行张亮名下房屋,标的100万元。李沧法院查封该房屋。同期,因张亮未缴纳诉讼费,二审法院裁定按照张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2022年7月,彭思再次向李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亮偿还借款140万元。起诉当天,张亮与彭思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李沧法院审核了彭思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后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2022年8月,彭思申请执行,标的140万元,李沧法院再次查封张亮名下的房屋。至此彭思申请查封房屋的标的额全部覆盖房屋价值。

2022年9月,褚兰向崂山法院申请执行,发现该房屋已经被彭思查封。褚兰多次向李沧法院提出异议,但该法院均未予置否。2023年2月,褚兰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李沧区院”)申请检察监督。

李沧区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疑点如下:首先,张亮虚假陈述亲属关系。两个案件中张亮对于其与彭思二人之间的关系陈述不一,分别称彭思系其儿媳妇和表外甥女。其次,张亮离婚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和彭思第一次提起诉讼的代理律师系同一人,且代理期间有重合。最后,协议过程和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协议还款内容明显超出张亮的偿还能力。

办案人员遂深入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对流水涉及的9个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张亮、张小、彭思之间银行流水往来频繁,数额巨大。在梳理了近千条银行流水之后,发现三人之间的资金流转形成闭环。原来,彭思转账给张亮,张亮将款项拆分后购买理财产品。待全部理财产品到期后,将本金和利息转账给张小,张小将款项拆分后还给彭思。

为了保障办案过程公开透明,释法说理严谨到位,李沧区院研究后决定,依法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具有法律背景的人民听证员、高校教授、人大代表等参加。听证会上,张亮先是谎称借款被其消费了。办案人遂拿出全部的银行流水。面对张亮已经转账给张小、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的强有力证据,张亮又谎称虽转账给张小但因欲购买理财产品再次向彭思借款。因理财公司必须要现金,所以他要求彭思再次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办案人通过提出投资理财公司的具体名称、交付现金时使用的包裹大小等问题,以及交付时间在彭思刚刚生完孩子期间但取现的银行离家较远等细节,将张亮的谎言逐一击破。至此,张亮、彭思根据之前的银行流水,恶意串通达成虚假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使张亮的房屋获得保护性查封,防止褚某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房屋折价款的真相得以查清。

二、恶意串通型虚假司法确认检察监督的实践困境

(一)监督线索来源不畅

一是因司法确认监督案件的案源主要是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申请监督,但不涉及具体第三人、单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只能依靠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就使得大量的虚假司法确认案件线索难以被发现。

二是群众对于司法确认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高也增加了线索发现的难度。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2022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始终占总收案的1%左右[1],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多万件[2]。相对于每年调解数量来说,即使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最多的2020年,平均16件调解案件才能有1件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监督的案件线索数量更是微乎其微。这说明广大群众对于发生问题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倾向度较高,但群众对于司法确认的认知度不够,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意识不高,面对恶意串通型虚假司法确认更是不知如何维权。根据威科先行平台检索显示,2018年—2022年“非诉”案由项下35505件案件中,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裁定书仅有15件[3],占总量的0.04%,也足以说明这一点。

三是确定协议效力的文书依法不公开间接成为发现监督线索的阻碍。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依法不公开司法确认裁定书使得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的可能性再次降低,只能局限于被动受案、个案监督。

(二)监督力量不足

虚假司法确认案件往往本身具备合法的外观。当事人提前对案件事实、证据做了精心设计,在案卷材料中难以发现明显漏洞。而且当事人多在事前达成“一致”,个别案件中,出现了律师对常规问题进行提前“辅导”的情况,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增加了难度。本案中,林瑶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担任张亮和彭思的代理律师。其运用丰富的法律经验,一方面通过上诉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对张亮的房屋进行保护性查封。张亮、张小面对询问虚假陈述、试图混淆事实。种种情形都给调查核实工作增加了难度。

面对“准备充分”的当事人,基层检察机关有时会面临“力量不足”的问题。本案中,彭思和张亮基于之前发生的银行流水,“选取”合适的金额作为转账凭证,伪造借条更是轻而易举。加之律师对于常规问题的提前“辅导”,使得彭思和张亮能够“游刃有余”地应对检察机关的调查。而办案人员则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才能查明案件真相,面对巨大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工作要求,基层检察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能够给予的办案力量有限。以李沧区院为例,民事办案组只有一个员额检察官和一个检察官助理,人员相对力量不足。

(三)案外人救济难度大

诉讼案件中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通常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程序是特别程序中的一种,案外人针对司法确认提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外人除了向法院提出异议之外,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但对于案外人而言,提出异议往往也很困难。因为对于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过程的启动及推进,案外人知悉的途径非常有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作出之后,案外人一般难以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提出异议。[4]本案中,褚兰直到申请执行时发现房屋被保全才得知该裁定书的存在。

(四)检察机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方式

不仅是案外人救济难,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也有限。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步。但民事调查核实权较之刑事检察部门缺乏强有力、有威慑性的强制性保障措施,导致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另外,如何进行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另一难题。再审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手段。然而根据《民诉解释》第378条规定,特别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4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于虚假司法确认的案件,只能提出普通检察建议,监督力度明显不足。本案中,检察机关只能制发检察建议,并在检察建议中载明“民事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解决,建议撤销民事裁定”。李沧区法院在采纳了检察建议后,通过接收褚兰的异议,重新启动对张亮、彭思二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的审查。

三、恶意串通型虚假司法确认检察监督的路径探讨

(一)司法机关定向文书公开、数字赋能,破解案源难问题

司法确认文书的不公开,不利于甄别和遏制虚假调解。案外人针对虚假司法确认救济困难,往往会通过信访、舆论等方式加压法院,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检察监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应当构建检察监督大格局,以司法确认领域虚假诉讼为突破口,推动法院同检察机关建立专案文书移送机制,向检察机关公开专案、类案法律文书,为精准打击虚假诉讼奠定基础。只有获得疑似虚假调解协议的裁定书,检察机关才能对哪些情形下确认有效、确认部分无效或确认全部无效进行整体上地监督。

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是数字检察落地见效的重要体现和突破口。[5]而法律监督模型的搭建需要一定数量的特定类型的“类案”。李沧区院以“虚假诉讼的最终落脚点是执行”为思路,搭建数字模型。模型从法院司法确认文书数据库、公安机关的信息库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接入数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获得已申请执行的司法确认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身份信息进行碰撞。若双方系亲戚、朋友、同事等足以达到“足够信任”的关系,应当予以高度警惕。对于该类案件线索,应将司法确认申请人的姓名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碰撞,查询其涉诉情况。通过人工深入研判,分析线索,从而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跨越。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张亮、张小等人的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张小涉民间借贷纠纷7件虚假诉讼线索2件,均已移送至相应的检察机关。虽该线索并不属于司法确认领域,但虚假诉讼内部逻辑一致。该线索的获得可以证明,通过建立数字模型获得案源并全面推广适用具有较好的前景。

(二)建强队伍、能动履职,破解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

虚假司法确认案件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对此类案件的监督离不开专业化办案机制和办案团队。一方面,要不断强化队伍的专业性,通过案例教学、实务研讨、联席会议等方式不断提升发现问题、调查核实、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和侦查人才比较匮乏,而虚假司法确认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对办案人要求较高的实际情况,可以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对于不同案由设置“主办+辅助”办案方式,在保障办案力量的同时,不断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调查核实工作机制。要在调查前充分研判,找准突破点。在调查中多措并举、固定证据,查明事实。以本案为例,办案人员充分考虑当前大多数人的交易习惯均为线上转账这一特点,找准银行流水这个突破点。通过查询银行流水,获得双方转账已经形成“闭环”这一关键证据。后续通过询问当事人或召开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对涉案人员关系、真实目的等原审卷宗中未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完善证据链。

(三)宣傳诚信诉讼法治理念,破解案外人救济难问题

对于虚假司法确认,立法机关期待通过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帮助案外人获得救济十分必要。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的疑点,实地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对案涉借款的银行流水、交易细节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论证。2023年4月,李沧区院向李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李沧法院撤销确定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2023年5月,李沧法院接受褚兰提出的异议,开庭审查真实情况,维护褚兰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虚假司法确认案件的产生归根究底还是源于行为人本身对于法律的轻视。检察机关应以办理的案件为切入点,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立足司法办案,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通过积极传达诚信诉讼法治理念,提高群众对虚假诉讼的危害性的认识,引导群众了解寻求检察救济的路径方法,从根源上减少虚假司法确认的行为。

(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破解监督力度不足问题

检察机关应在保证检察建议质量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如李沧区院通过将检察建议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核提升检察建议监督刚性。对于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和宣告送达、不回复、不落实的,由检察机关制作《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情况反映》报区委政法委作为平安建设考核依据,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建议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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