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权力—技术—个体”: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重塑的四维逻辑
2023-12-18陈晓莉翁迎港
陈晓莉,翁迎港
(西安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199;海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口 571158)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乡村治理数字化对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切实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特殊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乡村治理数字化,并积极探索相关体制机制创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数字乡村概念。2022年出台的《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进一步提出“数字治理能力提升行动”。信息技术短短数年间嵌入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重塑了乡村治理的形式与内容,乡村治理格局产生了深刻变革。在此乡村治理数字化过程中,农民的参与不足与主体性缺失日益凸显,呈现“农民不动”的样态,加剧了农民的“离场”,导致数字治理“悬浮”。因此,实现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的提升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学界关于乡村治理数字化下的农民主体性问题暂缺少直接研究,但对乡村治理数字化与农民主体性的相关性研究成果较为丰厚。关于乡村治理数字化,学者多从概念、价值及其现实限度展开研究。乡村治理数字化以互联网工作设施为载体,包含乡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治理、公共安全治理的数字化,并以智慧治理为目标(1)冯献、李瑾、崔凯:《乡村治理数字化:现状、需求与对策研究》,《电子政务》2020年第6期。。乡村治理数字化具有治理主体由一元主导转向多元共治、治理方式由简约治理转向数字治理、治理规则由非正式治理转向正式治理三重意蕴(2)丁波:《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逻辑、困境及路径》,《新疆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在数字时代,网络技术是社会变革的关键性变量,对乡村社会治理具有结构性赋能效应(3)邬家峰:《网络技术结构性赋能与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基于江西省赣州市村务微信群的考察》,《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但是,数字技术与乡土社会不契合所带来的治理真空,会对乡村治理带来治理失真、规则混乱等失序的意外后果(4)赵晓峰、刘海颖:《数字乡村治理:理论溯源、发展机遇及其意外后果》,《学术界》2022年第7期。。
我国农民主体性的研究最早可溯源至哲学上关于“人的主体性”的论争,后结合我国现实开始重点关注农民这一主体。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学界的相关研究进入纵深阶段,在党和国家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迈向高潮。农民主体性是农民群众在处理对象化关系和对象化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主体能力(5)陈学兵:《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重构》,《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当前的乡村振兴因农民主体性仍存在着缺失,发展受到阻碍。对于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及提升路径,既有研究从制度建设、个体能力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制度作为文化传统的正式表达,其以一定的强制力创制村治规则,农民处于乡村这一体制性空间当中,行为受到体制框架的影响(6)罗峰:《体制性空间下的农村社区服务——一个初步的解释框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农民主体性的生成需要保障农民平等权、产权和自治权的制度(7)戚如强:《基础制度构建:农民主体性生成的现实路径选择》,《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2期。。农民自身作为其主体性表达的载体,其个体能力是主体性实现的关键因素。乡土社会中,历史和传统体制所积淀的臣服型政治文化塑造了农民的依附性思维,使农民无法正确看待公共事务,开展富有进取性的行动(8)薛洪生:《当代农民的利益表达与农村稳定——以农民主体性文化视角论社会和谐的构建范式》,《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同时,合作能力、综合技能、文化选择能力不足也深刻影响了当前农民主体性的实现(9)陈晓莉、吴海燕:《增权赋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民主体性重塑》,《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而通过利益驱动、效能契合、信任粘合则能够实现农民参与性的提升(10)湛礼珠:《农民主体性建设:一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的分析框架》 ,《现代经济探讨》2023年第1期。。
既有研究成果为深入研究乡村治理数字化与农民主体性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仍存在着不足。一是鲜有学者将二者结合,讨论数字乡村场景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问题。由于乡村治理数字化具体实践中农民主体性问题不仅与一般治理因素有关,还受技术工具的影响,这导致学者们在开展农民主体性研究的过程中虽基于我国农村现实构筑了诸多分析框架,却难以有效解释乡村治理数字化的问题。二是乡村治理数字化本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但当前的研究多是在理论层面探讨,亟须基于更加饱和的经验展开系统的观察与分析。本文旨在通过探讨乡村治理数字化进程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症结与机理,为农民主体性重塑提供可循进路,进一步彰显“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发展原则。
二、“制度—权力—技术—个体”:一个四维分析框架
“制度建设—个体能力”分析框架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农民的主体性问题,但具体到乡村治理数字化语境时我们发现该框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数字技术的考察较少,没有观照数字技术的应用特征及其与人的互动关系,难以依此理解技术对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影响;二是虽对外部制度环境与农民个体因素进行了考察,但对农民如何在个体能力与制度建设优化提升下发挥主体性的机制与过程缺乏切口。因此,该框架对解释乡村治理数字化下的农民主体性问题仍不周全。为此,本文在“制度建设—个体能力”分析框架基础上,引入数字技术和权力结构来共同考察农民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的参与机制与过程,构建出“制度—权力—技术—个体”的四维分析框架。
(一)框架的证成:“接入—共享”的主体性实践表达与框架的内在契合
技术与人的互动实践是数字化的基本形式。数字技术真正要为人服务,必须将对人的本质性追求贯穿接入使用到成果共享的全过程。“接入—共享”是面对数字化的农民从使用到获益的全过程,是农民主体性从可能到实现的表现。“接入”意味着打通农民与数字之间的鸿沟,使农民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进场”,代表着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可能。“共享”则意味着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成果由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代表着农民主体性的真正实现。“接入”与“共享”是这一实践表达的两端,代表着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实现的起点与目标。如上文所述,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研究还应包含对农民参与过程以及技术要素如何应用的考察。基于此,“接入—共享”的主体性表达指向四个内涵,即农民数字技术的可应用性、治理过程的可参与性、数字风险的可把控性和最终成果的可获益性。
乡村治理数字化下的农民主体性问题,首先与一般农民主体性问题一样,受制度因素和个体因素的制约。制度作为村庄的外部约束力量,效力在数字技术与农民之上,规定了农民参与的程序,保障了成果分配的公平正义,还为防范化解重大治理风险提供了依据。个体能力作为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内生力量,决定着农民能否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数字技术主动产生正向互动。另外,在我国现实的政策情境之下,数字化往往由政府牵头,天然具有“自上而下”的行政逻辑。在后续具体实践中,数字化于农民的效用取决于技术与农民互动的权力结构,结构中权力的大小决定了不同主体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因此,权力维度是理解数字治理过程的重要抓手。同时,考察数字化意味着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必须围绕着数字技术展开,而技术本身是去人格化、工具性的。其与“人”的背离是数字化过程中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数字风险的可把控性必须观照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技术维度。从制度、权力、技术和个体四个维度可对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的内涵与问题进行有力解读和有效回应。
(二)分析框架: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问题的多因素关联
“制度—权力—技术—个体”的分析框架为理解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但该框架也绝非四个维度的简单堆砌,而是其间多要素紧密关联形成的统一体。具言之,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的实现取决于制度建设、权力结构、技术设计、个体能力4大核心要素,而在具体实践中,4大核心要素又有各自的评价标准,分别为制度契合度和制度完整性、主体地位和互动空间、价值指向和数字精度、权利和思想,它们共同组成了农民主体性实现的8大基本要素。在4大核心要素与8大基本要素相互勾连中,本文的分析框架得以完整呈现。
1.制度建设: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外在保障。数字化对于乡村而言是一类新事物,最初是通过政策手段嵌入乡村的。良好的制度建设是乡村治理数字化向前健康推进的前提,也是其间农民权益不受损害、发挥主体性的根本保障。制度建设的水平要以制度的契合度和制度的完整性作为标准,最终指向制度的有用性。制度的契合度表明其既要符合乡村治理的现实,又要符合数字技术发展的现实。制度的完整性是指该制度具有较为精准的预测能力,能够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防患于未然。制度的契合性和完整性为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可能,也为赋权农民个体、形塑权力结构与规制技术设计等发挥了外在的兜底保障作用。
2.权力结构: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内在基础。异化的权力结构是阻滞农民主体性实现的重要因素。乡村治理数字化是数字政务的向下延伸,故其在进入乡村治理场域之初,政府在结构中拥有较为强势的地位,甚至左右着技术的设计与应用逻辑。乡村治理以多元主体的权能归位作为核心要素,要求乡村治理中政府主体、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要对原始的数字化权力结构进行在地化重塑。一个权力结构是否符合当前乡村治理数字化农民主体性提升的要求,在于其是否能够保障结构内部要素通畅流动,而这则取决于主体地位与互动空间两个因素。主体地位是权力结构的“表”,决定着主体所拥有的具体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有赖于制度的保障。互动空间是权力结构的“里”,决定着主体间沟通机制的畅通程度,需要制度与技术的双重加持。表里统一共同为农民个体的在场提供了空间。
3.技术设计: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客观要件。数字技术的水平直接影响到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成色,而数字技术设计的水平并不由设计难度决定,而是由其价值指向与数字精度决定。乡村治理数字化在技术层面的价值既要指向乡村治理事务,也要指向人。如果技术设计与乡村治理事务出现偏差,则会陷入无用的“空转”;与“人”相背离,则会异化为行政管理的工具,出现基层表面“减负”实际“增负”的局面。乡村治理数字化中数字技术的精度则包含数据的真实性和数字的敏捷性两个方面。真实性代表数据在流转中真实反映了农民的呼声与乡村的现实,敏捷性表明数字技术能够快速回应主体的需求。价值指向与数字精度贯穿了农民数字接入到成果共享的全过程,其为农民主体赋能,是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
4.个体能力: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内生动力。农民主体性的实现需要外部力量为其打通渠道,构建良好的环境,但最重要的还是农民自身的能力。农民个体能力受其自身权利和思想的深刻影响。权利是外部赋予的,既受到制度的保障,也有赖于技术设计与权力结构的重塑。思想受到农民个人阅历、家庭环境以及集体文化的影响,决定着农民自身的主动性。当前,随着国家力量的下沉,村庄人口流动加快,农民因为离场导致“不能动”的同时,也开始出现“不愿动”的状态。因此,在当前情境下,农民自身的能力问题或许成为破局的关键,其不仅能够为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提供最直接的内驱力,还能够倒逼制度优化、权力结构重塑与技术革新,使其更加符合农民需要。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影响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多个因素进行整合,形成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四维分析框架(见图1)。该框架表明,对标“接入—共享”的内涵,制度建设、权力结构、技术设计、个体能力对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产生了关键的影响。
图1 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四维分析框架
三、多重阻因:四维分析框架下农民主体性实现的结构性困境
乡村治理数字化涉及乡村治理的复杂性与数字技术的专业性,其间的农民主体性问题需要充分考量乡村、技术、农民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上文所构建的四维分析框架,尽可能地联系乡村治理数字化农民主体性的多重影响因子,以理解三者间的互动关系。在我国各地具体的实践情境中,诸如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虽然也会对农民主体性的实现产生影响,但“制度—权力—技术—个体”四维框架中的各个要素却更为关键。因此,对乡村治理数字化下农民主体性实现存在问题的认识和解决,需要从4个核心要素与8个基本要素出发,树立系统性思维。
(一)制度维度:制度失范下的治理失序
对我国乡村而言,数字治理是一种新事物。当前我国虽对此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规则体系,但有些制度与乡村治理的现实需求不相符,进而产生制度失范。农民缺乏保障集体选择机制运行的制度,会影响到其主体性的实现(11)王亚华、毛恩慧:《城市基层治理创新的制度分析与理论启示——以北京市“接诉即办”为例》,《电子政务》2021年第11期。。这种制度失范具体表现为规范缺失、规范偏离等形态(12)张国庆、胡微微:《制度规则失范与公平正义失和——现时期中国政府深化改革的必解难题》,《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1.规范缺失。当前围绕数字化所带来的基层治理风险主要源于技术革新背景下,数字技术不断被缩减应用成本而导致的数字泛滥。“大水漫灌,总有跑偏的”。数字泛滥,一是容易潜移默化地影响信息辨别能力不足的农民的认知,对乡村传统秩序产生价值冲击;二是容易滋生数字侵权,如信息泄露与谣言散布会给乡村稳定与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带来潜在风险。但也应看到,数字泛滥负面效应产生的根本并非来自数字本身,而在于相关治理规则的缺失。当前数字立法尚处于萌芽阶段,学者的注意力大多关注抽象的“数字权利”,乡村治理数字化立法问题却被忽视。立法的缺失让数字技术在乡村开辟了一个缺乏监管的“灰色空间”,这一空间中各类价值观相互碰撞和互斥,缺乏制度规制导致短视频、直播等重点平台输出的多元价值里出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元素,网络空间“不清朗”。此外,立法缺失使数字违法行为的边界不明,各地处罚的尺度不统一,法律后果不清,也让农民“数字侵权”与“被侵权”时常发生。
2.规范偏离。在当前乡村治理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加深了对乡村治理流程的嵌入,试图依靠便捷的数字技术重塑和优化其在村内的工作,并为此制定了一套“一插到底”的制度规范,这些制度本质上遵循的是政府需要的逻辑,部分偏离了乡村治理与农民生活。同时,随着数字政务技术的发展,程序开发成本持续降低,基于“造亮点”与节约时间成本,各种以建代办的数字化创新层出不穷,异化成政府的“创新工具”与基层的“数字压力”。现存制度容易使村“两委”与上级政府之间形成数字空转,无法真正让数字治理“下得去”,造成脱离群众。
(二)权力维度:结构固化下的主体失语
信息技术的成熟为社会参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但实践中政府在数字技术运用的优势地位存在造成“数字利维坦”的潜在风险。数字利维坦是指国家、政府依靠强大的数字技术对公民进行强有力的管控,群众却无法运用数字来维护自身的权利(13)单勇:《城市公共安全的开放式治理——从公共安全地图公开出发》,《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5期。。在乡村治理层面,数字技术固化了基层社会主体的权力分配格局,进一步加强了乡村治理中自上而下“管理”的属性,挤压了农民参与的空间。
数字的兴起让国家与乡村之间的时空进一步缩小,数字化将乡村纳入国家治理视野。政府作为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权力核心,使乡村治理数字化更多是顺应政府的管理逻辑运行着,这是对数字的垄断与误用。数字技术若不能进入乡村,被广大的村民理解、认识和使用,极易遭遇农民群体的不配合行为,使用效率无法保障。在科层制影响下,政府设计的程序通常是价值中立的。在数字工具主义下的乡村治理中,农民并未被直接纳入治理过程,其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有显著的客体化倾向。同时,由于数字平台作为乡村与政府、国家的中介,其向上反馈的信息不由农民所决定,加剧了农民主体失语,使农民被置于乡村治理数字化的结构最末端,诱发数字技术脱域性与替代性的风险。数字脱域性风险是指在数字世界运行中技术应用异化、失当和失控而产生的风险。其产生的结果是数字治理价值偏移,导致政府的数字垄断与农民的“去中心化”。数字技术替代性风险是指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发展,数字技术的精细与敏捷将会重塑乡村的治理机制,特别是当系统强大到可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数字化,乡村会难以避免地对其产生惯性依赖,进而逐渐弱化对现实治理因素的考量。
(三)技术维度:数字悬浮下的数据失真
我国活跃的市场与超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驱动着数字技术的飞速迭代,为获取市场的主动权,各大信息技术企业持续优化产品的硬件与软件,尽可能满足用户一切需求。但在乡村治理领域,数字技术革新因依赖地方财政以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经费与时间,往往是缓慢僵化的,造成“数字悬浮”的现象。
由于财政资源分配的差异化,政府在推进数字化改革时重点关注的是自身对乡村数字管理的需求,如以量表化的数据替代复杂的文字信息,将纷繁复杂的乡村治理事务转换成狭隘且简单的数据。然而,乡村是模糊且复杂的,当前部分软件看起来十分精细,把乡村事务与人群分成数十类,但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对应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此外,数字平台的设计多是政府与外包公司讨论的结果,极少吸纳农民诉求,导致设计出来的技术产品往往脱离农民生活需要。同时,在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府期望通过数字化形式的考核实现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每一级政府以及村“两委”为应对与自身治理能力不相匹配的数字化政务,不是选择实地造访农民,听取农民意见等,而是基于“部分真实”虚构出一个让各层级都认可的数据(14)陈新:《注意力竞争与技术执行:数字化形式主义的反思及其超越》,《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8期。。因此,当前数字技术以“管理”作为价值取向的设计与应用,出现了与乡村中“人”的背离。在此情境下产生的冰冷数据无法准确反映复杂的乡村治理现实,更让数据分析成为无用之功。这种用简单僵化的技术设计统御复杂乡村治理现实的行为带来的是乡村治理的盲区与误区,导致治理成本的提升与治理效果的降低。而依托这些数据分析制定出的政策也无法真正回应农民的需求,使农民的可获益性降低。
(四)个体维度:资源失衡下的农民失能
我国的现代化长期是以以乡促城的形式推进,近年来虽开始了以城带乡、城乡融合的实践探索,但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城乡资源失衡的现状,农民群体内生发展动力不足、权利保障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民适应现代化的能力欠缺,影响到了其主体性的实现。
1.农民内生发展动力不足。从历史维度看,农民多是以依附性的姿态出现在乡村治理的场域中,对村庄能人有一定的依赖性。而在人才资源流失严重的现代农村,这种依赖惯性转化为对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的依赖,部分农民存在着“等靠要”等思想。此外,农民常将在村庄内部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等行为错误地理解为“无事生非”,因此,在公共事务治理中不做“出头鸟”以及“搭便车”“随大流”等成为乡土社会中农民的主流思想。在此消极思想影响下,他们内生发展动力不足,主动性降低,创造力匮乏,主体性逐步消解。
2.农民的权利保障不充分。城乡关系中,农民是权利弱势群体,尤其是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不充分(15)陈晓莉、吴海燕:《增权赋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农民主体性重塑》,《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在乡村治理数字化探索中,鲜有运用数字技术加强政府与民意的互动,数字平台中,信息传递两头主体的互动过程是模糊的,就像一个人为制造的“黑箱”,互动过程不可知。数据的半开放性与数字平台的“黑箱”特征难以有效实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数据多跑路看似高效的表现,但如果互动过程不清晰,互动链条不畅通,权责边界不明确,反而会降低效率。此外,农民的经济权利在数字化中也有被侵犯的风险。例如,当前较为火热的图斑整治,通过精准的卫星技术指导土地的整改,实践中却出现“精准技术不精准”的困境。其中除了技术本身的漏洞外,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技术无法综合考量问题。如果无法了解该地区土地方面历史遗留的数据失真问题,就会忽视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出现诸如不合理地“拔树”“拆田道”等问题。
四、四维重塑: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路径
如何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体现“人”的主体性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为此,应当对标问题生发的原因,结合“数字技术可应用”“治理过程可参与”“数字风险可把控”“最终成果可获益”四重目标,基于“制度—权力—技术—个体”四维分析框架,构建农民主体性的重塑路径(见图2)。
图2 乡村治理数字化中农民主体性的重塑机制
(一)制度完善:构建有效的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乡村治理数字化的长效保障,也是农民主体性回归的内在逻辑。制度完善是乡村治理数字化中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能够确保数字乡村在既定的规则下运行,防止价值偏离与安全风险。为此,重塑农民主体性必须要完善乡村治理数字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加大相关立法力度。加强对乡村治理领域数字侵权的法律规制建设,拓宽农民受侵权时的合法申诉途径,强化网络舆论的监控力度,制定标准统一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使乡村治理数字化有法可依,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二是因地制宜制定制度规范。充分考量不同类型的乡村特征,充分了解不同类型农民的资源禀赋,及其所能适应的数字化程度,出台适合本地区农民发展与参与的制度(16)沈费伟、陈晓玲:《技术如何重构乡村——乡村技术治理的实现路径考察》,《学术界》2021年第2期。。三是发挥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治理数字化中的作用。将村干部、一般村民务必遵守的数字规则明文化,积极宣传网络文明守则,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教育功能,让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入脑入心,提升农民在数字空间中的素养。同时,加强村庄内部的舆论监督,减少因法治意识薄弱而产生的数字侵权。四是简化政府数字监督与考核制度。防止制度加码下基层工作的异化,加快制定政府乡村治理数字化实施方案,将制度供给的重心落在农民参与机制的生成与农民权利的保障上,以制度保障资源下沉,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与农民参与。
(二)权力重构:推动农民身份的进场
当数字化深度嵌入乡村治理当中,数据占有量的多少决定了主体在治理格局中的权力大小。当前“数字平台化治理”使基层政府成为海量数据的拥有者,加剧了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行政化。农民“无权”导致其主体身份离场。为此,应当重构乡村治理数字化中的主体权力结构,使农民能够有权参与至数字平台构建并利用网络表达诉求,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利用数字技术维护自身权利。一是政府应当主动转型做乡村治理数字化的服务者。减少自身对数据与数字平台的垄断,将更多自主权与使用权下放至乡村,使平台实现社会化发展。还应进一步推进人才转型,让更多政府技术人员带动企业技术人员带技术下乡。做好网络安全保障,惩戒数字侵权行为。加强技术人员与农民、村干部的沟通,使技术人员能够真正了解基层群众在数字化中的痛点、难点,为农民诉求的表达提供支持。二是给予村干部与村民更多的“接口”以接入数字平台,治理村内事务。如村干部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加强跨区域村社联动,促进不同村社通过数字平台开展学习交流。农民也能够通过更加多样、易接入的社交平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三是在持续探索政府购买企业服务的基础上,开创政府、企业、农民代表协商对话平台。数字权力下放是农民进入系统、以平等主体地位与其他主体对话、共享数字化成果的重要举措。现阶段,需要鼓励各地政府打破垄断,消除数字官僚主义,将技术用在扶持而非管控上,支持多元主体力量参与,以真正实现农民主体身份的进场。
(三)技术优化:搭建包容的数字平台
在乡村治理数字化过程中,政府上下级间的考核要弱化,农民参与的过程需简化,技术层面应尽可能地回应治理需求。因此,数字治理平台需要与乡村治理场景紧密结合,更加敏捷化与包容化,以细致入微的设计去适应复杂的乡村治理与应对未知的治理风险。为此,应当重点关注当前数字治理平台前端的设计,加深平台与各个主体之间的连接,保障数据的有效性与真实性。一是为防止农民在治理过程中被代理而使数据失真,要让农民自己成为数据的创造者与监督者。在平台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使用者的特征,对现有平台进行改造,如增强简化界面、放大字体等适老化功能,确保村民能够参与到数据流转的过程当中。二是为防止数据在层层上报中被篡改而失真,需要简化数据采样与上报流程。三是发挥其他主体的作用,做好数据整理工作,降低农民前端上传数据的失真率。如政府、村干部与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对无用、无效数据进行清洗,对错误数据进行反馈纠错,对海量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同时,也要充分保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防止不同部门对数据理解不一,而出现数据在清洗与分析中走样。此外,地方政府与基层治理单位不能过度依赖数字平台,要加强对乡村治理的实地调研工作,做到“报上来”与“走下去”相结合,寻找数字化系统无法观测到又切实存在于农民之间的治理问题,提升乡村治理温度。
(四)还权赋能:提升农民的能力素质
农民权利保障不充分,农民认知能力的不足是导致农民主体性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要摆脱这一困境,就必须为农民还权赋能。一是还权于民。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乡村治理数字化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平台传递信息高效便捷的优势,加强信息公开,将大事要事及时推送至农民,以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积极利用数字平台优势,开展线上村民议事会,让更多村民学会依托数字化平台实现线上民主参与、民主治理和民主决策等。通过丰富的民主活动增强农民乡村治理的在场感,切实保障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也能够行使自己的参与权与表达权。还要积极探索数字技术赋能政府与民意互动的方式。这一点可以参考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建设,依托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机制与事权机构的全覆盖,明晰民意互动的权责与链条,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围绕“处理事”的逻辑,再造农民表达诉求的流程。在经济权利保障层面,乡村治理在运用数字技术的过程当中,要做到遵循客观规律与农民需求,避免“唯技术论”。尤其涉及农民“三块地”(指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建房等治理事务,基层政府与村干部更需进行综合考量,积极开展协商,做到数字技术与乡村善治有机结合,真正发挥出数字技术的效能。二是为民赋能。农民认知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各治理主体的共同努力,政府与技术型企业作为其中的重要主体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在构建数字治理平台后,要持续跟进对村干部与农民数字技能的培训,培养“数字中坚农民”,让更多农民具备使用数字平台参与治理的能力。还要遵守“扶贫要扶志”的原则,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到乡村建设、产业发展中去,赓续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等靠要”的思想,把牢发展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