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绿电消费能力提升路径研究
2023-12-17刘莉
刘 莉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营销服务中心,四川 成都 610000
绿电是指将可再生能源转变成电能,加工环节无碳排放,所以其具备绿色性质及环境价值。广义概念下的绿电消费涉及绿电与绿证两种,绿电主要指可再生能源供电,是实物量消费;绿证主要指对可再生能源联网电量发放的电子证书,是“证电分离”下的绿色电力购买,绿证流通能够充分体现可再生资源正外部效应的优点。在“双碳”背景下,加之欧盟碳关税政策等国际标准的执行与实施,我国的长远发展愿景与低碳改革创新需求越来越强烈,急需绿电的支持,所以探究提高绿电消费水平的途径有着十分显著的现实意义。
1 绿电消费的现状
1.1 绿电消费缺乏政策支持
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入,绿电交易被大量企业所接受,在政策导向、出口需求与供应链龙头企业的需求共振下,绿电、绿证交易将迎来爆发式增长。202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确定了以绿电交易来突出绿电环境价值,指引需求客户直接订购。通常情况下,影响电力公司收入的关键因素是政策。在电力公司收益计算模型中,电力公司收入一般受到装机规模、应用小时数以及电价3 种因素影响[1],而就我国行业实际状况来说,这些因素都会受政策干扰。所以,传统电力公司收益驱动因素关键受政策影响。2017 年以来,我国陆续试行了可再生能源绿电证书核发与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等扩大绿电范围。2021 年9 月,启动绿电交易试点,但绿电配套机制并不完善,如政策还不能充分体现绿证的金融性质等。目前,国家根据电能属性集中规定用电侧电能碳排放标准,很少区分电能绿色属性。由于不能完全保证绿电并网,且缺少绿电消纳证明、绿电应用的碳排放认定制度与核算方法等,使得绿电交易热情不够,直接限制了绿电市场的稳定发展。
伴随政策促进风、光可再生能源消纳,将逐渐降低不可再生能源使用率,风光能源生产公司的应用小时数和新能源电能价格有望上升,并增加绿电公司经营效益。但是,对于绿电公司来说,其经营效益不仅受政策影响,还受技术改革的影响。另外,碳交易、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给绿电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加带来了一定挑战,需要绿电公司克服原来电能公用行业的盈利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电力系统碳排量计算没有统一标准
如今我国绿证、国际绿证(I-REC 与TIGRs 等)和CCER、绿电交易等诸多政策的实施,使得电力系统碳排量计算没有统一标准。其中,本国绿证申报要求高,缺乏激励制度,流动性很差,因此有些公司选择购入I-REC与TIGRs等,但国际绿证应用存在地区限制,申请I-REC 与TIGRs 等供求双方均在国内,而注册与签发在国外,处理流程烦琐。此外,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停止CCER 核证,我国控排公司不能通过购入CCER完成碳市场履约[2]。由于CCER 一直无法开放、我国绿证机制不健全、I-REC 与TIGRs 等申请困难,使得国内绿电环境属性始终不能变现。而绿电交易试点的启动尽管体现了绿电环境属性,但针对电力系统碳排量缺少计算方法,所以制定电力系统碳排量计算标准十分迫切。
1.3 跨省份绿电消费途径尚待开通
国内电能长时间以来根据省域平衡,跨省份电能交易政策与市场体制还不成熟,跨省份绿电交易存在壁垒。绿电资源聚集在“三北”地区,而绿电需求一般聚集在东南沿海地区,地理条件制约了绿电跨省份拓展。此外,各省份市场规则不同,输电费用由买方负责,成本问题也限制了高耗能客户购入跨省份绿电的热情,所以绿电跨省份交易难。
1.4 绿电消费观念相对滞后
绿电消费还没有彻底深入人心。通过调查发现,除一些外企与外向型企业具备较强的绿色节能意识外,大部分本土企业绿电消费意愿比较薄弱。因为绿电价格较高,客户付款能力有限,企业主动购入绿电的意愿不强,在简单凭借自愿的市场状态下,绿电交易市场比较局限[3]。尤其是一些企业或机构,因考虑到自我宣传而进行绿电消费,但在市场上并未获得绿证带来的实质性效益,如抵减国际碳税、追踪碳足迹、融入国外产业链等,所以并不想再消费绿电。
2 “双碳”背景下提高绿电消费水平的途径
相对于传统电力公司,绿电运营单位受上游供货商技术改革影响较大,其现金流曲线斜率会超过传统电力公司,表明相同条件下绿电公司内在价值更大,且成长性更好,由此决定了对绿电公司的估值会有更高的容忍度。
2.1 供应途径协同
2.1.1 绿证和绿电协同
绿电交易属于绿电消费的直观证明,绿证属于非可再生能源供电的确认与属性证明。基于电能交易获取可再生资源电能及绿证,“证电合一”促使绿电能量性质与环境性质相统一,但是该模式当前还处于试点阶段[4]。在“证电合一”交易模式试行期间,建议研发本省份绿电消费证明,省级电能交易机构在出售绿电的同时,核发绿证,达到“证电合一”的目的,解除公司购入绿电与绿证应用的困惑,并依靠对外交易窗口积极推广传播绿证,以得到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的认同。
2.1.2 不同途径电能交易结合
绿电有多种供应途径,如电力系统购入区外电能、省内可再生能源电站配电、绿证等。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可通过直接交易方式向省内绿色电力企业购买绿电,还能向电力公司购入其保障收购的绿电,这类绿色电力产品来自部分带补贴的新能源项目,或由本省电网企业参与省间市场化交易购入。因此,要创建专门的信息系统对多途径绿电交易量进行登记、备案、汇总和统计等。
2.1.3 我国绿证与国际绿证结合
国际绿证I-REC得到了碳披露组织的认同与接受,全球知名大企业购入国际绿证I-REC 以处理非绿电排放。当下,国际绿证成本远远少于我国绿证费用,所以我国很多公司把视线转移至I-REC,并且已经有许多可再生能源公司顺利获取I-REC 并通过交易获利。因此,就需要政策允许我国公司为达到绿色贸易标准规定、满足跨国企业绿电供应链需要而购入国际绿证;此外,应基于各地经济发展需求,扩展本地绿证,并尝试与国际接轨。
2.2 需求环境
2.2.1 低碳贸易与绿色供应链环境
出口公司、外资公司为适应绿色供应链需求、碳关税规定等,自觉购入绿电来减少碳排量,有些公司需要减少能源产业碳足迹,所以选择大量购入绿电。
2.2.2 执行社会责任环境
公司、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觉担负社会职责,依靠绿电交易减少排量,及早达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些公司计划于2030 年实现碳中和目标,但要经过购入绿电来抵减碳排量。绿电消费观念的形成推动了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
2.2.3 抵减用电指标环境
当地区政府或大型项目组织单位的能耗指标空间狭小时,为了保证大型项目有序落地和其他科学用电需求而选择消费绿电。202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机构、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今后用绿证来判断可再生电能消费量,能够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弹性用电空间,确保高质量发展与科学用电,尽早达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3 市场发展主体
电能交易中心业务流程比较齐全,交易结算信息真实可信且可溯源,能为担负消纳职责的市场主体设立账户,并做好核算、转出、绿证交易、数据统计和发布等任务。针对不用肩负消纳责任但有绿电消费意愿的客户,能够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其诉求。目前,相关部门未提升绿证交易的便捷性,需要制定多途径绿证分销制度,并逐步优化以绿电为核心的多角度绿证认购激励机制,拓展现有绿证交易途径。
2.4 政策协同
加快与碳排放权交易环境的协同。确认绿证零碳性质可以制定绿电证书和碳排放配额互认制度,使绿电证书购入和碳排放核算相结合,减少绿电碳排量,增强公司购入绿电的热情。
3 “双碳”背景下提高绿电消费水平的途径
3.1 扩大绿电市场需求
创建内外需求并重、强制性需求与自愿性需求并重的市场需求端,拓展新能源消纳责任环境、投资活动用电需求环境、能源碳足迹认证环境、公司主动降排环境等。各省份根据“双碳”目标、能源体系完善任务,执行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对售电公司与大型电能客户设置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新能源消纳标准。学习国外成功经验,允许与鼓励个人客户应用绿电。鼓励出口公司、外资公司购入完全市场化绿电或我国绿证来减少碳排放,认同国际绿证用于贸易及供应链管理。加快创建完善的能源碳足迹认证标识制度,以及与全球碳足迹规定相符的互信互采体制。
3.2 优化绿电交易类别
3.2.1 电力系统统购统销交易
通过省级电能交易机构集中对外购电,提高绿电购入的议价水平,以同步转移绿电环境价值。顺利购入绿电后,再通过电能交易机构售卖给具备绿电需求的公司和其他客户。
3.2.2 大客户专线发电交易
制定客户和电能直接交易制度,让有意愿肩负更多社会职责的客户直接购买风电、光伏发电等绿电[5]。
3.2.3 分布式供电的就近消纳交易
分布式供电投资单位按照经营现状与附近配套环境,进行就近消纳交易。
3.2.4 区域间交易
绿电资源区域布局不平衡,经济水平落后的区域加工出的绿电产品难以在当地市场彻底消纳,建议创建跨省份交易相对集中的绿电环境,鼓励到西部认购绿电与绿证。
3.3 优化绿电交易制度
建议集中认证绿电、绿证以及进行碳交易,允许绿证流通与交易。根据规定的程序组织认证活动,给认证合格的公司下发证书。颁布完善的政策制度,保证出售绿电的稳定性以及所售绿电可追溯、不能篡改。省级电能交易机构负责绿电买卖,省发展改革委或能源机构负责登记绿电买卖主体资料,共同记录绿电买卖全流程信息,精准溯源绿电加工、交易与消费的全过程。
3.4 增强绿电消费认知
积极宣传绿色能源,使人们了解绿电对改善自然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社会经济长远发展所发挥出的作用,增强人们对绿电的认知。提高认购绿电的企业与个人的热情,基于绿电消费量核降碳排量、抵减国际碳税和制定税务优惠政策,让大量客户自觉购入绿电[6]。建立由供电公司、电力系统、电能用户、研究中心等组成的绿电消费联盟,使绿电消费成为新的能源消费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
3.5 优化绿电认证与考评制度
目前,我国缺乏绿电认证规定,建议研制绿电消费认证统一标准,确定绿电带头管理中心,统一绿电监控、核算以及登记标准,研究“证电合一”的处理细则,使绿电具备可视化、能核实、能追踪。优化绿电配额制与绿证强行购买制度,设置具备约束性的消纳考评权重标准。
4 结语
绿电是达成“双碳”目标的必然路径,应充分体现绿电交易的“黏合剂”功能,配合碳排放权交易环境与电能市场,克服政策的堵点、盲点与政策之间的冲突点,为绿电创造一个多种市场体制并存、共同实现“双碳”目标的市场氛围及格局,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