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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治理手段的现实价值及创造性转化探析

2023-12-17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10期
关键词:循吏酷吏吏治

李 志 伟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450044)

在我国古代传统吏治中的循吏和酷吏,作为封建官僚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于专制的工具,在中国历史中存在由来已久。循吏和酷吏的出现在与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有密切关系的同时,还与封建帝王的个性以及嗜欲爱好有很大关系。古代封建社会中封建地主与农民之间矛盾的存在以及针对矛盾所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成为循吏和酷吏产生的社会原因。循吏多出现在社会稳定之时,呈现出“为政以德”。而当社会动荡、最高统治者崇尚刑政时,酷吏就会大量出现,呈现为“用法严酷”。

一、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的治政策略

(一)关于循吏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礼入法”等体制下,宣教施政、恤民理讼以及重农富民等一些理念成为循吏所共有的吏治特点[1]。

其一,兴礼义,重教化。中国古代循吏对于正风俗、兴教育异常重视,把重教化和兴礼仪放在施政的重要位置。他们试图通过这些举措使民众能够通过明礼守法不断在实践中做出忍让,继而使得社会能够稳定和谐。譬如汉代循吏文翁在景帝时作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至今蜀好文雅,文翁之化也”[2]3625。实际上,循吏之所以实施教化,其目的在于通过教化使民众明礼守节,懂得礼的规范,以使国家最终达到长治久安。《明史》中的上百位循吏当中,关于以礼教化、兴学宣教以及破除陋习的范例比比皆是。譬如循吏翟溥福倡导民众使白鹿书院得以兴复,且“延师训其子弟,朔望躬诣讲授”[3]7197。又如循吏段坚任莱州知府时,“创志学书院,聚秀民讲说《五经》要义,及濂、洛诸儒遗书”[3]7209。

其二,主张调处息讼,以礼断案。面对社会发展中的纠纷现象,儒家倡导的思想是无诉、息诉。循吏们基本承袭儒家思想,面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纠纷,主张调处息讼。诉讼在循吏眼中遭到厌恶和排斥,如荀子所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4]183。自理词讼和命盗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循吏们在理解和处理礼与法关系时的两种分类。对于自理词讼的案件审级一般较低,由于当时封建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完备的复核体系缺乏等,成文法很难对于纠纷有针对性,官员在此情况下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在此语境下,以礼决狱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就不足为奇,海瑞曾提出遵循纲常和伦理原则处理疑难案件。相较于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则相对严格,需要逐级审转。那么对待此类案件时循吏就较为谨慎,会对有理和有节进行仔细考量。由于儒家文化的影响,哀矜宽宥心理经常出现在司法之中,对当事人处罚大多会低于法定刑。如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妙判》一案就体现了这一点,在案件中循吏们会因体恤民情而法外开恩。当然,这种“法外开恩”往往是出于对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饥荒等的考虑。

其三,兴利除弊以造福一方。在中国古代社会,最困扰百姓的主要有水旱灾害、匪患以及徭役等。循吏们大多围绕这些困扰百姓的难题进行针对性施策,譬如兴修水利、抚慰流民、消除匪患以及减轻徭役等,使百姓尽可能安居乐业。这样一来,历史上的循吏大多深受百姓爱戴。譬如李信圭在任清河知县期间看到了徭役的沉重,正所谓“官艘日相衔,役夫动以千计”[3]7189,于是在任期内减轻徭役。徐九思在任职句容知县期间,当查知该县道路颇为不便时,就“节公费,甃以石,行旅便之”[3]7210。即便后来迁至工部郎中,依然治理张秋河道,为民造福。此外,循吏丁积担任新会知县时,清正廉洁,抑制强豪、禁赌盗、严肃法纪,“由是权豪屏迹”[3]7210。由此不难想象,因何每当一些循吏离任或升迁时,广大民众“诣阙乞留”,在他们辞世后也被“立祠祀之”。究其原因,除了循吏们自身人格魅力外,更为重要的就是这些循吏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不负众望。

(二)关于酷吏

儒家思想对于我国古代吏治中的循吏来说影响较大,而对于酷吏群体来说则影响很为有限。相形之下,对酷吏影响较大的是法家思想。

其一,专任刑法,以杀伐为治。酷吏大多崇尚法家思想,而突出以法治国则是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古代酷吏们在沿用法家思想过程中,其吏治手段往往“专任刑法”,以杀伐为治。执法严酷成为我国古代酷吏吏治方式的共有特点。西汉酷吏张汤、赵禹在制定律令时异常残酷,还有河南太守王温舒在吏治中施行大面积连坐,曾“至流血十里”[5]。作为封建统治阶级镇压广大民众的暴力机器,酷吏残酷的执法方式也印证了其固有属性。

其二,执法态度更为坚决。酷吏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往往以法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统治。酷吏之所以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做到态度坚决,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有皇权的保护。在东汉末年宦官政治集团所带来的局势动荡中,酷吏执法态度之坚决尤为明显。固然,酷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深谙社会时局,故而在其执法过程中也无形中要对自身修养加以注重。唯有如此,酷吏们才能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通过更为严格的法制维护皇权利益。当然,皇权对酷吏在司法过程中的过度行为保护也会导致其执法中的任性,形成“越界”。这种“越界”有时会与封建法律形成冲突,甚至超越皇权。譬如东汉酷吏董宣执法时,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滥杀,超越封建法律范围。实际上,董宣之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如此嚣张与当时皇权对之过度保护下的默许是分不开的。

其三,酷吏有着独特的人格特征。作为传统封建社会中统治阶层的暴力工具,酷吏为了维护皇权利益,在某些时候就会超越现有成文法的约束,恣意行事。西汉酷吏杜周在执法严峻的同时,也对法律有着极大的漠视,面对有人问及“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他回应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6]3152—3154另外,除个别情况外,酷吏中相当一部分在一些情况下失去操守,成为阿谀献媚的贪赃枉法之徒。如张汤专门阿人主意,“汤为人多诈,舞智以御人”[6]3136。一般情况下,由于地主阶级贪婪残暴的本性被酷吏在现实中赤裸裸暴露,再加上有些酷吏为追逐一己私利而与皇权背道而驰,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封建皇帝有时也会将这些酷吏在政治斗争中的效用使尽后送上断头台。

二、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的价值取向与形成原因

(一)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的价值取向

通过“循吏”和“酷吏”不同的治政策略,可以基本明晰二者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具体吏治的问题上,可以说,二者价值取向分别来源于儒家和法家,且都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对于儒法两家的吏治思想来说,“两个极端”基本可以形容儒法两家的吏治观。换言之,其一,儒家思想主张行政正义优先,以性善论为基础且遵循伦理中心主义。譬如孔子在谈到为政之道时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7]11—12孟子对于为政之道也有深刻论述,指出“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8]306。循吏治策的价值取向就秉承儒家的治国理念:以德治国,通过道德感化民众。其二,相形之下,酷吏吏治观的基础是建立在性恶论之上的,其注重权力中心主义,突出行政安全的优先。历史上的法家思想之所以出现,在于“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9]735。法家还提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10]84。酷吏在吏治中突出了“法、术、势”:“法”即“一种普遍主义的赏罚规定”;“术”就是“用分权制衡来对众人进行驾驭的权术”;“势”即是说“通过严峻刑法所带来的高压”[11]。故而,性恶论、权力中心主义、行政安全至上等便成了酷吏们吏治中所崇尚的价值取向[12]172—178。

(二)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的形成原因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循吏和酷吏与其各自的价值取向有着紧密关联,正是因为不同的价值取向,致使二者在吏治的治策中存在较大差异。除此以外,社会环境、地域差异以及封建君主个人喜好等都对循吏与酷吏的形成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一,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迁对封建社会时期的吏治有着很大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我国古代历史就是一部历史的循环,社会变迁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基本呈现出一乱一治的特征。乱世中的社会秩序呈现的是战火绵延,百姓流离失所。在此环境下,单纯的道德说教显得毫无意义。孟子在战国时期之所以四处游说而毫无用途,原因在于乱世的现实环境。乱世中最有用的是法家思想,能够凸显酷吏用武之地。譬如东汉末年曹操颁布的《举贤勿拘品行令》,实际上就是对于社会动荡中道德作用的一种漠视。就曹操本人来说,酷吏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也符合他的为人处事。其二,地域差异。地域的差异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对循吏和酷吏有着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循吏多出现在那些民风相对柔弱且宜于宽治的地方,而对于那些民风较为强悍且宜严治的地方,更多的以酷吏为主。当然,还有一些地方循吏和酷吏交互使用。譬如《汉书·地理志下·风俗》中所载的一些史实就反映出吏治与当地民风的紧密关联[11]。其三,封建君主的个人偏好。明代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人为制造了一系列案件,如“空印案”“郭桓案”以及“胡惟庸案”等,大开杀戒。在封建君主的影响下,时任很多官吏在吏治中就带有酷吏倾向。譬如洪武年间的陶垕仲就较为典型,从其任职监察御史到福建巡检使期间,在吏治中兴学劝士的同时亦严峻刑法。

三、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治策创造性转化的现实价值

循吏和酷吏在我国古代封建传统社会中,都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循吏,既在经济层面上致力于发展一个地区的经济,以图改变其贫穷面貌,又在文化层面上起到了移风易俗的作用,改变文化落后状态。此外,循吏帮助处理老百姓的日常纠纷亦是其重要功能之一。相对来说,酷吏在历史上所扮演角色较为单一。原因在于酷吏大多出现在乱世,其主要作为就是打击“作乱分子”以使社会秩序稳定。对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的治策进行系统性梳理,并结合当今社会实际进行创造性转化,对当代中国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一)政治层面上,有益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二者相结合

循吏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其独特的吏治理念,这种理念基本来自儒家的仁爱政治观。循吏使得这种观念外化于行动,具有典型的以德治国意蕴。尽管循吏们在吏治的过程中,其主要吏治动机是为了封建统治阶层利益,毕竟,“社会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13]894。对于循吏来说,其采用教化行为的本身则是儒家“仁爱政治观”人格化的现实体现。循吏们在地方治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成就也许算不上什么丰硕业绩,但他们能够尽心造福一方,为百姓谋福祉,重视民生建设。故而,在当地百姓的心目中,循吏们赢得了普遍的拥护与爱戴。与循吏形成对比的是,尽管酷吏也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多用杀伐、专任刑法,但其崇尚法家思想且强调法的重要性,当乱世到来教化流于形式时,法家思想在治策过程中则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总的说来,尽管循吏和酷吏都是致力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二者在治策过程中尚存在很多外在因素的干扰,如治策动机、人格特点以及封建君主个人喜好等,并且在治理中循吏和酷吏自身也有一些致命弱点,如有些酷吏的投机钻营、一些循吏的愚忠性格等,但二者在治策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吏治特点,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就为官之道来讲,当今身为人民公仆的官员所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是党的根本宗旨。在行政治理过程中,道德说教显然不是万能的,还要依法治国。客观上说,我国古代历史上的法家思想对于封建君主专制维护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这种法治思想和现代法治相比较,则会凸显出二者在产生主体、法治方式以及法治主体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彻底克服传统法家思想中的“法自君出”等诸多历史局限,合理借鉴其“刑无等级”等益于法治建设的合理化因子,则无疑会推动我国目前的法治社会进程,对当今的依法治国推进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及启示。概言之,对我国古代循吏与酷吏的治策内容进行创造性转化,在政治层面上,对现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二者的结合大有裨益。

(二)经济层面上,有益于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在我国古代循吏和酷吏的冶策思想当中,一些关涉经济发展的思想对于现今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启示。毋庸置疑,价值观在中国思想史上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价值观的讨论又集中在义与利二者的关系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不仅是循吏所崇尚的儒家思想,同时也是广大民众推崇的价值取向。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并不意味着对物质利益的否定,而是要在“义”的前提下“因民之利而利之”,要求统治者切勿与民争利,而应该视“富民”为最大之利,厚公薄私,重公义而轻私利。儒家强调“公则说(悦)”。这种“天下为公”的价值观对于让利于民、发展经济重视民生等产生了深远影响。历史上的一些循吏关切民利,制民恒产,使得社会上广大民众的物质经济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而能够衣食无忧。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只有在广大民众的物质经济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或改善之后,人民才会乐于服从其统治。“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8]17历史上的李信圭、徐九思等循吏都较为注重兴修水利、抚慰流民以及采取减轻徭役等惠民举措。关于酷吏所崇尚的法家思想,其中的“课能之术”,就是君主用来对群臣进行识别、考核和监督检验的方法。这种“以术治吏”思想,虽含有玩弄权术之弊,但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譬如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现代企业,在采用“公开招聘”“委任试用”等制度时,其实质与我国古代历史上“因任而授官”有很多相通之处。其所关涉的绩效管理等制度也是对历史上“课能之术”思想的一种发展。事实上,历史上循吏和酷吏在各自所崇尚的思想中,对于古代封建统治下经济发展都起到过重要作用,将其与现代经济发展进行比较,明确经济发展的根源不同、经济发展方式不同、经济发展目的不同,进而摈弃吏治当中“门阀自固”“玩弄权术”“杀伐立威”等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吸取其积极因素,将“天下为公”“富民”“以法治民”“以术治吏”等思想融入当今的经济建设中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理念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文化层面上,有益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

在我国古代循吏和酷吏的吏治思想中,蕴含着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积极因素,这些对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具有一定的启示。譬如循吏所教化的儒家思想中,包含着一些“民本”思想。固然,历史上循吏们所倡导的这些儒家思想,主张仁政、德治、爱民,以致在实践中对于民生的重视,都是在承认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这种带有明显工具色彩的民本思想,与当今我们所强调的“以人为本”还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但毋庸置疑的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正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的创造性转换与创新性发展。又如酷吏所崇尚“专任刑法”“执法坚决”等,是源自历史上的法家思想。尽管酷吏从其吏治动机甚或在其人格上也存在很大局限性,但客观来讲,这种法家的“以法治国”以及执法态度坚决等思想,对于对传统法家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当今法治思想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中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现代社会立法之中[14]。事实上,倘若把循吏和酷吏的一些吏治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则会对现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大有裨益。诸如酷吏所崇尚的法家思想,还有循吏吏治思想中的仁政文化、民本思想以及教化方法等,当这些价值观在创新性发展过程中逐渐融入社会和百姓生活以后,其随着年深日久则会成为稳定的个人心理结构与社会心理结构,从我国传统文化的历史逻辑中实现对于诸如“和谐”“法治”“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进一步塑造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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