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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法保障研究

2023-11-30李爽

华章 2023年7期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经济法

[摘 要]非公有制经济在扩大就业、丰富市场主体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如今在利好政策的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在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尚无法解决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竞争环境、融资途径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整体的可持续良好发展都有较大的障碍。因此,需要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切实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途径等为目标,为其良好建设和发展提供经济法制度保障。

[关键词]经济法;非公有制经济;保障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1999年我国宪法第16修正案将非公有制经济定义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2004年我国宪法第21修正案确立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方针,即“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之一。但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阻碍,内部因素包括创新机制不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1]等;外部因素包括人们落后的市场经济观念、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作用的滥用[2]、经济结构的偏颇和失衡等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途,非公有制经济也迎来了发展的好时代。为了创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切实激励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参与市场竞争。本文将立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现状,从经济法视域研究其法治保障,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设路径。

一、经济法视域下非公有制经济的法治现状

除宪法层面的保护,国家还出台了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在内的、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并在民法、商法、经济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了无差别保护,如《民法典》中民事活动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更加开放的表述。同样的,以民法为基础,我国的商事主体单行法对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忽略其所有制进行了无差别保护。多部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时代得以蓬勃发展,无论是质量抑或数量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更好的法治环境消除障碍,保障发展。

(一)产权制度方面

健全合理的产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所具有的激励、约束、协调以及资源配置的功能,但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并不全面,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界定和交易保护难以得到落实。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产权界定障碍。首先,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主体单一,而经营者又受其自身局限性影响,对人力资本和产权保护不够重视,加之民营企业中较强的血缘关系,导致产权归属存在较大问题。其次,产权关系的定义也不清晰。基于历史遗留问题,民营企业大多依赖集体企业起家,初期的产权关系较为模糊,极容易发生产权纠纷。此外,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政府的服务意识尚未完全形成,存在政企关系混乱的局面。

第二,产权保护障碍。基于国情,非公有制经济在产生之初便不被民众所信任,整体社会意识的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大阻碍,也造就了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滞后的现状。此外,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之后,所有者的利益往往会受到公权力的侵占[3],这种对于所有者信赖利益侵害的现象也会阻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三,产权流转障碍。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互动性较弱,创立之初多以家庭为主体,存在人合特性,家庭外部的经营者很难参与进来,所以民营企业很难实现所有权向第三人流转。

(二)市场竞争环境方面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地位并不平等,究其原因,是政府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过度干预。理论上,多种经济体制应当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但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很容易导致多种经济体制竞争地位的不平等。党中央自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部署后,明确了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但在现实中当非国有资本意欲参与时,诸多问题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落实。改革中控制、混合的主体尚不明确,以及如何进行混合也难以妥善处理,便会导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在与公有经济一同参与市场竞争时,地位存在明显的差别。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可以背靠与生俱来的政治和资源优势,轻而易举地挤占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份额。与此相对應的是,非公有制经济若想进入公有经济已经控制的产业或者相关部门,显然无法形成有力的竞争。非公有制经济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形成了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持续存在的现状,市场经济长期不能充分激活,往往会出现投资过度和产能过剩的困境。

(三)市场准入机制方面

为了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逐渐降低了多个行业对于非公有制经济转入的门槛限制。诸如“民间投资36条”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民营经济准入的各项条件,引入了竞争机制便能够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准入的相关配套机制并不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竞争常常无具体的规范可依。非公有制经济空有理论上的政策许可,却并无实际的可行机制。

除了配套机制的缺乏,还存在徒有准入之名却无准入之实的问题。部分行业虽已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准入条件,也公布了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相关行业,但有些准入条件规定得极为严苛,负面清单制度也在事实上排除了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的可能。此种规定名义上降低限制,实际上却是提高了准入门槛,造成事实的不平等。

(四)企业融资体系方面

融资难的问题自非公有制企业产生之初便一直伴随其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融资的高山”之论述,形象地表明了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道路崎岖困难的现状。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受其所处行业、企业规模、资质等级等因素影响,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无法拥有国有企业那般强大的议价能力。现阶段民营企业多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为抵押,所获取的融资成本费用较高,且多是为解决企业短期内的资金流转困难。而企业若是想要获得长期的资金支持以扩充业务或跨区域生产,也会因地域限制无法与当地的政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加重企业的融资困境[4]。总体而言,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体系不完善,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成本高昂,成功融资的概率较低,这些都需要出台具体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完善。

二、经济法视域下非公有制经济法治障碍的原因探究

(一)经济发展历史的桎梏

我国的产权制度是自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后,才逐步奠定了制度发展的基础。我国企业的营商环境仍会受到历史上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相关的现代产业制度发展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产权意识的相对淡薄、体制机制建设的落后以及产权运作有利环境的缺乏等现状。

(二)相关政策实施不到位

为了创造良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中央出台了多部法规文件,但各项政策在地方加以实施时,总是无法落实到位,无法产生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地方政府对政策方针的实施缺乏事后考察,多数只是依纸面政策行事,却不对事实上的结果进行监督考察,无法发现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第二,政策的制定缺少非公有制企业的参与,无法真正反映该群体的利益诉求,继而无法从源头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摆脱发展困境;第三政策实施和协调的管理不合理,多个部门实施,没有统一的领导部门,容易造成重复管理或者管理缺位。

(三)实质的公平环境尚未形成

从制度理论角度出发,我国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已较为宽松,但理论上的公平当然不等于实质上的公平。目前我国实行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双轨制,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以东北地区为例,作为我国的老工业基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半个多世纪实行的是国有为主的所有制垄断,长期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传统的重工企业是支撑东北地区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就导致东北地区的市场化进程发展缓慢,即使给予民营企业以国有企业一般的政策优惠,也很难如东南沿海地区的民营企业一般发展迅速。

(四)金融业尚未完全市场化

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融资环境。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要手段,但过度的干预会阻止金融业的市场化发展。目前我国的贷款利率和汇率还未实现市场化,市场的配置作用难以在金融业中充分发挥,金融资源更是无法得到有效配置,导致了一方面大部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却积攒在金融行业内部,引发严重的投机现象。此外,由于缺少绿色的贷款方式,滋生了大量不合规的小额信贷方式,高息贷款现象频发,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造成较大负累,也会危及金融行业的安全。

三、经济法视域下强化非公有制经济法治保障的路径探究

(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基础性的经济制度之一。产权归属清晰明了、产权流转顺畅无碍、产权保护严格有效,这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向好发展必不可少。

第一,建立清晰明了的产权归属制度。归属明确是产权制度其他权利的基础,若归属不明则权利不清。在微观层面上,打破不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单一、股权相对集中的局面,能够吸纳更多人才和资金参与企业的发展中来,以形成更加科学的组织架构、管理机制。在宏观层面上,我国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更好地服务市场经济,并深入推进“变领导为指导”,加快产权制度立法工作,对不同财产实行符合该财产特性的所有权制度。

第二,建立顺畅无碍的产权流转制度。产权流转顺畅才能够真正激活市场,促进不同经济体之间资源的自由流通,非公有制经济才能顺势发展。今后要在改革产权制度以及促进市场要素主动市场化配置两个层面加大力度。

第三,建立严格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科学的制度必须加以有效的实施,才能真正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对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时,执法不应有偏颇。在对待不同性质的产权时,应当进行针对性的有效保护,但启动执法以后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开展后续工作,废除保护的不平等性。

(二)健全市场准入及竞争机制

当前,许多激励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很难真正有效落实,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竞争环境方面依旧有不小的困境。对于市场准入和竞争必须遵循中立所有权和中立竞争的原则,各经济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政策,需要加强解读和宣传工作,以消除各方歧义。除此之外,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时,要充分吸收企业家们参与进来以体现其利益诉求;政策执行过程中,所涉各方行政主体要协调配合,集体管理,共同负责。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关制度也需不断完善。要激励非公有制经济在保持原有必要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将立法功能扩大化,重视地方在非公有制经济立法上的内容创新[5],非公有制经济才能成长为立法“精细化”的主力推手。

(三)完善融资途径拓展

目前我国经济经历了特殊时期,企业的发展也遭遇了极大的挑战。拓宽融资途径,解决企业的融资矛盾十分重要。一直以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民营企业的融资话语权会大幅度低于国有企业,因此,除了从银行内部给予融资优待以外,还需要以银行借贷为主,在银行外围开拓并完善新的融资方式。政府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创造更加宽松健康的环境,完善担保体系,创新融资模式,如债转股、员工持股激励措施、股债结合等。这些方式符合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的特点,需要加以鼓励引导。

结束语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要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要立足于非公有制经济在产权制度、市场竞争环境、市场准入机制以及企业融资体系等方面的具体法治现状,完善产权归属、畅通产权流转、严格产权保护,坚持事实上的中立竞争原则,积极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渠道。只有如此,才能更大释放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助力国家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家明,刘明,董文兵.民营企业现状及其法律保障探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8,9(6):39-40.

[2]陈柳裕,王坤.民营企业生存权的宪法保障路径:兼论我国宪法相关规定的完善[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34-39.

[3]裴长洪.法治经济:习近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亮点[J].经济学动态,2015(1):4-12.

[4]隗斌贤.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治理研究,2019,35(2):19-30.

[5]刘松山.地方人大立法规划的十个问题[J].地方立法研究,2020,5(4):1-14.

作者简介:李爽(1997— ),女,汉族,江苏徐州人,南京审计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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