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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在线诉讼中电子化证据的运用研究

2023-11-30顾佳玲

华章 2023年7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民事诉讼

[摘 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出了民事纠纷的“在线诉讼”形式,其以便捷、高效的特点顺应了当今公开、网络化的司法需求。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查清事实解决纠纷的重要根据。民事在线诉讼的应运而生给传统民事证据的取得、提交、质证和认证带来了变化,从证据电子化和电子证据的产生到取证、存证方式的电子化及区块链存证的创制,再到举证、质证方式的调整,传统的证据规则已不能满足在线诉讼所带来的变化。文中通过分析民事在线诉讼证据运用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对电子化证据的规则进行了探索和完善,以期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民事诉讼;在线诉讼;证据规则;区块链电子证据

一、电子化证据与电子数据概念辨析

传统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也成了民事诉讼证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肯定,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电子数据的运用予以规范化。但是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电子化材料即电子化证据,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1条至第15条虽有所规定但并不具体。有的学者认为可将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电子化材料视为“电子证据”,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则,但从两者的概念和本质上看,这种方式是不合理的。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在电子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通常所谈论的电子证据主要是“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1]”,一般与民事诉讼类别中的“电子数据”相对应。而电子化证据即在民事在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化材料,简而言之就是民事诉讼中物证、书证等证据的电子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将这些证据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转化,提交到在线诉讼平台之后形成电子化证据。电子化证据的本质是传统证据经过“电子化”转化后的证据,电子化证据的内容可包含电子数据,可将其视为电子数据经“二次电子化”后形成的电子化证据。

二、在线诉讼中民事电子化证据运用的现状

(一)电子化实体证据在民事在线诉讼中的运用困境

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实体证据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稳定性,法官在对这些实体证据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可以在法庭上通过其肉眼或者自身经验识别出这些实体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为伪造或被篡改,即便法官凭借自身无法辨别真伪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手段对该实体证据的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但是在民事在线诉讼中,这些实体证据在“电子化”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被污染或受到损坏,很难保证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

1.将证据电子化处理时难以保证真实性

对于书证、物证等这些实体证据进行电子化的方式大多都是将其扫描、拍摄成照片或视频。但是现在科技发达,修图技术水平日益提高,并且各种修图软件随处可见,当事人轻易就能获得,对图片的修改或对视频的剪辑功能简单且容易操作。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条或者欠条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当事一方没有上传原件的扫描或拍摄图片,而是上传彩色打印件的扫描或拍摄图片或者经修图软件篡改后的图片,那么在诉讼中法官或者当事另一方是很难通过屏幕上的照片判断真伪的,这对质证和认证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

除此之外,电子化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非人为问题造成证据材料改变的现象。比如对于书证而言,法官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可以通过对书证原件的纸质材料、书写笔记等判断出真伪,但是在在线诉讼中,将书证电子化的过程中由于手机像素、扫描仪感光材料的不同,会造成成片的质量有所差别或很难拍到细节,不能像线下庭审一样直接接触到书证原件,在线诉讼的法官很难觉察出电子化书证的细微差别,增加了认证的难度。

2.将电子化证据进行在线传输的过程中存在失真风险

电子化证据主要是通过电子设备上传到法院的在线诉讼平台,这一传输过程就关系到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以及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在这过程中出现了诸如电子设备故障、黑客攻击、网络不稳定或者当事人操作失误等问题或情形,就会破坏上传的证据的属性、格式或者完整性,最终导致证据失真。

(二)电子化电子证据在民事在线诉讼中的运用困境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电子证据经“二次”电子化之后形成电子化证据,这类证据除会出现上述在传输过程中的問题外,最主要问题还是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其中电子数据问题最值得探讨。

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区块链存储电子证据的技术。该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最为普遍,主要是因为其技术原理和逻辑结构更为科学和合理。区域链存储技术主要由链式数据结构、多节点分布存储以及加密存储组成,环环相扣,有力保证了电子数据在其技术存储的安全性和保真性。首先,链式数据结构主要是由区块链上的存储数据的区块组成,多个区块环环相扣构成一整个“链”,因为后一个区块不仅包括其存储的一般数据,还包括前一个区块的加密信息,所以该区块链上的任何一个区块都无法被单独修改。其次,链式数据结构运用哈希算法加密存储电子数据是保证其真实性的最特殊之处,电子数据经过哈希算法之后得出一组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存储在区块链中,可以简单理解为哈希值只与信息内容有关,所以哈希值可以说是检验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的标准。加之,有链式数据结构和多节点分布存储的技术支撑,修改区块链数据的成本很高,因此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很难被篡改[3]。

不可否认,区块链存储技术确实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由于法官、当事人或诉讼人缺乏对电子技术的知识储备和认知,对区块链存储技术存在一些误解,如对区块链存储电子证据不经审查直接运用,夸大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证明的效力。

(三)电子化言辞证据在民事在线诉讼中的运用困境

对于证人证言、专家出庭作证等言辞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有明确规定,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变通作证为例外,这主要是因为言辞证据具有主观性,面对面的交流法官可以根据证人表情变化和反应判断出其言辞的真实性,同时可以更好地对证人进行心理和行为上的管束,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但是在线诉讼中对言辞证据的运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1.在线诉讼弱化了对证人的心理约束

传统庭审现场有着强烈的庄严性,且根据程序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宣誓,这在无形中会对证人造成心理压迫。如果证人意图说谎作伪证,他就需要具有强大的心理素质,即使证人顶住压力作伪证,在这样强烈的压迫感下,其也会显得慌张,神色不自然,有经验的法官可以一眼看穿证人的说谎行为。

在传统民事庭审中,证人只有在需要其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证时才能进入法庭,其余时间则处于一种被隔离的状态,主要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法庭上的形势或者其他证据的干扰,出于自身利益或者其他原因的考虑而改变自己的证词。在线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规定了证人线上出庭的方式和避免旁听案件的措施,但是该规定并不能完全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在民事在线庭审中,法官能够看到的空间是有限的,在其视野之外的空间是法官不能控制的,很难保证在屏幕的范围之外,有其他人或者其他方式对证人进行肢体或者言语提示,甚至对其进行威胁控制。这样,证人所作出的证言很有可能被污染,会给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影响。

三、民事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运用规则的完善

(一)从源头上把握证据的质量

传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以提交原件为原则,以复印件为例外,而在民事在线诉讼中,由于各种限制,原件的提交相对弱化。《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了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其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对在线诉讼中应提交原件、原物的情形和电子化证据应视为符合原件、原物的形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即便如此,原件在电子化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司法机构应当探寻各种方式加强上传的电子化证据的责任追溯,如附带电子签名,或成立专门的电子化证据的鉴定部门等。除此之外,法官也可在必要时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或线下交付方式提供证据原件,以强化当事人的证据保真责任意识,合理分配证据真实性的风险承担。

(二)从程序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1.民事在线诉讼举证阶段的完善措施

首先,应当明确电子化证据在线交换的制度与具体措施。《在线诉讼规则》第14条规定了在线诉讼举证的同步或非同步的不同形式和相关方式,但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一方面,制定在线交换证据的具体范围,可以以应当在线交换的一般性电子化证据为原则,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线下进行交换的证据为例外,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双方进行举证的效率,避免因为证据不符合要求或质疑证据的真实性而重复举证的情况,减少了证据交换成本,也能为后续双方顺利进行质证做好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制定证据在线交换的具体过程,形成一个固化、稳定、可操作性强的流程,提高举证的效率。比如,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或者通过电子化转换无法体现证据意义的证据,制定具体严密的线下运输、交换流程,以防在此过程中发生污染,同时也应当未雨绸缪,制定出证据发生污染、损毁后的补救措施。

其次,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化证据在线保管平台和相关保管制度[4]。电子化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的是,在提交后其保存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大大加大了其在保管过程中被篡改的风险。为降低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一方面对保存电子化证据的网络平台应当确定规范的资质和要求,具体规定其责任承担,提高该平台谨慎性;另一方面,可以选择增加程序性措施,比如要求记录证据电子化过程的经手人、所使用设备,传输、存储电子化证据的操作人和平台以及各项操作的具体时间,以便后期的责任追溯。

2.民事在线诉讼质证阶段的完善措施

法律规定在线诉讼质证程序可以同步或异步进行,选择异步进行的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内在诉讼平台上就上传的电子化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即可。这种在线质证的方式由于所呈现出来的形式都是文字,并且异步方式不是实时给出反馈,而是给予质证双方以时间准备和发表意见,所以法官无法直接感受出质证双方的态度而予以判断。这就要求用其他的一些方式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比如完善电子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需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地位和所给意见的效力。

3.民事在线诉讼认证阶段的完善措施

民事诉讼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格和证明力的过程。由于电子化证据的转化、存储、传输、保管、接受都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不稳定性高,所以在民事在线诉讼认证阶段应当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和审查机制,充分考虑到各个环节证据可能受到破坏的情形并设计相应的审查方式。比如,审查存储过程中存储介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接收保管过程中可查看证据是否加密,或将查看证据所需的密钥分配给不同司法人员等。

(三)从技术手段上维持电子化证据的稳定性

民事在线诉讼中,诉讼平台和电子化证据的存储平台的核心技术一般不由法院管理,而是由第三方管理,电子化证据被污染的风险显而易见,优化技术保障和技术创新显得更为重要。

一方面,在线诉讼的适用需要一个完整且安全的网络信息存储和备份制度,这就需要网络诉讼管理平台引进一些成熟的加密技术,即使有不法分子截获该信息也无法破解经加密而转换成转门数字的语言。此外,还可以通过引进一些指纹、虹膜或面部识别技术,来保证在线诉讼当事人的身份验证问题。另一方面,为提高民事在线訴讼效率,可以委托一些专业机构研发专门适用于在线诉讼的多媒体通讯技术、360°无死角高清显示设备等,以缩小传统证据运用与电子化证据运用的差距。

结束语

随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和人们对司法便捷的期望,民事在线诉讼具有相当大的潜力,未来的电子诉讼是离不开电子化证据的运用,完善电子化证据制度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从各类证据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出发,分析其电子化之后在民事在线诉讼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举证、质证、认证各阶段合理运用电子化证据的意见。同时,电子化证据的生成和运用还需要互联网技术的支持,本文亦对此提出了注意事项和完善意见。总之,民事在线诉讼和庭审是一个新事物,其电子化证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期待通过司法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共同努力,推动民事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运用实效。

参考文献

[1]左卫民.迈向数字诉讼法:一种新趋势?[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52-61.

[2]谢登科.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J].地方立法研究,2022(4):32-48。

[3]蒋鸿鸣,吴平平.《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区块链证据规则若干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21(7):150-163.

[4]吕辉.民事诉讼在线庭审证据运用研究[J].应用法学评论,2021(1):3-17.

作者简介:顾佳玲(1997— ),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南京审计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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