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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探究

2023-11-30梁辰雅

华章 2023年7期
关键词:推进路径乡村振兴新时代

[摘 要]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乡村建设是我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人为本”既是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根本价值观,又是顺应新时代乡村治理改革的重大目标。文章在对法治乡村的基本内容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全面地认识其制度内容和基本任务,并深入地探讨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问题困境和突围路径,对实现新时代的法治乡村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治乡村;新时代;乡村振兴;推进路径

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构建法治乡村,其基本目的是要建立法律的权威,并以法治的原则来规范和指导多元化的、现代化的乡村治理。强调并加强法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和关键性地位,将法治作为解决治理矛盾、化解邻里纠纷、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权益保障的基本遵循,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核心问题。《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对法治农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推进“法治乡村”就是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来管理乡、村各项工作,促进乡村社会形成文明和谐局面。为了更好地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本文对目前法治乡村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了梳理,并以此为依据,寻求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最佳途径。

一、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一)法治乡村建设的理论内涵

第一,法治立场是内在要素。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一定要坚守法治的立场,重视村民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所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干预法治乡村建设。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的权威性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被人们普遍承认和尊重。任何有权势的组织或社团,只有在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情况下,才有主动性的决策权,人们都要受法律约束,不能侵犯法律。”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依法治国的方法来改变治理模式,才能真正达到治理的目的。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采取法治立场并不意味着死板地遵循法律的规定,它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法治的治理理念和价值取向,即应该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和运作将会促进国家法治的进步和发展[1]。

第二,法治思维是本质要素。“限权”“保权”是法治思维的基本精神,这不仅是“法”之起源,而且也是“法”之最终归宿。法治思维就是用制度对国家的组成、政府的机构,甚至对社会的运作进行规范。法律界人士对权力始终持怀疑态度,他们相信,如果没有法律制度,权力就不可能得到合理和恰当的运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对权力的制约、对权利的保护这一基本精神,来规范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构与运行,以保障村民的自治权,防止公共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现阶段,我国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就是要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乡镇一级公共权力的规范,防止其向下移动,对法治乡村建设中不可避免地进行国家权力制约,防止其干预村民自治事项,最终实现乡村基层的自治。

第三,法治原则是基本要素。乡村基层社会管理原理是通过对管理体制、管理行为的深刻理解而形成的一种需要。“预见性”是在“治理”的整体逻辑和“治理”的架构基础上,在“治理”的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认知。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牵涉到了乡村基层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应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行使和保障民主權利和自治权利,这一问题贯穿在整个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并对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有重大影响。如何理解并解决这个问题,既是法治乡村社会要遵循的基本原理,又是在法治面前如何行使与保障相关权利的问题[2]。

(二)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价值

第一,有利于乡村居民法治观念的提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乡村的现代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普法计划的深化,大部分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提高,他们已经脱离了以血缘和宗族势力为纽带的小农意识,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增强。这是我国农村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可喜成果,也为我国乡村基层法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法治是以高度理性、有序的社会生活为前提的,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民们参与到乡村的公共生活中,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增强现代公民意识,履行义务,逐步形成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法治信仰,推动乡村的法治建设[3]。

第二,有利于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在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广大乡村地区的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农民不仅在物质生活水平上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在精神状态上也有了很大的改善。新时代下,乡村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既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生活上,尤其是在其自身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伴随着其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开始从过去的忍气吞声或宗族家长式的斡旋调解转向寻求法律的救济。在乡村,以人情社会为基础运行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拥有了法律意识,并使用法律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手段,它的实施既是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又是解决乡村矛盾纠纷、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根基。

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目前,在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仅靠基层政府的力量,已经无法完成法治乡村建设的使命,迫切需要建立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各种治理主体的行为。法治能够推动治理体系的创新,基层政府又是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所以要运用法治,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让基层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并使其将工作重心从管理转向服务。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规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因此,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可以推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变革,实现法治乡村建设和社会治理体制的良性互动[4]。

二、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困境与现状

在新时代下,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中,乡村的发展也已经进入了一个深水时期,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以啃下的硬骨头,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治理新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真正实现“以法为本”,必须“法随时转”,主动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以法为本”。在我国,超过5亿的农民正处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十字路口,怎样才能让乡村的法治建设来推动农村的治理法治化,即乡村要想抓住机会得到发展,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一)政府主导推进型模式下村民参与度不高

法治乡村在于循序渐进,不可能只靠政府一朝一夕的努力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方面,随着劳动力的大量流出,乡村发展呈现出“空心化”“低龄化”和“老龄化”的特点。经济发达的市区,由于人口密度大,所以城市的法治建设相对比较完善,而村庄的法治建设则相对滞后。另外,乡村居民对法治文化的认识并不充分。政府在积极建设“法治长廊”“法治广场”的同时,不能陷入“运动式普法”的恶性循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村居民对乡村法治文化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5]。

(二)法治意识相对薄弱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多次在乡村组织“五年普法”和“送法下乡”等专项执法行动,以使乡村真正走上法治道路。尤其是在新时代,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国家开始致力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系统的建设,以弥补乡村法律资源缺乏、滞后等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治”的影响和普及率却远远超过了“法治”。“厌讼”和“息讼”的传统思想,让村民们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到自己认识的人,或者在村子里有“话语权”的人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去找村委“居中裁判”。只有当问题经过村组调解仍无法解决时,村民们才会选择诉诸法庭或寻求其他的司法公益服务。最近几年,乡村居民法律意识提升,但由于历史、现实和法治的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其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考虑到时间、精力、社会舆论和人情世故,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的“人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法治在乡村社会中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存在着严重的短板,其供给水平与乡村发展的现实需求相去甚远。基层司法所面向农村,肩负着大量的法治行政工作,但是他们的人数较少,工作任务较多,专业水平还需要提高,难以适应农村不断增加的法律服务需要。当前,我国农村调解员主要是由一些村“两委”成员兼任,尚未组建起一支专门的调解团队,调解的水平与质量亟待提升。农村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对有困难的农户提供法律救助的途径,但因为其建立的标准比较高,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十分有限。所以,大部分想要寻求法律援助的乡村居民都被拒之门外。如果求助于市场化的法律机构,那么正规的法律服务费用就会相对较高,这给农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这也导致了大部分农民不会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6]。

三、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突围路径

(一)协调主体多元参与,发挥乡贤引导作用

新时代下,法治乡村建设的道路依然漫长,法治建设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与保证。要使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真正规范、有序地运转,乡贤就必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与过去的“富人治村”和“能人治村”相比,新乡贤的存在不但可以给村庄带来物质上的好处,也可以给村民们带来更多精神上的好处,让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文化对他们生产、生活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新乡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乡村,这既依赖于乡村社会的基本形式,也取决于人们对乡村未来的期待。新时代的新乡贤,必然是胸怀大志,具有浓厚爱乡情怀与强烈公益心的人。

(二)创新法治宣传手段,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顶层决策,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如果村民不崇法、不尊法、不遵纪守法、不自觉的话,则会使农村的法治建设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乡民应该以一种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参与到农村法治建设中来。在现代普法模式下,对村民法治精神的培育还有待加强,仅靠口口相传,很难实现预期的目的。比起以往,普法方式虽变得更加现代,也更符合乡村的实际情况,但村民的参与程度并不高,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普法工作,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要使法治文化与村民的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通过“以点带面”的办法,加强学校的法治教育。在乡村,随着传统村落文化的消亡,使得乡村居民的聚居变得更加困难。所以,强化学校的普法教育就相当于对每一个家庭进行了一次普法,这对法治乡村的建设有很大的帮助。另一方面,要对当地的地域文化进行深度的挖掘,以民歌、民歌等方式进行法治文化的弘扬,要注重普法的实效性,要尽可能避免喊口号式的普法方式,只有这样,法治工作才能收到实效[7]。

(三)加快乡村数字法治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农村信息化对农村治理体系与能力的支撑作用,要大力发展农村互联网文化,建设新型农村数字管理体制。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民的利益要求也越来越多元化,这就促使了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不断创新,提高了其现代化水平。通过数字赋能乡村治理,既能为提升乡村治理的科学性、时效性等提供科技支撑,也能为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提供新的途径和方法。乡村数字法治指的是运用大数据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对乡村进行智慧式、精准式和效率式的管理和运作,它与传统的乡村管理模式有着巨大的不同。法治乡村的数字化,必须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如可以利用大数据对乡村村务、财务等各种事项进行公开,以保证透明的管理。所以,运用大数据来对法治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不仅能节省行政费用,而且能加快行政工作的速度,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效率,对法治实施的效能产生影响,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结束语

法治乡村建设是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乡村振兴的坚实保障,为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目前,法治乡村建设还面临村民参与度不高、法治意识相对滞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只有结合地方实际完善顶层设计,强化组织领导,整合社会资源,才能有效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切实建立起乡村发展的法治秩序,从根本上提高乡村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宁.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普法问题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4):113-119.

[2]李爱.我国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乡村经济与科技,2019,30(21):259-260.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张帅梁.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乡村建设[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5):7.

[6]韋少雄.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回顾与展望[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8(5):48-51.

[7]张翠梅,杨阳.论乡土文化的规范功能及乡土社会法治的实现[J].学术交流,2020(7):157-165.

作者简介:梁辰雅(1998— ),女,汉族,河北保定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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