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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履责困境与现实出路

2023-11-30韩笑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韩笑

[摘要]客观来说,人工智能推动了社会治理智能化、高效化、协同化,这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了建构机遇,但我们不可忽视其中显现的履责困境。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亟待人的全面履责,但人工智能的多元化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社会治理对人的依赖,人的履责能力、履责意愿、履责行为遭受了负面影响,这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初衷背道而驰。有效破解这一棘手困境,可通过明确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界定人工智能的应用场域、厘清人工智能的权责属性来寻求现实出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履责困境;科技支撑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章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63(2023)03-0051-07

DOI:10.13773/j.cnki.51-1637/z.2023.03.006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會也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科技支撑”这一概念的提出,无疑凸显出人工智能对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功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的那样:“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3]社会治理需要相关责任方正向发力,因为“责任”作为一个涉及权利属性、认知能力的关联性概念,必然要求特定受众保持理性认知并付诸行动。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步伐明显加快,旨在督促个体践行全面履责意识,进而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推动形成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愿景。然而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人工智能不仅为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了巨大福利,也带来了履责困境,需要我们审慎看待机遇与困境并存的现状,从而以此为根据快速寻求破解之道。

二、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机遇

随着人工智能与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社会治理共同体获得了极佳的建构机遇,凭借人工智能内生的高性能优势,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框架得到了重塑,社会治理呈现出智能化、高效化、协同化的优势特征。

(一)人工智能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

人工智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技术,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驱动技术和集中代表,汇聚了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一系列新兴科技,在智能决策、深度学习、模型构建等领域展示出独特优势。[4]随着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生活消费、医疗诊断、人脸识别、教育培训、交通管制等领域,“人工智能+社会治理”模式不断成熟,社会治理智能化已然成为时代进步的外在表征。在人工智能时代,技术研发呈现出迎合生活场景需求的趋势,社会治理各环节的现实诉求是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本源动力,唯有成为定制化社会治理方案的技术载体,方能展现人工智能的应用价值和技术优势,进而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范式实现自我变革、自我创新、自我超越。借助人工智能导航技术,人们的生活态度、消费热度不断攀升,通过公交、地铁、单车、自驾等日常交通工具,出行者有望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目的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渠道与传统行业交融,可将现实生活场景有序转移到可视化网络平台,促使人们对某些传统甚至是夕阳行业重拾兴趣。当前,人工智能主要依靠的是以计算机为主的计算设备,随着社会进步,研发新型的智能处理器成为各企业的切入点。[5]通过各类智能对话平台,不仅可以汇集治理主体的有益建议,还可最终达成双向实时沟通的治理方案,这正是人工智能无可比拟的促发优势。基于此,人工智能立足于建构社会治理生态,以低碳、绿色、环保理念为切入点,正在不断推动各行各业逐步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依托各层级互联网共享平台,从而将稀缺资源的使用权分时段、分阶段让渡给需求方,以此提升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率,彰显商品价值共享的原则规定。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平台已然成为治理主体与广大受众互通信息的重要媒介,彻底打通了传统领域信息沟通的技术和机制壁垒,科学设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基本理念与实践进路。

(二)人工智能推动社会治理高效化

人工智能时代,政府依然是社会治理的监管主体,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则是辅助主体,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与实践范式的日益成熟,社会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纽带愈加紧密,社会治理高效化雏形已现。围绕着政府职能的优化与升级,人工智能有效控制了政府规模的无序膨胀、显著提升了政府工作的服务效率。政府规模大体上取决于其治理人员的实战本领、治理对象的聚集范围、治理目标的难易程度、治理手段的技术指标等,事关这些项目信息的获取与整合都有赖于人工智能支撑,唯有通过集高效处理、智能学习于一体的人工智能平台,方能为控制政府规模开辟出前进航向。通过先进的自主研判与决策系统,部分政府部门岗位承载的职能被人工智能完美取代,因此政府没必要再维持现行庞大规模。加之人工智能排除了人为因素干扰,更有助于精确定位原始数据与整合数据的内在关联,更能助推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更上新境界,这也是人工智能高效应用的基本保障。此外,受制于传统政府体制下的思维定式,政府职能难有精确的分类和优化,这使得提升政府效率难有实质性进展。利用人工智能的决策能力,对传统公共服务流程进行梳理,找到制约服务效率的瓶颈,有助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6]通过发掘人工智能蕴藏的深度学习能力,可赋予政府职能以精细化战略部署,警示政府注意决策风险、设置应急处理方案。

(三)人工智能推动社会治理协同化

人工智能终端铸就了多主体参与的社会协同治理结构,有力拓宽了社会治理的疆域,这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协同化,重构社会治理新秩序大有裨益。当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面对着日益繁杂的生活场景,利益群体纠纷日益尖锐,存在诸如跨区域、跨行业、跨视角等社会治理难题,彻底破解这些难题亟待人工智能提供可行性方案,以此推动社会治理由繁到简、由杂到精。借助于人工智能平台等技术,政府有条件将很多行政过程运行的内容实时地传递给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政府与民众之间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距离进行实时的互动。[7]同时,随着社会治理内部不可控因素剧增,也亟待人工智能在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上正向发力,不断彰显社会治理的系统完备、合乎情理,从源头上发现社会治理难题生成的动因,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当前人工智能推动社会治理协同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工智能在安防、司法、养老等领域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充分满足了法治与德治体系建设的协作需求,逐步健全了以“协商治理、公众参与”为特征的现代化治理格局。在发挥党政机关统筹资源能力的同时,有力确保了党在社会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建构了一套跨部门、跨领域、跨职能的协同机制;另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辅助决策机制的落定,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实效性成为现实可能,这无疑有助于实施自上而下的顶层治理思维,并可在系统总结全国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加以深入剖析,从而助推社会治理协同化更上新境界。

三、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履责困境

人工智能本身既属于社会治理的对象范畴,又具备社会治理的工具属性,其技术的衍生发展、多元应用已然带来诸多议题,同时也引发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履责困境。基于此,着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得不警惕此类隐患的生成机理与负面影响,从而为寻求破解困境之策铺路。

(一)社会治理智能化削弱了人的履责能力

随着人工智能的高度介入,社会治理理念与范式被智能机器不同程度地替代,当现实人的决策过分依赖于人工智能算法,将可能混淆现实人对智能产品合法性的判断,进而削弱现实人对履责能力应然样态的认知力。因此,人工智能为社会治理带来诸多福利的同时,必然会强烈冲击人的履责能力,因为高度智能化的社会,对人的履责能力不会产生依赖,更无动力去提升这一短板。凭借近似于人的思考能力、处事能力、感知能力,人工智能推动建构了一个欣欣向荣的智能化社会,促使智能产品逐步在社会治理中履责,这无形中使得人的履责能力失去光芒。从人工智能进化速度看,未来有望实现人脑全仿真技术的突破,由此会产生一项履责警示:倘若人工智能具备相当甚至是超越人脑意识的能力,或者是其神经系统可与现实人身体机能即时互通,那么该如何界定人工智能的履责边界,如何让人工智能不触碰各项履责底线。形势更为紧迫的是,倘若个别研发者罔顾基本的道德伦理法则,将个人喜好、意识偏见掺杂于设计环节,将自我狭隘认知强加于智能机器的程序代码,强行设计出不同寻常的攻击性手段,那么所谓智能化社会则沦为敌对势力膨胀的载体。在此人工智能运用过程中,人为干预因素较多,发明自动化水平较低,人工智能更多地以辅助工具形式出现,鲜少能够依靠自身算法独立完成发明创造。[8]基于此,国家层面有必要出台一系列严密有度的制度条例,通过章法严明的人工智能法规助推履责义务嵌入应用领域,如不得危害社会安全、不得强占人类职责等,从而让社会治理对现实人保持特定的依赖容量,有效解决履责能力背离智能发展趋势的难题。

(二)社会治理高效化打压了人的履责意愿

随着传统行业与智能技术实现无缝对接,高效运转的要素得到了重新搭配,这为集聚人工智能的高效能优势提供了现实可能。依托数学、概率、逻辑、统计学等专业知识,人工智能以卓越的计算能力、极低的计算成本,将算法、算力、数据集于一体。凭借统筹分析数据流的能力,人工智能除了能指导从业者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外,还能满足行业场景对技术应用的效能需求。当然,机遇与挑战并存,人工智能在推动社会治理高效化的同时,也无形中打压了人的履责意愿。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效能极为强悍,履责意愿不因应用场景或恶劣环境而改变,这使得人的履责意愿不够强烈,甚至沦为人工智能的附庸。加之传统行业出于节约成本、提升效率、增加技术含量的利益诉求,对人工智能产品有着多元化的功能需求,亟待找到着眼于前瞻性、高性能技术研究的服务商,助推产品生产能力跟上市场迅猛发展的步伐。因此,综合技术供给形势来看,人工智能的履责实力无疑能够得到更多展现机会,人的履责意愿被莫名忽视,履责动机更是难以充分调动起来。一方面,虽然全球范围内已经有2000多家人工智能初创企业,但只有少量智能产品获得了经济效益,尚没有实现大规模的产品升级换代,缺乏界定明晰、成熟定型的技术应用规范,这使得创业者和投资者难以长期保持履责意愿。另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的盲目履责、过度履责,部分智能产品已然显现一定的安全隐患,甚至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猝不及防的宕机事件。加之人工智能产品所依赖的算法易受人为因素干扰,一些高级黑客可轻易绕过安全防控网,从而为其暗中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搭桥铺路。一旦这种情形频繁出现,人工智能的履责实力将会大打折扣并被广泛质疑,社会治理将更加期待人的履责意愿。

(三)社会治理协同化制约了人的履责行为

社会治理协同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意,是产出更多社会治理成果的重要方式。依据人类不同设计理念研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就其诞生的价值导向来说,根本目的是为了契合人类社会生活需求,为有序建构社会治理生态作贡献。不容忽视的是,人工智能产品具备一定的可复制、难掌控特性,这本身就隐藏了诸多风险隐患,虽然其已具备类似人的行为能力,能够依据思想意识实施履责行为。但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只有使用寿命而无生命权,其履责行为引申的结果将难以定性,一旦其僭越了法律和道德底线,那么其履责环节的责任认定将变得更为复杂。因为责任将在使用者、销售者与制造者之间划定,因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并非早期机械化机器,现代人工智能拥有学习能力,能自主运算、自主运行,那么事故发生时难以判断出错阶段,则安全事故责任将难以厘清。[9]以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目前尚不具备与周围环境、人类大脑实时交互的感知力,一切行动目标依然从属于人类意志,其不过是现实人的化身罢了。出于人工智能引发的颠覆性社会治理变革,有必要深究人工智能附带的责任归属,合理界定其履责行为的边界,循序渐进地放开人应尽的履责行为,促使现实人与人工智能各尽其责。

四、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实出路

当前社会治理共同体之所以出现履责困境,主要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应用场域与权责属性不够明晰。基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美好愿景,应以明确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为出发点,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应用场域,进一步厘清人工智能的权责属性。

(一)明确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

《国务院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专门强调,要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10]明确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规范人工智能的行为导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助推作用。因此,不仅要从道德伦理、法律规范层面论证其可行性,还要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行为导向层面来阐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工具通常被当作是无任何自主性的人造物来对待,虽然智能产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决策能力,其拥有的“智能”促使其不能再被当作纯粹的工具来对待,理应赋予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负有相当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地位上,对于法律拟定的人工智能主体,可通过电子人格权来贯彻落实,推动人工智能产品具备适度的自主决断能力。比如智能机器人只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不享有人类诸如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权等。当然,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等同于公司法人,人工智能只具备道德伦理上的主体资格,在具体执行一系列赔偿、追责措施中,无法追溯其与设计者之间的因果关联。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的影响机理研究,让科学立法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让严明执法推动治理主体高度关切人工智能趋向,从而将算法推理、大数据建模与社会治理范式合为一体。就目前而言,在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大力推进人工智能发展之时,赋予智能机器人适当的法律主体资格,既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法律概念,拓展现有的法律框架,解决智能机器人导致的法律纠纷,也有利于实质性地促进人工智能的实践应用。[11]人工智能时代,除了赋予人工智能以匹配的法律主体资格,还应紧扣人工智能的风险控制目标,以综合评估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的安全系数。具体来说,人在评估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人工智能系统应有效服从人的意志,各项法定权益、实践举措要切实保障人的履责能力。研发者要在研发环节恪守中立态度,切实履行岗位本身公私分明的权责,除了保证设计理念的可控制、算法程序的可解释、操作行为的可问責外,还要尽力防止算法黑箱致使人工智能系统瘫痪。

(二)界定人工智能的應用场域

人工智能的兴起源自“人的需要”,因而“以人为本”则是其发展原则。虽然其固有的“双刃剑”效应已然显现,但总的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前提是要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应用场域。过于宽泛的应用场域,往往使得某些高精尖领域诸如国家涉密单位等控制乏力,事前责任、事中责任与事后责任混为一谈,这显然同引入人工智能的初衷背道而驰,无助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全方位保障。当前,人工智能的履责问题受到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各大科技公司相继出台了一系列AI伦理原则,旨在推动向善意识贯穿于研发与应用领域。俄罗斯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旨在强化人工智能领域科学研究,为用户提升信息和计算资源的可用性,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体系等。[12]德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旨在推动德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研发、技术应用及产业政策,在伦理、法律、文化和制度等多个方面加强社会对话与政治引导。[13]因此,人类社会不仅要将人工智能限定于相对稳妥可行的应用场域,而且要通过人工智能平台向政府部门及时反馈动态信息,并依据反馈结果实时调整其履责行为。统筹结合人工智能供给与社会治理需求的关系,应尽可能发挥政府部门对社会治理的思想引领、问责监管功能,不断促发人工智能产品的科学决策行为。基于自主运行的算法程序设定,向善律己的人工智能可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依靠,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应用、成熟、衰退的全生命周期内,通过建构政府监管、社会调控与公众监督三位一体的协同机制,有助于寻觅到适应社会治理趋势、公共政策方针、民生民意诉求的智能产品设计方案。此外,还要制定数据驱动、人机协同的产品应用规则,实现对技术资源的快速配置、对突发状况的及时预警,以微端融合、服务并进的智能联运体系,以高共享、深分析的安全监控平台,让人民群众真切感知人工智能带来的巨大福利。

(三)厘清人工智能的权责属性

从计算智能再到感知智能直至认知智能,人工智能本身已然具备了模拟人脑的神经结构和分析功能,并能通过自主控制系统展现其权责属性。专注于人工智能全面嵌入社会履责体系的现状考量,人类主体的责任感很可能被技术要素不断消解。同样,剔除人工智能的其他问题,人机交互环境的复杂性、人机权责混淆不清的问题也易被忽视,这无疑让我们认识到厘清人工智能权责属性的重要性。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探究:一方面,人工智能被设计成脱离了人类直接控制的新物种,凭借其仿真人脑的认知神经网络,可根据不同场景重新架构理论知识、实践范式。在可预见的未来,这种履责行为将会无处不在并深入人类日常生活,但其潜在的负面影响我们尚未得知。对此,有必要充分保护公众对人工智能权责属性的知情权,在研发环节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业内专家论证,从而保障人工智能恪守底线思维,不得以损害国家与社会核心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代价;另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可自主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研发者无需再干预这一运转过程,而使用者却无法知晓机器内部的运算逻辑,更难以想象失责行为带来的后果,加之研发者与使用者沟通不畅的局面,这就更需要明晰具体、准确无误的权责属性说明。本质意义上看,如果说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那么也只是脱离外力操作而自主运行的决策行为,往往只起到描述事件发生缘由的作用,而不具有践行全面履责行为所需的一切条件。因此,我们应依据新时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新特征、新情况,不断修正相关权责属性描述话语的不足,把权责要求纳入人工智能研发的全过程,在涉及人工智能行为的整个情景中探讨责任分配问题,撰好可追溯、可追责、可处置的权责属性说明书,为厘清人工智能的权责属性献策献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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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成素梅,高诗宇.智能机器人应有法律主体资格吗?[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0(1):1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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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谢飞.德国大力扶持发展人工智能[N].经济日报,2019-06-11(8).

The Dilemma and Realistic Outlet of Performing Duties for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in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N Xiao

(School of Marxism,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701)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new year in 2020, the outbreak of novel coronary pneumonia has profoundly tested the application efficienc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prospect of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Objectively speak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promoted the intelligentization, efficiency and synergy of social governance, which has brought opportuniti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however the dilemma emerged in performing its duties should not be ignore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requires human labors in performing its duties, while the diversified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ignificantly reduces the dependence of social governance on humans, therefore, the competence, willingness and behavior of participants in performing duties have been negatively affected, which is opposite t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constructing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To effectively solve this intractable dilemma, a realistic outlet can be found by clarifying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ef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sorting ou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Keyword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mmun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dilemma of performing duty; technological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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