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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梯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发展趋势分析

2023-11-22陈菁

中国标准化 2023年21期
关键词:欧盟发展趋势

摘 要:特种设备安全是公共安全的基本防线,电梯作为人民群众使用最为广泛的特种设备之一,其安全平稳运行是社会的强烈需求。本文立足欧盟法规,梳理了与电梯安全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分别以时间轴和甘特图的方式列出其历史发展脉络,并基于此提出其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国内电梯行业标准化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电梯安全,欧盟,技术法规与标准,历史变化,发展趋势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21.041

基金项目:本文受2021年度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项目“中欧电梯安全标准与技术法规比对研究”(项目编号:FJMS2021017)资助。

Analysis on Development Trend of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for Lifts in EU

CHEN Jing

(Fujian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bstract: The safety of special equipment is the basic defense line of public safety. As one of the most widely used special equipment by people, the safe and stable operation of lift is a strong demand of society. Based on EU regulations, 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related to lift safety, delineates 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the form of a timeline and a Gantt chart, and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standardization work of the domestic lift industry.

Keywords: lift safety, EU, technical regulation and standard, historical change, development trend

0 引 言

電梯安全运行关乎国民安全的基本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础防线,是各国总体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新版《电梯指令》发布至今已接近十年,与其配套共同维护欧盟电梯安全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也几经修订,文本旨在分析欧盟电梯安全技术法规与标准历史变化与发展趋势,帮助国内电梯从业者了解欧盟电梯安全要求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为国内电梯行业标准化工作提供借鉴。

1 欧盟电梯安全技术法规

电梯所适用的欧盟指令都是新方法指令。对于新方法指令,它只规定定性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并以CE标志对符合指令要求的产品进行合格标识;同时,新方法指令对产品的合格评定模式进行了分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与产品类型相适应的合格评定模式;此外,新方法指令还对相应的合格评定机构作出原则性要求,由欧盟各成员国自行认定后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认可的机构名单,这些机构出具的合格评定结果在欧盟范围内均被认可。欧盟成员国负责对已投放到欧洲市场的电梯进行监管,欧盟指令仅对市场监督作出原则性规定和保障性措施。如果各成员国发现在本国市场上的电梯存在不符合相应指令的情况,哪怕该产品已经通过了合格评定并且粘贴了CE标志,成员国仍可在通报欧盟委员会后将其撤出市场,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其他成员国[1]。目前,与电梯相关的欧盟指令如图1所示。

1.1 电梯指令(LIFT,2014/33/EU)

(1)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014年2月26日,欧盟发布了《电梯指令》(Directive 2014/33/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February 2014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lifts and safety components for lifts),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该指令适用于包括欧盟成员国(EU)、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区(EFTA)和土耳其在内的33个国家,目标是使安全的电梯及其安全部件能够自由地流通。

《电梯指令》共有6章49条及14个附件,规定了允许电梯及安全部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条件、电梯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电梯及其安全部件的合格评定程序、对电梯及其安全部件加贴CE标志的规则和条件、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告、各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措施等。《电梯指令》适用于用来运送人或者人和货物的电梯,以及只用来运送货物但人可以毫不费力地进入轿厢的电梯,而不适用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及人员不能进入轿厢的载货电梯、杂物电梯。对于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以及杂物电梯,应当符合《机械指令》的要求。

(2)发展变化

为了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并将电梯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维持在高水平。1995年6月29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95/16/EC指令,于1999年7月起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6月发布了95/16/EC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欧盟委员会还不断根据指令的实施情况,对95/16/EC指令进行修改,2003年11月,法规(EC)No 1882/2003更新95/16/EC指令中常设委员会的要求;2006年5月,根据《机械指令》2006/42/ EC,对95/16/EC指令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2013年1月,法规(EU)No 1025/2012第三次修订95/16/EC指令。目前现行的《电梯指令》为2014/33/EU于2014年3月29日发布,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原指令95/16/EC于2016年4月20日废止。

1.2 机械指令(MD,2006/42/EC)

(1)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006年6月9日,欧盟发布了《机械指令》(Directive 2006/4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May 2006 on machinery),于2009年12月29日生效。它适用于欧盟的几乎所有机器,即使机器是在欧盟以外制造的。包括机器制造商;机器零件或装置的装配工;专用工具、滑橇和钻机的制造商;位于欧盟的机械进口商在内的人员或公司负责确保机械符合《机械指令》。

《机械指令》有29条及12个附件,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覆盖了整个机械工程领域,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以下类型:①机械和准机械和可互换设备;②安全组件和起重配件;③可移动机械传动装置;④链条,绳索和皮带的设计;⑤制造和销售。明确“升降速度不超过0.15 m/s的电梯划归《机械指令》涵盖,不再由《电梯指令》涵盖”。电梯中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人员不能进入轿厢的载货电梯、杂物电梯,以及遇到没有被《电梯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所涵盖的危险情况,均应符合《机械指令》的要求。

(2)发展变化

1989年6月14日,欧盟最早的《机械指令》89/392/EEC发布,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机械,均应经机械CE认证后,加貼象征安全永久性的CE标志,以证明该机械符合《机械指令》要求。之后该指令先后经历两次修订:91/368/EEC指令增加了原来未包括在内的移动机械和用于装载货物的升降设备;93/68/EEC指令增加了《电梯指令》中未涵盖的载人电梯的要求。随后为了巩固最初的指令(89/392/EEC)及其修正案(91/368/EEC和93/68/ EEC),欧盟委员会又制定了98/37/EC指令,加了对CE标志、合格声明的文件和资料的规定等要求。2001年,欧盟委员会提议修改指令98/37/EC,经过漫长的谈判,2005年底公布了一份商定的文本。2006年6月9日,2006/42/EC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作为《机械指令》的第三次修订,并于2009年12月29日生效执行,取代原98/37/EC指令,新指令修订了适用范围、与其他指令的界限、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市场监督等内容,且未预留过渡期(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匣除外,可至2011年6月29日实施)。2022年12月15日,欧盟就机械产品监管达成新的临时协议,将2006年的《机械指令》(2006/42/EC)转变为欧盟条例,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框架,协调欧盟各国的安全规则。此后,欧盟根据指令运行情况,持续对《机械指令》的要求做出更新,2023年5月10日,要求六类“高风险”机械必须进行第三方合格评定。

1.3 低电压指令(LVD,2014/35/EU)

(1)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014年2月26日,欧盟发布了《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2014/3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February 2014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designed for use within certain voltage limits),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指令共有5章29条及6个附件,适用于额定交流电压为50~1000 V,直流电压为75~1500 V的电气设备,旨在确保在欧盟范围内销售和制造的电气产品在正常工作或出现故障时都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低电压指令》指出,除《低电压指令》之外,欧盟产品法规中可能会对欧盟市场上的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监管,并在产品法规中规范了诸如电磁兼容性和能效之类的问题,这些欧盟产品法规通常会与《低电压指令》同时适用,而不是优先于《低电压指令》。但是,在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方面,在遵守某些警告的前提下,其他欧盟产品法规可能会优先于《低电压指令》。这里所述的其他欧盟产品法规就包括《电梯指令》(2014/33/EU)和《机械指令》(2006/42/EC)。当电梯产品遇到没有被《电梯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涵盖到的危险情况,则需符合《低电压指令》中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规定,目标是确保产品使用时的电气、化学、机械、噪声、振动以及人类环境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发展变化

欧盟最早用于管理低电压电器设备的法规为1973年2月19日颁布的73/23/EEC指令;2006年12月,欧盟发布更新版指令2006/95/EC,2007年1月15日旧指令随即废止。目前现行的《低电压指令》为2014/35/EU,于2014年3月29日发布,2006/95/EC指令则于2016年4月20日废止。

1.4 电磁兼容指令(EMC,2014/30/EU)

(1)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014年3月29日,欧盟发布了《电磁兼容指令》(Directive 2014/30/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February 2014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该指令共有6章45条及6个附件,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指令要求电气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值,以防影响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指令还要求电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干扰应有抗扰性,以便设备在常规环境下能正常运转。

针对电梯,其控制柜应符合《电磁兼容指令》的要求,开展电梯控制柜EMC认证时具体的测试项目包括:空间辐射、传导干扰、功率辐射、磁场辐射、谐波电流、电压波动和闪烁、喀呖声、静电放电、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浪涌/雷击、传导抗扰度、工频磁场、电压跌落/中断、间谐波抗扰度、磁场暴露测试、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抗扰度(电波暗室)、大电流注入、瞬态传导发射、瞬態传导抗扰度等。

(2)发展变化

为了调合各成员有关电磁干扰的容许水准,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其后经92/31/EEC、93/68/EEC二次修订,1996年1月1日该指令强制实施。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2004/108/EC指令取代89/336/EEC,旧指令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2014年3月29日,欧盟公布了新版《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并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指令2004/108/EC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2]。2018年9月11日,欧盟公布修订后的《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对其不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2 欧盟电梯安全标准

欧盟电梯相关的指令只规定定性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没有对符合要求的具体途径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通过发布协调标准为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指导。可以说协调标准是满足指令要求的“快速跑道”,具有“据此推断符合指令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其产品合规性的一种工具。不过,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中仍然保留其自愿采用的性质,它为制造商和进口商正确执行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制造商既可采用协调标准,也可以选择其他可行的技术方法来满足指令的规定[3]。

欧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EN)在机械、电梯安全方面是走在全球前列的。其中负责电梯标准制定的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EN/TC 10),它成立于1971年,下设1个分技术委员会(SC)和11个工作组(WG)。针对电梯用钢丝绳,则由链条﹑钢索﹑带材﹑吊索及配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EN/TC 168)制定EN 12385《钢丝绳 安全》系列标准进行规定。

截至2023年6月,笔者共收集到63项属于欧盟电梯标准体系的由CEN/TC 10和CEN/TC 168归口的电梯相关标准。欧盟电梯标准体系目前下分7个模块,分别为电梯(EN 81系列)、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EN 115系列)、电梯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EN标准、电梯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EN ISO标准、建筑用升降机、钢丝绳、其他标准,其中有18项标准被欧盟官方公报(OJ)引用为欧盟指令的协调标准,如图2所示。与中国标准类似,欧盟标准状态按照项目进度可分为预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6类,表1进一步给出了各模块标准的具体状态。63项欧盟电梯标准中,已发布的标准45项,占比71.4%;未发布的18项标准中,有13项属于电梯(EN 81系列),其中6项处于起草或征求意见阶段、7项处于审查或批准阶段。

技术协调是CEN的主要目标,为此CEN/TC 10与国际电梯、扶梯自动人行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 178)密切合作,避免CEN和ISO开展并行或重复性工作。目前,CEN/TC 10在研标准如表2所示。这些标准将为电梯的技术协调(如EN ISO 8100-1/2)奠定基础,也将为电梯安全性的提高(如EN 81-42/44/45/46和EN 115-5)提供指导[4]。

3 发展趋势分析

技术法规方面,将欧盟与电梯相关指令的发布、重大变化、废止情况用时间轴方式排序(如图3所示),并对其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与电梯相关的指令经历了四轮制修订热潮:欧盟最早的与电梯相关的指令可追溯至20世纪70~80年代,这一时期先后发布了《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和《机械指令》,这些指令在20世纪90年代陆续开展了一轮修订。同时,与电梯关系最为紧密的《电梯指令》也在这一时期的1995年发布、1999年生效,其历史晚于其他电梯相关指令。2003年至2007年期间,欧盟对上述指令开展了第二轮较为密集的修订,其中《电磁兼容指令》提供了近3年的过渡期,而《机械指令》和《低电压指令》仅提供了2个月过渡期。2013年至2016年期间,《低电压指令》《电磁兼容指令》和《电梯指令》同步开展了第三轮修订,2014年3月修订后的指令发布,2016年4月新指令正式执行,旧指令随即废止,无过渡期。

(2)随着各指令间适用范围的不断厘清,新《电梯指令》基于新的法律框架,明确了电梯定性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不规定技术细节,具体执行时的操作灵活性强,对于电梯安全工作而言,无疑是更高的要求。同时,新《电梯指令》更加强调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不仅通过欧盟委员会网站公布《电梯指令》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还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构建了沟通协调途径,使得欧盟境外的行业组织、电梯制造商、生产商以及未能参加欧盟上述组织的相关方能及时了解信息,减少不必要的事后沟通、整改,促进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针对《电梯指令》未涵盖到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领域的危险情况,则由《机械指令》《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进行约束。

(3)近期需要注意的欧盟电梯相关指令的变化情况:《机械指令》(2006/42/EC)已经持续17年没有更新,近期可能公布新版指令,将专注机械技术的发展,并关注物联网、人工智能、IT和OT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以及网络攻击的风险。《电梯指令》《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近期未有修订计划,仅需关注其协调标准更新情况即可。

标准方面,将欧盟旧《电梯指令》(95/16/ EC)、新《电梯指令》(2014/33/EU)、《机械指令》(2006/42/EC)中的协调标准,按标准版本更迭、欧盟官方公报(OJ)列入和移除时间以甘特图的方式进行体现,分为电梯EN 81系列标准、其他电梯标准、电梯钢丝绳标准三个部分,分别如图4、图5、图6所示。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欧盟的电梯标准是比较健全的,不仅对各种驱动类型(电力驱动、液压驱动等)、各种用途(乘客、载货杂物仅输送货物、行动不便人士、消防员、起重机用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的电梯制定了相应的制造与安装安全标准,还针对电磁兼容性要求、数据记录与监测要求、层门防火要求等制定了标准,并制定了电梯和自动扶梯的维修规范来指导维修工作,形成了各类电梯的设计与制造、安装、维修及使用的标准系列。此外,还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就现有建筑物中安装新电梯以及在用电梯的改进等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这就使得这一标准体系更为健全,促进了电梯行业的不断进步。

(2)欧盟电梯的协调标准实现了较为全面的安全监管。早在1999年,电力驱动电梯(EN 81-1:1998)、液压驱动电梯(EN 81-2:1998)和电梯电磁兼容性抗扰度(EN 12016:1998)标准就已经被OJ列入《电梯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之中,并又不断被其相应的修订版标准所替代;此后,消防员电梯、电梯远程报警设备、电梯用钢丝绳等产品标准和电梯层门耐火试验、电梯维护等方法标准在2004年被列入《电梯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2006版《机械指令》强制执行前夕,电力和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升降台标准被列入《机械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已经作为《电梯指令》协调标准的电梯电磁兼容性抗扰度标准和电梯维护标准也被列入《机械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不过《机械指令》协调标准清单中所有和电梯直接相关的欧盟标准均在2019年被移除;2014版《电梯指令》的协调标准总体延续的旧版指令的标准清单,并根据欧盟标准的制修订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不过仍有部分引用的协调标准尚未和最新版的欧盟標准保持一致(见表3),后续欧盟委员会将发布法规更新协调标准清单。

(3)电梯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连通性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欧盟电梯标准化工作最重要的三个方向,也是业内相关方需要注意的内容。首先,电梯设备的安全防线是电梯标准化工作中最紧要的一环,欧盟也在根据当前电梯领域设计和操作安全性的最新发展状况,不断地修订已有标准。值得一提的是,2020版EN 81-20/50标准又进入新一轮的更新中,拟被修订为EN ISO 8100-1/2,这意味着欧盟电梯相关的主要标准将与国际标准实现并轨。其次,电梯的可持续性主要体现在能效方面,欧盟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并转化为相应的欧盟标准(EN ISO 25745-1/2/3)。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与欧盟标准化机构正在制定关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标准,这些标准不直接涵盖电梯和自动扶梯,但必将对其产生衍生影响;后续欧盟还可能制定与电梯和自动扶梯可持续性相关的专门标准。再次,智能电梯普及率越来越高,电梯和自动扶梯连入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的连通性成为业内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物联网(IoT)和机器对机器通讯(M2M)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还任重道远,这些标准也将对电梯和自动扶梯产生影响。目前,ISO已发布电梯网络安全标准(ISO 8102-20),中国发布了电梯物联网技术规范(GB/T 24476),后续欧盟也会在电梯连通性等方面也出台相关专门标准。

参考文献

[1]楚琳.浅析欧盟特种设备监管[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10):29-30.

[2]文芳.欧盟照明电器相关法规发展趋势分析[J].标准科学,2018(4):39-44.

[3]戚月娣,钱剑雄,石家骏,等.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4,30(7):4-7.

[4]曹欣欣,方洛凡.欧洲协调标准能有力提高电梯安全性、降低成本并促进贸易——访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委员会(CEN/TC 10)主席、通力电梯法规与标准副总裁埃斯凡迪亚尔·加里班[J].中国标准化,2023(8):42-47.

作者简介

陈菁,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标准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两岸标准共通等研究工作。

(责任编辑:张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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