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角探析中华文化自信的内蕴
2023-11-17杨思羽
杨思羽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2021 年11 月11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讲到“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没有高度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纵向跨越五千年的文明史和横向涉及多个领域丰富内容加持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经历百年浴血奋斗,一直坚定信仰、勇往直前的革命文化;有引领社会发展,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卓越发展成果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文化自信的内蕴深厚、底气十足。
一、中华文化自信的内蕴
自信是在对自我完整认知的基础上的自我认可和接纳,是一种卓越的智慧和重要的力量,不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和民族,自信都是支撑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关键因素。而自信不是盲目的、自大的,她是建立在足够丰富的内蕴及强大的实力之上的,同样,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强大的文化自信也是需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化自信内蕴包括其看待世界、看待社会、看待人生的价值体系、文化内涵和精神品质。中华民族之所以拥有几千年不断流的文明史,就是我们拥有一脉相承的独特精神追求、精神特质、精神脉络,古代先贤们的卓越思想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独特内蕴,如“天人合一”、“和而不同”、“与天地合其德”的世界观;“民惟邦本”、“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文观、社会观;还有众多在历史长河中凝结而成的独特的思想价值和精神理念,一直到今天都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引领作用,构成了中华文化自信的精神渊源和基础。其中,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拥有独特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观念,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充实中华文化自信的内蕴,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简述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 世纪的夏朝,发展中融合了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核,在成果、内容和形式上有其丰富性和独特性。
(一)中华传统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中华民族最初的“法”产生于夏朝的习惯法,经过商周到春秋时期的完善和变革,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到秦朝时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汉唐时达到成熟,唐贞观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而后的宋明元清的法律制度的创制都是以此为蓝本,一直到清朝末年,中华法系宣告解体。
(二)中华传统法律体系的特征及其精神内核
1.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夏商周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都是奴隶制法,其法和制度本身必然会体现出奴隶制社会的腐朽落后和残暴的一面,并带有浓厚的等级和神权色彩,但同时也要看到其发展成果为中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渊源,如我国早在夏商时期就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刑法和诉讼制度;周朝时中华早期法制到达顶峰,形成的如“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礼法结合”主张的理论渊源;再到春秋战国时期,实现了中华传统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如“法布于众”的成文法出现、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变法改革、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思想得到全面贯彻、对西周法律制度的神权色彩及其宗法制度提出了挑战,推动先秦时期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2.中华法系的特征。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经过八百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唐朝贞观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也是后世各朝法律制度创制的蓝本,并且也影响到了当时亚洲诸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各国法律制度的制定。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同于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世俗法系,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第二,中华法系注重维护“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礼教和集体意识,以此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中华法系强调皇权至上,但同时又注重以民为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注重社会和谐;以国家法为主体,但同时又确认“民间法”的效力。
第四,中华法系强调“德法共治”,对人的行为规范既强调外在的法的约束,又强调内在的德的教化。
第五,中华法系注重“吏治”,区分“公罪”与“私罪”,强调对官员在德行、用权、能力和担当等方面的更高要求。
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
(1)天下为公,以民为本
“天下为公”出自《礼记礼运》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天下是公众的,是一种公天下的理想,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则体现为提倡和注重民权、以民为本,如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思想,刑罚原则上强调矜老恤幼、罪疑从赦;主张“罪止一身”,反对滥杀无辜。还有当时诉讼制度中的“三刺”制度,体现了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决断中对民意的重视,同样也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民本思想在汉唐的律法中体现得更加深入,如汉朝时产生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约法省刑”、“为政以仁”等都是民本思想的体现;唐律中的“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原则,重大案件审理中的“都堂集议制”、“复奏制”等制度,以示慎刑,都体现其重民的思想。
(2)德法共治,各取所长
“德”的教化作用在中国传统统治中的重视程度一直都很高,比如西周时的“德教、礼法结合”、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唐律的“礼法合一”“德体刑用”等都体现了当时古代统治者对德治的高度重视,再到明律的“明刑弼教”实现了德与法在教化人方面的更深层次的融合,而不再仅仅是主次关系。德法共治理念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也是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
(3)奉法为上,法必明、令必行
商鞅的《商君书画策》中说到“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2],意思指圣明的君主不看重仁义而重视法度,制定法律一定要严明,颁布的法令一定要执行。再有《资治通鉴唐纪八》中记载的“戴胄犯颜执法”的故事,当唐太宗没有考虑到唐律的规定,直接要把按唐律规定应被流放的官员选举中的造假者直接杀掉时,戴胄直接反对,维护了法的权威,最终也得到了唐太宗的认可,这些实例都说明了虽然中国古代大都是君权至上,但也不乏重视法度、严格执法、奉法为上等法治精神的实践,这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以和为贵,维护公平正义
儒家思想中的和合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精神,同样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也深刻体现着这种精神,如“德法共治”思想也是和谐的一种体现;还有中华法制建设和发展中对“无讼”这种社会和谐境界的追求;再如结合我国古代独特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影响,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崇尚把“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在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注重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等等,都体现了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和谐境界的追求。
在中华传统法律精神中,“法”在其形成之初就体现着其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精神。“法”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字形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去”就是“去不直”,去除坏人,有维护公平公正之义,中国传统法制历史中也有不少,有关于维护法的公平与正义的事例及人物,但由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典型的等级社会、人治社会,所以其本身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完全的法的公平与正义,这种精神在当时更多的是民众所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状态。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实中华文化自信的内蕴
真正的自信不是盲目的、肤浅的,而是理性的、深刻的,而真正的文化自信不光是因为自己国家和民族拥有优秀的文化成果,并因此产生了由衷的自豪感和光荣感,更应是在传承和学习优秀文化成果及其精神内核的基础上形成的认知和能力的提升,继而进一步推动实现更高度的文化认同和深刻的文化自觉到文化自强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相关实践能力的提升。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结合,对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和创新性的发展,对充实文化自信的内蕴、提升人民群众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
(一)从民本思想到社会主义民主
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继承、发展和应用,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现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自信和对国家各方面建设的更广泛的关注和参与,推动了主人翁意识的深入人心。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2021年10 月13 日,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到“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3],可见,民主的实现不光要看民众有没有投票权、老百姓的权利实现是否得到承诺、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等,更应看人民有没有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权、人民得到的承诺实现了多少、制度和法律的执行率、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等,从这些方面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更优秀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是得到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保障的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入实现,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广泛参与和贡献也是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人翁意识和认知水平提升的体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对社会民众意见的征集和采纳;还有我国在多个基层地区设立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让基层老百姓可以直接参与与国家发展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立法建议征集活动,在老百姓的积极参与下,已经有不少立法意见建议被采纳,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显著提升,同时,这也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营造的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积极回应,也是民众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及法治建设更深刻的认同、理解和自信。
(二)从德法共治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思想体现了古人的立法智慧,也体现了法治和德治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也是今天“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的理论渊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4],今天,新时代背景下的“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是更全面、更深入、更合理、更完善的结合。
1.“德治”对“法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这里的“德治”,是与“法治”有同等意义的“德治”,它传承了传统儒家思想的“德治”观的优秀思想,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儒家的“德治”,其道德规范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色彩,涉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多个领域的道德规范,它的进步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是一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先进的“德治”,它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塑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对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进步及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提供了重要保障,对民众的道德修养水平和文化自信的提升提供了有效的引领和示范,但同时必须看到,在某些新兴领域,“德治”的有效作用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伴随互联网和全媒体的发展,当下“德治”在为“法治”塑造优良人文环境的过程中,所涉及的领域发生了广泛的扩展,人们除了在现实生活中关注“德”的发展水平和人的行为表现,民众对网络空间的道德规范水平和行为影响力也越来越关注,网络的空间巨大、参与者众多,伴随众多网络媒体平台的发展,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中展示自我、表达观点,网络平台给了他们同样的展示机会,并可以快速地传播到大量的网络受众面前,继而带来巨大的甚至是远超过现实空间的影响力,但不同人的思想观念、立场和认知等都存在差异,因此,良好的网络环境,对参与者的道德品质、认知水平、人格层次、思辨能力、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包容意识、大局意识等方面的要求都是更高的,参与者只有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做到自觉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辨别网络陷阱、抵挡负面信息干扰,也就是说,网络良好人文环境的塑造,更需要引领者和参与者具备更高水平的道德自知、道德自觉、道德自律,才能营造出更加良好和谐的网络人文环境,而这些能力的提升需要建立在深入的道德规范教育和深刻的道德文化自觉、自律和自信的基础上。
2.“法治”对“德治”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法治”的推进需要“德治”尽力打造的优良人文环境,“德治”的实现也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伴随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卓越成效,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有效保证,民众的法治思维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发展风清气正。但再以网络空间为例,它的“法治”建设状况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同样不容忽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社会成员,不论在现实空间还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相应的社会规范,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由于网络平台的特殊性,参与者的身份可以是虚拟的,其某些网络行为与现实空间的链接也是不够紧密的,因此总有一部分人法治意识淡漠,网络空间中语言和行为上的自律性降低,甚至把网络作为自己发泄负面情绪、恣意妄为的空间,一些诸如网络暴力、网络欺诈、网络水军、负面价值观渗透等网络空间乱象也就应运而生了,对于此类现象的治理,不光要靠道德层面的教化和引导,相应的法律规范的确立、法律责任的明确、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的加强、法治思维的形成、法律信仰的树立等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以此引导民众在网络空间中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才能营造出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网络文化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并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见进一步推进在法治建设基础上形成的法治文化的自知、自觉和自信对于实现社会良治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从奉法为上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奉法为上和法的公平正义精神是中国古代法制历史中被长久认同和努力秉持的重要思想,也是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理论渊源,但由于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维护皇权的本质,“奉法为上、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多的是依赖于个别盛世明君和有志之士的坚定维护,很难真正成为普遍的国家意志,体现了封建社会浓厚的“人治”色彩。与之不同的是,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对“人治”的彻底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当下的法治精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它代表着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拥有最高权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会得到法的保障和维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践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不断推进相关制度和体系的完善,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这样先进的法治环境和氛围中,社会全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能力明显增强,更多民众开始积极主动关注法治动态和热点、学习法律知识、参与法治建设,公民个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和能力得到提升,在此背景下,民众有了更充足的底气,因此民众应提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和维护法治权威和社会公正的行动能力,在社会生活中,不会因为权力和财富的高低而产生盲目的无视法度的自负或畏惧怯懦的自卑,而是树立在对法律权利义务、责任担当等更深刻认知的基础上的自信,继而用正确的方法和行为推动法治中国的全面发展。
四、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文化软实力是推动国家各个领域发展的“助推器”、“导航灯”和“黏合剂”,实现文化繁荣兴盛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天下为公”、“德法共治”、“奉法为上”等优秀法律精神内核能够充实中华文化自信的内蕴,把他们科学地融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可以提升人民群众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实现民众更深刻的文化自觉、文化自知、文化自信,对推动实现全民族的文化自强,对推动国家繁荣和民族复兴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