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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走私犯罪的风险与防控

2023-11-17王江淮丁小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进境快件

王江淮,丁小铮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走私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只要还存在国际(或地区)间的商品差价或进出口贸易上的管制,就必然会出现走私活动”。[1]作为主要的经济犯罪的类型之一,走私犯罪是为数不多的有专门侦查机关的犯罪类型。当这种最古老、普遍的犯罪与最前沿的科技相结合,无疑将给犯罪治理带来极大的挑战。尽管网络犯罪研究已经如火如荼,但与当前的网络走私犯罪猖獗的现状相比,网络走私犯罪研究仍是一块洼地。

研究网络走私犯罪就必须清楚地界定网络走私犯罪的定义、总结网络走私犯罪的主要模式、分析实践当中面临的挑战及相应的风险防控对策。

一、网络走私犯罪定义:一种变态贸易行为的界定

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学理与实践对走私的定义各不相同。按照《内罗毕公约》(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的界定,走私是指以隐蔽方法偷运货物越过海关边境的瞒骗海关偷漏关税罪。一般认为,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或者携带违禁品或管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2]我国《刑法》和《海关法》均未对走私作出具体定义,而是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走私行为进行界定。按照规定,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第7 条所列举的行为均为走私行为。同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还规定有第8 条所列举的行为的,按走私行为论处。①《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 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第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本文所谓的走私犯罪是指《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 条、第8 条所规定的且触犯刑法的行为。

与走私犯罪有明确法律定义相比,网络犯罪的定义则无法律明文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亦不尽相同。我国学界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对象说,即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二是工具说,即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三是空间说,即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双层社会”将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一切犯罪行为。[3]本文所称的网络走私犯罪行为是指以发生在网络空间或利用网络所实施的一切走私行为。

如果说走私犯罪是一种非法、变态的贸易行为,那么网络走私犯罪则是这种变态贸易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的异化。

二、网络走私现象:一种亟待重视的犯罪模式

“互联网+”思维的普及不仅仅在国家行政管理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体现,也在走私犯罪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传统走私活动“借力”网络已成为普遍现象。根据通关渠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网络走私犯罪分为货运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旅检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邮递和快件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

(一)货运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

货运渠道是我国进出境贸易的主要渠道。货运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汽车、轮船、列车等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载进出境过程中,利用网络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犯罪行为。行为人在货运渠道利用网络走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通关前,利用网络与境外供货商取得联系。境外供货商通过互联网邮箱等网络平台发送真实单据,由国内走私行为人对真实单据中的价格、品名、规格、型号等可能影响关税的信息进行修改,并将制作虚假单据用来向海关申报。通关前,行为人亦可以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支付走私货物的订金、货款、运费等,这种在线支付平台的资金流转极快。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快速地实现境内外资料交换、信息互通、资金流转等。

二是在通关过程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进行沟通反馈。如利用微信语音电话进行实时沟通,反馈海关监管情况,并及时调整修改犯罪计划。由于微信语音难以被监听,通话内容几乎不会留下任何记录,有利于提高走私的隐蔽性。这几乎在所有的走私案例中都会出现。

三是在通关结束后,利用网络进行走私货物的销售。如在微信群、QQ 群或者其他网络平台进行走私货物的销售。由于网络平台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行为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走私货物销售完毕。

案例1:深圳文锦渡海关2018 年查获一起利用货车走私冻品进境案,该案中走私团伙通过车辆藏匿,从境外经深圳夹带冻品伪报入境,进境后在QQ群以超低价格销售走私冻品。该走私团伙从承揽业务到运输、清关、货物交付形成了“一条龙”链条。在收取中间费用时,他们也采用现金或网络支付,交易记录隐秘,增加了打击难度。[4]

货运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从犯罪主体来看,主要以单位为主,且具有极强的组织性;二是走私货物以大宗货物为主,包括固体废物、冻品等禁止、限制进境内货物,也包括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等应税商品。三是网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单据修改、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资金流转、走私货物销售。

(二)旅检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

我国较大的旅检口岸有珠海的拱北口岸、深圳的罗湖口岸及各类大型国际机场口岸等。旅检渠道的网络走私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人身夹带货物、物品的形式,通过旅检口岸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网络在旅检渠道的走私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利用社交平台发布出境信息,暗示可以代购货物进境,寻找买家,一旦买家与其联系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形式支付订金后,行为人即按照买家要求在境外购买所需物品,以个人自用名义携带进境后交付给买家。

二是利用社交软件组织走私行动。案例2:在一起走私洋酒进境案中,行为人通过加入各类导游群,结识即将出境的导游,让导游安排旅行团中的游客以个人自用名义,每人携带1-2 支洋酒进境,通关后再将洋酒集中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向导游支付25 元-45 元/支的“水客费”。[5]

三是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走私货物。行为人通过旅检渠道从境外将小件商品偷带进境后,在淘宝、闲鱼等销售平台上进行公开销售的现象非常多见。案例3:在“淘宝店主走私被判10 年案”中,行为人游某自2013 年5 月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由其网店在境内销售牟利。法院认定,游某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入境的服饰金额总计人民币1000 多万元,偷逃税款达300 多万元,游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6]

旅检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二是从走私货物的种类上看,主要是一些小件货物为主,主要集中表现为烟酒、奶粉、电子产品、药品、化妆品、服装、首饰等应税商品;三是网络在走私活动中主要发挥组织犯罪活动、销售赃物的作用。

(三)邮递和快件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

邮件和快件渠道是新兴的通关渠道,较之于前两种传统渠道,其与网络的关系更为密切。现在邮件和快件渠道走私已成为当前网络走私的最主要形式。邮件和快件渠道的网络走私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货物、物品利用邮政包裹或者其他快件形式,寄出或寄进境,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行为。旅检渠道的走私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全程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货物购买、销售。在该种情形中,行为人通过在境外网站订购货物,并联系国内买家,直接将境外货物由国际快件形式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形式逃避海关监管通关进境后,再通过国内快件形式派送至国内买家手中。整个走私活动中,行为人可能并未与国外供货商、国内买家见过面,也未见过具体货物。案例4:2011年8 月25 号,上海浦东机场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扩音器,美国UPS 联邦快递经办的境外快件查验时,开箱检查时发现快件内藏有9 支杀伤力非常大的制式枪枪支配件9 件,长枪部件7 件。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网上的枪支爱好者QQ 群联系买枪者,并将从境外购买的枪支以伪报品名的形式走私进境,再由国内快递派送给买家。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在网上往往使用暗语进行联络,比如说用“狗啊”、“狗粮”来替代枪和弹药。[7]

二是利用网络进行报关资料传递、造假。该类型走私中,走私团伙往往将原本不符合快件申报进境的整批货物委托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由其“化整为零”,拆分成多个包裹,并通过网络购买虚假身份证信息、伪造收发件信息走私进境后,再集中到一个仓库“化零为整”,最后派送给国内客户。案例5:黄埔海关缉私局2018 年5 月11 日破获一起特大快件走私进境案。经查,走私团伙通过互联网邮箱传递单证资料,修改真实单证,虚构收发货人信息,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等形式将快件走私进境。[8]

三是以跨境电商个人购为幌子,利用网络进行全流程造假。该类型的走私犯罪中,网络全程参与。行为人利用网络购买的身份证信息,通过全球购物平台制作虚假个人跨境购买订单,并利用所购买的快递单号虚构快递轨迹信息,虚构网络支付信息等,以个人跨境购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走私进境。

毫不夸张地说,邮件和快件渠道已成为走私的主要通道,且互联网电商已成为走私分子“订货-销售”的新的主要渠道。邮件和快件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从主体上看,既有单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中多为熟悉网络、跨境购物年轻人,其中不乏学生群体[7];二是从走私货物来看,该渠道的网络走私种类复杂多样,单位犯罪中走私货物多为应税商品,包括日化品、玩具、电子配件等,自然人则多为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如毒品(尤其是恰特草、蓝精灵等新型毒品)、枪支、电子烟弹等;三是从走私手法来看,邮件和快件渠道的网络走私将传统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网络化,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四是从犯罪过程来看,邮件和快件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大大简化和缩短了走私流程,并以“无纸化”、“无库存”为主要特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电子数据。

三、网络走私犯罪的风险:一种全新的挑战

网络走私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其带来的也必将是全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对海关监管的挑战、对侦查活动的挑战、对司法管辖的挑战以及对社会治理的挑战。

(一)对海关监管的挑战:犯罪成本降低与监管成本的上升

“互联网+”的贸易模式旨在实现资源的快速配置与交换,其最大的优势在于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网络走私犯罪区别于传统走私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快。这种“快”意味着其花费极少的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走私全过程。当前以互联网为空间的走私犯罪基本实现了无纸化、零库存、无需办公场所,且仅需极少的人力资源,而无需像传统的走私犯罪需要一个庞大的组织。换言之,行为人只要一台能够连接网络的终端,以一己之力足不出户就能实现走私。其成本之低、货物流转之快对海关监管而言是一种不小的挑战。

与网络走私犯罪愈加低廉的成本相比,海关监管的成本不断增加。为了应对网络走私犯罪,海关监管部门需要研究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需要研发更加灵活精准的监管系统,需要更高的监管水平,需要更专业的监管人员,也需要更高效的风险研判能力。这些都是网络走私犯罪对海关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其大大增加了海关监管的成本。此外,当前海关监管部门对报关资料的形式审查显然已经无法轻松应对日趋隐蔽性的走私手法、海关的通关环节监管显然不足以应对全流程造假的走私手法。

(二)对侦查的挑战:手段高度隐蔽化与证据高度电子化

一方面,走私犯罪流程越简便,越具有隐蔽性。网络恰恰在简便性上“助力”了走私犯罪,它大大缩短了走私犯罪的流程。于缉私情报、侦查而言,应对网络走私的难度只会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网络走私犯罪线索隐蔽难以发现,传统的依靠举报的收集线索方式在网络空间中难以适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瞬息万变,致使情报经营难度较大;网络的虚拟性(包括用户名虚拟、地址虚拟)给致力于追求真相的案件侦办带来巨大挑战。

另一方面,网络走私犯罪的电子化也为犯罪侦查带来了挑战。网络走私与传统走私最大的差异在于其走私过程依靠大量的电子数据,而非纸质材料。当网络成为走私的主战场之一,大量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这些电子数据包括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跨境购物平台的订单记录、销售记录、网络平台支付记录、快递运单记录、电子发票、电子财务表等等。这就需要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无论是电子数据现场勘察还是远程勘察,都是一项专门、专业的规范化取证工作,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并不具备电子数据调查分析资质,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都是存在较大的盲区。实务中,办案人员往往不得不将相关电子证据交给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鉴定报告出来之后才能对电子数据进行应用。然而,从案发到鉴定报告出来之后至少需要几天时间,往往错过办案的黄金时间。

此外,网络走私犯罪中的行为人往往也具备一定的电子证据常识,反侦查意识高,只要其不供述网络账号、密码,办案人员往往无法获取关键的电子数据。甚至部分行为人能够应用远程擦除等技术进行反侦查,这些都为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三)对司法管辖的挑战:主体的不明确性与司法协作的困难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跨国或跨区域犯罪,其所涉及的主体必然包括境内外自然人或法人。由此就必然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我国司法对境外参与走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管辖权?传统的刑事司法主要遵守“主要犯罪地”和“被告人所在地”的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走私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必然会涉及境内外不同国家和区域,导致走私犯罪容易发生管辖冲突的问题。而在网络走私犯罪中,走私犯罪行为地是难以确定的,有的网络主体的所在地甚至也无法确定。此外,一些境外人士往往主张其在境外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所在国、区域的法律法规,中国大陆的法律能否对其进行责难?这些都让传统的管辖原则受到挑战。

其二,如果享有管辖权,那如何管辖?针对境外犯罪主体,无论是国际司法协作还是区际司法协作都需要繁琐的程序,且并非所有走私犯罪案件都能进行合作。然而,几乎所有的走私犯罪都有境外主体,且在网络走私犯罪中,由于网络主体的虚拟性,甚至无法获取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而对其实行边控、网上追逃等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境外在逃是常见的状况。

(四)对国家治理的挑战:走私泛化及其深度威胁

传统走私犯罪对国家治理的挑战往往体现少数利欲熏心的人利用走私行为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网络走私犯罪的威胁则不局限于此。

一是从广度上而言,当前的网络走私犯罪呈泛化趋势。年轻群体中的个人利用出境游或者全球购物平台订购并走私货物进境,再在微信、淘宝等平台进行销售,已成为普遍、简单的代购经营活动。走私犯罪已不再是边民、国际贸易公司的“特长”,而是全民皆可快熟掌握的犯罪活动。近年来,在网络的“助推”下,走私犯罪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值和涉税额一再创造最高纪录。如此高的犯罪率为社会治理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是从深度上而言,网络走私犯罪的危害已不仅仅是国家税收安全的层面,网络走私枪支、毒品进境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全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将应对网络走私犯罪从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角度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甚至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都不为过。

四、网络走私犯罪防控:寻求一种有效的策略

针对网络走私犯罪带来的新挑战,可以从监管方式方法的完善、电子数据的应用、保护管辖的提倡、走私观念的矫正等角度寻求行之有效的策略。

(一)完善监管方式方法

网络走私犯罪首先挑战的是海关监管,它通过隐蔽的走私手法不断突破监管网。应对网络走私犯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监管方式方法。

1.从事中监管到全程监管

当前的监管主要为海关的事中监管,即当走私犯罪行为着手实施后——向海关提交通关资料后,海关才开始正式监管。在邮递和快件渠道的网络走私犯罪中,海关的监管客体是密封的包裹以及简单的通关资料,这种不见人、不见货物的监管本身存在一定的错误率,但在通关效率的要求下,海关无法做到百分百开包检查,只能做基本的研判,一旦货物放行后走私即告成功。走私成功后,货物在网络上销售,其受到的监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受职能所限,海关的这种正面监管,是缺乏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的,这就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协同监管。市场、工商部门及快递行业部门需对事前走私货物的订购、运输和事后的走私货物销售进行监管,缉私部门应对电商网络平台数据分析,提前研判走私风险。全流程造假的走私手法的出现,充分说明了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

2.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

当前之所以大量存在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跨境购物后走私的行为,主要在于监管部门难于分辨身份信息真伪。之所以难以辨别是因为海关监管部门只能对身份信息进行形式审查,而难以进行实质审查。事实上,如果将原先“提交身份资料”增加“提交按了手印、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就能使得走私犯罪行为人成本加大,也便于监管部门探索实质审查的方法。

(二)加强电子数据调查、分析与应用

针对网络走私犯罪电子化的特点,侦查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数据的调查、分析与应用。

1.打造电子取证专业队伍

加强电子取证培训,与有资质的、专门的电子取证公司进行合作,对办案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可参加由电子取证公司与人社保组织的电子取证调查分析(中级)考试,以取得电子数据取证的中级职称。人员资质是电子取证活动规范化的保证。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后,便可以在侦查过程中,第一时间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在鉴定报告出来之前,确保有能力对行为人的手机镜像等重要数据进行分析,确保电子数据能够在“侦查黄金时间段”中的突审派上用场。

2.转变取证思路

转变以往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模式,重视电子数据的应用。例如,在走私犯罪中最难证明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在网络走私犯罪中,这同样是一个难点。传统走私犯罪,获取行为人主观故意证据往往只能依靠口供,而网络走私犯罪中,可以利用行为人在网络上留下的各类痕迹,如对微信或其他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记录、订货或销售平台中的对话进行分析,往往可以用来证明其主观故意。

(三)保护管辖与司法协作的提倡

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较之于其他类型犯罪有所不同。为了解决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争议,中外学术界提出诸多理论。例如,新主权理论、网络管辖权相对论、普遍关系原则、网址来源国管辖理论、服务器所在国理论。[9]笔者认为,应用保护管辖原则,可以应对境外走私犯罪主体。由于保护管辖是指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10]则不论网络走私犯罪分子服务器在哪、网址来源于哪个国家、其行为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犯罪,皆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

针对享有管辖权却无法切实进行管辖的情况,即网络犯罪行为人潜逃境外的,当前尚无较好的办法。实践中,行为人多潜逃香港澳门,比起复杂的国际司法协作,区际司法协作相对容易,应尽快与港澳共同建立完善的反走私司法协作体系。

(四)观念矫正与部门合作

国家治理网络走私犯罪中,应对网络走私犯罪泛化可以从观念的矫正入手,应对网络走私的深度威胁可以加强部门合作。

针对当前走私泛化的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进行治理,一是将走私犯罪行为纳入行为人个人征信评价范围内。因为走私本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即通过伪报、瞒报、夹藏等手段欺骗海关而逃避监管,在网络走私犯罪中,“造假”是一项普遍的技术,这无不反应出行为人贪利、不诚信的个性特征。将走私犯罪记录纳入行为人个人征信评价范围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强化人们对走私的本质认识,克服其贪利和侥幸心理。二是强化网络走私的“犯罪”标签效应。当前多数网络走私犯罪行为人,尤其是年轻人并不能深刻认识到走私的犯罪性质,普遍存在的代购行为强化了其“走私合理化”的心理。因此,有必要向这类网络主体普及一种常识:网络走私犯罪是犯罪。

针对网络走私犯罪对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威胁,海关监管部门应当同缉私部门、地方公安的缉枪、缉毒部门加强合作,利用网上侦查手段排查涉枪、涉毒线索,尤其加强对贴吧、QQ 群等枪、毒高发区进行重点排查,一旦发现线索,各部门情报共享,由网络平台提供数据、海关锁定风险货物、公安机关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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