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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目的性扩张的基础与界限
——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为例

2023-11-17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文义欠条漏洞

陶 蕾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99)

一、问题的提出

“目的性扩张”这一概念由德国法学家卡纳里斯(Canaris)首次提出[1],主要基于拉伦茨(Larenz)所创的“目的性限缩”而提出的。“目的性扩张”作为法律补充方法之一,其填补法律漏洞的理论依据在于现存规范所表达的意旨及基本理念思想,即法律内部价值和法律外部思想。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和实务在民法领域内对“目的性扩张”有着不少的探讨与运用,在北大法宝中以“目的性扩张”为关键字搜索司法案例,发现根据不同的规范目的,法官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的尺度不一。例如,较为保守的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38 条和539 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 条“债权人的撤销权”进行了目的性扩张解释,但该法条采取的是较为谨慎的列举方式,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进行目的性扩张的同时又一一列举各项条件,即有限度的目的性扩张;较为开放的做法是:在孙葛女、陈小庆等与许广东、江苏茉织华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2 条中的“医疗费用”进行了目的性扩张解释,认定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各类财产性费用,主要包括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费用;相对中立的做法是:在王某诉骆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将《合同法》第186 条第二款中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限制条件进行了目的性扩张解释,使经调解书确定的赠与合同成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除外情况,这主要是运用“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

因此,在我国民法实践领域,目的性扩张的适用缺少立法支持和方法论体系,导致法官说理不明,缺乏统一标准,给予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目的性扩张缺乏方法论体系,法律内外部思想价值的多样性和动态性对目的性扩张的适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法律追求安定性的特质给目的性扩张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目的性扩张使得某项法益变得具体的同时又造成整体法益变得抽象,规范的扩张之路和法益的延展之道必然要受到严格的限定。对此,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为例,进行目的性扩张在民法领域的正当性探源,通过对两个司法案件的评释和研究,厘清目的性扩张的适用程序——循着发现法律漏洞、判断适用空间、探究立法目的和创设规则层层推进,明确证成标准,并探讨目的性扩张的适用限制。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法律漏洞的涵义及基本分类

对于法律漏洞的定义,黄茂荣教授认为:法律漏洞是一种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梁慧星教授认为法律漏洞是立法和法律缺陷或不完整性。王泽鉴教授认为法律漏洞为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的内容。本文认为黄茂荣教授的观点更准确,因为欠缺法律规定并非就是法律漏洞,例如法外空间是法律不加以规范的领域但其不属于法律漏洞,因此法律漏洞需要满足两个特征,一是违反立法计划,二是呈现不圆满性。

拉伦茨认为法律漏洞可以分为:开放的法律漏洞和隐藏的法律漏洞、自始的漏洞和嗣后的漏洞。开放的法律漏洞是指某一系争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意旨应当为法律规范所调整,但是并未寻找到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形;隐藏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范评价系争案件不符合法律意旨的情形。根据法律规范的制定时间为标准,法律漏洞可以分为“自始的漏洞”和“嗣后的漏洞”,自始的漏洞是指制定法律规范之初就存在的漏洞,嗣后的漏洞是指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新增的漏洞。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漏洞可以分为法内漏洞、无据式体系违反和有据式体系违反[2]。无据式体系违反是指超越法律的“法律补充”,有据式体系违反也就是指法律内的“法律补充”。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漏洞可以分为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3]。明显漏洞是指系争案件事实既不能被法律文义覆盖,也不能被立法者目的覆盖;隐藏漏洞是指系争案件事实可以被法律文义覆盖,但是不能被立法者目的覆盖。

(二)目的性扩张的涵义

对于目的性扩张的定义,杨仁寿教授认为:系指因立法疏忽而未能包含于法条中,但为了实现其规范意图,应将其包含于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的漏洞补充方法。黄茂荣教授认为:系指法律文义所涵盖之案型不能贯彻该规范的意旨,显有越过该规范之文义的必要,以将其适用范围扩张至该文义原不包括的类型。梁慧星教授认为:系指当一种不被文义覆盖的案件,因不能实现法律条文的规范意图,显然有必要绕开规范的文义,把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它原本不包含的案件。本文认为:系指依据规范意旨和基本思想理念将适用范围扩张至法律条文原不包括的案件类型。

(三)目的性扩张与扩张解释的区分

为明确认识目的性扩张的内涵,可与扩张解释进行区分,扩张解释是指依据规范意旨原本应当包含的某案件类型,由于文义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表达使其适用范围过狭而并未包括该案件类型,因此采取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该案件类型涵盖在本规范之中。因此,目的性扩张与扩张解释存在相似之处,亦存在不同之处,其相似之处是:其均为“找法活动”,即在处理某一具体案件过程中寻找其所适用的“大前提”的活动。虽然两者拥有同样的“找法目的”——探求最合适的法律规范,但是仍存在着重要的区别:(1)扩张解释得到的结果在法律规范的文义范围之内,而目的性扩张的结果超出法律规范的文义范围。(2)扩张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而目的性扩张是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法律解释是探求规范文义应有之意,关于法律漏洞的填补,杨仁寿先生将其界定为造法的尝试,超脱了文义原有的意思,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

(四)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的区分

目的性限缩是指将成文法中包含的、依其文义过于宽泛的规则的适用范围削减至与其目的或与其他法条的内在联系相适应的法律续造方法。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调整规范之适用范围均以系争规范意旨为依据。两者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目的性扩张是将本应包括而未包括在内的案型纳入系争法条之适用范围[4];目的性限缩是将原包括在内的案型从系争法条之适用范围内剔除。

(五)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的区分

类推适用是指系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之规定,以为适用[5]。目的性扩张与类推适用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均是扩张系争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原本并未涉及的系争案件。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类推适用以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间有“类似性”为前提[6];目的性扩张以系争案型与法定案型为相同规范意旨所涵盖为前提,不存在“类似性”关系。类推适用的推理过程是从特殊到特殊;目的性扩张的推理过程则是从一般到特殊的。

三、实践中关于目的性扩张的案例分析

以“目的性扩张”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搜索,剔除重复的共检索到39 例案例,其中在赵某诉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和东方农商行与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均援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并且运用了“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实现了个案正义,该法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借新贷还旧贷的行为,除了保证人知情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赵某诉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中,臧某欠赵某15.5 万元材料款未付,立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臧某又立借条一份换取欠条,并由李某签字担保,后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某以不知道是“借条”换“欠条”为由请求免责。法院最终判决: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将本案中“借条”换“欠条”之事实归入“借新还旧”之法条文义。在东方农商行与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某家公司向东方农商行借款220 万元,江某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某甲公司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江某另行向东方农商行借款220 万元,用于偿还前述借款,连云港市某乙公司、王某、金某1、金某2 等保证人与东方农商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江某未按约还款,东方农商行起诉要求江某还款,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将本案中第二笔不同的借款主体认定为“主合同当事人”。下文通过分析和研究两个司法案例的说理与内在逻辑,进行目的性扩张的正当性探源。

(一)目的性扩张的正当性基础

1.目的性扩张的实体法依据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是目的性扩张的指导性精神,要求法官面对民事案件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即实现系争案件的个案公平,达到实质正义的效果。拉伦茨认为目的性扩张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公平原则,法律适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公平原则要求的是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处理,目的性扩张符合“不同案不同处理”这一要求。《民法典》第十条给予法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运用习惯解决纠纷的权力,也可以解释为当存在法律漏洞时法官得以援引习惯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有限的法律与纷繁的社会之间的矛盾可以用“习惯”加以调节。由此可见,目的性扩张的实体法依据主要体现于原则性规范,缺乏适用程序、证成标准、适用范围等明文规定。因此,以上两个案件均没有援引“目的性扩张”方法的程序和证明标准等法律规范,法官均基于公平原则进行释法说理。

在江苏阜宁法院判决赵某诉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中,第一次立据欠条时没有保证人,第二次立据借条时增加保证人且保证人对第二次的立据用途不知情,同时,第二次立据借条的目的是为了偿还第一次的欠条债务,虽将“借条”换作“欠条”,反映的基础法律关系有所变动,但其承载的是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笔债务,第一次立据欠条时的债务始终存在,并不因“欠条”的代替而使原本的债务灭失,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均反应本案中臧某需返还赵某15.5 万元。此外,欠条是债务存在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立据的,借条是债务存在之前欲设立借贷关系时立据的,相较于借条而言,欠条不能履行的风险更大,因为在立据欠条时,债务人已经出现履约能力不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事实或趋势,故“用借条代替欠条”比“用借条代替借条”更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保证人在此行为下更应受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保护。如果无法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让本案中的保证人继续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就变相支持了债务人转嫁风险、获取担保、延长诉讼时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加重保证人责任的行为,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在东方农商行与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第一个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连云港市某甲公司和东方农商行,保证人为江某、王某、连云港市某乙公司,第二个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江某和东方农商行,保证人为连云港市某乙公司、王某、金某1、金某2 等人且该保证人对第二次的借款合同目的不知情,同时,设立第二个借款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偿还第一个借款合同中的债务。虽然前后两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同,即合同当事人不同,但是前后两个借款合同所承载的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债权人的同一笔债务,均指向同一标的物,即220 万元。此外,基于第一份借款合同“延迟履行”的情况才设立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因此,后一份借款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大于前一份借款合同,“借新还旧”的行为掩盖了风险,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如果无法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不能让本案中的保证人继续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会违背公平原则的要求。

2.目的性扩张的法治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在司法过程中,“禁止法官拒绝裁判”,即若出现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以寻法、适法失败为由拒绝裁判,否则社会矛盾不能及时解决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了使个案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赋予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主观能动性,为漏洞补充方法之一的目的性扩张提供了依据。

3.目的性扩张的适用空间

成文法不仅表现为法律规范的文义所表达的内容,而且还包含法律规范的内在目的,目的性扩张突破文义可能的范围,但是其始终探求的是文义指向的意义与目的,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内在正当性,当探求的是超出文义可能范围外的立法目的时,便为目的性扩张提供了适用空间。

上文提到的两个司法案例均是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欲探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范意旨,需要明确《担保法》的立法目的究竟为何。根据我国制定法的惯用立法技术,一般前几条内总有表述本制定法立法目的的条文,《担保法》第一条便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究竟服务于哪一个立法目的?其内容规定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借新贷还旧贷的行为,除了保证人知情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对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借新还旧”协议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规定,看似不利于实现本法立法目的之一——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可以防止主合同当事人故意掩盖合同风险、恶意加重保证人责任,有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制定侧重于实现资金融通、商品流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立法目的。

(二)实践中正确适用目的性扩张的路径

目的性扩张虽然拥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基础,但是目的性扩张超出文义范围内的特质是否会造成法律的不安定性?是否容易出现假借依托规范意旨的名义强行更改法律规范内容的现象?目的性扩张的运用过程中体现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能够平衡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为了回应以上的情况,必须为目的性扩张设置界限,规范目的性扩张运用领域和程度。

1.适用程序的规范化

(1)判断适用前提

适用目的性扩张的前提是确定法律漏洞存在并且判断法律漏洞的类型。当现存的法律对其所欲规范的案件类型太过具体化,没有涵盖到系争案件类型,这时候穷尽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仍然无法得出合适的结论,规范的强行适用有违立法意旨时,便可以判断存在法律漏洞。由于法律漏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因此法官在判断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时必须审慎。发现了法律漏洞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其类型,按照拉伦茨的法律漏洞的分类,对于系争案件而言,相关法律规范意旨本应包含的适用规则,但该法律未作规定,这一情形便是有开放的漏洞存在,即适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

(2)判断适用空间

法律内的法律续造与法律外的法律续造是两种不同的空间范围,在超越文义射程范围的情况下,法官需要判断是否仍在立法者原本立法计划范围内,若仍符合立法目的,则是法律内的法律续造,此时适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当法官穷尽各种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找到了系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目的性扩张的适用的空间在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范围之外而又不能超脱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的所及之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找到相关法律规范、系争案件类型属于法外空间的情况或者立法目的不指向系争案件类型等情况下,就超出了目的性扩张的适用范畴。

(3)探究立法目的

法律漏洞的补充不能脱离规范背后的目的而对系争法条作修正,必须受到现行有效的立法目的约束,研究相关法律规范的历史变迁,通过历史资料,充分将现实情况与立法目的相结合,进行探究法律背后的意旨。杨仁寿教授提出探求法律目的的三种方法,一是有于法律中予以明定者;二是有虽于法律中未规定,惟可从法律名称中,觅其目的者;有虽于法律中未明目的,亦无从于法律名称中觅目的者,则必以逆推法予以探求,盖法律个别规定或多数规定所欲实现之“基本价值判断”,较为具体,易于觅致,以之加以分析、整合,不难理出多数个别规定所欲实现目的,斯即规范目的。实践中,探究系争法条立法目的的路径是对法律规则进行体系性思考,再进行利益衡量,按照我国成文法的惯用立法技术,通常在法律条文的前几条就说明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一般来说会有两到三个立法目的,通过分析系争条文的构成要件,可以总结出该条文侧重于实现哪一个立法目的。

(4)透过文义创设规则。

补充法律漏洞的新创规则需要符合可理解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的标准是通常判断能力者能够认识;可预测性的标准是一般人可以预见自己行为之后果;可操作性的标准是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否则,从法律适用的结果来看,含糊、落实难的处理方式对权利救济于事无补,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为了避免法官滥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法官进行目的性扩张时的论证必须准确、充分,最终要平衡各方利益,不可过分扩张,也不能故步自封,做到不偏不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2.目的性扩张的适用限制

(1)法官说理过程的严密性

法官对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平正义原则、法安定性原则和伦理道德观念等,需要秉持公认的正义感进行评价,应当充分证明确有必要,应当对规范意旨进行严格的考量,不可随意理解、变更规范目的,以防止目的性扩张的滥用与过度。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目的性扩张的适用程序,在说理过程中需要准确、审慎地识别法律漏洞的存在及其类型,通过体系化解释来阐释明确的立法目的,若立法目的没有根据惯用立法技术在法条中呈现时,法官需要借助立法史、民法理念、法律精神等进行法益衡量后阐明隐匿在法律规定背后地立法目的。

(2)个案取向性

法官只有穷尽了现行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方法后,仍然无法得出合适的结论,才可以适用目的性扩张,并且,目的性扩张的创设的新规则具有候补性和个案性,适用的效果只限于以立法目的为导向的个案正义,这一特性平衡了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换言之,目的性扩张的作用范围与效果不应得到扩张,只是针对系争案件所创设的一项规则。然而,目的性扩张这一漏洞补充方法虽然只针对个案,但这是法官面对个案裁判时提炼总结出的一种规则,是案件裁判过程中所运用的法律分析方法。

四、总结

萨维尼说过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便与时代脱节,因此,任何法律皆有漏洞。卡纳里斯(Canaris)所提出的“目的性扩张”用于填补法律漏洞,即以黄茂荣先生的理解,目的性扩张用以恢复法律体系的不圆满状态[7]。若法律漏洞不进行补充,则受损利益将不能被填补,“目的性扩张”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法律补充方法之一,在民法学界和实务领域都有着不少的研究和运用,目的性扩张与目的性限缩、扩张解释的区别能够更清楚地认识目的性扩张的意义。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为例,从两个案例出发,论述目的性扩张在民法领域的正当性探源,再厘清目的性扩张的适用程序,法官循着发现法律漏洞、判断适用空间、探究立法目的和创设规则等步骤来说理与裁判,法官运用目的性扩张的程度、说理的逻辑等均表现出目的性扩张在民法领域的重要性,同时,目的性扩张之路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说理证成的严密性与个案取向性皆为防止损害法安定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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