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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系统本体论的随附性概念
——对金在权“随附性”概念的澄清与改进

2023-11-08

关键词:全总本体论因果关系

陈 晓 平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州 510320)

“随附性”(supervenience)在现代哲学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自戴维森(Donald Davidson)于20世纪70年代引入“心灵哲学”之后,“随附性”这一概念很快被公认为刻画心身关系的恰当手段。首先对“随附性”概念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当推金在权(Jaegwon Kim),他区分了若干种随附性,其中包括“弱随附性”(weak supervenience)、“强随附性”(strong supervenience)、“全总随附性”(global supervenience)、“整-部随附性”(whole-part supervenience或mereological supervenience)、“宏-微随附性”(macro-micro supervenience)、“层次随附性”(layered supervenience)等。这六个随附性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其共同本质是什么?应该说,金在权本人对这些问题也没有完全弄清楚,以致他的表述还存在着某些不协调性。用金在权的话说:“在附注2,对于随附性关系的形而上学意义采取某种紧缩观点,我为此陈述了理由。这种观点是对论文4中那种相当扩张的观点的一种背离。”[1]序6

这里所说的论文4是指金在权那篇堪称经典的文献——《随附性概念》,该文区分了弱、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2];附注2是指《关于随附性的附注》一文的第2节,载于金在权的论文集《随附性与心灵》,其中强调了整-部随附性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其他所有随附性概念的形而上学基础[1]165-169。在这个意义上,附注2对随附性概念给予紧缩。金在权承认这两篇文章的随附性概念是有所冲突的。此外,金在权对全总随附性与强随附性之间的关系作了某些修正,但始终未得出十分明确的结论。

总的来说,金在权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深入探讨随附性概念的路径,尽管还留下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在诸多随附性概念中,金在权最为看重的是整-部随附性,阐述得最不清晰的是全总随附性,其他随附性及其关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含混之处。这种情况延续至今,有必要加以澄清或改进。

一、弱、强随附性的定义及其关系

戴维森在其力作《心理事件》一文中首先把“随附性”这一概念引入心身问题的讨论,并对“随附性”作出这样的界定:“心理特性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dependent on)或随附于(supervient on)物理特性。这种随附性可以看作:不存在这样的两个事件,它们在所有物理方面是相同的但却在心理方面有所不同;或者说,一个在物理方面没有任何变化的对象在心理方面也不可能发生变化。这种依赖性或随附性并不蕴涵依据规律或定义的可还原性。”[3]

随附性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对象在物理方面的不变性是其在心理方面的不变性的必要条件;这是一种单向条件关系,不具备“还原”所需要的双向条件关系。这种单向条件关系使得心理对物理的随附性是一种既依赖又不可还原的关系。另需指出,随附性既可以用两个事件的不可分辨性(相同性)来定义,也可以用一个事件的不变性来定义。戴维森的论述包含了这两种说法,并且认为随附性关系只是相对于事件而言的,这意味着戴维森是把“事件”作为讨论随附性关系和心身问题的对象。戴维森对此十分重视,以致他把研究论文的题目命名为“心理事件”。这种本体论观点可称之为“事件本体论”,预示着某种本体论的转向。

金在权实际上接受了戴维森的事件本体论,并强调单个事件是对性质的例示,即“作为性质例示的事件”(events as property exemplification)[1]33-52。金在权在戴维森的随附性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弱、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他指出:弱、强随附性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全总随附性是相对于整个世界而言的。与此同时,金在权把随附性从心身关系推广为两组性质之间的关系,其中一组是基础性质,另一组是随附于其上的随附性质。对于心身关系而言,生理-物理性质属于基础性质,心理性质属于随附性质。

现令A和B分别代表随附性质组和基础性质组,每一组包含若干简单性质。金在权关于弱随附性的定义是: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y,x和y在B类的所有性质上都是共同的,那么,x和y在A类的所有性质上也是共同的。——那就是说,相对于B的不可分辨性蕴涵相对于A的不可分辨性[2]。

关于弱随附性,金在权给出的公式是:

(∀x)[Bi(x)→A*(x)]

(1)

在笔者看来,公式(1)是有问题的,因为其中没有包含必然算子“□”,而弱随附性的定义中却含有模态词“必然地”,这说明二者之间存在不一致性。为此,笔者曾撰文[4]将公式(1)替换为:

(∀x)□[Bi(x)→A*(x)]

(2)

关于强随附性,金在权给出的公式是:

□(∀x)[Bi(x)→A*(x)]

(3)

公式(3)包含必然算子“□”,并处于公式的最前端;与之对照,公式(2)中的“□”处于全称量词之后。这一差别使得:公式(3)蕴涵公式(2),反之不然①。这表明,从逻辑上讲,公式(3)强于公式(2),符合强、弱随附性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反映在二者的定义中。

金在权在几年后的另一篇文章中对强随附性给出更为精确的定义,即:

A强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任何世界wj和wk,以及任何对象x和y,如果x在wj具有y在wk所具有的相同的B-性质,那么,x在wj具有y在wk所具有的相同的A-性质[5]。

这个定义借助可能世界语义学来表达强随附性的必然性,其含义是十分清晰的。但是,由于金在权在表达弱随附性公式中丢掉了必然算子,所以他难以借助可能世界语义学给出弱随附性的精确定义。笔者对其公式加以修正,对弱随附性定义如下: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现实世界w0所通达的任何世界wi和相应的个体域之交集D(w0)∩D(wi)的任何个体x和y,如果x在wi具有y在w0所具有的相同的B-性质,那么,x在wi具有y在w0所具有的相同的A-性质[6]。

从这个定义我们看到,弱随附性所涉及的个体域D(w0)∩D(wi)均为现实世界的个体域D(w0)的子集,其中最大的个体域就是D(w0)∩D(w0),相当于D(w0)本身,因此可以说,弱随附性的跨世界必然性仅仅是相对于现实世界的个体而言的。与之不同,强随附性的跨世界必然性不限于现实世界的个体域,而适合于所有可能世界的个体域。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的这种跨世界定义分别对应于公式(2)和公式(3)。为了使弱、强随附性之间的这种区别更加直观,我们借助“模型一”加以说明:

模型一

w0:Ga,Fa,Gb,Fb

其中,w0和w1分别表示现实世界和可能世界,a和b是w0中仅有的两个个体;c是w1中多于w0的第三个个体。在w0中,a和b都具有基础性质G和随附性质F,即它们是G-不可分辨并且F-不可分辨的。这种情形同样出现在w1中,因而满足弱随附性的必然性要求。然而,由于在w1中多出了一个个体c,并且c与其他两个个体a和b是G-不可分辨的,但却是F-可分辨的,这使强随附性的必然性要求未被满足。“模型一”表明,在弱随附性成立的情况下强随附性不成立,因而弱随附性并不蕴涵强随附性。

笔者保留了金在权的强随附性公式而修改了他的弱随附性公式,并通过可能世界语义模型说明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与金在权关于强、弱随附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致的。

二、全总随附性的定义及其与弱、强随附性的关系

金在权关于全总随附性的定义是:A全总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B是不可分辨的诸世界对于A也是不可分辨的[2]。也就是说,如果B性质在诸多世界中的整体分布上是相同的,那么A性质在这些世界中的整体分布也是相同的。

关于全总随附性与强随附性的关系,金在权最初认为二者是等价的,后来认识到这个看法不对。金在权认为二者等价的这一错误是由皮特里(Bradford Petrie)指出的[7]。金在权在皮特里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全总随附性不仅与强随附性之间没有蕴涵关系,而且与弱随附性之间也没有蕴涵关系。这意味着,全总随附性与弱、强随附性是彼此独立的。

金在权构造了如下反例[5]:

w1和w2表示两个可能世界,a和b代表每个世界仅有的两个个体。在w1中,a具有基础性质G和随附性质F,b具有基础性质G而没有随附性质F。在w2中,也是如此。这种情况可以表达为“模型二”。

模型二

我们看到,在世界w1和w2中,a和b都是G-不可分辨而F-可分辨的,这表明,“F弱随附于G”和“F强随附于G”都不成立。然而,“F全总随附于G”却是成立的,因为在这两个世界中,G的整体分布是不可分辨的,F的整体分布也是不可分辨的。此模型表明,在全总随附性成立的情况下,弱、强随附性不成立,因此,全总随附性并不蕴涵弱、强随附性。

模型三

w1:Ga,Fa,Gb,Fb

w2:Ga,Fa,Gb,Fb,Gc,Fc

显然,在这个模型中,弱、强随附性都是成立的,因为对两个世界的所有个体而言,都是G-不可分辨并且F-不可分辨的。然而,全总随附性却未必成立,因为w2比w1多出一个个体而使两个世界在G的分布上是可分辨的,从而失去判定全总随附性是否成立的先决条件。这就是说,在弱、强随附性成立的情况下,全总随附性未必成立,因此,弱、强随附性并不蕴涵全总随附性。结合模型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弱、强随附性与全总随附性是互不蕴涵、相互独立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独立于弱、强随附性的全总随附性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一问题,金在权的态度是犹疑不定的,有时甚至怀疑全总随附性没有任何意义。金在权表示:“如果这还不能让你相信全总随附性作为决定或依赖关系的虚弱性,那就请你考虑如下与全总随附性相容的情形:假设在我们的现实世界中存在两个生物体,它们虽然在物理上是完全不可分辨的,但在心理方面却是根本不同的(比如,你的分子对分子的复制品是完全地心理缺失的)。这种情形之所以能与全总随附性相容,那是因为也许不存在其他可能世界,它在物理上与这个世界相同而在某些心理方面有所区别。”[1]277-278

在这里,金在权设想了一个弱随附性为假的世界,但该世界的全总随附性却未必是假的,因为也许不存在与它相违的可能世界,即物理性质的总体分布与这个世界相同而心理性质的总体分布与之不同。这就是说,全总随附性与那些使弱随附性不成立的现象是相容的,即允许物理上完全相同而心理上完全不同的两个生物体存在于那个世界之中。试问,面对这样的全总随附性,世界上还有什么怪事不被允许?全总随附性对心身关系还有什么约束或规范作用?

笔者进而认为,全总随附性之所以虚弱到对心身关系没有任何约束的地步,那是因为全总随附性只涉及世界中各种性质的总体分布,而世界中各种性质的总体分布不过是一些经验事实,没有任何必然性可言,这便决定了它与具有必然性的弱、强随附性是彼此独立的。具体地说,如果所考虑的若干可能世界的基础性质的总体分布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它们的随附性质是否相同:若相同,总体随附性在这些世界中成立;若不相同,总体随附性在这些世界中不成立。特别是,当我们只考虑一个世界时,无从判断全总随附性是否成立,但它却有可能容纳违反弱随附性(更不用说违反强随附性)的怪现象。

然而,金在权有时又以肯定的口吻说:“全总随附性将这种考虑应用于‘世界’,给我们以如下心理-物理随附性的表达:在所有物理方面不可分辨的诸世界在心理方面也是不可分辨的。……这种随附性关系被恰当地称为‘全总’(global),在其中,诸世界而非那些世界中的诸个体(individuals)被比较,这种比较是相对于性质组之间的可分辨性或不可分辨性的。”[1]276-277

在这里,金在权强调全总随附性的着眼点是世界而非世界中的个体。在他看来,这两种着眼点的区分是重要的。但在笔者看来,重要的不是关于个体和世界的区分,而是关于系统和非系统的区分。无论是个体还是世界,如果把它看作一个系统,那么它就是具有结构和功能的整体,因而具有整-部随附性;否则它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对象,因而不具有整-部随附性。一方面,一个人可被看作复杂的心身系统;另一方面,一个世界可被看作简单的个体;可见,系统和非系统的区分不同于个体和世界的区分。稍后我们将阐明,随附性,特别是整-部随附性,是从系统本体论的观点出发的,因而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相反,金在权的全总随附性则着眼于各种性质在世界中的简单分布,而不是着眼于世界整体的结构和功能,这是一种非系统的观点。基于非系统观点的“全总随附性”,实质上不过是关于各种性质的分布情况的偶然概括,不具有随附性应该具有的必然性。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摈弃金在权的“全总随附性”概念;如果说,此概念还具有某种整体观念的意蕴,那么这种意蕴将在“整-部随附性”中得以充分的体现。

三、整-部随附性与层次随附性

在提出弱、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之后,金在权又提出整-部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整-部随附性就是整体的性质对于其所有部分的性质的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就是高层性质对于低层性质的随附性,宏-微随附性就是宏观性质对于微观性质的随附性。无论哪一种随附性,其基本含义就是:基础性质不变,必然的,随附性质也不变。

随附性是具有必然性的,其必然性来自哪里?对此,金在权回答道:“我把整-部随附性和微观决定论看作一个关于世界之客观特征的论题——一个形而上学的信条……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两个信条明晰化并让它们彼此分离。整-部随附性颇有用处地被作为一个普遍论题,即断言整体特征对于代表其适当部分的性质和关系的随附性。”[1]101

在这段论述中,金在权先是把整-部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看作一回事,然后加以区分,认为整-部随附性是一个普遍论题,即整体特征随附于其部分特征,并且是一个形而上学命题,即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相对于整-部随附性,宏-微随附性是它的具体体现,即宏观事物是以微观结构为其组成部分的;相应地,宏-微随附性也就继承了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可以说,整-部随附性的这种必然性是不证自明的,其强度仅次于逻辑必然性。正因为此,整-部随附性的必然性是形而上学的,它比物理的或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更强。

整-部随附性与层次随附性之间也具有类似的关系。金在权指出:“导致层级结构的那种次序关系正是整-部关系,即:属于给定层面的那些实体(entities)——除了最底层的实体——可以无遗漏地穷尽地分解为较低层面的实体。最底层的那些实体则不再具有物理上有意义的部分。”[8]这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高层性质(实体)是以低层性质(实体)为其组成部分,相应地,高层性质对低层性质的随附性可以看作整体性质对于部分性质的随附性。不过,笔者认为金在权的这一解释是不充分的,因为层次结构不像宏-微结构那样可以直接归为整-部结构。为此,笔者将在下文作补充说明。

根据层次随附性的定义,低层性质不变必然使高层性质保持不变。换言之,高层性质变化必然使低层性质发生变化。这意味着,高层性质是不能单独发生变化的,必须与低层性质一道发生变化,亦即高层性质和低层性质总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发生变化的。这样,层次随附性便转化为整-部随附性,因而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对于心身关系而言,心理性质的变化一定伴随生理-物理性质的变化,尽管生理-物理性质的变化未必伴随心理性质的变化。这样,心理变化可以看作心身系统的整体变化,它与身体变化的关系具有整-部随附性。

须强调,系统的整-部随附性是从性质变化的动态角度去看的,而实践是一动态过程。与之不同,从静态或不变的角度来看随附性关系,系统的整体性与其部分性质可以看作上、下两个不同的层次,并且上层的静止性依赖于下层的静止性,这就是“层次随附性”。这种静态的层次随附性只能是认识论的,因为实践过程不可能是静态的。这样,我们可以从实践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来看心身关系:从实践论的角度看,它是整-部随附性;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它是层次随附性。宏-微随附性是介于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之间的过渡状态,它本身不具有独立地位。

由于随附性关系是一种单向条件关系,不具备还原论所需要的双向条件关系,因而是非还原的,即随附性质不可还原为基础性质。就整-部随附性而言,其不可还原性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一句格言所说:整体大于各个部分之和。例如,一部汽车不等于它的所有零件之集合。再次强调,整-部随附性只存在于各个部分通过有机结合而形成的整体。与之对照,对于各个部分的简单堆积或简单分布,可以将它还原为所有部分之和,而这种简单堆积或简单分布没有跨世界的必然性,只有现实经验的偶然性。所谓的“全总随附性”就是这种偶然性质的,理应被排除在随附性的范围之外。

整-部随附性虽然不具有可还原性,但却具有很强的必然性,以致这种随附性对于任何可能世界的任何个体都是成立的,只需把所说个体看作有机的整体,如一个人的心身系统。换言之,对于有机的整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其必然性是先验的和形而上学的,相当于强随附性的必然性,即对于任何可能世界的任何个体都成立。相应地,层次随附性也有同样强度的必然性,因为层次随附性只不过是整-部随附性在认识论中的转化,本质上两者是同一种随附性。

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是强随附性,这是从形而上学或实践本体论的意义上来说的。系统作为实践本体论的对象是抽象的,与之不同,作为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的系统则是具体的。对于具体的系统而言,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的形而上学必然性,但还需要接受经验的检验,而经验检验总是在现实世界进行的,这便决定了具体系统的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的必然性只限于对现实世界的扩展,即现实个体的跨世界性,而非任何可能世界的任何个体的跨世界性。这种必然性正是弱随附性所具有的,可见,具体系统的随附性相当于弱随附性,它是形而上学必然性和经验概括偶然性的结合,可称之为“律则必然性”(nomological necessity)②。

律则必然性的强度大致与因果必然性是相当的,二者都是形而上学必然性与经验概括偶然性的结合。不同之处在于,因果必然性具有历时性特征,即先因后果的不可逆性;而律则必然性不仅可以是历时的,也可以是共时的,如整体对部分、高层对低层的随附性就是共时的而非历时的。律则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的这一区别十分重要,它使随附关系与因果关系区别开来。

至此,我们把金在权提出的六种随附性给予梳理和归位。具体地说,最基本的随附性是整-部随附性,它具有形而上学必然性,因而是强随附性。层次随附性是整-部随附性在认识论中的转化,也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因而也属于强随附性。具体系统的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需要得到经验支持,其必然性属于律则必然性,相当于弱随附性。这样,强、弱随附性并非与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相并列的,而是关于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的一种分类③。宏-微随附性是整-部随附性与层次随附性之间的过渡形式,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全总随附性纯属经验概括,没有任何必然性,因而被驱逐出随附性的行列。

本文一开始就曾提及,金在权用整-部随附性统领其他所有随附性的“紧缩观点”,是对他之前并列呈现多种随附性的“扩张观点”的一种修正。尽管金在权本人对这一修正有时表现出某种犹疑不定,但笔者却对这一修正表示坚决的支持,并通过以上对六种随附性的梳理和归位强化了那种紧缩观点,或者说,对那种紧缩观点加以精确化。

四、整-部随附性与系统本体论

前面强调,整-部随附性是相对于有机整体的,这样的整体可以是一个人的心身系统,也可以是整个自然界系统。这意味着,整-部随附性的本体论是系统本体论,即以系统为基本对象;至于一个系统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世界,这种区别并不重要,只需在讨论中加以指定即可。可见,整-部随附性具有普适性,既不像金在权的全总随附性只能用于世界而不能用于个体,也不像他的弱、强随附性只能用于个体而不能用于世界。

整-部随附性着眼于有机整体即系统,系统的整体性来自哪里?按照康德的观点,系统的整体性来自它的目的性,离开目的性无所谓整体。正因为此,康德又把系统叫做“目的系统”,他指出:“对一个作为自然目的之物首先要求的是,各部分(按其存有和形式)只有通过其与整体的关系才是可能的。因为该物体本身是一个目的。”[9]222系统的目的性使它具有自组织性,用康德的话说:“一个这样的产品作为有组织的和自组织的存在者,才能被称为自然目的。”[9]230“对自然界所作的目的论评判使我们有理由提出自然的一个巨大目的系统的理念。”[9]223

自然界是一个“巨大目的系统”,其中包括无数多的较小的目的系统,即子系统,所以自然界是一个复杂系统。康德还认为,系统的目的性归根到底是人的“理念”投射上去的,而不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这便决定了系统是实践论的本体。因为人们的实践具有目的性,无目的的行动不成其为实践;与之不同,认识论强调客观性,力求排除主观目的的影响。

目的系统的整体性集中体现于合目的的功能性,相应地,目的系统也叫做“功能系统”(functional system);系统的功能是由系统的结构实现的,系统结构是系统功能的实现者(realizer),它本身构成一个子系统。因此可以说,整-部随附性就是功能系统对于其结构子系统的随附性,结构子系统的性质不变,必然地,功能系统的性质不变。显然,整-部随附性对于任何系统都是适合的,无论一个系统处于现实世界还是可能世界,这就是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必然性。与之对照,认识论的本体论是把无功能、无结构的单纯实体(substance)作为本体的;对于单纯实体,没有整-部随附性可言,因为它们没有整体与部分的区别④。

尽管金在权已经认识到,无结构的实体不适合作为讨论心身关系以及随附性的本体,但他并未充分认识到系统本体论的重要性,以致他把有结构而无功能的事件作为本体,其结果是他在事件本体论上陷于左右为难的困境。金在权坦率地承认:“在一些问题上,我甚至不清楚我现在准备捍卫的是什么,例如,事件理论(theory of events)就是如此。……关于诸如是否‘真的有’事件(超越实体及其性质)、实体(substance)是否‘在本体论上优先于’事件或者相反、事件的‘本体论性质’是什么,连同其他许多关于事实、性质、连续体、时间片段等等的类似问题,看来如下想法是执迷不悟的,即认为那里存在‘真实的’回答,那回答的真实性在于它正确地描述了世界的某种预先存在的形而上学秩序。我认为本体论研究的核心是建构而非描述。那就是说,本体论的主要工作应是制作和提供本体论选项、备选方案,它们适合于我们的各种活动,以科学和哲学作为目标。”[1]序4-5

在这里,金在权表现出从认识论的本体论向实践论的本体论有所转移的倾向,即把本体看作人们有目的地建构的,而非纯粹客观地描述的。他追问“事件的‘本体论性质’是什么”,对于这一让金在权颇感困惑的问题,我们已经给出答案,即:有关心身问题以及随附性的事件的本体论性质是系统,而系统是具有目的性的构建物,而不是纯客观的描述物。立足于实践本体论,对金在权的另一问题也是容易回答的,即:实体并不“在本体论上优先于”事件,恰恰相反,作为功能系统的事件在本体论上优先于实体。总之,一旦我们用“系统”代替含义模糊的“事件”,金在权在本体论上的困惑立刻迎刃而解。

金在权在本体论上的犹疑不定也导致他在“全总随附性”概念上犹疑不定。他有时认为全总随附性弱到没有理论价值的地步,但有时又觉得情况并非如此。他说:“全总随附性并不蕴涵强随附性,就此而言,对于有关心身问题的坚定物理主义立场的陈述,全总随附性不足以成为一种强有力的依赖关系。但是全总随附性是否蕴涵强随附性的问题仍然模糊,以致我在第一部分的附注中再次提及。”[1]序5但是对于笔者而言,全总随附性的多余是确定无疑的。正如前面所说,由于全总随附性所说的“全总”不过是各种性质在一个世界中的总体分布,纯属经验概括,没有任何必然性可言,因而不足以成为随附性家族的一员⑤。

尽管金在权对全总随附性的看法不太确定,但他对整-部随附性的看法却是比较明确和深刻的,甚至认识到整-部随附性所涉及的对象是有机系统而非简单实体,并因此对随附性理论充满信心。他曾精辟地指出:“我相信,一种可以考虑的尤为重要和有希望的途径是把心-身随附性解释为整-部随附性的一个例子,即我们试图把心智性质看作人的宏观性质或整个有机体,它决定于或依赖有机体的适当部分或子系统的机制和特征。正如我曾经评论过的,整-部随附性看来代表关于依赖性的一种形而上学的基本类型。”[1]168

在这里,金在权把人的心智看作“整个有机体”,心智对身体的随附性是对有机体的“子系统”的依赖。可见,他的本体论已经从“事件”转到“系统”,尽管尚未达到充分自觉的程度。金在权还曾预言:“如果心理性质可以按照整-部随附性的方式加以分析,在我看来那将是哲学的进步。”[1]168在前一节中,我们正是以整-部随附性为纲领来把其他随附性概念统辖起来,可以说,这是金在权想做而没有做的事情。

前面还指出,目的系统的整体性集中体现于合目的的功能性。正如康德所说,目的归根结底是人对实践对象的主观投射,相应地,功能归根结底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主观意义。因此,系统功能也可称之为系统的功能意义。既然系统的整体性集中体现于功能意义,那么,整-部随附性也就是功能意义对于功能结构的随附性,即功能结构不变,必然地,功能意义也不变。从实践的动态角度看,整-部随附性体现为:功能意义变化,必然地,功能结构也变化。这意味着,功能意义的变化就是功能系统的整体变化。由于整体不能还原为部分之和,功能意义也不能还原为功能结构。

五、随附性与多重实现

金在权在其力作《随附性概念》中,从表达强随附性的单向条件公式即公式(3)出发,经过细致的逻辑推导而得出一个双向条件公式,从而为还原物理主义提供随附性根据。此公式是:

□(∀x)[A*(x)↔B#(x)]

(4)

其中,B#可以展开为B1∨B2∨…∨Bn,即若干B-极大性质的析取。相应地,公式(4)成为:

□(∀x)[A*(x)↔B1(x)∨B2(x)

∨…∨Bn(x)]

(5)

据此,金在权宣称:“我们的结果似乎表明这一点:如果你想坚持心理-物理的依赖性,那么你最好准备好心理-物理的规律,或者至少准备好心理-物理的可衍推性。”[2]这就是说,心理和物理之间是可以双向衍推因而是必然等值的,这种等值性可以成为还原物理主义的逻辑依据。

有趣的是,这个公式实际上也是非还原论的多重实现论证(multiple realization argument)的依据,该论证是由普特南(Hilary Putnam)从功能主义的立场首先提出的。尽管金在权是从随附性概念推出这个公式,但他也接受普特南的功能主义立场,并试图通过“多重局部还原”而把功能主义引回还原论。公式(5)可以分解为两个单向条件公式,即:

□(∀x)[B1(x)∨B2(x)∨…∨Bn(x)→

A*(x)]

(6)

□(∀x)[A*(x)→B1(x)∨B2(x)∨…

∨Bn(x)]

(7)

公式(6)所对应的是多重实现论题(multiple realization thesis),意即:系统的功能性质A*(如心理状态)可以在多种不同的功能结构Bi中得以实现,如在人身上或在爬行动物身上,甚至在机器人身上,等等。公式(7)所对应的是物理实现论题(physical realization thesis),意即:系统的功能性质A*必须在一种功能结构Bi中实现,而任何功能结构归根结底是物理的。多重实现论题和物理实现论题表述了两个公认的事实,学术界对它们本身的争议并不大,引起争议的是以它们为依据的论证及结论。普特南等人根据多重实现论题得出非还原物理主义的结论,其基本思路大致为:公式(5)的等值号左边的A*表示某一功能状态如心理状态,等值号右边表示n个物理实现者的析取。显然,A*不能还原为任何一个物理实现者Bi。那么,A*是否可以还原为整个析取式B1∨B2∨……∨Bn?对此,普特南予以否定。他说:“在这种情况下,大脑状态理论家能够通过特设性假设(adhocassumptions)来挽救自己,如把两个状态的析取定义为单一的‘物理-化学状态’,但这不值得我们认真对待。”[10]在普特南看来,把某个单一的状态等同于多个状态的析取,这是“特设性假设”,不足为取。至于为什么要把这种等同性看作特设性假设,普特南没有多说,似乎这是不言而喻的。

从理论上讲,一种功能状态的物理实现者可以有很多,甚至无穷;这意味着上述等值式右边的析取式可以包含无穷多个析取支,被称为“蔓延析取”(wild disjunction)。把蔓延析取“B1∨B2∨……∨Bn”定义为单一状态A*至少从直观上是不合理的,相应地,把功能状态A*还原为蔓延析取也是不合理的。按照福多(Jerry A. Fodor)的说法,蔓延析取不能表达一个种类(kind),因而不能进行还原,因为它不会在任何科学定律中出现。他说:“种类谓词是那样一些谓词,它们的项是适当规律中的约束变元。”[11]显然,蔓延析取是不会作为项出现在任何科学定律中的。

对于普特南和福多的多重实现论证,金在权不以为然,他认为所谓的蔓延析取问题不足以阻止还原论的前进步伐。一方面,他通过多重局部还原理论来为还原物理主义进行辩护;另一方面,他认为公式(5)可以直接作为还原物理主义的随附性依据。然而,笔者认为金在权对于多重实现问题或蔓延析取问题的这两种处理都是难以成立的。由于本文的论题所限,下面只对他的后一种处理加以反驳。

等值公式(5)只是表明,功能性质如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在逻辑结构上具有等价性,但这并不表明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在概念意义上是等同的。正如弗雷格(G. Frege)指出的,“晨星=暮星”这个等式恰恰表明“晨星”和“暮星”有着不同的涵义(尽管二者有着相同的指称对象即金星),否则这个等式就成为毫无认识论意义的“A=A”。又如,牛顿力学在逻辑结构上可以还原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但在概念意义上二者是不可通约的。我们不妨再举一个有关析取的例子:“绿色”在逻辑上等值于“浅绿或深绿”,但是,我们可以直接看到绿色,却不可以直接看到“浅绿或深绿”这种颜色,这表明二者的概念意义是不同的,至少在日常语言中不宜把“绿色”还原为“浅绿或深绿”。

进而言之,语言也是一种功能系统,语言的意义就是语言系统的功能目的,语言的符号结构就是语言意义的实现者,作为实现者的符号结构可以还原为物理的,如笔划或声音,但是语言意义不可以还原为物理符号;某些笔划或声音之所以成为语言,正是由于不同于它们的意义随附于其上。试想,如果语言意义可以还原为物理符号,那么语言与其它非语言的物理痕迹还有什么区别?语言意义随附于语言的符号结构,虽然符号结构可以还原为物理结构,但是语言意义不可还原为物理结构。这就是整-部随附性的非还原性,即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可还原。

还需指出,虽然金在权在其《随附性概念》这一经典文献中没有提及功能系统和多重实现论题,但其论证过程的关键概念即“B-极大性质”则相当于“功能的实现者”,否则没有理由规定B-极大性质所包含的简单性质是有限的,也没有理由规定同一种随附性质A*可由多个B-极大性质来决定,而这两项规定正是得出公式(4)和公式(5)的关键所在。功能系统作为实践本体论的对象决定了它的物理性质是有限的,否则系统结构将无法确定。功能是相对于人们的目的而言的,同一个目的往往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手段来实现,这就是同一种随附性质A*可由多个B-极大性质来决定的原因。这从另一侧面表明,金在权的随附性理论实际上是以功能系统为对象的,这使随附性关系与功能实现问题密切相关。

事实上,金在权在许多场合,特别是在消除下向因果关系的讨论中,常常用“功能实现”来阐释甚至代替“随附性”,并且对这一做法给予郑重的说明。他指出:“所有这些都假定了心理是‘物理实现的’。……‘实现’这个术语附带一个关于心灵观点的隐含承诺,该承诺同功能主义密切相关。”[1]366这意味着,金在权在用“实现”阐释随附性的时候,他的本体论承诺是功能主义的,而功能主义与系统本体论几乎是同义词,至少是密切相关的。

六、随附性与下向因果

金在权借助随附性概念来为还原物理主义进行辩护的另一条途径是对下向因果的消除,而下向因果的存在对于非还原物理主义和二元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众所周知,因果关系在宏观世界里比比皆是。如把一壶水放在炉子上加热,导致这壶水沸腾,这是一种宏观因果关系(macro-causal relation)。一般认为,宏观因果关系的出现是由相应的微观因果关系(micro-causal relation)决定的,这就是宏观因果关系对于微观因果关系的随附性,它是宏-微随附性的一种体现。金在权持有关于因果关系的这种看法,并称之为“随附因果性”(supervenient causation)[1]358。

我们在前面指出,宏-微随附性是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的过渡形式,它本身不具有独立性。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动态角度把它看作整-部随附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静态角度把它看作层次随附性。问题在于,对于因果关系的宏-微随附性,我们应当从哪个角度来看?显然,应该从动态角度把它看作整部随附性,因为因果关系——特别是具体的因果关系——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即原因变化对于结果变化的影响。然而不幸的是,金在权却从静态的角度把因果关系的宏-微随附性看作层次随附性,从而导致他在消除下向因果关系的论证中对随附性概念有所误用。

例如,对于一壶水被加热导致这壶水沸腾这一宏观因果关系,金在权对其所随附的微观因果关系作了这样的描述:水的加热随附于水分子的动能增加,当水分子的平均动能增加到一定水平时,水分子开始在湍流中移动,一些水分子进入空气中,从而导致水沸腾的宏观结果。一般而言:“宏观事件m是事件E的原因或结果,这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m随附于某一微观事件n,n是事件E的原因或结果。”[1]283这意味着,事件E具有两个原因(或结果),一个是宏观原因(或结果)m,另一是微观原因(或结果)n,这两个原因(或结果)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层次。这就是用静态的层次随附性来处理动态的因果随附性的结果,在此基础上,金在权进行了一系列错误的分析,得出了一系列错误的推论。

再以心理因果关系为例。心理状态疼痛(M)随附于某种潜在的神经活动(P),并且这个神经事件导致另一个神经事件(P*)的发生,这后一神经事件又被另一心理状态焦虑(M*)所随附。这意味着,“心理性质的因果性是潜在地从它们所随附的物理性质的因果性中获得的”[1]283。这也就是说,M和M*之间这种宏观的心理因果关系随附于P和P*之间这种微观的物理因果关系。这使一个心理事件M*和它所随附的物理事件P*看上去具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心理原因M,另一个是物理原因P。

金在权指出,M和M*之间这种宏观的心理因果关系是高层的同层因果关系,P和P*之间这种微观的物理因果关系是低层的同层因果关系,P和M*之间这种低层对高层的因果关系是上向因果关系(upwardcausation),M和P*之间这种高层对低层的因果关系是下向因果关系(downward causation)。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下向因果关系存在吗?如果存在,那么,根据亚里山大格言(Alexander’s dictum)——“是实在的就是具有因果力的”,作为高层原因的心理事件M就是实在的,因而不可还原为低层的物理事件。对此,金在权予以否定。

金在权首先把随附性关系看作功能实现关系,即把高层性质对低层性质的随附性看作功能性质被基础性质所实现,然后引入一条得到广泛认可的原则即“因果实现原则”(causal realization principle):“如果一个S的事例通过被Q实现而发生,那么该S事例的任何原因一定是Q事例的原因(当然,这个Q事例的任何原因也是这个S事例的原因)。”[1]352这就是说,功能性质S与其实现者Q具有相同的原因。据此,心理事件M*(如焦虑)及其实现者P*(如某种神经活动d)具有相同的原因M(如疼痛)及其实现者P(如某种神经活动c)。现在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能说,M对P*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是:M被P物理地实现,而P因果性地导致P*?”[1]353这也就是问:为什么不能用P对于P*的同一物理层次的因果关系来取代M对P*的下向因果关系?

对此,金在权的回答是肯定的,并给出如下理由。首先,根据简单性原则,既然P*在同一层次具有原因P,那就应该把另一层次的原因M去掉。其次,M是否P与P*之间的因果链条上的中间环节?不是,因为M与其实现者P是同时出现的,M不可能成为P与P*之间的因果链条上的中间环节。最后,M和P是否组成一个复合原因,共同导致P*的出现?对此,金在权的回答是:一方面,根据非还原物理主义的观点,M不是物理的;根据物理因果闭合原则,非物理的心理性质M不能成为物理性质P*的原因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根据还原物理主义的观点,M对于P*的因果作用是物理的,即使M和P组成一个复合原因,该复合原因也是物理的。

金在权通过以上三点否定了P*具有两个不同的原因,即物理原因P和非物理原因M。同一个结果具有多个原因,这种情形就是所谓的“因果过度决定”(causal overdetermination),因果过度决定的不合理性使它面临因果排他问题(the problem of causal exclusion)。金在权对因果排他问题的解决就是清除心理原因而只保留物理原因,从而坚持还原物理主义的立场。金在权宣称:“显然,排他问题不能在非还原物理主义的框架内得以解决。”[1]355因为,如果排除心理原因M,那便成为还原物理主义;如果排除物理原因P,那便背离物理主义。

金在权给出进一步的解释:一方面,P对P*的物理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如人身上的神经活动c导致神经活动d;另一方面,M是由P实现的,M只是随附于P而不是P的原因;因此,M对P*的所谓“下向因果关系”实际上是P对P*的同层的物理因果关系,而M只是没有实际因果作用的副现象(epiphenomenon)。这样,所谓下向因果关系便被取消,或者说,被还原为物理因果关系。既然P*是M*的物理实现者,自然地,P对P*的因果力可以传给M*,那么,P对M*的上向因果关系也可归结为P对P*的因果关系。同理,M对M*的高层因果关系可以归结为实现它们的P对P*的低层因果关系。

金在权由此得出结论:“如果M的事例在给定场合通过P而被实现,那么,这个M事例的因果力等同于P的因果力(或许是此因果力的一个子集)。换言之:高层状态的因果力是从实现它们的基础状态继承而来的。”[1]355此结论被称为“因果继承原则”(The Causal Inheritance Principle),它意味着,真正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最为基础的物理层次上,其他层次的因果关系只是一种“副现象”;如果说它们还具有真正的因果力,那就意味着它们被还原为物理的。金在权指出:“这种关于 M 的副现象主义解决方案不容易被搁置一边。”[1]354副现象主义解决方案相当于还原物理主义的解决方案,二者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我们注意到,金在权在以上论证中,把高层事件对低层事件的随附性看作高层事件对其实现者的随附性,这意味着他把讨论随附性的对象看作系统。对于心身系统而言,心理是系统的功能性质,身体是系统的物理实现者。我们曾强调,系统的功能性质对于物理结构(即物理实现者)的随附性是整-部随附性,而整-部随附性是普遍有效的强随附性,但却是不可还原的。整-部随附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层次随附性,此条件是静态的认识论视角。然而,因果关系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因此讨论因果关系的随附性应当从动态的实践论角度着眼,而非从静态的认识论角度着眼。因此,金在权把因果关系的随附性作为层次随附性来对待是一种错位的做法;相应地,他对因果排他问题的解决是不成立的。

金在权在以上论证中还依据了“亚里山大格言”,即“是实在的就是具有因果力的”,这正是实践论的实在观。对于认识论来说,真正实在的是那个承载着一切性质而它本身却是赤祼祼的“实体”(substance),而这种实体恰恰是没有因果力的。与之不同,系统不是赤祼祼的实体,而是有着复杂结构和功能性质的整体,因而是有因果力的。由此可见,金在权以上论证存在明显的不协调性:一方面把因果随附性的对象看作具有实现功能的系统,另一方面却不把因果随附性看作动态的整-部随附性,而是看作静态的层次随附性,进而把世界的层次关系看作上下平行的简单结构,而非母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复杂结构。

金在权在分析为何不应把P*的两个原因P和M看作同一个复合原因的两个要素的时候,还依据了物理因果闭合原则。虽然这一原则对非还原的物理主义者是必须接受的,但对非还原的非物理主义者则是不可接受的。前面指出,对于系统本体论来说,系统所包含的二元要素即功能结构和功能意义是缺一不可的,而功能意义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不可还原为物理性质。可见,系统本体论是非物理主义的,也可叫做“随附二元论”;对它而言,物理因果闭合原则是不成立的⑥。

从系统本体论或随附二元论的立场上来看,心理因果关系的随附性是一种整-部随附性,即心身系统的整体对于身体实现者的随附性。与此不同,金在权却把这种随附性看作层次随附性,于是,M和P分别处于高低两个层次上,因而成为两个原因,必须排除其中一个。然而,从整-部随附性的角度来看,M和P处于同一整体之中,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复合原因,并且它所导致的M*和P*共同构成一个复合结果。由复合原因M-P导致复合结果M*-P*就是整体性的因果关系,它随附于其部分的因果关系,即由P导致P*的物理实现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整-部随附性是不可还原的,所以,从M-P到M*-P*的复合因果关系不可还原为从P到P*的物理因果关系。

须强调,在整-部随附性的关系中,心理性质M和M*从来不会单独变化,总是与其随附着的物理性质P和P*一道变化的;与之不同,物理性质P和P*却可以单独变化。这是随附性关系的定义决定的,即:基础性质不变,必然地,随附性质也不变;随附性质变化,必然地,基础性质也变化。这便决定了,心理性质M总是与它所随附的物理性质P一道发生因果作用的,因而不存在单独的M对单独的P*的下向因果关系。在这个意义上,金在权消除所谓的下向因果关系是对的,但是并不能由此消除从M-P到M*-P*的复合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消除心理性质M和M*在复合因果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进而言之,从M-P到M*-P*的整体因果关系是母系统所包含的因果关系,从P到P*的部分因果关系是物理子系统所包含的因果关系;母系统的整体因果关系与子系统的部分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整-部随附性,而整-部随附性是共时性的而非历时性的,因而不能被看作下向因果关系。那么,下向因果关系还存在吗?笔者的回答是存在的,下向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功能系统对其子系统的反馈作用;相应地,子系统对整个功能系统的反馈作用是上向因果关系。

例如,装有一台空调机的房间构成一个母系统,而那台空调机是它的一个子系统,调节室内温度就是该系统的功能。空调机的运作对于室内温度的降低是子系统对母系统所起的作用,即上向因果关系;室内温度低到一定程度后使空调停止运作,这是母系统对子系统的反馈作用,即下向因果关系;空调停止运作后使室内温度回升,这又是子系统对母系统的上向因果作用;当温度回升到一定程度后使空调重启运作,这又是母系统对子系统的下向因果作用。每一轮的输出和反馈的交替作用,都是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的交替作用。

类似地,身体变化(如手被烫)对于心理变化(疼痛)的作用是子系统对母系统的上向因果关系,心理变化(如疼痛)对于身体变化(如缩手)的作用是母系统对于子系统的下向因果关系;一个人的心身系统的稳定性就在这种上向因果和下向因果的交替作用中得以实现。请注意,这里所说的身体变化和心理变化的交替作用是有时间顺序的,因而属于因果关系;然而,心理变化的同时还伴随一定的身体变化,如疼痛伴随某种神经活动,这便是随附性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可见,心身因果关系与心身随附性关系是纵横交错的,从而构成一个复杂系统;在这一复杂系统中,心理性质及其因果作用是实实在在的,不可还原为物理性质及其因果作用。

我们从系统本体论和整-部随附性的视角,对于上向因果关系和下向因果关系给予不同于金在权的全新解释。由于金在权把因果关系的随附性仅仅看作平行层次结构之间的层次随附性,并通过消除所谓的下向因果关系而把所有因果关系还原为物理因果关系,这是对丰富多彩的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扁平化处理,其结果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例如,一对恋人由于爱情而拥抱,按照金在权的还原物理主义观点,他们的拥抱只是两个人的神经系统与肢体之间的生理-物理的因果作用,而他们之间的爱情仅仅是一种貌似具有因果作用的假象,即“副现象”。如果世界真是如此,那么,我们这些号称有情感和有自由意志的人类不过是在自欺欺人。正如功能主义者福多所说:“我想得到因果性地导致我抻手,我痒因果性地导致我搔,我相信因果性地导致我说,……如果这些都不是真的,那么,我对任何事情所相信的一切实际上都是假的,那将是世界的终结。”[12]

七、结 语

金在权的随附性理论是开创性的和富有成效的,他所提出的“弱随附性”“强随附性”“全总随附性”“整-部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宏-微随附性”等六个随附性概念,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随附性关系提供了宽阔的平台,尽管其中含有一些错误和不妥之处。

笔者认为,金在权的随附性理论的精华是对整-部随附性的形而上学性质的认定,并主张以整-部随附性来统率其他所有随附性。但令人遗憾的是,他本人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纲领,以致忽略整-部随附性所具有的不可还原性,而对所谓“强随附性”给予错误的解释,并据此为还原物理主义进行辩护。

本文一开始就指出,金在权提出的多种随附性概念之间缺乏协调性,对此他本人也不讳言。一方面,金在权把所有随附性统合在整-部随附性的纲领之下;另一方面,他又不时地表现出让其他随附性脱离整-部随附性的倾向。前面谈及,金在权发现当初把全总随附性等同于强随附性的观点是错误的,并把全总随附性看作是最弱的随附性,以致怀疑它作为随附性的资格,可是后来他对此又有所动摇。他说:“看来全总随附性和强随附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它在本质上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形式问题,以致它被若干形而上学争端缠绕着。看来在我们更清楚地了解围绕此问题的更大的形而上学区域之前,不可能对它给以完全的解决。”[1]170-171金在权把根本问题归结为随附性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问题,这一看法是对的,只是他自己并未对此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笔者正是把随附性理论奠定在系统本体论的基础之上,对金在权的诸多随附性概念加以清理和归位。具体来说,随附性所谈论的对象不是认识论的单纯实体,而是实践论的复杂系统,这意味着从认识本体论向实践本体论的转向。一个系统包含两个要素即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功能结构可以还原为物理性质,而功能意义不可还原。功能意义对于功能结构的随附性就是整-部随附性的体现,整-部随附性也就是母系统对于作为实现者的子系统的随附性,而不是平行层次之间的随附性。

整-部随附性具有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存在于一切可能世界之中,因而是最为普遍的,在此意义上被称为“强随附性”。系统及其相关的因果关系是动态的,动态的整-部随附性是出于实践论的视角。然而,金在权关于随附性因果关系的讨论,却是从静态的层次随附性着眼的,从而把一个复合原因(或结果)分解为处于不同层次的多个原因(或结果),进而把所有因果关系还原为底层的物理因果关系。这是犯了视角错位和概念混淆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抽象系统的整-部随附性具有最强的形而上学必然性,具体系统的整-部随附性具有较弱的律则必然性,在此意义上,后者被称为“弱随附性”。弱随附性所具有的律则必然性,其普遍性是有限的,只限于现实世界的个体的跨世界性,而不能扩展到所有可能世界的所有个体。由于所有随附性都是由整-部随附性派生而来的,因此,所有随附性都是不可还原的;归根结底,这是因为,整体不能还原为部分之和。

对于整-部随附性与强、弱随附性之间的关系,让我们以心身关系为例再作简要说明。与作为强随附性的抽象系统的整-部随附性不同,地球人的心身系统——一种具体的系统——的整-部随附性属于弱随附性,因为我们只能合理的设想,地球人到了其他星球也具有这种随附性,而不应设想其他星球的原住民具有和地球人一样的心身随附性。完全可以设想,其他某个星球的原住民的灵魂可以离开身体而四处飘荡,可以独立于身体而变化,这使地球人的心身随附性的普遍性受到限制。地球人的心身随附性的必然性虽然部分地源于抽象系统的整-部随附性,但也必须接受具体经验的检验和经验科学如神经生理学的审查,因而属于律则必然性和弱随附性。

整-部随附性与层次随附性在本质上是同一种随附性,只是分别出于动态的和静态的不同视角,亦即出于实践论和认识论的不同视角。宏-微随附性是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之间的过渡形态,其本身没有独立的位置。所谓的“全总随附性”不过是关于性质总体分布的经验概括,由于其纯粹的偶然性而被取消作为随附性的资格。至此,对于金在权提出的六种随附性及其关系,笔者在系统本体论的基础上给予澄清和改进,进而给予更为精确的定义和阐释。

注释:

①这里涉及模态谓词逻辑的巴坎公式(∀x□Px→□∀xPx)和逆巴坎公式(□∀xPx→∀x□Px),在本文的语境中,后者成立而前者不成立。

②在笔者所撰《心灵、语言与实在》一书的第一章第四节中,提到了信息的意义-载体随附性,并把它看作形而上学随附性,而把整-部随附性看作律则随附性;相应地,前者是强随附性,后者是弱随附性。现在看来,这个说法不妥,应该把这两种随附性的地位颠倒一下。具体地说,抽象系统的整-部随附性是形而上学的强随附性,信息的意义-载体随附性属于具体系统的整-部随附性,因而是律则的弱随附性。

③这里对弱、强随附性的定位与笔者以前的定位相比有所改变,以前曾把层次随附性笼统地归于弱随附性,把整-部随附性笼统地归为强随附性,而没有对系统作抽象与具体的区分。

④关于认识论的本体论,可参阅笔者所撰相关论文:《康德与笛卡尔的心物二元论之比较——关于若干基本哲学概念的探讨》(《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⑤金在权在那个附注中提及另一个模型,用以反驳皮特里否定全总随附性等同于强随附性的论证。该模型中的基础性质可以包括量词、等词和其他,从而具有超出布尔代数的复杂结构。不过,金在权对那个模型的合法性并无把握,笔者则认为那个模型是特设性的,价值不大。

⑥物理因果闭合原则是物理主义者的一个基本信条。笔者对该信条的反驳可参阅笔者所撰写的相关书稿及论文,例如:《心灵、语言与实在——对笛卡尔心身问题的思考》(人民出版社,2016)、《作为物理学主义的物理主义:不足与改进——与王晓阳教授商榷》(《认识科学》,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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