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贫困的治理:人道主义还是正义?
——从安格斯·迪顿对贫困援助的反思谈起
2023-12-29苏静揭芳
苏 静 揭 芳
(北京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
道德责任要求我们对贫困人口的需求作出回应,这也是众多国际组织和富裕国家对贫困国家和地区进行援助的主要原因。但是,201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安格斯·迪顿在其著作《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中谈到全球贫困问题时,认为对外援助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它可能是阻碍穷人改善生活的一块绊脚石,进而呼吁外国停止对贫困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在迪顿看来,对贫困国家和地区的援助无疑属于人道主义的关切,但这种关切可能会事与愿违,既不利于人道主义的实现,也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最终导致贫困治理中人道主义和正义之间的冲突暴露无遗。如何让人道主义和正义理论在贫困治理中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不仅是全球贫困治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我国贫困治理中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全球贫困治理的两种主要方案:人道主义和正义
全球贫困及其带来的人间疾苦是一种紧迫的全球关切,富裕国家及其公民道德关切的范围不应该止于其本国的边界,这是一种道德共识。当前,针对全球贫困的治理问题,存在着两种较有影响力的观点,即人道主义义务理论和全球正义义务理论。
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不仅是一个有关慈善的问题,还是一个有关道德义务的问题。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澳大利亚伦理学家彼得·辛格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于贫困国家的援助属于人道主义的义务。罗尔斯认为,一种恰当理解和实施的人道主义义务完全能够满足世界上处境最不利之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例如,在《万民法》一书中,罗尔斯就明确否定了全球分配正义理念,他要求处境较好的人给那些被不利环境所拖累的社会成员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罗尔斯之所以把援助的道德责任界定为人道主义,是因为他认为一个国家贫困或富裕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因素而不是国际因素,所以,根据因果责任理论,他认为在全球实行分配正义原则是不合理的。虽然罗尔斯拒绝全球范围的分配正义,但他主张富裕国家对贫困国家应该进行一种有限度的人道主义援助。人道主义援助义务遵循“过渡性原则”,目的是为了确保“负担沉重的社会”能够达到可以维持良序与合宜之制度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而使贫困人口能够成为“人民社会”的合格成员[1]。罗尔斯之所以把援助义务建立在帮助其他社会成员并使其成为“人民社会”之合格成员的基础上,是因为自由主义的与合宜的人民能够保护基本的人权。
与罗尔斯所持的有限度的人道主义援助不同,辛格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对贫困国家应该负有无限度的人道主义援助义务。辛格在《饥饿、富裕与道德》一文中谈到,当前对援助行为的性质区分是混乱的,应该抛弃把捐赠行为界定为一种慈善行为、超义务行为的传统界定[2]。辛格认为,援助行为是一种“义务命令”,是人们必须要做的事情,那么基于人道主义而进行的援助就是一种责任或义务,而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辛格对解决饥饿的特殊辩护以及对人道主义的一般辩护都以这一前提为出发点,认为“我们有能力阻止很坏的事情发生,而又不至于牺牲在道德上有类似重要性的事情,那我们就应该这样来行动”[3]225。由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在财富占有和福利保障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因而辛格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应该援助世界上的穷人和弱者,直至达到边际功利的饱和点——援助者的处境降低到快要接近被援助者的财富水平。这无疑对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因此,辛格又提出了一个较为温和的原则:人道主义援助应该达到这样一个临界点——我们可能会“牺牲某些具有重要道德价值的东西”[3]225。但是,即使是这样一条温和的原则,也远远超出了目前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和实践,仍然需要呼吁富裕国家作出巨大牺牲。
一些全球正义理论者试图把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阐述的关于国内社会的正义原则应用于国际社会,以追求全球层面的分配正义。美国学者安德鲁·库珀和全球正义论倡导者托马斯·博格认为,当前的全球贫困问题与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是息息相关的,而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主要是由富裕国家参与制定的,所以他们对贫困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应该是一种正义的义务。例如,库珀就反对辛格的“个人主义的实践伦理学”,他主张对全球贫困问题采取一种政治哲学的进路,既把制度视为贫困的根源,也把制度领域的变革视为解决贫困问题的主战场[4]。关注重心的这种转移,主要是由于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要想有效解决全球的贫困与不平等问题,就必须改变国家之间交往的国际规则,而不是把这些规则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全盘接受。
博格深入分析了一些国家和地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全球性制度根源。一方面,富裕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法则,允许强大的国家扶持弱小国家的腐败政府,以此为自己谋求经济和政治上的好处,如允许强大国家通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把不平等条款强加给那些弱小国家,但这会加深全球资源占有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在全球财富分配问题上,除了程序正义这一影响因素外,还涉及到财富和资源原始占有的正当性问题。西方富裕国家的初始发展都源于一个相似的历史进程,该进程充斥着极其严重的非正义,如种族灭绝、殖民主义、奴隶制,富裕国家正是通过这些非法、不人道的手段实现了资本原始积累[5]。不平等的世界制度秩序与部分富裕国家财富起点上的不正义是造成全球贫困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富裕国家有义务把平等主义的关切扩展到全球背景中;另一方面,富裕国家对于因其奴役、掠夺而造成某些国家仍处于贫困水平的状况要承担补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正义的范畴。
综上可以看出,把国家之间的财富再分配理解为人道主义援助问题还是正义问题,是有重大区别的。就像英国学者布莱恩·伯瑞所指出的,把全球不平等当作人道主义关切来看待,这种做法忽视了问题的实质:如果某些资源是要正当地归还给某个国家的,那么,这些资源就应当是某个国家的[6]。当然,把国家之间的义务当作正义问题来看待,能够凸显出伦理关切的重心在于制度及其内在规范,但人道主义的义务也非常重要,很少有理论家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不负有帮助外国穷人的人道主义义务。一方面,有些贫困问题的产生并不完全是因为制度性因素,还有可能是因为干旱或火山爆发之类的严重自然灾害,这个时候,基于人道主义的义务而进行援助就显得极为重要。另一方面,有些国家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因素的干扰,这些国家生活着成千上万急需救助之人,没有他人的帮助,他们很难摆脱窘迫的状况。此外,“具体到个人而言,导致贫困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懒惰”[7],面对这种情况,正义义务要求不对其进行援助,但我们仍然认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有进行援助的人道主义义务。由此得知,在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上,正义义务和人道主义义务虽属于两种不同的治理路径,但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人的基本生存权、提高人的生活福祉。在当前全球贫困治理问题上,人们也普遍认为正义与人道是互补的,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但是,安格斯·迪顿在《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谈到如何救助落后者时,却认为人道主义的援助是无效的,很可能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
二、“援助错觉”与“两难困境”
关于全球贫困问题,人们有一种普遍认识,即援助越多越好,只要钱够多,贫困就可以被消除。但是,迪顿却指出,这种关于贫困问题治理的认识是一种“援助错觉”,即“只要富裕的人或者富裕的国家多给予穷人或者贫困国家一些金钱援助,就能消除贫困”[8]277的认识并不可靠。迪顿认为,在对外援助问题上,人们往往持有一种“液压流动”方案,即如果在一端注水,那么水就会从另一端流出来;同理,只要给予穷人足够多的钱,贫困就能得到同等程度的解决。“液压流动”方案把治理全球贫困与拯救垂死儿童的生命简单地当成了一个工程学问题,按照这个逻辑,在已知贫困标准的基础上,只需要统计出全球贫困人口的数量,就能计算出其所需援助的总额,然后给予相应的援助,贫困问题就能得到彻底解决。但事情并没有按照这种预期发展,当前富裕国家所提供的官方对外援助及私人慈善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总额已经超出了贫困人口所需之量,可全世界的贫困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相反,一些国家没有得到太多援助,却凭借本国的能力解决了贫困问题。
针对外来援助的无效,迪顿的说法是,“援助绝非消除贫困的良方”,并指出“如果我们给予穷人比目前水平更高的援助或者继续以现有的水平进行援助,他们的情况不但不会变得更好,还会变得更糟糕”[8]229。为了说明“液压流动”式的援助方案存在问题,迪顿引用了匈牙利经济学家彼得·鲍尔在1971年作出的重要论断①,即对外援助不是消除贫困的必要条件,但在受援助国经济发展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外援助对于消除贫困还是有效的。迪顿还进一步发展了鲍尔的观点,他指出,当受援助国经济发展的内部条件不足以支持经济发展时,援助不但起不到任何作用,甚至会有帮倒忙的嫌疑[8]231。
不过,从迪顿的观点也推断不出“所有的援助都是无效的”这一结论,而只能表明,要想使援助发挥作用,就必须使援助资金得到正确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进行援助,从而使援助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不是直接放弃援助。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能被正确地实施,那么计划得再周密完好的援助政策,也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关键在于要让政策制定的意图和具体实施之间的落差尽可能缩小。然而,迪顿想要表达的是,援助无效不是援助方式的问题,而是援助本身必然会导致的结果。这是因为,当受援助国经济发展的内部条件不具备时,特别是当援助国的贫穷是由于失败的体制、糟糕的政府或独裁统治而导致时,援助必定是无效的;当受援助国经济发展的内部条件具备时,援助不再是一个必需品,这时候进行援助可能会使受援助国将精力转向援助项目而忽略本国人民,最终对受援助国成功脱贫所需的自我发展能力造成破坏。
但是,迪顿确实揭示了援助机构经常陷入的两难困境,即“只有当援助的被需要值为最小的时候,援助才是有效的,而援助者却总是让那些被需要值最大的人获得援助”[8]231。那些需要更多援助的人,生存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往往是最恶劣的,给他们所在国家的钱越多,越可能固化贫困,而不是消除贫困。如迪顿所说,“在有德政府的国家,贫困问题完全可以依靠本国力量解决,几乎无须外部援助;在无德政府的国家,外部援助可能会使事情变得更坏”[8]269。因为,无德政府的当权者往往漠视民众的福利,援助资金会被盘剥,甚至会成为无德政府维持政权的“帮凶”。但同时,生活在无德政府国家的贫困人口往往是最需要援助的,若没有援助,他们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难以保障。
迪顿所描述的援助之中的两难困境,正是在贫困治理中人道主义和正义发生冲突的体现。一方面,人道主义要求我们对全球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无辜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像辛格这种坚持无限度人道主义的理论家甚至认为,援助不是一件可做可不做的慈善行为,而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或义务。另一方面,正义要求我们惩恶扬善,对无德政府剥夺穷人基本生存权的状况进行揭露,并要求无德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对贫困国家或地区进行援助,可能会变相支持无德政府的恶。当然,可能会有人指出,迪顿所描述的两难困境根本就不存在,是由于贫困国家的政府失职,国外的援助才会对该国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该国的状况更加糟糕;但受援助人口是无辜的,我们不能让无辜之人为政府的失职买单,否则这本身就是非正义的。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拿无德政府的错误来惩罚急需援助的人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迪顿所论述的贫困援助所面临的两难困境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在惩罚无德政府的基础上,让受援助人口得到人道主义援助,让援助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加重政府的无德行为。
三、人道主义和正义各司其职
迪顿认为,救助落后者的贫困援助所面对的两难困境无法解决,援助越多越有害,因而主张富裕国家及其人民放弃援助,这是帮助世界穷人的最好方法。在人道主义和正义之间,迪顿选择了结果正义,而不是眼前的人道主义。不过,针对全球贫困问题,理论家争论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放弃对贫困者的人道主义援助,而是如何使援助变得更有成效、更有智慧,以避免种种陷阱。人们之所以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对贫困者的道德责任要求他们必须为此做些事情。但还存在一种情况,即援助者提供援助更倾向于满足自己乐于助人的愿望,而不是考虑能否切实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正是这种对穷人的需要和期待以及对其所处社会如何运行缺乏理解,导致对受助者造成了实质的不正义。实际上,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大多数人都是“遥远的援助者”,他们有的是把钱捐给一些非官方的志愿者组织或者慈善机构,有的是委托本国政府或官方组织向贫困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但后期他们对援助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可能不清楚援助的资金具体流向了哪里、善款的安全性是否有保障,更不清楚贫困背后的背景和原因。这种“遥远性”使得援助者对贫困的认知非常粗浅,认为贫困就是吃不饱饭、穿不暖衣,只要给予受助者相应数量的金钱,贫困问题就解决了。这种认知显然是非常狭隘的,就像经济学家阿比吉特·班纳吉在《贫穷的本质》一书中所阐述的,重要的是要对贫困问题进行具体剖析,因为每个贫穷者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使援助发挥作用[9]。
尽管援助行为存在种种问题,但迪顿呼吁富裕国家及其人民放弃对急需援助之人的援助,还是有点操之过急。迪顿让我们认识到了援助过程中人道主义和正义存在冲突,揭示了一些国家和地区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内部因素,仅靠国外的资金援助是难以解决根本问题的。针对这种情况,罗尔斯在《万民法》中也给出过相关论述,其针对贫困问题的“内部因素说”导致“对贫困国家负有援助责任”的说法受到质疑。当然,针对全球贫困问题的根本原因,学界也有各种说法,既有“解释性民族主义”②的思维向度,也有全球制度秩序不正义的说法,到底哪种解释更具有说服力,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即使内部因素是一个国家贫困的根源,我们也没有理由放弃对生活在这些国家的穷人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这已经成为一种价值共识。
毫无疑问,一个国家的内部治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希望人道主义援助能在一个公平的国内制度环境下展开,否则援助只能触及国内不公平的片面症候,而不能消除一个国家不公正的深沉根源。贫困国家的内在痼疾不是我们放弃援助贫困者的理由,我们不应该否认人道主义作为一种国际道德标准的重要性。只要还存在贫困国家和地区,人道主义援助就是必要的,我们要做的是找出真正困扰穷人的问题,从而让援助更好地发挥作用。在人道主义和正义两者谁更有道德优先性的问题上,迪顿选择了正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道主义要优先于正义。例如,我们假设A被B推入水中,B逃走,A不会游泳,所以A正在垂死挣扎。恰巧一个游泳健将路过时看到了这个情景,只要他立即跳进水里,就能挽救A的生命,否则A会被淹死。按照因果责任理论,B要对A 承担救助义务,这是一种正义义务。但现实是B靠不住,于是救助A的义务就落在游泳健将身上,也就是说,游泳健将对A的人道主义救助义务是压倒性的。虽然A落水并不是游泳健将导致的,但若因为他不施救而导致A死亡,游泳健将势必会受到大众的道德谴责。同理,贫困国家和地区的急需救助之人就如同那落水的人一样,我们有理由对其进行人道主义的援助,但是,这不会削弱作为国内正义原则所提出的要求,即B对A的正义义务仍然有效,但这种正义义务如何更好地得以实现,是另一个问题,即一个有关政策与政治判断的问题。所以,从正义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国内政策才是我们考量的关键因素。
确保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维持生存所需的衣食住行以及医疗等一些必要的社会服务是人道主义的要求。解决贫困问题,让贫困人口获得生存尊严,也是每个国家应该做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精准扶贫政策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10]就是为了帮助每一个陷入贫困之中的人。这种方案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福利的体现,既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因为正义的起点和目标之一就是要保障世界上处境最不利之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毫无疑问,对那些陷入贫困之中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兜底保障是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兜底保障政策对那些具有“懒、散、慢”“等、靠、要”特点的贫困人口(以下简称“懒人”)同样是适用的,这说明在我国的贫困治理过程中,已经选择了人道主义优先的原则。当然,针对以上政策,一直有一种不同的声音,即对“懒人”的扶贫会影响社会的公平,因此,“扶贫先扶志”的呼声不断。实际上,我们要全面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懒人”毕竟只是极少数,更多的贫困者不是因为懒,而是因为一些外部的社会层面的问题导致的,只要给予他们更多的生存机会,他们是有可能过上更高质量的生活的。因为担心扶贫让“懒人”更懒而让那些愿意向美好生活奋进的人失去发展的机会,这也有违公平。另一方面,愿意始终徘徊在贫困线边缘的人毕竟是少数,所以兜底保障措施不会催生更多的“懒人”,更达不到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积极性的程度。当然,如果在扶贫过程中能把“懒人”的“志”扶起来固然好,但是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即任何社会都有“懒人”存在,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如果因为担心“懒人”因兜底保障措施变得更懒而放弃对其他贫困者的帮助,无疑是最大的不公平。只要把人道主义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就不会影响正义。
除此之外,对那些真正有脱贫意愿的贫困者,兜底保障措施仅是基础,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开发性扶贫。在我国基层单位,如果扶贫者把所有的贫困者都看成是保障性扶贫对象,那就没有领会精准扶贫政策的深远意义。很多贫困者有脱贫的意愿,并且具备自身发展的能力,其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外部发展条件的限制,如果对他们的扶贫只是“一刀切”的收入兜底保障,这无疑是不科学的。在扶贫过程中,不能把受助对象仅仅视为援助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将其视为行为主体,认识到他们是有潜能照料自己的生活并通过努力改善自身处境的,这不仅显示出对受助者的充分尊重,还将使援助更有成效,援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关系也会变得更加平等、和谐。所以,为了公正起见,援助者不能把受助者排除在贫困治理的共同体之外,而应该给他们提供参与脱贫的工作机会,满足他们过上体面生活的需要。所以,人道主义和正义并不冲突,只有两者各司其职,外来援助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
注释:
① 鲍尔认为,如果除了资本以外,其他所有发展条件都已经具备,那么资本会迅速在本地自发生成,或者通过商业合作方式从国外流入国内的政府或私人部门,然后通过税收增长或企业的利润增加而进一步增长;如果发展条件并不具备,那么援助将成为仅有的外部资本来源,而它必然是不会有产出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②“解释性民族主义”认为,世界贫困问题可以被国家和当地因素完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