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域下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对应关系研究*
2023-11-02孟荣芳
孟荣芳
一、 问题的提出
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提出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共同富裕进行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开拓与实践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核心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再分配主要包含社会保障、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是现代国家基本职能之一,国家在再分配(主要是社会保障)领域所担负的权力与责任可称之为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
坚持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对应关系是再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再分配制度尚未发挥应有的平抑作用[1],呈现出在“身份”“区域”双维度碎片化[2],愈强的再分配导致愈严重的社会不平等[3],甚至“负福利”[4]。再分配领域中的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失衡问题是推进共同富裕战略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那么,实践中再分配制度应建立何种“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关系准则?对于共同富裕战略的实现有何种影响?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二、 “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等关系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逻辑机理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的重要路径,需秉持公平公正的价值观为收入分配尤其是再分配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这就要求主导制度设计的政府主体在行使福利分配权力时,要坚持“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通过在“价值理念”“制度设计”“行动体系”方面贯彻“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等关系,均衡“政府、社会、个体”的福利责任与权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共同富裕战略实施。
(一) 以“价值理念—制度设计—行动体系”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首先,从价值理念来看,个体、社会及国家对社会福利的供给均负有相应的责任[5]。需要明确的是,福利首先和个人责任相连[6]。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秉持无论在富有还是贫困的处境下,个人都应对自我生存负责的价值观,社会个体是福利供给的首要责任主体。进一步而言,社会个体福利供给责任与国家责任相联。阿马蒂亚·森把彰显社会个体权利与可行性能力的主体性自由视为社会产品[7]99,由此促使个人福利责任与国家福利责任相连。对处于脆弱性风险的社会个体采取保护措施,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责任,其前提是国家拥有调动社会资源进行社会保护的权力。从二者相对应的角度来看,国家福利责任对应和保障的是社会个体的福利权利,而国家福利权力对应的是社会个体的福利责任,表现为社会个体为国家福利体制建设要做出“税收、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等贡献,这些个体所做出的贡献集中起来就形成了国家的福利权力。
其次,从制度设计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要求以“政府之手”平抑“市场之手”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推进再分配调节力度和精准度。理想状态下,“政府之手”所对应的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对等,国家福利责任所在之域,即为国家福利权力所及之地,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所指向的福利资源目的和手段相统一。但在非常态情况下,权力与责任配置会产生“尺蠖效应”[8],这一方面是由于权力具有“公共性与自利性”多重特征[9],在权责不对等情况下福利制度成为阶层固化的工具[10],社会福利发展不平衡[11]。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实施“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福利制度管理模式[12],决策权和管理权随政府层级分化,财政分权制度进一步加剧了地区福利差异[13]。在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不对应情况下,产生了权责分离,导致在某些群体或区域福利责任部分抽离或福利权力过于扩张,福利制度碎片化。
再次,从行动体系来看,社会福利责任主体从贝弗里奇式福利国家到国家、市场、社会“福利三角”福利责任组合,甚至多元福利组合,形成福利治理网络。国家/政府是福利治理网络的主导责任主体,其福利权力作用范围体现在制度制定、管理、财政支持等领域。由国家权力主导福利资源分配,具有福利刚性、有效性、广泛性和认同性。在共同富裕时代,完善的再分配制度可强化国家认同,提升国家组织能力,这就对再分配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现阶段,我国福利治理网络中由于分权导致的基层治理中权责倒挂[14],减弱了再分配的精准度,客观上导致了再分配结果的碎片化与分层化,降低了国家制度的组织力。
最后,国家福利责任与福利权力必须在时空上统一。若两者分离,则会导致国家福利责任不足,福利制度发展滞后或“碎片化”发展;或国家福利权力过度膨胀从而侵蚀社会个体福利权利。以苏联时期实行的国家福利制度为例,由于忽视了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的对等关系,过度强调国家福利责任导致国家福利权力取代社会个体的福利责任,从而破坏了人应该自食其力和通过工作来换取生活的基本品德,助长了不劳而获与搭便车的恶劣行为[15]。
(二) 共同富裕战略要求重塑“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关系
首先,共同富裕战略的实施要求国家福利责任在群体和区域方面具有普遍性。增强全体人民群众获得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重要意蕴。国家福利责任对不同群体、区域具有享受同等社会基本保障的义务,避免对某些群体和区域的排斥性。例如,现阶段我国社会基本养老制度呈现出在群体、区域方面的具体差异,依据身份制、区域差异形成了横纵两个维度的碎片化,养老金水平从100元/月到10 000元及以上/月,群体及区域差异显著。有学者称之为分层普惠主义[16],虽然现行政策较以往有所进步,但距离共同富裕目标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此外,在社会发展中,不同地位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不同,越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越是缺乏话语权,由此可能造成国家福利责任对某些群体福利忽视或关注度不够或有差别的关注。
其次,共同富裕要求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相对应。若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不对应,两者缺乏约束,则会导致福利制度在“最大福利水平”与“最小福利水平”之间变动。一方面,若国家福利权力相较于福利责任过大,则会透支社会福利资源,设置一些超过现阶段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的福利项目或人民群众不需要的福利项目,进而造成共同富裕无法实现或者“虚假实现”。另一方面,个人拥有为自我谋福利的权利,尤其是通过正当社会劳动所获得的福利更是如此,国家权力不得僭越。以20世纪30年代苏联消灭富农事件为例,1929年《关于集体农庄和全盘集体化地区富农》决议草案规定没收富农所有生产资料交给集体农庄,斯大林本想以此种方式消灭富农、推进集体化从而实现共同富裕。但以行政手段暴力方式进行的消灭富农运动导致社会普遍的恐惧心理和不满情况,破坏了生产秩序,与共同富裕背道而驰。同样地,若国家福利权力相较于国家福利责任过小,国家将缺乏保障全体人民群众福利权利的能力,则会导致社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大幅度缩小。同时,国家福利责任也不能任意放大,否则便会导致国家控制社会的情况出现。
三、 “福利权力—福利责任”二维框架及福利制度模式
再分配制度通过福利权力使福利资源流向目标群体与区域,若脱离了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应关系的规范约束,则会导致国家责任的缺失、国家责任的无限放大、国家权力的僭越或国家能力不足等问题。无论是何种社会形态与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福利权力与国家福利责任都应对等,“权责对等”原则是一国福利制度之下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运行的理想类型与应有之义。纵观世界各国实践,国家福利制度具有不同的组织形态与制度模式,本文通过“国家福利权力、国家福利责任”二维变量不同形态取值,对各国福利制度实践中的“权责对应”进行分析。总体而言,可以分为图1所示的四种模式,其中,A、C模式为权责对应模式,B、D模式为权责失衡情况。
图1 “福利权力—福利责任”二维框架和福利制度模式
(一) 制度性再分配模式
此模式对应的决策情境是“国家福利权力大、国家福利责任大”,国家的福利责任对社会福利的供给具有更高的感知性和可及性,福利支出对社会各阶级均衡分布,福利制度不是建立在身份、地域区隔基础上的。同时,基于公民身份的社会基本福利责任更多集中于中央政府层面,而不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拥有支撑福利制度分配的权力体系,有能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福利制度做出统一的安排。此种模式对照蒂特马斯三种社会政策模型中的“制度性再分配”模式以及艾斯平·安德森对福利模式划分的社会民主主义模式,福利制度设计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性。
在制度性再分配模式中,福利的延展性和扩张性都得到了显著增强。一方面,福利的延展性增强表现在福利制度更有可能把更多的群体和福利项目纳入到政府供给体系中,表现为福利体系在覆盖人群和福利项目上的普及性和慷慨性;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拥有更多的调动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的能力,因此社会福利体系表现为更多的扩张性。
(二) 底线性再分配
此模式为“国家福利权力小、国家福利责任大”,国家对社会公民的福利责任普遍且感知力强,但国家调用社会福利资源的权力相对较小或者缺乏有效的可配置资源导致国家权力“空转”。
美国医改的曲折发展历程反映了国家“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失衡所带来的改革困境。虽然美国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旨在通过对弱势群体基本医疗保障托底实现“全民医保”的政策目标由来已久,但受自由主义传统影响以及三权分立的掣肘,国家缺乏足够的福利权力,致使美国医疗改革历经百年,进展艰难。在美国的福利文化中,国民医疗保障长期被理解为是州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的责任[17],因此赋予联邦政府的福利权力相对有限。可见,美国医保改革失败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福利权力分散性,即国家福利权力分散在国会、党派以及选民手中,政府并没有足够的福利权力实施改革,这也是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不对应的表现之一。
(三) 剩余性再分配
此模式为“国家福利权力小、国家福利责任小”,国家的福利责任与福利权力均相对有限。国家只对社会公民承担最基本的福利项目,或者说只侧重于向经过筛选的目标群体进行福利供给,与之相对应,国家调用社会资源发展社会福利制度的权力也最小。这种模式对照理查德·蒂特马斯提出的三种社会政策模型中的“剩余福利”模型以及艾斯平·安德森对福利模式划分的自由主义模式。新自由主义思潮主张将国家福利权力限制在基本保障水平,其余依靠市场解决。此种情况下,社会福利维持在最低水平,相应企业负担较小,虽然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但遗留的社会问题较多。
在剩余性再分配模式中,福利制度的缩减性和闭锁性增强。其中,缩减性表现为福利所涉及的人群较小,只对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包括经济上以及身体健康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福利支持,而对社会绝大多数群体的福利坚持自我负责的原则,由该群体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锁闭性表现为在福利的获取方面,无论从人群还是从项目而言,封闭性和排他性增强;福利系统一旦确定便进入锁定状态,不容易进行调整,灵活性较差。
(四) 碎片化再分配
国家的福利责任相对而言有限,但国家福利权力较大。这种模式也包含国家福利责任在人群中非均衡分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责不对应以及改革时期国家福利责任收缩速度比国家权力更快的情况。此为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不相对应的表现之一。在此情况下,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体现为区分群体身份的“碎片化”,而且区域制度差异的“碎片化”也十分显著。
在此种福利模式下,一方面,福利的扩张性和锁闭性增强。福利的扩张性增强,是因为福利权力仍然主要由政府主导,权力较为集中,政府有权力在社会范围内调动资源进行分配,有能力设计碎片化的制度分配体系。另一方面,由于福利责任倾向于减少,所以福利的闭锁性增加,即国家福利权力可以倾向于向一部分群体尤其是社会优势群体提供较为丰厚的福利体系,而对于其他边缘群体,则提供较为基本的或者基于项目制的零星福利项目。
四、 “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等关系实现的核心要素
实现“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等关系应具有以下核心要素,即时间一致、空间一致、群体一致。
(一) 时间一致
“时间一致”原则是指国家福利责任与国家福利权力发挥作用的时间具有同一性,也即国家福利责任与国家福利权力必须同时在场。若是国家福利责任与国家福利权力没有同时在场,福利责任较福利权力退却的速度更快,表现为“国家福利责任退场”,其后果是造成利益受损群体基本生活权益得不到保障进而引发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不稳定。
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例,我国从1984年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下岗风险涉及到超过200万家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1.1亿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将近8000万人,集体企业职工3000多万人)[18],从1996年到2000年我国每年结存的下岗职工总数规模接近1000万人,远远超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19],涉及人群数量众多。虽然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该制度规定待业职工可以享受原工资50%~75%标准、不超过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但保障水平仍然较低,并且其资金来源于待业保险基金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由于待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少,因此由中央政府发起的、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改革福利责任主要落在地方政府层面,诸多地方待业救济金并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直至1997年之后,国家提出“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政策,才真正地对下岗职工的失业风险提供了制度化保障。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若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作用的时间不一致,或者福利责任早于福利权力退场,则会导致社会福利项目大面积缩减的非常态境况出现。
(二) 空间一致
在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分化的重要标志性事件。分税制改革之后,国家福利责任与国家福利权力在央地关系上分布不一致,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责任与权力分担不均衡,集中表现为“国家福利权力向上集中、国家福利责任向下分权”,其后果是中央政府看似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执行层面,地方政府面临困境只能部分执行、分散执行或变通执行,从而导致了地方层面的福利政策“碎片化”产生。
尽管该项制度历经数次政策调整,但只对事权划分做出粗线条界定,尤其对社会保障这一涉及到基本民生问题的政府责任,并没有非常明确合理的划分。中央该承担的事权责任交给了地方,地方该负担的事权,中央又建立了诸多约束性制度,导致权责不明[20]。再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提升困难,也与国家福利权力与国家福利责任在空间上不一致相关。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提升统筹层次的改革实践,但历经40年的改革,才基本从全国层面基本完成了统筹,尚未全面实现统收统支。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其“福利权力大、福利责任大”,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福利权力小、福利责任小”。国家福利权力与国家福利责任在空间上的不一致,其制度后果是本应属于国家制度结果沦落为地方性制度,对劳动力的流动与保障社会成员福利公平性制造了障碍。
另外,在城乡空间层面,“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也要建立对等关系。回顾农村社会福利制度发展历程,农村空间范围内的“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失衡,“福利权力大、福利责任小”。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民生活状况与福利水平处于较低水平,近乎停滞不前的静态状况凸显稳定和可靠的基本优点。改革开放以来,建立在集体主义福利基础上的农民社会福利受到巨大冲击,待遇水平显著下降甚至空白化,并且地区差异明显。随着市场化深入发展,农民面临的社会风险显著增加,但其社会福利体系却迟迟没有建立完善。直至2003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全覆盖。2009年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其保障水平总体偏低。长期以来,在农民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方面,呈现出“国家福利权力大、国家福利责任小”的特征。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福利从收益人群和福利优厚程度上才产生了根本性改变。
(三) 群体一致
社会福利在东亚地区呈现出明显的群体区分,即针对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社会福利制度设计,我国同样如此,此为社会福利中的“身份制”。国家福利责任与国家福利权力在不同的群体中要对应,针对不同群体的福利责任与福利权力应均衡一致,避免出现部分群体的福利项目体现了更多的国家福利责任与福利权力,而其他群体则相反的情况。
基于不同群体设计福利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中有诸多体现,本文称之为社会福利体系的身份制差异。从理论而言,国家福利权力与国家福利责任相对应的目标群体应该是全体人民群众,尤其对于基本保障体系而言,更不应有群体差异。但实践中,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就呈现出人群分立的特征,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为例,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制度设计;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问题做出了规定,这种制度“双轨制”一直存在多年,直至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才实现了城市范围内的主要群体——企业职工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并轨”。现阶段,尽管从形式上实现了两种制度身份的福利体系统一,但其基金管理、待遇给付等仍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五、 完善“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关系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国家“福利责任—福利权力”对等关系是一国福利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理论与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相对等是走向共同富裕时代应该坚持的原则。只有坚持“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等关系,完善再分配制度,增强全体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一) “去身份化”:共同富裕的伦理基础
福利体制的去身份化一方面要改变福利体制制度设计的标准,即应该根据人的需要或者其脆弱性来设置福利享受规则,而不是依据人所处的群体及制度身份。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社会福利服务制度成为中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战略重点与优先领域[21],依据人的需要设计社会福利体系应成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准则。依据此思路,需要改变我国社会福利体系中依据制度身份设置福利项目的制度设计思维模式,国家福利责任应建立在保障全体人民群众普遍平等的福利权利基础上,这也是共同富裕的伦理要求。
另一方面要改变区分不同制度身份设置不同的福利体系的做法。在“碎片化”的制度设计下,不同职业身份的群体被相应地归入不同的福利体制身份中,在我国主要区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制度身份,其中“体制内”又可以分为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两种制度身份。现阶段,经过不断地改革,虽然已经实现了制度在形式上的“并轨”与统一,但实际上的制度待遇差异、基金运行管理等核心制度体系仍属于不同的运行轨道,不同的制度身份之间的福利差异仍较为显著。对此,应逐步缩小不同制度身份之间的待遇差异,或者调整不同制度身份之间的福利待遇增长速度,“快的慢增长、慢的快增长”,逐渐缩小不同制度身份之间的待遇差距。
(二) “去地区化”:共同富裕的流动需求
共同富裕在区域维度的指向是要求“国家福利权力—国家福利责任”在一国范围之内实现制度统一。一方面,要在国家层面统一国家福利权力。这就需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中央与地方在福利权力方面的分权化,在国家层面对福利体制的“设置原则、管理制度及体系甚至基金的统收统支等方面”进行统一。无论是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社会救助制度,各地区之间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实现统一,地区之间的差别可以体现在合理的待遇水平上。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转移福利制度,不允许地区之间互设门槛,限制或者变相地削减转移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另一方面,福利权力应实现全国统一,而不应该在地区之间不断分化。在政策区域分化的背景下,社会福利制度所涉及的资金与机构人员的管理权力也相应地分散在各地方政府手中,利益诱导使得区域分化的政策进一步得到巩固,本属于国家也即中央政府层面的福利权力与福利责任,被地方政府分化。在福利体系制定环节,中央政府应统一设置制度规则,在坚持“中央制定政策原则、地方出台政策细则”政策框架下,改变以往政策制定过程中中央原则过于宽泛、地方政策过于松散的局面,在中央层面要实现政策框架的基本统一。
(三) “去中心化”:共同富裕的行动逻辑
共同富裕要求以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应关系作为福利治理网络的基本准则。20 世纪 70 年代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危机以来,社会经济政治矛盾的发展演变,产生了福利治理的理论和政治主张。福利治理实际上是西方国家应对福利危机和社会矛盾的机制和政策性措施[22]。西方国家的福利危机告诉我们,在现代社会单靠国家/政府供给并生产社会福利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实践,因此需要国家与社会其他主体之间共同治理,这已成为当今时代要求。福利治理的本质是国家福利责任与国家福利权力在与社会主体合作过程中的分散与整合。
一方面,要求国家福利责任向社会组织、社会其他主体分散,共同承担福利生产责任。西方国家福利制度覆盖范围较为广泛,每年福利开支占GDP的比重在30%左右,如果单靠政府主体负担,可以预见政府财政负担将会越来越大。我国情况同样如此,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福利制度覆盖人群以及给付慷慨程度都在不断增加,巨大的财政开支要求国家福利责任向社会其他主体分散。同时,福利制度除经济给付之外,还要求有相应的社会服务,而传统的福利国家并不擅长供给公共服务,因此也需要更加专业的社会组织加入福利供给网络中。
另一方面,要求国家福利权力向制度设计、制度监管等宏观层面转化。国家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自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的统治者,明确或默许的委托都附在上面,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23]105。国家福利权力主要包含了国家对福利制度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及财政汲取权力等,也包含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人员与机构配置与管理问题。在新时代,公民权利要求提升、社会信息交流更加便捷,公民对制度的感知能力及反应能力都更加显性化,且更加频繁地表达,因此国家福利权力重点应转向制度设计、制度监管等宏观层面,集中精力做好制度顶层设计,国家权力应着眼于从制度设计层面考虑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福利制度。
(四) “去碎片化”:共同富裕的组织功能
共同富裕要求以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应关系建设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增强实现共同富裕的组织能力。1943 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组织起来》的讲话,强调通过群众路线把一切力量组织起来,更好地建设国家。组织起来是国家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依靠国家制度把全体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制度的认同感、向心力。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基本制度,国家福利责任与福利权力穿行其中,若能够坚持“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应原则完善再分配制度,建设科学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不同群体与地域之间福利获得感差异,增强认同感、凝聚力。下一阶段,我国社会基本保障制度要下力气解决制度身份、区域之间福利获得感差异巨大的现实问题,因为身份认同感不仅使个人骄傲与欢愉,而且也是力量与信心的源泉[24]01。
组织起来需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充分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积极为人民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历史经验之一[25],在实现共同富裕时期,更要关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再分配制度坚持国家“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应关系,避免国家福利责任只对部分群体/区域担负起福利责任、福利权力只为部分群体/区域谋幸福。组织起来需要国家以“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应关系统领福利治理网络,加强国家制度的执行力、组织力。现代国家福利供给普遍呈现出“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个人”多个责任主体共同供给的福利网络,作为主导者,国家必须坚持“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应。在福利责任部分转移给其他治理主体或地区时,福利权力需同时空转移到位,避免出现福利责任转移出去但福利权力仍在的现象。福利权力由中央政府转移到地方政府之时,福利财权、事权需同时空转移,避免出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甚至倒挂现象。
综上所述,“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等关系对我国共同富裕战略的实施影响深远。当下,“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关系失衡,导致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碎片化”,进而影响到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并将会成为共同富裕战略实施的障碍。未来,“福利权力”“福利责任”对等关系的研究仍有诸多议题需要探讨,例如影响二者对等关系的因素、对等关系构建的生成机制和有效约束监管机制等,这些问题有待于后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