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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理念、制度与实践

2023-11-02饶世权

编辑之友 2023年4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摘要】为促进科学振兴、技术研究,日本确立了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与研究者合理使用权平衡的分享理念,逐步建立了规范和保障研究者合理使用的各项制度,包括许可交易制度、对价制度等著作权利平衡分享制度。在制度的引导下,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类型更加丰富,使用方式也更加多样,构建了竞争性的著作权许可交易市场。同时,由于研究者未能准确、充分理解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与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日本今后将通过制定著作权法说明资料或行为指南的方式,帮助研究者更加准确地理解制度;采用并完善一站式许可、知识共享、学术论文开放获取等方式,进一步促进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

【关键词】研究目的 著作权分享 合理使用 著作权集中管理 电子数据化复制

【中图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3)4-105-08

【DOI】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3.4.015

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技术开发研究,都需要参考他人作品,为此可能购买书刊,或者复制、引用他人作品,或者将他人作品作为素材等。但近年来,我国学界围绕如何获得并使用他人作品、应否支付高昂费用等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论。那么,域外为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现状如何?能否为我国提供借鉴?本文以日本为例,对此进行探讨。

一、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理念

所谓研究目的使用,即在研究活动中以复制、引用、传播以及作为素材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理念经历了从保护作者著作权到限制作者著作权,再到作者著作权与研究者即使用人合理使用权平衡分享的过程。

1. 从限制复制权到扩大复制权的分享理念

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又称排他人性,非经作者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专有权利控制行为。[1]因此,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均应当由作者享有和行使;凡以复制、改编、传播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均需取得作者许可,否则即属于侵权行为。这是对作者权利的绝对保护。日本早期的《著作权法》旨在充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利,因此,1963年日本政府著作权制度审议会明确批评:为学术研究而更大范围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以学术之名进行的不正当、不合理的复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为研究目的而使用作品日益成為必要,日本开始放松对所使用作品复制权的绝对保护,逐渐转向为研究目的使用作品提供方便。日本政府著作权审议会第4小委员会在1974年明确提出,在确保学术文献著作权的基础上,使研究机构内部为研究目的而复制作品更加容易;1976年进一步明确,因公共研究机构的复制一般是公益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可以采用法定许可制,即可以不经作者的许可,只要支付一定使用费,就可以自由复制。由此可见,相较于早期完全排斥以学术之名扩大复制范围,日本相关法律逐步放宽了对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复制权的限制。

2. 从限制著作权到平衡著作权与合理使用权的分享理念

所谓研究是指仔细调查思考,找出真理的活动。研究时使用他人已有作品,对于科学研究和技术突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新的研究,推动了科学的发展,从而形成了现在的人类文明”。[2](3)进入21世纪,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得到大规模应用,各类作品的获取和复制更加便捷。出于研究目的而使用作品不再局限于纸质复制,使用方式更加多样化,使用目的更加多元化。“研究过程中,文献,图像等作品通过复印、复制、PDF化、存储到服务器等方式发送给多个研究者利用。另外,出于功能分析、信息分析等目的而运用网络技术,从网络上收集大量作品。”[3](11)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可以类型化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共享的作品运用,主要是纸质复制,以及扫描、PDF化、网络传输等电子化数据复制;二是作为素材的作品运用,主要是大量利用互联网获得作品信息,将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功能分析、信息分析、试验验证、引用等。

在新的技术环境下,为促进合法、合理使用作品以开展研究,日本决定对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限制,“限制版权持有人权利,并规定在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版权作品的特殊情况”。[4]但应当限制哪些作者的著作权、限制的范围、限制条件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日本学者展开了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营利目的与非营利目的的研究,进而对其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进行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如对非营利目的的研究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限制,而营利目的的研究使用作品则需支付补偿金或使用费。另一种观点似乎不太赞同第一种观点,主张更进一步讨论权利限制的主体、营利与非营利目的的区别、具体的限制范围和条件。讨论的结果认为,对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利进行限制是正当的,且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纸质复制,也包括电子数据复制、作为素材的作品使用、引用等使用方式。

对因研究而被他人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限制,虽然强调在特定情形下可不经作者许可而使用作品,但本质上是对作者著作权的削减。这种单方面限制作者著作权,将权利分享或让渡给研究者,但没有明确要求使用者向作者支付对价的做法,实质是牺牲了作者的部分著作权。因此,这一主张引发了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中如何保护作者权利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对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予以限制,复制主体多、复制数量大,甚至可能复制全部作品,作者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因此,著作权限制应当谨慎。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限制作者的著作权导致研究者进行大量复制,从而影响了作者的著作权利,那就不应当无偿使用,而应当有偿使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承认权利限制,对作品无妨碍地利用,研究者使用他人作品也“不能不当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3](40)这些争论的底层逻辑是,不能仅仅因为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的行为具有公益性而片面限制作者著作权,还应当兼顾作者的权利,实现研究者即使用者与作者即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

2012年,日本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著作权属于私权,一直以来都需要重视保护和利用的平衡,出于研究目的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是指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即确保保护作者的权利与作品的公平利用之间的平衡,最终为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3](35)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利益和研究的公益性两者的均衡为前提,思考如何在研究中更容易地使用作品。2019年,日本政府文化审议会著作权分科会再次指出,研究目的使用作品有一定社会意义和公益性,应当留意权利者权利保护和研究目的使用的平衡。日本政府发布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9》鲜明提出,为开展研究应“采取措施促进作品的合理使用,推进充分保护权利者利益”。由此,日本政府确立了作者著作权利与研究者合理使用权平衡的分享理念,完成了从单方面限制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向作者著作权与研究者合理使用权平衡的转向,兼顾了研究者利益与作者利益,并于2012年、2018年、2021年修改《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了以合理使用制度为核心的作者著作权利与研究者合理使用权利平衡的分享制度。

二、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

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进行专题规定。相关条例分散于各制度中,主要有日本《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和2009年、2012年、2018年、2021年多次修订的日本《著作权法》,确立了以研究者合理使用制度为核心的著作权平衡分享制度。如果说今天的新闻短视频[5]、网络短视频[6]等天然具有强烈的分享性,那么日本为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设立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是从法律角度要求对著作权进行强制性分享。

1.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最易引起争议且难以理解的规则,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7]日本《著作权法》将其作为权利限制的一种方式,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同时,确立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即允许出于研究目的复制、引用和作为素材使用他人作品,但根据作品性质、使用方式、使用数量等,不得妨碍该作品的通常利用,且不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合理使用制度。

(1)作为信息共享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研究时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得他人作品信息,而获得作品信息的传统方式是纸质复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作品的PDF化、数据化及传输等电子数据化的复制方式。基于此种情况,日本建立的信息共享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主要有下列三部分。

首先,个人使用、附隨使用的复制分享。作品在个人及家庭范围内除法律另有的规定外,可以复制作品;在正当范围内可以复制或传输构成摄影、录音、录像、广播作品的部分图像或声音;希望得到许可使用或依法使用作品的人在商讨获得许可的过程中可以使用该作品,但应保持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其次,图书馆的复制分享。出于研究目的希望使用的图书、文献等通常保存在图书馆,常常需要从图书馆获得作品信息,因此,图书馆复制制度对出于研究目的使用作品至关重要。日本《著作权法》第31条专门规定了图书馆复制制度,主要包括纸质复制、电子数据化复制、绝版资料复制和再复制等。一是纸质复制制度规定,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以提供图书、记录及其他资料供公众使用为目的的图书馆及其他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图书馆的图书、记录等图书馆资料时,可以复制该作品。当研究者出于调查研究的目的,要求复制作品时,图书馆可为每人复制公开发表作品的一部分(可以全部复制发行后并经过一定时期的在定期刊物上刊载的各种作品)。二是电子数据化复制制度规定,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可将纸质图书馆资料制作成电子资料,向需要的研究者发送。这是一种电子数据化的信息共享或复制模式。三是绝版图书馆资料复制制度规定,对于图书馆绝版资料,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可以在复制或电子数据化后,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将该复制物向公众发送,尤其是图书馆可以应利用者要求制成并提供限于研究者使用的复制件,并规定相关程序。四是再发送(再复制行为)制度规定,接受图书馆复制或发送作品的人为自己利用,在必要限制下可以再复制;在个人或家庭内阅读场合或类似的场合,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向接受该作品的接受者收取费用时,可以再复制或再发送;公共设施、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或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收取费用,可以再复制或再发送。

再次,其他复制分享制度。一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纸质复制或电子数据化复制(发送)。原作品的展示者在制作宣传小册子、向公众发送展示作品时可以复制作品;为参观提供解说或介绍、展示作品,可以向公众发送作品;可以为商讨转让、出租作品而复制该作品。二是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计算机程序复制件的所有人为自己的电子计算机使用程序,可以在必要限度内复制该程序。但当所有权人失去程序复制件的所有权时,不得保留复制品,除非《著作权法》另有规定。三是电子计算机中作品的附随使用复制。即为了电子计算机更好地使用作品、恢复作品使用状态、防止作品灭失或毁损等,允许将作品复制于计算机的内置记录介质上。上述复制权均属于研究者的合理使用,因此,其使用根据作品的种类、用途及使用方式,不得不正当地损害著作权人利益。

(2)作为技术开发素材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首先,作为信息处理素材的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在不以自己享受或让他人享受作品中所表现的思想或感情为目的的情况下,在认为有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作品进行技术的开发或实用化的试验、信息解析(指从多部著作及其他大量信息中,提取构成该信息的语言、声音、图像等相关的信息,进行比较、分类及其他分析,包括数据挖掘、论文查重等)、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等,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作品。

其次,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以及提供结果时附带的轻微使用分享。为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产生的新知识或新信息,可以轻微利用作品,包括:使用电子计算机检索的信息可以包括作品的题号或作者名、与可发送检索信息有关的发送源识别码、与搜索信息的特定位置有关的信息,并提供结果;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分析及提供结果,如论文剽窃验证服务,验证论文是否抄袭及计算抄袭率,显示与剽窃处对应的部分原创论文的行为;将上述作品信息复制或发送给公众。上述行为均应保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

(3)引用制度。从目前日本关于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的讨论中,对引用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的讨论似乎并不多,在实践中主要讨论其操作性。相关引用制度规定:“公开发表的著作可以引用。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并且在报道、批评、研究或其他引用目的的正当范围内进行。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独立行政法人以宣传著作的名义发表的宣传资料、调查统计资料、报告书及其他类似著作,可以转载作品。但是,有禁止转载之意的,不在此限。”

2. 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交易制度

为确保出于研究目的顺利使用作品,日本积极建立和完善著作权交易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被称为作品利用的环境制度。1939年,日本制定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但门槛较高,由于实行中介团体的许可制和使用费的许可制,导致中介团体仅有1至2个。诚如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应当“放宽集体管理组织准入门槛”,“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同著作权人约定收取一定比例报酬,并受行政机关监督约束”。[8]因此,2000年,日本废止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制定了《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主要目的是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著作权交易市场,降低使用费,促进作品的使用。为此,首先,将原来的许可制改为注册制,只要有名称、职员、住所、作品种类及使用方式等,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就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注册,这样可以大量增加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使其相互形成竞争关系。其次,以委托者自己管理著作权为基本理念。要求著作权管理单位在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时,向委托管理著作权的人说明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再次,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到著作权及著作权邻接权所涉及的所有领域(一般作品、现场表演、唱片、广播、有线广播等)。最后,作品的使用问题。一是规定强制许可。明确规定著作权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他人使用所经营的作品,并且著作权管理单位应当努力向使用者提供作品的题号或者名称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作品的使用方法。二是通过竞争促使使用费合理,避免使用费过高。通过多个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使使用费达到适当的水平,“如果存在对市场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管理运营商,那么该管理运营商的使用费就会很高。高额的使用费可能产生妨碍作品顺利利用的情况”。[9]为了避免这种事态的发生,保护委托者及利用者,废除使用费的政府许可制,制定有关使用费规定的协议、裁定制度。三是要求公示委托合同条款和使用费规程,以便研究者在使用作品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

3. 研究者使用作品的对价制度

日本在讨论对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进行限制时,引用西方学者Pamela Samuelson的观点,认为“所谓‘限制’,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或法定的许可,允许使用行为本身,但包含了对其使用有支付代价的义务或责任的用语”。[10]借用民法理论,研究者使用他人作品而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可称为对价。所谓对价是指研究者使用作品时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费、补偿金,或承担的其他义务,其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说合理使用制度重在保护作为使用人的研究者的利益,那么对价制度则重在保护作者的利益,从而构建起著作权与研究者合理使用权的平衡。

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对价制度主要包括注明出处制度、区分营利与非营利制度和补偿金制度。首先,注明出处制度。规定出于引用、学校教育目的而使用公开发表的作品、以复制以外的方法利用作品等行为,应当根据其复制或者利用的方式,以合理的方法,明示作品的出处、作者姓名、二次创作作品的原著出處等。这是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其次,出于营利与非营利目的开展研究而使用作品。日本《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公开发表的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费用,可以公开演出、演奏、放映或者口述。但是,关于该演出、演奏、放映或口述,向表演家或口述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不在此限。”该制度仅适用于音乐、舞蹈、视听作品、口述作品等,而不适用于出于研究目的而使用最多的论文、著作等文字性作品、数据等。对于这一点,有观点主张进行扩大解释,明确非营利目的的研究合理使用作品时应当无偿;以营利为目的的研究使用作品时,即使是合理使用,也应当支付使用费或补偿金。

最后,补偿金或报酬制度。日本《著作权法》既规定了普适性的补偿金制度,也规定了著作权限制使用的补偿金制度。普适性的补偿金制度主要包括向文化审议会咨询、补偿金数额申请、补偿金金额审查请求的限制、补偿金支付等。而对著作权限制使用作品的补偿金,仅明确规定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教学目的公众传播补偿金。显然,对于研究目的使用作品是否应当支付补偿金、支付补偿金的标准以及如何支付等,没有特别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豁免。因此,补偿金或报酬制度可能影响出于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的顺利进行。

三、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分享实践

基于作者著作权与研究者合理使用权平衡的分享理念,建立和完善研究目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许可交易制度,以及探索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的对价制度,为出于研究目的合法、公正、便捷地使用作品奠定了制度基础,推动了为开展研究而合法、公正地广泛使用他人作品、分享著作权。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实践与制度背离的情况。

1. 出于研究目的合理使用作品的实践

日本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种类众多,有专业杂志、专业书籍、报纸、音乐、影像、照片等。大学或研究机构使用作品,主要是为了研究、启发、教育;企业使用作品,是为了研发、企划、开展员工教育等。在使用方式上,主要包括为了信息共享目的而使用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和引用作品。

首先,为了信息共享目的而使用作品。日本研究者基于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和方法,除了将论文等复印在纸上以外,还有将其转换成PDF等电子数据,保存于在线存储设备上,与共同研究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存储设备共享等。其中,通过期刊网站、图书馆等将纸质论文复印、转化为PDF等电子数据保存在电脑或电子存储设备中,将论文的PDF电子数据下载保存或印刷等方式最为普遍。[2](9)

其次,作为素材而使用作品。主要通过开发分析工具收集照片和图像,对作品进行统计分析;为开发检索工具,在网络上采集作品信息;为研究编码方法而使用作品,为试验、验证而使用作品,如为检测论文剽窃行为而使用部分原创论文。这个过程中,将作品作为素材来利用,而不是感受作品所蕴含的情感、思想。202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出于研究目的而将作品作为素材来使用的方式,还包括在电脑中存储作品用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IT控制内容等。

最后,作为素材而引用作品。引用是信息共享的一种手段,日本研究者经常在自己的论著中引用他人文献。时至今日,引用文献进行研究的方式已获得广泛认可。有关调查显示:97.3%的研究者想过引用或引用过他人作品,95.8%的研究者引用过他人的文章,46.4%的研究者引用过他人的数据,44.3%的研究者引用过他人的图纸或图表,44.3%的研究者引用过他人的照片或图像,引用过他人的美术作品、影像、程序和音乐的研究者分别占10.1%、9.5%、5.9%、2.8%,引用的目的主要是在自己的论文、书籍、幻灯片等中补充自己的观点,说明或评价他人观点,96.2%的研究者引用他人作品的一部分(0%—30%),2.9%的研究者引用他人作品的一半(30%—70%),引用他人作品大半(70%—100%)的研究者极少,仅有0.9%。[11](12)

2. 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获得与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形成

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来源多样,如互联网、图书馆等。根据2020年的相关调查,研究者获取作品最多的来源是购买书籍杂志,然后是利用电子期刊网站,此外还通过电子论文杂志收费网站、图书馆、论文免费存取网站、著作权人等渠道获取作品。其中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是作品的重要来源之一,电子期刊网站、电子论文杂志收费网站、论文免费存取网站等,多由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提供服务。

“包括学术用途在内的作品的利用,基本都要征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但是,如果对所有作品的利用,都要事先得到个别的使用许可,不仅非常麻烦,而且许可成本将大幅增加”,“为了避免个别权利许可带来的烦琐程序,著作权的集中管理系统需发展起来”,[12]日本将著作权集中组织称为著作权事业管理者。2000年以后,日本将原来的许可制改为注册制,著作权事业管理者的数量快速增长,由原来的每个行业1—2家,发展到2013年共注册有35家,如日本复制权中心、学术著作权协会、出版著作权协会、出版费与权利管理中心等。

以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日本复制权中心为例,可以看到其著作权交易关系。日本复制权中心受托管理四个团体的作品。作者将权利委托给作者联合团体、学术著作权协会、出版社著作权管理机构、新闻著作权协会四个团体,四个团体再将权利委托给日本复制权中心。日本复制权中心与著作权利用者如图书馆、大学、行政机关、企业、复制业者等签订统一许可协议,与个人签订个别许可协议,授权著作权利用者使用作品,支付使用费给日本复制权中心,日本复制权中心再把使用费分配给上述机构,由上述机构将使用费分配给作者。截至2022年3月,日本复制权中心管理的出版物包括学术著作权协会的定期刊物2 662种、书籍3 475部;报纸著作权协会的67家公司的99家报纸;作者联合团体14 963名作者的全部作品;个人委托作品71 983件,出版物22 268件;与包括集团企业在内的5 642个著作权利用者签订合同

2 643份。[13]由于众多著作权集中管理組织形成了良性竞争机制,作品使用费有效降低,当前,日本复制权中心对机构使用者的许可使用费为每人每年100日元;复印费为4日元/页。定价不仅通过竞争机制决定,而且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202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87.8%的著作权使用者对使用费等感觉满意。

显然,著作权事业管理者接受作者的著作权管理委托,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从而促进了许可使用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为研究者使用作品提供了便利,实现了市场、出版者、研究者、著作权人利益的适当分配和平衡。

3. 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与实践困惑及未来设想

(1)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与实践困惑。虽然日本确立了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平衡分享理念,也通过修改和完善《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为出于研究目的而合法、公正使用作品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法律制度的概括性和实践的具体性之间仍存在差异,“研究实践的作品利用与《著作权法》之间产生了背离”。 [3](16)

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因为部分研究者对制度未能做到精准理解,以致在研究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时,产生了诸多困惑。以引用的正当范围和获得许可为例,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引用,但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且引用目的应在正当范围内,并标明出处;引用属于合理使用,无须征得作者许可。单从条文来看,法律制度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对于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来说,有时也会对适当的引用范围感到迷茫”。[3](29)一方面,研究者对“公正的惯例”和“正当范围”的理解和判断有差别。比如,有的研究者认为只能进行归纳引用,不能原文摘录引用;有的认为如果是语言作品的话,引用的句子用引号括起来表示,与自己的观点进行区分即可;还有的则认为,判断是否合法引用,不是根据引用内容与自己的文章的主从关系,而是根据引用分量和引用意图。另一方面,部分研究者不知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不理解合理使用与许可的关系。调查显示,45.6%的研究者表示不知道引用是否需要得到原作者(被标记的作者、出版社或著作权事业管理者等)的许可;18.6%的研究者表示为了引用,想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得到许可很困难,或者没有得到许可;25.1%的研究者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引用,原因是不知道适当引用的条件和方法。[11](6)因此,虽然法律对出于研究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做了规定,但研究者未必充分、准确地理解相关条文,导致在开展研究时对使用作品缩手缩脚,担心违法或侵权。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日本现行制度并未完全解决出于研究目的而使用作品的全部著作权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一是无法明确区分营利与非营利使用,早在2012年就有讨论是否区分营利目的与非营利目的的研究,有观点主张借鉴英国等国家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目的,以此来构建研究目的使用作品制度,如营利目的研究使用作品需要获得许可,甚至明确需支付使用费;而非营利目的研究使用作品须在合理使用限度内,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要区分营利还是非营利目的的研究是非常困难的,如企业的研究者大多认为自己的研究带有营利性质,也有研究者认为基础研究是非营利性的;大学的研究者大多认为自己的研究是非营利性的,但有学者认为大学研究者本身在大学工作取酬,是否应当认定为营利性研究有待考量,研究成果作为书籍出售是否意味着研究具有营利性。[2](36)“很难区分是以学术性研究为目的,还是以盈利性商品开发为目的”,[2](36)所以,日本《著作权法》至今也没有明确规定区分营利目的的研究与非营利目的的研究,也并未设立差异化的制度,这对公益性强的基础研究、学术研究来说,可能有失公平。二是个人或家庭通过纸质或电子数据化复制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企业、团体内部进行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大学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以及大学、公立研究機构、企业的研究人员在自己家中因研究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个人或家庭使用作品,是否因此可以复制他人作品?此外,共同研究者之间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存储设备等共享信息是否合法?对于这些问题,日本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研究人员在实践中出现困惑。三是日本当前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复制、引用和作为素材的使用方式,但使用的比例并不明确。实践中,研究者出于研究目的,可以要求图书馆复制公开发表作品的一部分,其中的“一部分”究竟为多少,目前不明确。例如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单行本可复制“著作物全体的一半以内”,短篇集、论文集等可复制各自作品、论文的一半以内。而从研究者的实践需求来说,最好可以对作品全部利用。四是集中管理与著作权交易市场制度不太完善。著作权集中管理机制通过对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进行集中许可,相对于个别许可更加便捷。但集中管理组织管理且可以授权许可的作品相对较少,如日本复制权中心受会员团体委托管理的文献仅占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拥有、管理作品数量的4%,因此,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获得作品的研究者数量也相对较少。五是研究者对出于研究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应当支付补偿金或报酬存在疑问。我国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自由而无偿的使用,[14]但实质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修订)第9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3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为无偿使用。因此,日本《著作权法》对出于研究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没有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不支付报酬,导致日本研究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对是否应当支付报酬或补偿金等存在疑问。

(2)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制度与实践的未来设想。首先,针对研究者面临的问题,部分日本学者主张今后应当提供研究者易懂的制度说明资料,或制定研究者更容易判断的符合制度的指导方针或方案,[11](21)帮助研究者准确理解制度,引导合法、公正地使用作品。

其次,针对制度本身的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建议。一是建议日本政府通过比较美国、欧盟、英国、法国、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相关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的区分标准,进一步区分营利与非营利,为研究目的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实践设计差异化制度,出于非营利性目的开展的研究可无偿使用作品。二是构建著作权集中管理许可交易市场,主张“通过组合著作权管理事业者的数据和国立国会图书馆(管理日本国内文献作品数约400万件)的数据,更加集中、有效地管理作品”,[15]提高著作权交易的便利性、效率性。三是建立和完善一站式使用许可,避免个别许可的烦琐、费时;建立著作权共享许可证,促进使用作品的知识共享;推进学术论文的开放获取。四是限时开放期刊,对于获得50%以上公共资金资助的论文,研究者即使将使用权转让给出版社,也可在最多12个月的“封禁期”后,将其上传到互联网,供自由使用。五是关于支付报酬或补偿金、使用费的问题,某些合理使用有必要赋予补偿金或报酬的请求权。一方面,“虽然同时作为著作权人的研究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可以自由利用,但在该作品由出版社作为有偿出版物出售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出版社的利益;特别是研究利用较多的学术著作,需要充分考虑学术出版社的利益;如果无偿使用,那么可能会对出版社造成影响。[2](35)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无偿使用,可能损害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因此将合理使用都规定为无偿使用是不适当的。[16]在知识消费已经成为现象级景观的情况下,使用者为知识付费应当成为共识。[17]

结语

日本为规范和保障出于研究目的而合理使用作品,确立了强调使用者与作者利益平衡的著作权分享理念,并通过不断修改、完善《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了复制制度、作为素材的使用制度、引用制度和引入竞争机制的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对价制度等。尽管在实践中,由于研究者对法律制度未能准确、充分理解,以及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产生了诸多困惑和问题,但日本也在探索解决之道。对于我国而言,日本的理念、制度与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要重视研究中尤其是公益性的学术研究中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分享;适应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形势,确立电子数据化复制和作为素材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如在论文剽窃验证服务即论文查重中,对原创作品的部分使用应当属于合理使用;打破个别著作权交易组织的垄断性,建立多元主体构成的竞争性著作权交易市场,从而为合理使用作品开展研究提供便利并降低费用,同时对使用费及其在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与作者之间的分配实施政府监管;建立学术研究等公益性研究中无偿使用作品的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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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ing Copyright Sharing of  Works Used for Research Purposes in Japan: Concept, System, and Practice

RAO Shi-quan(School of Marxism,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1, China)

Abstract: To promote scientific promotion and technological research, Japan has established a sharing concept that balances the author's copyright rights of works used for research purposes with the researcher's fair use rights. Moreover, it has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a balanced sharing system of copyright rights that includes a licensing transaction system and the price system with the researcher's fair use as the core. The concept of balanced sharing of copyright rights and the balanced sharing system has promoted the legal and fair use of works for research purposes, not only by using various types of works, but also by using paper copying and electronic data-based copying for information sharing, using of works as materials, and citation, and by building a competitive copyright license transaction market. However, there is also a deviation between practice and the system. Japan will further promote copyright sharing of works used for research purposes in the future by helping researchers understand the system accurately through explanatory materials or behavioral guidelines 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by improving one-stop licensing, Creative Commons, and open access to academic papers.

Keywords: research purpose; copyright sharing; fair use; centralized copyright management; electronic data-based copying

基金項目:上海日本研究交流中心项目“日本的前沿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及其启示”(SJSC-2020-20)

作者信息:饶世权(1969— ),男,四川眉山人,博士,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产业法律与政策、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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