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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2016-03-03郑帅

2016年1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郑帅

摘 要:滑稽模仿作品是源自西方的文学作品中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以批评为主要内涵从而引起关于其合理与否的争论。本文立足著作权法,通过对滑稽模仿作品性质的分析和比较法中相关规定的研究,认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之争归根结底在于寻求公民表达自由和著作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而合理使用原作品的范围界定则是该平衡之节点。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使用;表达自由

引言

以《无极》为基础而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2005年的网络掀起轩然大波,《无极》导演陈凯歌愤而起诉《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制作者胡戈,后以胡戈的道歉而终结这场纠纷。然而,胡戈也只是用制作《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样一个视频,以诙谐幽默的方式表达了他对于《无极》的批评态度。无论争论结果为何,类似《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样的批评方式开始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网络,乃至于天涯社区专门设立了“金乌鸦奖”,以此评选年度被网友批评最严重的作品和人物排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而关注西方国家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类艺术表现形式并非我国独创,被界定为“滑稽模仿作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认定其具有合法性。那么关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合理性,如何合理规制滑稽模仿作品才能有效平衡公民表达自由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含义及界定

(一)含义

“滑稽模仿”又被称为“戏仿”,来源于英文Parody,是一种存在于文学作品中的艺术表现形式。《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知识产权法中中的这一单词定义为“将有名的作品进行转变,从而达到对原作的嘲讽、批评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凭借原作品使人们注意新作品。”①

(二)界定

1、模仿性

“滑稽模仿”从其字面便可得出该作品具有“模仿性”。这类作

品往往通过使用原作品的部分或实质性内容,以滑稽、幽默、夸张、荒谬的方式达到对原作品的批评、嘲讽目的。滑稽模仿作品并非和原作品纯粹无关,它因为对原作进行使用而和原作内容上有交集,从而达到互动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并不是文意上或者语境上的关系,它是在文本边缘进行的,体现为一种复杂的交叉,是一种复杂的文本关系。②

2、批判性

滑稽模仿作品区别于其他网络恶搞作品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具有

“批判性”。滑稽模仿作品是对于原作部分的使用继而达到对原作所表达的思想进行批评、讽刺的目的。虽然其通过夸张、幽默的方式予以表达,但是其目的是对原作思想的一种批评、讽刺,这也是滑稽作品之所以产生存在的原因所在。

3、滑稽性

滑稽模仿作品是以夸张、幽默、滑稽、荒诞的方式表达与原作

相对立的思想的作品。夸张、幽默、滑稽、荒诞是其给予读者的外部观感,滑稽模仿作者就是通过这种表达方式达到批评、嘲讽原作的目的。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首先,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性质认定决定了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的首要要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为演绎作品之前要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滑稽模仿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但是基于滑稽模仿作品以批评、嘲讽原作品为特征,要征得原作品作者同意而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果任何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均要征得原作者的事先同意,而这同意的可能性又极其微小,那么就会产生一部作品诞生后只有正面评价不存在另类评价的结果,这显然限制了公民的表达自由。将滑稽模仿作品视为评论作品,在其合理使用原作品的前提下给予其合法性可以很好的平衡公民的表达自由和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美国学者通常存在一种共识:“法庭不会基于表达自由而支持著作权案件。但是,法官也应知道,表达自由和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合理使用制度密不可分。”③

其次,讨论一个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之前,应先看该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对原著作权人造成侵权。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对于著作财产权方面,笔者认为,滑稽模仿作品的作者在使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滑稽模仿作品其实应当看做不同于原作品的新作品。不能因为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品的批评、嘲讽导致原作品市场购买力下降就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曾在一份判决书中写道:“作品不是禁忌。”④但是,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以原作品的存在为前提,在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使用原作品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的情况,如果该滑稽模仿作品在此情况下产生但却不能是读者明确的感受到其与原作品的区别,甚至使读者错认为该“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品为同一人所为,此时此所谓的“滑稽模仿作品”与原作品产生了替代性,也必然影响原作品的市场影响力。因此,滑稽模仿作品可以被允许使用原著作内容,即使是核心内容也是被允许的。但应当被限制,其标准在于对原作的引用是否会导致该作品具有对原作品的替代性。⑤

最后,对于著作人身权而言,原作作品的完整性以及原作作者人格尊严均不得受到侵犯。无论是我国著作权法亦或是伯尔尼公约,均规定了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原作品思想的批评、嘲讽,但这种批评、嘲讽不应当是毫无根据、胡编滥造的,这种批评、嘲讽应当是客观的、严肃的,即使滑稽模仿作品的表现外观是夸张、诙谐的。否则不构成合理使用。(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注解:

① 陈萍: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硕士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3。

② 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第30页。

③ 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4月,第11页。

④ 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4月,第15页。

⑤ 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第31页。

参考文献:

[1] 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学杂志,2008(5)

[2] 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J].电子知识产权,2006(4)

[3] 张玉敏、曹博.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4)

[4] 穆爱军.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制在线

[5] 姚嘉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4(5)

[6] 陈萍.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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