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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空间的价值之维

2023-10-27龚天平赵凯

关键词:人际关系

龚天平 赵凯

[摘 要] 道德空间对于个体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这些价值按照个体由内向外的扩展思路主要表现为:由于道德空间是心灵空间与行为空间的统一,弥漫着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性,代表着道德人格,道德人格又体现着道德境界,因而道德空间具有彰显个体道德境界的价值;由于个体以友善待人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对待他人的行为,也是在建构人际维度的道德空间,因而道德空间具有助益个体人际交往的价值;由于个体和群体以相互顾及、相互服务的道德规范约束各自行为,就是在建构群己维度的道德空间,因而道德空间具有融洽群己关系的价值;由于人以善待自然的道德规则来约束自己对待自然的行为,就是在建构天地人维度的道德空间,因而道德空间具有和谐天地人关系的价值。

[关键词] 道德空间 道德境界 人际关系 群己关系 天地人关系

道德空间是20世纪六十年代迅速崛起的空间社会学突破社会学框架,向人文社会科学各领域包括伦理学领域拓展、延伸而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与此相应,伦理学界也有学者结合空间社会学、城市理论的成果,从伦理学角度对道德空间的内涵、特征、功能及建构方式等进行探讨,从而使之演变为伦理学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道德空间的内涵,齐格蒙特·鲍曼在《后现代伦理学》中借用后现代的叙事方式说,道德空间是“通过感觉到的/假定的责任的不平均分配来实现的”,即通过个体感觉到的责任意识建构起来的,是“非客观的、人造的”的主观性空间。道德空间是由道德规范发挥作用而建构起来的个体与自身、与外界的道德关系场域,或者说是个体以道德规范来调节个体与自身、与外界的道德关系从而建构起来的价值空间。这一界定对于道德空间的理解之独特性在于:一是以社会关系视点而非有界视点来看待空间,空间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因而空间只能是关系空间。正如郑震所言,“空间的社会本体论意义就在于任何实践活动都是一种空间性的在场”,我们可以将“空间……理解为一种关系……空间就其根本而言即是人与人、人与事物(包括物质环境)之间的关系状态”。而道德其实也是关系。既然如此,道德空间也只能以关系来定义,进而体现为个体在道德关系场域中的得居其位和与外界的共生、共处状态。具体而言,这种关系场域展开为个体与自身即自我身心的关系,个体与外界包括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个体与天地,即人际关系、群己关系、天地人关系三个维度。二是强调道德规范对于道德空间建构的重要性,道德一般被解释为人际相处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包括调节个体自身行为的品质规范和调节某一共同体内成员关系的习俗舆论规范,而道德空间就是由道德规范发挥作用而得以建构的。具体说来,就是由道德规范协调己身、人际、群己、天地人等关系,从而构成可以感知的心灵和行为空间。三是道德空间不同于空间道德,前者是指以道德规范为护栏,由个体自身建构的道德活动场所、场域、位置,后者是通行于一定空间并约束空间分配的道德规范。同时,道德空间也不同于伦理空间,前者的主体是个体,表现为个体价值场域,后者的主体是社会,表现为社会价值场域,当然二者都统一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这种意义上的道德空间对于个体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本文试图按照个体由内向外

迈克尔·舍默形象化地以“道德之弧”指称这种思路,他认为,道德之弧在“扩展的道德范围和交互视角原理”的指引下,从我们自身开始“由内向外”地扩展,首先使“道德关怀最直接地指向基因上与我们关系最密切的对象”,即近亲,然后“再到朋友、熟人和内群体成员,到其他群体、部落、区域国家和民族国家的成员,到所有人类,甚至到其他哺乳类动物、有感觉的存在者,直到生物圈”。参见迈克尔·舍默《道德之弧:科学和理性如何将人类引向真理、公正与自由》,刘维龙译,北京:新華出版社,2016年,第10页。即从精神到社会再到自然的扩展思路对这种价值做出阐述。当然,道德空间的价值之维应该有个体和社会两个维度,虽然两者不能判然两分,但还是要有所区别,限于篇幅,本文对于后者暂时搁置。

一、彰显道德境界

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场域,道德空间首先体现为个体以道德规范来调节自我身心关系从而建构起来的价值空间,这种价值空间显然与个体人格境界密切相关,因而道德空间不可避免地导向个体道德境界。境界是一个具有浓厚空间意蕴的范畴,“境”即为“界”,而“界”即指空间划分。人们一般把境界分为物境和心境两种:前者是从客观意义上而言的,指事物存在的时空范围;后者则是从主观意义上而言的,指一个人的精神修养与思想觉悟水平,即精神世界(空间)。而在伦理学中,它则是指一种心理状态。冯友兰先生在《新理学》一书中就把心理状态和精神境界互说,他说:“上所说之心理状态,亦可以说是一种精神境界。”他还说:“此种精神境界,在所谓圣域中有之。”虽然冯先生并非以空间视角看待境界,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解读出境界的空间内涵,因为其中的“域”即指空间。在此意义上,道德空间对个体的价值就在于它可以向他人、社会呈现该个体的道德境界。

第一,道德空间弥漫着个体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性。道德空间既是一种心灵空间,也是一种行为空间。一方面,作为一种心灵空间,它以个体道德心理为填充物。道德心理即德心,是处于一定社会生活中的人对于道德的体认、感受、思考、反省等心理反应,具体体现为个体所秉持的道德价值观和人生观,是个体德性得以形成的基础和个体德行的支点,也是个体道德人格得以成就的心理依托。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行为空间,道德空间以道德行为为填充物。道德行为即德行,是个体道德心理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等的外在表现,是判断个体德性水准的指标,也是个体道德人格得以成就的基座。道德心理外化为道德行为,道德行为又集中凝结为个体道德品性即德性,道德品性是个体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持续追求、日渐形成的,以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稳定持久的道德倾向和特征,也是一定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在个体身上的体现和凝结。道德品性形成于并体现为道德行为,而道德品性一旦形成又反过来指导、支配道德行为。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性组成一个三角形,其中右角为道德心理,左角为道德行为,两者构成三角形的底边,三角形的上角为道德品性,三个角围成一个空间,从而代表着个体的道德空间。

第二,道德空间代表着个体的道德人格。人格是许多学科研究的重要问题,如法学上的人格是指主体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资格;心理学上的人格是指个人的气质、性情、能力的总和,是个人心理特征的具体表现;伦理学上的人格是指道德人格,是指“一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殊的规定性与差异性。这种特殊性的规定性和差异性由一个人比较稳定的精神结构和由此决定的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构成”。这就意味着,道德人格融合了一个人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是一个人道德品性的集中体现。或者反过来说,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性三者的统合化是主体享有人格自主和尊严、人格发展和完善状况的反映。而道德空间是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性的汇集地,因此道德空间就表征着个体道德人格。有必要指出的是,从性质上看,道德空间有正常和非正常之分,正常的道德空间表征的是正常健康的独立人格,非正常的道德空间表征的是不正常不健康的人格如双重或多重人格,这种人格也不是独立人格。从这一意义上看,道德空间与独立人格的关系就表现为,前者意味着后者,后者也意味着前者。而道德空间代表着人格也呈示着,一个人在借助道德思维理解社会关系、参与道德交往、探求道德理想时,就是在主动、独立、自决地建构为我的道德空间。

第三,道德人格实质上体现着个体道德境界。对于境界,冯友兰先生曾经提出有从低到高的四种,即需要最少的觉解的自然境界、高于自然境界的功利境界、高于功利境界的道德境界、需要最多的觉解的天地境界,处于这些境界中的个体的行为特征分别是顺才顺习、为利、行义、事天。对于道德境界,冯先生也有疏解。他说:“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其行为是行义底……行义者,其行为遵照‘应该以行,而不顾其行为所可能引起底对于其自己的利害。”即是说,具有道德境界的人是因义而行,不会顾及个人私利。如果我们把境界解读为空间,那么,冯先生的道德境界就意味着个体的道德空间。因为道德人格是道德心理、道德行为、道德品性三者的统合化,而道德人格既是个体尊严、气节的反映,也是个体道德境界的反映。道德境界是个体从一定道德观念出发,在道德修养实践中形成的觉悟水平,是个体觉悟程度和精神情操所达到的界限。有学者认为,冯先生提出的四种境界分别对应着自然性的人格、生物性的人格、社会性的人格、宇宙性的人格;也有学者认为,这四种境界分别对应着愚人、常人、贤人、圣人。本文在此不判断哪种理解更为契合冯先生原意,而只是表明道德人格与道德境界其实是合一的,前者体现着后者。如果说道德人格代表着个体自由自主的本性,那么道德境界就代表着个体自由自主的程度,正是由于自由自主有程度之分,道德境界就有了高低之别,比如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以觉悟水平和精神情操为标准,把道德境界分为自私自利、先公后私、公私兼顾、大公无私四种。由于道德人格体现着道德境界,而道德空间又代表着道德人格,因此道德空间就能彰显个体的道德境界。

二、助益人际交往

当个体以道德规范来调节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时,就会建构起人际道德空间,这是道德空间从个体自身向外扩展的“外”最先指向的关系场域。以关系视点来看,任何个体都与他人构成关系,即人际关系,其中的人是指生活中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如果说空间是指关系空间,那么人际关系也是空间,即个体与个体所构成的空间,或称人际空间。人际空间以道德规范为护栏,这种道德规范是个体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个体以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对待他人的行为就是在建构人际道德空间,因此道德空间对于个体具有助益人际交往的价值。

第一,他人是个体人际关系构成的必要条件。与动物一样,人本性上也有需要,即因对外部环境条件的缺乏而产生的一种依赖性,它是人积极活动的内在动因;但与动物需要只是表现为动物的本能或心理为基础的反应不同的是,人的需要则表现为人在意识支配下的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能动反应,体现为各种欲望、愿望或要求,而在需要的产生及满足方式上,动物只是靠无意识地、消极被动地向外界摄取,人则能主动地通过社会实践创造并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社会实践是人满足需要的根本途径,而社会实践中就包括交往。所以,说人是实践的动物,也就意味着说人是交往的动物。所谓交往,即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接触、相互作用的活动,通过这种交往形成的关系即是人际关系。无论任何个体,都处于这种人际关系之中,但个体人际关系的形成,都需要另一个体的存在。另一个体即他人,个体“不是孤独的主体,而是在与他者的关系中生成的”。通过他人,个体才能够观察、了解自己,当然,他人也能通过这一个体来观察、了解他自身。这样,个体本身的存在为个体人际关系提供了可能,而他人的存在则为个体人际关系提供了必要。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任何个体都总是把自我本身作为考量的起点,然后同他人建立交往,从而拓展自己人际关系。因此,他人是个体人际关系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二,个体与他人交往需要规则约束。交往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交往作为个体与他人相互作用的活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竞争,一是合作。其中竞争有对抗性竞争和非对抗性竞争,后者是包容性、渗透性的,属良性竞争,对人际关系是有益的,而前者是竞争双方互不相容、互相排斥的,属不良竞争,它会使人际关系走向冲突对抗。合作也有正常合作和不当合作,前者比如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对人际关系有益,后者比如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则对人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合作还可分为协作和妥协,协作是由分工造成的,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妥協意味着作出让步,但它有着原则底线,无原则的妥协不利于人际关系正常发展。同时,竞争和合作作为交往的两种基本形式,其关系一方面是对立的,如有时候竞争对合作可能构成暂时的、局部的破坏,而合作对竞争也可能构成阻碍、排斥;另一方面又是统一的,正当竞争能激发个体交往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及时涤荡对交往不利的因素,从而为良性合作创造条件,而良性合作又是遏止由竞争带来的消极后果的重要途径。这就说明,由交往形成的人际关系具有双重可能性,即一方面具有和睦共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冲突对立的可能性。要使人际关系正常发展,就需要建构一系列规则,来对个体交往行为进行约束。只有通过行为规则,才能为个体与他人的交往从而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担保。

第三,人际维度的道德空间有利于人际和睦共处。人际关系需要以行为规则来协调,而行为规则中就包括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是人际维度的道德空间的护栏,具体说来就是友善待人。友善待人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尊重他人。作为一个人,个体本身当然拥有自尊,但他人也拥有自己的尊嚴,个体要想获得他人对自己的尊重,就必须平等地尊重他人,即视他人与己同样,对他人作为人的属性、人格、价值予以认同、尊重。二是宽容他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个体本身与他人当然不完全一样,拥有自己的个性,但他人也拥有自己的个性,个体要想得到他人对自己个性的承认,就必须宽容他人,即包容他人与自己的相异之处,对他人不妥之处扳以不违背原则底线的理解,倾听他人对人和事的不同看法,体谅他人的具体难处,信任、鼓励他人参与人际交往等。三是仁爱他人。先秦儒家有“亲仁”之说,“指通过对他人的友善,促进人与人融洽和谐”张晓庆:《论先秦儒家道德人格思想的教化意蕴》,《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仁爱他人是友善待人最为核心的道德要求,意味着个体对他人的关心与爱护。作为一个人,任何个体都期待自己处于被爱而不是被怨恨的空间中,但他人也需要爱,所以个体要想他人对自己仁爱,就必须投他人以仁爱,只有仁爱才能搭建起人际沟通理解、关心互助的桥梁,使个体不会产生孤立、隔离的感觉,正如弗莱彻所言,在所有道德规范中,只有爱才是无论境遇如何都总是唯一的善和永恒的正当。在友善待人的道德规范调节下,个体与他人之间才能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而这种人际关系就是个体建构起的人际维度的道德空间。这种空间意味着个体与他人要保持适度距离,适度是指既不能太近,太近会构成伤害,也不能太远,太远会相互遗忘。适度空间就意味着尊严的维护。在此意义上,道德空间是有利于个体与他人和睦共处,从而助益人际交往的。

三、融洽群己关系

当个体以道德规范来调节自我与群体的关系时,就会建构起群己道德空间,这是道德空间从个体自身向外扩展的“外”所指向的群己关系场域。同样以关系视点来看,任何个体都生活于一定群体,都与群体构成关系,即群己关系。群己关系当然也是空间,即个体与群体所构成的空间,或称群己空间。群己空间同样也以道德规范为护栏,这种道德规范是个体和群体用来约束彼此行为的。个体和群体以道德规范约束各自行为就是在建构群己道德空间,因此道德空间对于个体具有融洽群己关系的价值。

第一,群体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场域。任何人当然首先是个体性的存在,但他又总是从属于一个群体,寓居于群体之中。其实,在人的个体性得到彰显前,个体就只有在群体中才得以生存。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他还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是一种合群的动物。即便是人的个体性得到极大张扬,个体也仍然摆脱不了其群体性本性,那种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渔夫,如鲁滨孙一样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的个体,都不过是缺乏想象力的虚构。群体又称共同体,是指联系紧密、连带关系牢固而非结构松散且能在一定时空持续存在的人群结合体,其形成需要以一些基本纽带为条件,人们或者通过共通的情感纽带,或者通过共同的利益纽带,或者通过共享的文化或价值观纽带,才能结成一定的群体。这样,我们就可以按照不同标准,把人类个体所寓居的群体分为如下几种:一是按照自然差异标准,人类有性别群体、种族群体;二是按照社会关系差异标准,人类有民族群体、国家群体、阶级群体、政党群体;三是按照社会分工差异标准,人类群体有行业群体、组织群体;四是按照道德差异标准,人类群体有道德朋友群体、道德异乡人群体等。无论个体生存方式、生活方式如何,他都必须参与、加入上述各种形式的群体之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因为个体虽然其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意识形态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但都不可能游离于群体而原子式地存在,总是要在群体中生存和发展。齐格蒙特·鲍曼对个体得居其中的群体或共同体如此描述:群体或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 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它又像是一个壁炉,在严寒的日子里,靠近它,可以暖和我们的手”。这就清晰地向人们表明,群体是作为一种空间而存在的,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第二,个体与群体交往需要规则约束。从存在形态来看,个体就是个体,群体就是群体,两者不能混同,因为它们都具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如个体的自我权益、自我福祉,群体的群体意志、群体利益,虽然个体是群体得以构成的前提,群体也由若干个体组合而成,但两者也不会时时刻刻都完全一致。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个体与群体就会各自采取有利于自己利益实现的手段,而且在选择手段时还可能会不顾及对方,但是能够满足所有个体与群体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又是有限的,这样个体与群体就不可避免地处于对立之中,这种对立在面临资源稀缺程度增加时还会加剧。但是,个体与群体又都置身于一个更大的社会系统,即社会空间,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不可分离的两种基本载体,如果任由两者的对立、冲突发展下去,必定导致两败俱伤,社会系统稳定性遭到破坏以至于无法存在。这就必须把两者的对立、冲突控制在一个合理空间,使个体与群体处于某种平衡,并保持一定张力。而对立、冲突的控制就需要相应的规则。只有通过行为规则来约束相互交往的个体与群体,才能为群己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群己维度的道德空间有利于融洽群己关系。群己关系需要以行为规则来协调,而行为规则中就包括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是群己维度的道德空间的护栏,具体说来就是相互顾及、相互服务。相互顾及、相互服务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群体要道德化地尊重个体、承认个体。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而每个个体都具备独特功能,也给群体做出了不可轻易抺杀的贡献,这就要求群体尊重、承认个体,即认可个体的人格尊严、自由权利,同时群体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建设,向更为团结、更为强大的状态跃升,以便为个体追求更好生活创造实质性条件,使群体中的个体因为生活于群体而自豪、满足。二是个体要道德化地参与群体、融入群体。个体是社会性的个体,相对于群体来说,个体不过是其特殊性表现,要经由生命中的遗传和社会因素而与群体紧密相连,为了过上真实的人类生活,个体就必须成为群体中的一员,这就要求个体参与并融入群体,遵奉道德规范,只有如此个体才能获得来自群体的帮助,而自身的道德品性也才能得到提高。三是个体要为群体尽责。个体并不只以个体性形态而存在,同时还以群体性形态而存在,群体性实质上是人的类本性与个体本性的中介,是类本性在个体上的体现;而作为一种群体性的存在,个体就有维持群体存在的需要即利益,这种利益其实就是群体利益。如果群体利益不能得到维系、满足,群体就会解体,而个体也会失去存在空间,反之,如果个体把群体利益也视为自己利益的组成部分,那么群体就能稳定并不断发展壮大,个体也能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为了群体利益得到满足,个体就应服务于群体、为群体尽责。这样,在相互顾及、相互服务的道德规范调节下,群体通过尊重、承认个体而赋能个体,个体通过参与、融入群体而贡献群体,个体与群体之间才能形成良好的群己关系,而这种群己关系就是个体建构起的群己维度的道德空间。在此意义上,道德空间是有利于个体与群体和合共存,从而融洽群己关系的。

四、和谐天地与人

当个体以道德规范来调节自我与天地的关系时,就会建构起天地人道德空间,这是道德空间由内向外扩展的“外”所指向的天地人关系场域。天地与整个大自然是同义语,但是人则并不是指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人类。讨论天地人关系也是讨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而非那种与群体、社会相脱离的抽象、孤立的个体与自然的关系,后一种关系其实是无法讨论的,因为人都是现实的、有生命的人,都无法与一个较大的整体相分离。因此,我们只有首先搞清楚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才能获得关于个体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从空间角度看,自然本身就是空间,与万事万物一样,人总是在自然之中得居其位,所以《中庸》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样,人与自然就构成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当然也是一种空间。自然作为一种空间,有其特定规律,但没有道德规则,道德规则是人为塑造并用以约束人的行为的,不是用来约束自然的。人以道德规则来约束自己对待自然的行为就是在建构天地人道德空间,因此道德空间对于人类及其个体具有和谐天地人关系的价值。

第一,自然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空间。作为一种空间,自然本来是指宇宙间一切存在物的总和,即物质世界。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与人相对待的纯粹的自然界填充于这种物质空间。但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人与自然空间的关系,我们姑且把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纯粹的自然空间分离开来,当作两个独立的部分来看待。在此种意义上,自然空间就是先于人而存在的空间。人是自然空间长期演化的产物,来源于也依赖于自然空间,而人为了生存也积极主动地改变自然空间,最终又回归自然空间。人对自然空间的依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人类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只能来源于自然空间。人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为了维持生命,它必须与自然空间持续地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其衣、食、住、行等生存活动所需的生活资料只有自然空间才能提供。马克思说,人的生存活动所需的东西“是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动的一部分。人在肉体上只有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等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自然空间构成人类生存的自然物质前提。其次,人类劳动所需要的生產资料也只能来源于自然空间。作为有生命的实体,人与动物不同,后者只是被动地适应自然空间,而人类则会主动地改造周遭生活环境,这种改造就是劳动。劳动就需要有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而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就是自然空间提供的。马克思说:“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如果没有自然空间,就没有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如果没有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人类劳动就无法进行;如果人类没有劳动,就与动物不能区别开来。人类就是这样通过劳动把自己满足生存的需要与自然空间紧密结合在一起创造物质财富,从而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当然,人类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空间,仍然是以自然空间为基础而并非脱离它的。“人类支配自然界,并不是脱离自然界,而是越来越深入地认识自然界,越来越多地利用过去无法利用甚至根本不知道的自然资源为自己服务。”正是在此意义上,自然空间构成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空间。

第二,人有改造自然空间的能力因而行为需要约束。人类不仅依赖于自然空间,而且也因其拥有相对于自然的主体地位——人类能够自觉地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对象设置活动的目的,并按照这个目的谋划自己的行动——而改造自然空间。作为主体,人类对自然空间的行动构成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改造自然空间,以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这种改造毕竟是对原生态的自然空间的干预,特别是干预并非建立在科学认识、利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盲目而为时,就会破坏自然空间。当今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就是人类盲目、粗暴征服、改造自然空间的行为所带来的结果。所以,人类当然不能因噎废食,消极地放弃改造自然空间的行动,但也必须科学认识、掌握更多的自然空间运行规律,采取切实举措,降低、抑制负效应,最大限度地消解这种改造行动带来的不良后果。其中制订规则以约束行为,就是非常迫切而有效的举措。因为自然空间不像人类那样具有情感、偏好,只以自身规律存在和发展,而人类能够权衡改造自然空间的利与弊到底孰轻孰重,所以就只能对人类行为加以约束。行为规则既能为人类改造自然空间的自由提供担保,也能为自然空间不至于因人类的改造而遭到破坏提供保障。对此,马克思曾说:“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第三,天地人维度的道德空间以道德规范为护栏,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空间的关系需要以行为规则为护栏来予以协调,而行为规则中就包括道德规范。对于这种道德规范,冯友兰先生在谈到天地境界时指出该境界的人在与天地的关系上有知天、事天、乐天、同天四个阶段,陈来先生把“事天”理解为“知天的人对他的所作所为,自觉地看作对宇宙所尽的义务”。笔者认为,这种“事”也可以被当作人对天地的行为规范,是道德空间之天地人维度的护栏。这种事从伦理学的意义上理解就是善待自然。善待自然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自然空间是一个巨型生态系统,人作为一个整体,是该系统的组成要素,该系统包含、滋养着人,这样,从产生时间上看,该系统是优先于人的。因此,人要正确认识并尊重、敬畏自然空间。二是自然空间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而任何规律都是客观的,人在规律面前虽然不是无能为力的,但也必须顺应并科学地利用自然规律。因此,人要以呵护者的身份顺应自然空间。三是自然空间构成人生存生活的基础,人不能对该基础造成损坏,否则就抽离了生存生活的根基,从这一意义上看,人类对自然空间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自己生活的保护,而保护的具体行动就是节约资源,对已造成的污染加强治理,提倡绿色生产、绿色消费,走绿色发展之路,维持自然空间的宁静、和谐、美丽。因此,人要保护自然空间。在善待自然的道德规范调节下形成的人与自然空间的道德关系就构成天地人维度的道德空间,这种道德空间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所谓和谐共生,是指它作为自然空间与人类社会空间的普遍现象,以协作为本质,以协同为发展的基本动力,以互惠共生为基本法则,彰显自然空间与人类社会空间共生发展、欣欣向荣的兴旺图景。此处虽然是就整个人类来说的,但人类整体能与自然和谐共生,那么从属于人类整体的个体也能与自然和谐共生,尽管有个体可能会做出不利行动,但这些个体一定会受到来自其他个体的批评、抵制,这种批评、抵制就会促使这些个体做出有利行动。所以,道德空间具有和谐天地与作为个体的人的关系的价值。

五、结语

与空间道德、伦理空间不同,道德空间是以道德规范为护栏,由个体自身建构起来的其与自身及与外界的关系空间。道德空间对于个体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我们可以按照个体由内向外即从精神再到社会到自然的扩展思路予以呈现。由内向外系指个体从自我身心关系起,向与他人、群体、天地的关系扩展,这种思路在古今中外伦理思想学说中有着类似的思想资源,比如中国古代儒家的修齐治平学说认为,个人的道德修养是家庭和睦、国家良治、世界安宁的基础,个人通过修身养性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成为合乎道德要求的人,然后把这种德化的心灵一步一步扩展到处理与家庭、国家和世界即天下的关系,这种扩展所形成的关系场域是可以理解为道德空间的。从这一意义上看,由内向外的扩展思路确实借鉴了中国古代儒家修齐治平学说的思想智慧。然而,必须明白的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道德空间是20世纪才诞生的空间社会学向伦理学拓展而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也是随着伦理学的发展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极大拓宽,从人际伦理转向生态伦理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学视野这一意义上的。这种拓宽在奥尔多·利奥波德那里,被视为伦理从协调人际关系到人与社会的关系再到协调人与大地的关系的进化,即道德空间的扩展;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则认为,伦理学涉及一系列扩展的共同体,类似于彼得·S.温茨在其《环境正义论》中提出的同心圆理论,“在离自我最近的圆圈里,是对家庭与邻人的义务;往外依次为对社区、对国家和对全人类的义务,还有对未来世代的义务”,“在这些之外,又加上一些表示对自然界义务的圆圈,依次代表对家养动物、野生动物、植物、濒危物种的义务, 最后是代表大地伦理,即地球行星伦理的圆圈”。这种圆圈理论具有更强的道德空间意蕴。当然,伦理从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到人与大地关系的扩展及圆圈理论确实面临一系列理论论证上的元伦理难题,比如内在价值、自然权利的定义难题,“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但这一问题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从实践上看这种扩展思路则是拥有深层的时代原因和社会背景因而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的,对于我们思考道德空间从而确立因应时代的新责任伦理也具有丰富的启迪。与之相较,儒家修齐治平學说虽然有道德空间意蕴,但也仅具身心、人际、群己道德空间意蕴,并没有讨论天地人道德空间,其所言说的“平天下”之“天下”所及的关系仍然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道德空间问题与儒家修齐治平学说有着时代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由上述可知,只有比儒家修齐治平学说更为完备整全意义上的道德空间对于个体才具有如下价值:彰显个体道德境界,助益个体人际交往,融洽群己关系,和谐天地人关系等。作为有道德生活的动物,人不仅建构己身维度的道德空间,而且也建构与他人、群体、自然维度的道德空间,建构道德空间的目的就在于拥有健康精神空间,过上美好生活,走向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个体建构健康积极的道德空间对于社会伦理空间的建构也有很重要的价值:不仅有利于伦理空间井然有序,和谐稳定,而且也有利于制度建构并促动个体真诚遵守,还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秩序的形成。因此,道德空间问题值得伦理学界高度关注。当然,道德空间作为一个范畴,在以往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并不凸显,虽然有个别概念比如道德世界、道德地位、道德场域、道德平台等具有这方面的意蕴,但都没有得到理论上的充分呈现,而对于研究道德空间的方法问题更是未见探讨。这在一个个体自主性日益凸显、社会对个体担当各种风险的责任意识和能力迫切需要增强之呼唤日益强烈的时代,显然是有欠妥当的。本文对道德空间的探讨也是初步的,许多问题如与网络空间、艺术空间、情感空间、理性空间等相较,道德空间到底有哪些特征、个体道德空间到底如何建构等尚未涉及,道德空间的社会价值也未展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22页。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化,不仅要求物质富足,而且要求精神富有。因此,“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道德空间无疑是精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就有一个丰富人民道德空间的问题,而这又期待学界对道德空间及其丰富途径做出更深入研究,以便通过丰富人民道德空间来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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