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常见争议的预防分析
2023-10-26王俊
◎文/王俊
一、工程竣工结算常见争议概述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内容完成施工,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 从工程竣工结算的实践来看,常见的竣工结算争议包括:工程变更导致的价款变更结算、材料价差的结算、工程索赔及工程甩项处理费用等。 工程竣工结算最直接最有力的依据,来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 合同往往是来源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因此, 工程竣工结算与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环环相扣,某种程度上来说,招投标阶段及合同签订阶段往往就决定了工程的竣工结算走向。
二、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争议、产生原因及预防分析
(一)工程变更导致的价款变更结算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中由于工程现场环境影响或建设方需求变更,对原有设计方案、质量标准、工艺方案或项目施工方案等进行的变更, 最常见的工程变更主要为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 工程变更可能会导致结算价款的增加,也可能会导致结算价款的减少。 由于合同边界范围不清晰或前期招标阶段项目深度不足, 工程变更往往会成为项目竣工结算中争议较大的一项。 因此,在项目的前期阶段,需要尽可能地完善招标文件、技术文件及合同商务文件等相关文件。
一般情况下, 在招投标阶段工程设计深度较高,对建设现场环境或现场地质水文等环境条件进行了详细的勘测,此类项目基本上较少出现工程变更。 招标人只需要注意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尽可能把范围边界描述清楚,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尽可能不漏项缺项。 投标人也应在投标报价时复核项目内容及工程量清单,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的情况及时询问招标人。 在合同设计时,可以选择固定总价包干的价格模式,前期的项目信息越充分越准确,则后期的工程变更就越少,同时竣工结算编审工作也越顺利。
对于某些项目来说, 前期招标阶段设计深度不足或建设环境复杂容易导致前期无法准确探明所有地质水文情况。 比如,有的项目在招标阶段只有初步设计,甚至有的项目建设工期紧迫, 在招标阶段只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念设计文件, 又或者在招标阶段对工程现场只进行了粗略勘察,所获取的信息不够充分,往往容易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较多的变更。 针对于此类项目,招标人在招标之前首先应当收集过往已完成同类型项目的相关信息,并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情况加以总结提炼。 这样虽然项目的信息不够完善,但有同类型项目做参考,也会大大减少后期实施过程的工程变更。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应当选择具有同类型项目丰富实施经验的承包商,该类承包商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经验在施工过程中提前介入并提供更科学的解决方案。 最重要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签字确认,完善程序和相应资料,在竣工结算时,按照过程中确认的价款结算即可。
(二)材料价差的结算
对于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而言, 材料成本是除设备采购成本之外的另一个最主要成本, 而对于普通的房屋建筑物而言,材料成本则是最大的成本,往往可以占到项目总成本的50%以上。 因此,材料费的结算决定了建设方项目投资控制走向,同时,也决定了承包方在该项目的盈亏走向。 因此,材料费用的结算会成为竣工结算时较大争议的一项,而解决这项争议,最主要的是在合同拟定的时候进行详细的设定。
对于建设周期较短的项目, 如工期仅有几个月或一年以下,在市场行情较为平稳的情况下,材料费涨跌的风险较小。 合同拟定时基本可以设置风险包干费,将材料涨跌的风险全部交由承包人承担, 或者仅对某一项或某几项最主要的材料约定价差调整。
而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 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此类项目应当对材料价差进行约定。 首先,在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对项目的主要材料用量进行分析,并调研主要材料的市场行情波动情况, 对于材料用量较大的或材料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情况,应当列入暂估价,如建设工程最常用的钢筋、混凝土、中砂、碎石等材料。 其次,该类项目在合同文本拟定时应明确以下八个要素, 避免后期执行及结算时产生争议。
第一个要素是调整的频率, 是按月调整或按季度调整抑或是其他的调整频率,应当在合同里加以明确。
第二个要素是调整的价格参考来源,是选用具体某一天的信息价还是选用具体某一天的市场价,或是别的价格参考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 其中,尤其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具体选用的某一天,因为材料的市场价格每一天都有可能发生波动甚至波动幅度特别大,如果没有约定,对于承包人而言,往往会选择价格较高的某天为参考,而对于发包人而言,则会选择价格较低的某天,双方容易因此产生纠纷。
第三个因素是调整的时间基点, 是按照当期价格与开工当月的某材料参考价作对比, 还是按照当期价格与投标报价当月的某材料参考价作对比, 抑或是按照当期价格与合同签订当月的某材料参考价作对比, 应当在前期进行明确。
第四个因素是调整的各类材料参照。 在工程实践中往往会选定某类材料的某一型号作为该类材料的价格调整参照, 而选定的该型号应是该项目用量最大或较大的型号, 而不是对所有用到的各型号都按各自价差进行调整。 一方面,这会大大增加发承包双方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以同一类材料来看,某一型号的材料涨跌幅度往往能够代表该类材料其他型号材料的涨跌情况,比如,常见的混凝土价格调差, 常用C25 或C30 型号的混凝土价格涨跌作为调差基准。
第五个因素是价差调整的范围。 为了减少发承包双方的工作量,在合同文本中应约定材料价差调整的范围,比如,设置材料价差±5%以内或±10%以内不予调整,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此范围内的价差风险。 当材料价差高于该范围时,按相应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个因素是每期材料调整量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工程材料会经历采购、运输、仓储再到现场使用并最终形成工程实体的过程,需要一定的周期。 而发包人进行材料价差结算的前提条件是该批材料形成了工程实体, 故在材料调差工程量确认时应当考虑到材料采购周期。 具体的做法是:按照当月工程项目各类材料的实际用量,追溯到所用材料的采购日期, 按照各采购日期所对应的价差调整期进行调差计算。
第七个因素是材料价差调整的流程设置。 主要需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申报格式设置、 审批流程设置及所需要的附件格式。 流程设置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精简,因为材料调差本身已经具有滞后性。
第八个因素是材料价差调整的价款如何支付。 一般情况下, 对于价差的调整应当在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以免遗漏。
在合同文本清晰设置好上述要素后, 在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过程中, 承包人应当积极收集材料调差所需要的证据文件,按照规定的流程、格式及时申报,以免过期失效导致发包人不予审批, 在承包人及时申报后发包人也应予以及时审批。 如此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材料调差费用不断确认, 在竣工结算时则可按过程确认金额进行结算,从而减少争议。
(三)工程索赔结算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因工期长, 项目建设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复杂,潜在风险因素多,索赔事件发生的概率较大。 常见的索赔情况有:地质条件引起的索赔、项目标准提高的索赔、 施工中断的索赔及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索赔(如超强台风、疫情等)等。
地质条件引起的索赔主要是工程现场实际施工地质情况与投标报价时参考的地质情况不一致。 导致该类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地勘报告不够准确甚至地勘报告有误,该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应当选择业绩丰富、勘测仪器先进、勘测人员经验丰富的单位。 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当在发现施工现场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偏差时,及时与发包人沟通解决方案,并商定补偿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证据文件,如图像、影像资料等,并及时报送发包方确认,在项目完成后第一时间与发包人协商确认。
项目标准提高主要分为项目整体标准提高和项目部分标准提高。 项目整体标准提高主要是发包人原因调整,如某项目在招标前建设标准为合格标准, 合同签订后需达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 在此类情况下,因提高标准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质量标准的变化并没有明确参考的价格标准,因此在结算中也极具争议。 工程实践中,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来核算需增加的工程价款,即核算为达到新标准需额外投入的成本额, 在原合同价基础上增加相应成本即可。 项目部分标准提高指的是某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因所处特殊环境或设计原因等等导致需要提高标准, 此类情况需具体区分标准提高产生的原因。 通常,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标准提高则需承包人自身承担额外成本, 不予索赔, 而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可能是自然环境也可能是设计缺陷的补救)导致的标准提高则需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成本。
施工中断情形产生的原因较多, 可能是发包人自身原因如资金链断裂等, 也可能是承包人原因如公司重大变动等,也可能是国家政策原因如环保要求、产业转型、宏观调控等因素中止项目建设。 对于发包人原因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的施工中断,一方面,承包人应收集施工现场窝工的机械和人工情况提出相应的索赔;另一方面,对于停工期间承包人照管施工现场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支付,同时在达到复工条件后,应当对剩余施工内容的合同价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水平重新商谈。 而对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施工中断,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某一期限内恢复施工,逾期未恢复,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结算价款处理时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也可以根据剩余工程重新招标后的中标价,对比剩余工程的原合同价, 超出部分的成本由原承包人承担。
事实上,不可抗力因素也会导致施工中断,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超强台风、 山洪暴发以及突发应急事件影响。 不过此类因素往往引起施工短期中断,在灾害过去或得到控制之后是可以恢复施工状态。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的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原则是“发承包双方各自损失各自担”,即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现场已完工程、已到场材料的损坏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自有或租赁使用的机械、材料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不可抗力发生后现场清理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此项索赔的争议点通常在于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承包人务必要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如图像、影像资料等,同时应当及时关注当地造价站或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文件,根据指导文件进行计算。 另外,承包人应注意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如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送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提出索赔报告。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发送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终了28 天内,报送最终的索赔报告和相关文件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工程项目而言,许多竣工结算争议问题不能累积到竣工结算阶段处理, 处理的最佳时间贯穿了项目的全过程。 在项目前期需要精心策划、仔细拟定文本,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拟定的文本及时执行。 出现争议问题后发承包双方及时商定、通力合作,在争议发生的时点及时处理,并完善程序和资料。 只有如此,才能在最后竣工结算时减少争议。